加强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的思考8篇

时间:2022-11-15 18:20:08 来源:网友投稿

加强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的思考8篇加强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的思考 ——对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反复注销登记税收管理的思考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量在不断增加。 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加强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的思考8篇,供大家参考。

加强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的思考8篇

篇一:加强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的思考

dash;—对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反复注销登记税收管理的思考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量在不断增加。

 特别是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以及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降低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工业和商业分别从原来的年销售额 100 万元、 180 万元降为现在的 50 万元和 80 万元, 一般纳税人数量明显增加。

 《管理办法》 规定, 个体工商户“超标” 必须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否则将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 促使大量小规模纳税人加入一般纳税人行列。

 《管理办法》 还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相关法律法规对增值税征管不断规范, 增值税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力度逐步加大, 但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一、 存在问题

  相关政策出台后, 许多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规避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 , 改头换面, 通常采取的方法是通过“注销——登记——再注销——再登记” , 循环往复, 成为“长期不达标” 的小规模纳税人。

 注销税务登记证后, 又重新以其他人的身份办理税务登记, 包括改变企业名称、 改变隶属关系及注销后再申请开业等, 而经营项目、 场地、 规模等没有任何改变。

 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

 “换汤不换药” , 规避认定, 继续经营。

 此类现象全省各地普遍存在。

 究其原因:

  (一)

 超标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实际税负明显增加。

 一是汽车修理修配行业, 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 服务对象为消费者, 不需要专用发票。

 目前征收率为 3%, 按一般纳税人税率为 17%, 税负增加 14%。

 理论上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实际税负会降低。

 以笔者对汽车修理修配行业进货渠道的了解, 大多数汽车零配件从广州大型汽配批发市场的个体户中购进, 对方大部分都不是一般纳税人, 难以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同时该行业工时费占的比重较大, 实际税负增加, 纳税人抵触情绪较大。

 二是个体大型购物广场(超市)

 , 货源大部分是由私营和个体工商户供货, 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税负同样增加。

 另外, 租赁经营场所现象较为普通,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流动性大。

 根据规定, 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但在实际认定工作中发现, 大部分购物广场(超市)

 的生产经营场所属于租赁经营, 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只要提供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

 或者协议书, 从形式上看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但由于商业企业的流动性较大, 一旦经营不善, 马上“人走屋空” , 从而增加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难度。

 (二)

 超标认定一般纳税人后成本费用明显增加。

 小规模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普遍没有专职财务人员, 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 无法掌握真实收入。

 大部分达标户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以夫妻店或合伙经营居多,会计核算不健全, 难以准确核算应纳税额并进行纳税申报。

 许多小规模企业聘请兼职会计, 对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不了解, 仅仅是在月末几天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 将各种原始凭证进行简单整理、 汇总记账。由于时间仓促, 导致不能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申报表中数据的真实性也大打折扣, 给税收管理员的后续管理带来很大的工作难度。

 依据不真实申报数据进行的纳税评估也会流于形式,无实质意义。

 认定一般纳税人后, 财务要求更严格, 需聘请会计, 工资每年增加上万元, 同时需要电脑开具专用发票, 需购置电脑、 防伪税控设备、 打印机、 电子申报软件等, 各种费用近万元, 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费用明显增加。

 (三)

 税收征管执法风险加大。

 金税工程管理系统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信息采集、 认证信息采集必须做到及时、 准确。

 为确保金税工程正常运行, 要求纳税人具备较高的素质。

 但个体工商户税收法律意识淡薄, 纳税遵从度低, 容易引发违法违章风险。

 个别纳税人对税收处罚采取对抗措施, 激化矛盾, 阻碍税务机关执法, 造成严重后果。

 个体工商户规模不大, 经营不稳定, 走逃、 失踪情况无法避免, 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流失、 失控几率增大。

 金税专用设备被盗丢失的可能性增大, 税务人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金税专用设备的管理等方面的执法风险也加大。

 正是由于转认定后会导致税负高低的变化以及涉税风险的增加, 促使不少“超标” 纳税人改头换面,通过各种形式重新注册新办纳税人, 规避申请转认定, 使得相关规定难以落实到位。

 二、 对策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 小规模纳税人中大部分属于个体工商业户, 而绝大部分个体工商业户会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状况来选择缴税的方式。

 他们游走于税收政策的边缘, 利用现有政策,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 最大限度地来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这不仅反映了个体工商户作为经济个体的一种理性选择, 同时也提示税务部门, 必须对其实行动态式跟踪管理, 及时掌握其经营情况的变化, 从而拿出既方便税收管理、 又方便纳税人经营的更好的税收政策。

 因此, 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的实施, “超标” 小规模纳税人升格为一般纳税人势在必行。

 一方面“超标” 小规模纳税人再想通过保持原来的身份减轻税负,将面临极大的风险; 另一方面, 税务机关在强行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上也将面临执法风险。

 为此, 应尽快完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转认定问题的相关政策, 充分考虑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水平, 同时防范生产、经营产品或商品毛利较高的纳税人利用此政策避税, 杜绝管理盲区。

 (一)

 加强税法宣传解释工作, 做好事前政策辅导。

 尽管纳税人对新政策有一定了解, 但对新政策具体细节尚不了 解, 因此要继续加强政策宣传、 辅导, 除对纳税人宣讲销售额标准外, 还要讲明实施时间、申请认定时间以及财务会计核算要求、 达到标准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执行的按适用税率全额征收等政策, 对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程序以及一般纳税人认定要求也要同时告知, 对增值税抵扣原理也要加强普及宣传, 对防伪税控系统和专用发票的使用也要适当讲解。

 帮助他们算好经济账和税收账, 促进征纳双方互相支持理解。

 目前, 认定难度最大的是达标的个体工商户, 不分行业类型一律要求按一般纳税人进行认定管理是不切实际的, 也极易产生矛盾。

 税收管理员在工作中要注重交流沟通, 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想法, 化解政策矛盾, 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二)

 加强销售额临界户监控, 实行认定分类管理。

 一是对销售额接近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要加强巡查管理, 及时准确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 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及时办理认定手续。

 对达到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 按适用税率足额征税。

 二是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将纳税人进行合理分类管理。建议上级机关作深入的调查研究, 对某些行业或可采取简易的征收方法。

 例如对汽车修理修配等特殊行业的达标个体工商户认定一般纳税人后, 可以选择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管理, 防止税负成倍增加。

 三是加强培训, 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水平。

 针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在会计核算、 纳税申报、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要集中开展培训, 并将企业的会计人员配备和账簿的设置纳入日常管理的重点。

 建议纳税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纳税事宜, 防范违法违章风险, 减轻税务机关的征管压力。

 (三)

 提高服务质量, 简化办税程序, 完善后续跟踪管理。

 一是税务机关在加强认定管理的同时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简化办税流程, 简化申请认定资料, 缩短办理时间。

 还要积极主动帮助纳税人建账建制, 完善财务制度、 充实财务人员、 完备财务、 税控设施, 为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提供上门服务, 现场辅导申请认定程序、 防伪税控申请使用程序等等。

 要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消除畏难、 抵触情绪, 使其尽快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实现平稳过渡, 稳妥转入一般纳税人经营和纳税方式, 不影响纳税人的持续生产经营。

 二是对于生产经营不正常、 面临停业、 关闭或有走逃苗头的纳税人, 要及时责令其报税和清缴应纳税款, 有效掌控或收缴已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金税两卡” , 做到早防范、 早发现、 早处置, 防止专用发票失控和欠税的产生。

 三是加强税务登记和注销管理, 定期巡查,现场查验经营情况, 防止办理空头登记。

 四是对于纳税人逃避认定的, 应加强工商、 国地税等各部门交流配合及信息共享, 防止多头注册。

 实现信息管税, 对达到认定标准的及时办理认定手续。

  (四)

 税收执法人员应当规避和化解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 是指具备税收执法资格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因故意或过失, 侵犯了国家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能面临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形。

 因此, 如何认识、 规避和化解执法风险, 趋利避害, 有效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规范税务执法行为, 提高综合执法水平, 在新形势下必须引起税务机关及

 其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

 具体到税收管理员, 一是登记管理把关不严, 不能认真审核、 核实税务登记资料。表现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 不认真调查核实、 不到实地了解情况。

 二是跟踪管理不到位。

 对管辖区内的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 税源管理情况不清楚, 纳税人的情况发生变化也不掌握, 不能及时更改有关税务信息、 不进行税务巡查, 对虚假停歇业、 非正常户、 注销户等情况管理不精细、 不到位。

 更有甚者, 个别税收管理员指导或暗示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 规避认定, 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 这个动作相当危险, 这是“不应当作为” 的, 极易导致风险。

 总之, 税收执法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就能够规避。有效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是保护税务干部、 维护税务干部切身利益的需要, 也是稳定和纯洁干部队伍、 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社会形象的需要。

篇二:加强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的思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思考

 2010 年 3 月 20 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 号, 以下简称新办法), 与我国 1994 年起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

 相比, 变化较大, 新办法降低了认定标准, 放宽了认定条件,改变了年应税销售额计算方法和申请认定及审批期限等, 对完善增值税税制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对纳税人如何遵守税法避免税收风险,税务机关如何规范执法防范执法风险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拟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起源、 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政策变化带来的利弊及税收风险、 税收管理的关注点等几个方面进行一些思考和阐述。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起源。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税制,按照年应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状况, 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两类纳税人“享受” 的税收待遇不同:

 一般纳税人实行资格审批认定制; 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现税款采用逐环节征税、 逐环节扣税的“链条式” 征扣机制; 征税结果不会对纳税人的生产、 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影响, 具有中性特征。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律按销售额依规定的征收率征税, 这种阶梯式征税办法造成的重复征税, 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一定的影响。

 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小规模纳税人范围越小越有利于“链条式” 征扣机制的衔接, 越有利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越有利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而我国 1994 年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较高(年应税销售额工业 100 万, 商业

 180 万), 认定范围过窄, 使小规模纳税人队伍庞大, 约占增值税纳税人的 90%, 使大量纳税人游离于一般纳税人之外, 脱离了征扣“链条”, 不仅不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的有效发挥, 也不利于同业纳税人的公平竞争, 有悖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有悖于税收负担横向公平合理的重要原则。

 新办法将年应税销售额标准降低(工业降至 50 万,商业降至 80 万), 认定条件放宽了, 使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人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 符合国际惯例, 符合增值税发展的方向。

 二、 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的变化点

  变化之一:

 认定标准降低。

 根据 2009 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 50 万以上(含本数), 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 80 万以上, 必须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相比原来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 100 万以上, 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 180 万以上的标准, 认定门槛大为降低。、

 变化之二:

 认定条件放宽。

 按照新管理办法规定, 纳税人资格认定可分为四种情形:

 一是必须认定, 指年销售额达到并超过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 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是依申请认定, 指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只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也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是选择性认定, 指年应税销售额达到

 规定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进行选择性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保留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四是不得认定, 指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与原办法相比, 新办法的认定条件明显放宽:

 赋予了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企业的认定选择权, 而原办法规定该两类企业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是取消了 原办法全部销售免税或和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规定。

 三是取消了原办法对新开业纳税人采用按预计销售额咱认定一般纳税人, 开业后实际销售额达不到标准的要重新办理认定手续的方法。

  变化之三:

 年应税销售额计算期限灵活。

 新办法针对必须认定的增值税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免税销售额”, 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与原办法“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销售额不同。

 也就是说, 按原办法纳税人可以在次年的元月进行认定, 而新办法只要在连续 12 个月内任意时间段达到规定标准的即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不需满 12 个月后方进行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期限计算灵活。

 变化之四:

 认定权限下放。

 新办法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统一规定为“县(市、 区)

 国家税务局或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取消了原“个体工商户由省级税务机关认定” 的规定, 体现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 提高了办事效率。

 变化之五:

 认定时限和资格生效期明确。

 新办法一方面对纳税人规

 定, 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在申报期结束后 40 个工作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改变了原 办法应在次年一月底前申请认定的要求, 与年应税销售额计算方法相对应; 另一方面, 对税务机关的审批时间由原来的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 审批完毕缩减为 20个工作日, 提高了工作效率。

 同时增加了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在申报期结束后 40 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申请认定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 20 日内告知纳税人的规定, 赋予了税务机关告知义务。

 新办法实行有差别的生效期, 对大部分纳税人仍沿用原有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期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执行的规定。但对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 即可执行,解决了新开业纳税人认定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

  变化之六:

 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取消。

 新办法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废止了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过程中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 骗、 抗税行为等情形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

 新办法虽然不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有违法行为的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三、 新办法的利弊及风险点

  新办法本着规范法律程序, 体现税法严谨性; 彰显纳税人权利, 优化纳税服务; 完善增值税“链条式” 征扣机制, 堵塞税收漏洞的原则,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税企双方应当遵循的程序、 履行的义务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对税企双方均有利有弊有风险。

  纳税人的利弊及风。

 从政策层面而言, 新办法降低了认定标准, 放宽了认定条件, 目的就是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 实现上下游增值税纳税人范围, 实现上下游增值税纳税人“链条式” 征扣机制的有效衔接, 最大限度地对纳税人的生产、 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不产生影响, 避免小规模纳税人阶梯式征税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 由于纳税人从事的行业、 在征扣“链条” 中的环节、主要购销对象等有所不同, 这一政策对不同纳税人效果不同:

 对大多数处于“链条” 中间环节, 如小型生产、 经营生产资料的纳税人来说,认定后避免了重复征税, 降低了增值税税负, 提供了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 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对少数处于“链条” 初始环节, 如生产资源类产品的纳税人来说, 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较少,认定后实际税负偏高, 不利于其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平竞争; 对一些主要与上游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购销关系的纳税人来说, 其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负增加。

 达到标准不申请认定的风险。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及计算方法的变化, 认定时限的变化, 要求纳税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任意时间段, 只要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就必须在申报期结束后 40 个工作日内, 按有关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若不申请认定, 主管会在规定期限结束后 20 日内告知, 若在税务机关告知后仍不申请认定的,就要按照销售额依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 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这一政策的变化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税务机关的利弊及风险。

 新办法规定明确, 程序简单, 可操作性强,对基层税务机关严格执法、 正确执法、 公平公正执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认定标准降低、 认定条件放宽、 认定时限和期限的明确, 大大增加了基础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加大了执法风险:

 风险之一:

 税务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的风险。

 新办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多种情形下对纳税人有告知义务, 不履行相关义务将构成行政不作为。

 尤其应当关注的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 20 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此项告知义务是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先决条件, 履行不当将承担相应执法风险。

 风险之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的管理风险。

 新办法将认定标准降低、 认定条件放宽, 比如导致大量小规模纳税人进入到一般纳税人行列, 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和管理难度, 加大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管理的风险, 尤其是小型上面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灵魂, 账簿设置简单, 运用合法、 有效凭证合适难度大, 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风险大, 这些都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和管理难度。

 风险之三: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风险。

 按照新管理办法规定,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务机关在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若某一纳税人代开的销售额已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将不能在为其代开发票, 而应向纳税人宣讲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 若继续为达到标准的纳税人代开发票, 将存在玩忽职守的执法风险。

 风险之四:

 申请资料当场受理和告知的风险。

 新办法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 ,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 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 符合填列要求的, 当场受理, 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 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诶人, 这对税务机关提出了 较高的要求。

 三、 税收管理的主要关注点

  新办法出台后,

 纳税人由于认定一般纳税人后会导致其税负提高、税收成本增加, 为规避一般纳税人的严格管理, 不愿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执行中出现了新的东西, 需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关注之一:

 注销户上升。

 为规避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发现应税销售额将达到或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 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开展经营, 按“注销—登记—再注销” 的形式循环往复, 成为“长不大” 的小规模纳税人, 导致注销户上升。

 关注之二:

 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现象上升。

 为规避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同事避免复杂的注销手续, 纳税人发现应税销售额将达到或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 不注销原纳税人, 而是化整为零, 另行成立几个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 所有经营业务分散计入新开业户, 原纳税人没有业务, 每月进行零申报, 造成零申报现象上升。

 关注之三:

 税务机关定税偏低。

 个别税务机关为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后续管理中的执法风险, 在对纳税人定税过程中, 工业企业定税不超过 1250 元/月, 商业企业不超过 2000/月, 避免核定销售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这样就使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定税不足, 税负偏低, 不利于纳税人之家公平竞争。

  关注之四:

 纳税人虚假登记企业性质。

 新办法对新开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个别纳税人为规避辅导期的严格管理, 以工业形式登记却实际从事商业经营。

 四、 税企双方应当采取的措施

  纳税人应树立知法守法的理念, 提高税法遵从度。

 如前所述, 新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较以往有较大变化, 纳税人应当自觉学习、 掌握新办法的规定, 了解、 理解新办法出台的初衷, 其目的是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降低中小企业税负, 提供公平竞争平台, 帮助企业做大做强的。

 由于新办法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政策面前纳税人是平等的, 即使部分纳税人认定前后税负有所增加, 与其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间的竞争也是公平的。

 纳税人应自觉、 严格遵从市场规律, 按照市场机制办事; 自觉、 严格遵守税法, 按税法规定办事。

 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

 定标准时应及时提出认定申请, 而不要采取不正当方法或违反税法规定规避税收征管, 给企业造成预期不认定或税收违法行为而带来的税收风险, 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税务机关应当转变观念, 开拓创新, 严格执法:

 树立纳税服务理念, 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税务机关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向纳税人宣传新办法出台的目 的是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达到规定标准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破坏了增值税征扣链条的衔接机制, 为上游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开发票不计销售少缴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给下游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而税负增加带来了不公; 告知其政策及权利义务, 让纳税人熟悉政策、 掌握政策、 避免因不熟悉政策而造成的损失; 帮助纳税人走出误区, 即一旦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负就会增加, 难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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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加强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的思考

研究 THEORY

  RESEARCH中国总会计师·月刊72岸电是指船舶在靠泊期间,关闭船舶主引擎、辅助引擎等船用设备,转而使用所靠泊码头岸基供电专用电力设备以维持船舶靠泊期间日常运作的一种供电模式。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可有效减少船舶靠岸使用辅助燃油发电机发电产生的各类污染排放,属于典型的“以电代油”绿色能源消费模式。我国自2010年首次采用高压岸电系统开始,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逐步在全国推开,岸电技术的推广将有效推进我国水运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完善港口岸电商业模式财税管理也变得至关重要。一、加大促进岸电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形成必要的政策倒逼机制(一)政府要高度重视港口岸电改造工作政府应出台船只靠港排放限制政策,明确规定靠泊船只的废气排放标准。推动港口岸电改造减排纳入减排指标,有效提高地方政府对港口岸电项目的支持力度和重视程度。(二)政府要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岸电发展政府应借鉴先行国家的经验,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以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兼顾企业利益的原则,运用法律、行政、税收等手段倒逼岸电发展,利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三)要落实港口改造和船只改造的政策措施中央和地方政府可继续在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或税费调节方面保持并加大对港航企业采用岸电的政策扶持,推动岸电发展。除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外,更需要中央政府出台促进岸电发展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在补贴政策、税收减免、低息贷款等方面惠及岸电各方企业。如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给予鼓励性补贴,以及国家、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应统一出台岸电系统建设补贴、污染防治资金、节能补贴资金等政策。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破解岸电推广应用中存在的难题。二、明确港口岸电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规范和完善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全国各地在推广应用岸电的工作中,要坚持市场运作,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岸电技术、业态和运营等创新,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探索多方共赢的市场化多种商业模式。如浙江省目前已经实施的岸电项目包括低压岸电三方合作模式、融资租赁模式、“DB-OM”高压岸电商业合作模式和国网公司投资模式等多种合作模式。一方面,岸电项目建设和运营存在不同的合作模式,其会计核算方法、财务管理以及税务管理均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另一方面,岸电项目建设和运营是一项新兴的经济活动,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尚未对这类新兴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范,岸电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无章可循的无序状态,各地、各企业对岸电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很不统一的情况。为了改变这个现状,一方面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应在组织有关专家,对岸电业务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发布关于岸电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对岸电业务会计核算涉及的主要准则和主要问题,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等事项做出明确的规范,从会计规章层面统一和规范岸电业务的会计核算。另一方面,现行的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尚未对港口岸电项目建设、运营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具体操做出明确的规定,国家电网下属省公司对港口岸电改造项目尚未列入综合计划;对港口岸电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资产、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缺乏明确的操作标准;电网企业、岸电设施经营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和港航企业等相关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没有理顺;相关会计主体对港口岸电项目建设、运营业务的账务处理没有规范可循;岸电业务涉及的适用税率不够明确,等等。所有这些都需要国家电网完善港口岸电商业模式财税管理的若干思考包志法摘要:港口岸电是一项新兴的业务活动,港口岸电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财税管理尚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完善港口岸电商业模式的财政政策、财务核算和税务管理,是推广应用港口岸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本文就如何完善港口岸电商业模式的财税管理作一些思考。关键词:港口岸电

 财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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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研究 THEORY

  RESEARCH73 2018·08

 总第181期公司通过完善会计核算办法,以规范岸电业务的财税管理。为此,国家电网公司等行业部门,应结合岸电业务的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行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利于相关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具体操作。三、加强港口岸电建设及运营的税务管理,防范岸电业务涉税风险(一)增值税管理内容1.港口岸电业务充电卡业务充电卡具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性质,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53号)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第九条的内容是: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的,开具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这部分结算业务收入,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2.港口岸电业务增值税适用税率港口岸电业务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岸电项目运营中购进和销售电费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2)岸电项目建设购进设备、材料和修理修配劳务等,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3)岸项目运营中收取服务费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4)附带产品销售,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3.港口岸电业务增值税发票管理岸电项目运营中存在既销售电力又收取服务费的混合销售行为,在使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明确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管理要求,准确适用税收政策,应分别核算销售电力和收取服务费适用不同税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避免被从高适用税率,不分别核算不得享受免税、减税优惠。

  (二)主要涉税风险1.开具收入发票增值税适用税率及涉税风险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供电收入的增值税税率为16%;充电服务费收入按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6%。因此,在发票开具以及核算中存在涉及混合销售从高适用税率的税收风险。2.资本性支出列入成本费用涉及所得税风险港口岸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备采购等建设成本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资本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涉及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风险。3.混合销售行为涉及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供电公司投资模式下的电费和服务费均由供电公司收取,服务费再由供电公司支付给运维方时,由于电费和服务费的税率分别为16%和6%,电费和服务费必须分别报备,分别核算;若未分别报备和核算,则从高适用16%税率,存在加大税务成本的涉税风险。

 (三)税收管控环节及措施

  1.合同签订环节税收管控合同签订是税收管控的重要环节,因为一旦合同签订,岸电项目建设所应承担的税款金额就基本确定了。因此,加强岸电项目建设合同签订过程的管控非常重要。签订合同时,岸电项目建设合同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要增强税收意识,加强与合同相关税收知识的学习培训,熟悉和掌握增值税业务的一些基础知识,重视和加强岸电项目建设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税务管理。财务人员应加强合同签订过程中涉税事项的审核,关注合同中约定的税负承担、发票开具等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防范和控制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同时确保合理的税收成本。2.设备采购环节的税收控管岸电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采购业务主要为设备采购,要根据增值税的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岸电项目采购过程中的增值税管理。

 (1)在保证潜在供应商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应尽量要求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询价中,要求供应商报价应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分别体现不含税价格和增值税税额,并说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在保证采购设备质量的前提下,以“含税报价”作为比价基础,并且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即增值税专用发票)。(3)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采用“一票制”结算,采购价款中包含运输费用,由供应商直接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如果发生丢失增值税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应由供应商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确保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正常抵扣。

 3.开具发票环节的税收管控 增值税管理最大的特点是国家通过“金税工程”系统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是“以票控税”的最为典型税种。其合法合规性关系到增值税的核算,以及税负率的高低。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当,可能给纳税人及其管理人带来严重的涉税刑事风险。因此,必须加强岸电运营过程中开具发票环节的税收管控,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填开销售电费、收取服务费和买卖电插头等附带产品增值税税率,防范因适用税率错误导致的涉税风险。(作者单位: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2018.8.in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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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加强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的思考

产经营过程中准予扣除的物化消耗部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按每个环节销售额的6% 计征, 税基包括该环节的工资、利润、折旧和利息。看上去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高, 但实际上小规模纳税人该环节上的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所以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全面平衡税负, 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小规模纳税人限定一定的税率范围, 即对生产领域的最初环节实行同一税率政策, 将其它环节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下调到 5% 。

 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下环节扣 17% 或 13% 税款。

 国家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水平的变化, 定期地适当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二是增值税在应有的范围内运作, 纳税人的负担更为合理, 减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量。

 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可将征收增值税的企业和从事生产产品、加工劳务及批发生产资料的集体、个体工商业户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全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进项税款的办法。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 税务机关要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加强管理。

 对企业的检查以其自查和税务机关的抽查相结合, 教育和惩罚相结合。三是进一步完善征管体系, 加快推进税务代理的速度, 使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完善。四是定期举办税务知识辅导, 培训会计人员, 提高会计核算的水平。作者单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责任编辑: 吴晓海)○ 来 稿 摘 登 ○加 强 增 值 税 管 理 的 几 项 措 施□孟庆奉  (一) 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 公平税负, 使纳税人平等竞争。

 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还存在抵扣不彻底、 减免税优惠政策较多的问题, 纳税人之间存在着事实上不平等, 不利 于税源控管和税款的征收。

 笔者认为, 应当进一步统一税制, 公平税负: 统一进项税的抵扣; 逐步取消对增值税的减免优惠; 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加强税收检查和税务稽查。

 ( 1) 把税务登记的建立、 纳税申报的处理、应纳税款的收缴、 滞纳税款的催缴、检查对象的筛选、综合税务信息的统计分析、 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 纳税信息查询等资料全部纳入计算机网络, 根据计算机显示的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税源监控, 实行税收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 (2)按照计算机反映的数据资料, 反复筛选、确定稽查对象, 实施有效的税务稽查; (3) 根据我国 国情, 学习和借鉴国外税务管理经验, 建立税务法庭和组建税务警察。( 三)搞好税源调查和税收分析。

 一要经常地系统地搜集、整理企业的纳税及财会资料, 进行综合性的统计分析, 掌握经济增长对税源的影响以及未来税收的增减变化趋势; 二要适时地对税源户和特定行业开展普遍性和专题性调查, 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 搞好重点企业、 重点税源的登记、 统计和税源发展变化的分析、 预测。(四) 加强业务培训 与考核。税源监控能力的提高, 关键在于人员 素质的提高, 因而抓好业务培训十分重要。

 培训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税收法规和征管业务的培训; 二是为纳税人服务技能的培训, 包括服务的内容、方式、 程序和企业经营管理知识等; 三是稽查技能的培训, 包括工业企业、 商业企业财务知识和稽查的方法、 程序等; 四是计算机应用的培训, 包括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各种应用软件的操作等;五是外语水平的培训, 包括办税能力和日常用语等。

 同时, 还应加强对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的考核, 要建立综合评价税源监控水平的指标体系, 包括增值税税收任务的完成情况, 税务登记的到位率、 准确率, 税源统计分析、 预测的准确率, 征期申报率、 入库率等。作者单位 天津市蓟县国家:税务局(责任编辑 陈黛斐)36:

篇五:加强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的思考

20 年 06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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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论坛·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思考■ 李海燕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白山

 134300摘

 要:现阶段,新公共管理运动得到了显著发展,纳税服务理念越来越强,国税系统基层税收征管理念也从传统的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严格遵循服务和管理同等重要的原则,在严格执法和强化管理中确保服务的最优化,在优化服务的过程中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当前,我国纳税服务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健全,但在服务理念与机制运行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存在,对此,本文主要对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措施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关键词:纳税服务;法律制度;重要性引言国家财政主要从税收而来,是国家发展和建设的重要力量,而依法纳税也是所有公民应承担起来的义务与责任。现阶段,随着国家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纳税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现代化建设的道路上才刚开始起步,纳税服务工作也有很多问题存在。所以,将我国纳税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提高,既与我国现代化发展的要求相符,也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 新时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首先,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是将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的必然要求。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首要要义,以人为本是其核心内容,其在税收工作领域中具体体现为“为国聚财、为民服务”。对此,就要求我们给予纳税人充分的尊重,将权利还给纳税人,为纳税人服务,积极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予以革新,将纳税成本降低,以便于纳税人更好地发展与经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国家,从而为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是政府的主要职能,政府的角色从管理转变为服务、由低效变成高效。在政府中,国税部门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承担着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因此必须和时代发展保持同步,自觉对此转变予以服从和转变。对纳税服务予以优化是国税部门落实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最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大力宣传税法,使纳税人的税法知情权得到维护,开展限时服务、一站式服务,提供各种各样的申报纳税方式,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纳税服务工作必须完成的基本任务。将这些工作做好,不仅体现了对税收征管法的落实,同时对社会各界纳税认同感以及税法遵从度的提高也能够起到积极促进作用。2.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措施2.1 转变纳税服务观念税务机关应立足于法律法规,将纳税人的相关需求作为基本导向,并结合信息化,把征纳共识以及权益保护作为重点,推动纳税服务的迅速发展。首先将形势认清楚。当前存在的各类纳税服务并非毫无作用,相反他们的作用巨大。就纳税服务工作而言,其并不是阶段性战役,而属于常态化工作。其次解放思想,秉承实事求是的观念,放开眼界以及思想,总结过去、谋划现在、计划未来,将新的税收服务观念作为指导,积极学习先进经验,落实科学发展观,如此纳税服务的前途必然一片光明。再次明确位置。现阶段,税务机构构建了将纳税服务作为主要对象的机构,对此需要相应的管理部门将自身责任肩负起来。最后明确职责。立足于纳税服务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并增强岗责体系,对纳税服务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予以全面的完善。建立纳税服务指南,将纳税人作为对象,制作相应的宣传以及服务,建立纳税人表证单书标准化范本。2.2 完善法律制度,保护纳税人权利尽管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拥有了解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纳税程序的权力。但是未明确的指出纳税人在权利被损害的过程中,需要怎样去进行维权,税务机关也没有对如果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未把各类侵害需要承担的处罚向纳税人清楚说明。法律法规需要对纳税人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进行反映,但我国不存在对纳税人权利予以保护的专门法律,大多分散在各类法律之中,进而导致纳税人难以对自身具备的权利予以掌握,不利于维权意识的提升。对此,我国有关机构需要对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完善,增强纳税人权利系统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将服务咨询点设置在企业密集区,进而让纳税人能够对遇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确保自身利益。同时,鉴于我国地域十分广阔,各地区需结合经济的具体状况设置纳税服务热箱,进而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权利。2.3 探索创新的纳税服务形式将三个强化做好,也就是强化提醒制度、强化建议制度、强化辅导制度。在受理和审批环节,大力培训辅导纳税人。同时,通过开展座谈会等形式讲解一些颁布的征管措施和税收政策,加深对纳税人实际困难的了解,有针对性地运用帮助和解决手段。在实施检查、稽查和评估的过程中,就纳税人发生的问题把涉税建议提出,同时给予企业帮助,使其将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发现、纠正,加大税企双方的沟通交流力度,促进纳税遵从度提高。构建涉税事项提醒、提示制度,针对日常巡查巡管、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实施事前告知,事中展开纳税辅导、税收政策宣传,切实把纳税人因为政策模糊或程序不明受到处罚后不能接受的矛盾解决,同时,积极对纳税人的维权服务进行探索,加深纳税人对税务行政诉讼、听政、复议的法律程序的了解,进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2.4 建立纳税服务考评机制,完善服务体系现阶段,税务机关工作职能发生了极大的改变,纳税服务工需要建立客观的评价标准,需要一个导向行之有效、正确的推动机制。缺少纳税服务考核机制相应的也会导致纳税服务体系不完善,所以应以国内外新进经验为参考,将纳税服务考核标准制定出来,一项一项将各环节服务规范制定好,对程序、步骤、方法和实现等标准予以明确,细化服务事项,把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保证措施、责任到位。借助积极开展纳税服务质量回访、随机暗访以及在固定的时间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将纳税服务工作的实际效果充分了解到,逐步把公正、客观、科学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和结合定量与定性的纳税服务考评指标体系构建起来,积极运用纳税服务绩效考核和考评结果,确保税务人员明确自身职责,为其提供有效参考依据,促进服务质量有效提升,把服务工作中的随意性消除,从而为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2.5 服务手段信息化借助促进税务信息化建设速度加快,将纳税服务信息化平台构建起来,促使税收成本降低,将更加优质的服务提供给纳税人。在信息化建设方面,首先,对纳税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构建,借助电子税务网络、12366 服务热线,利用网上电子申报系统、网上税务局信息管理等系统,将全面、具有强大功能的开放式、个性化、多元化的纳税服务提供给纳税人。其次,不断优化税收管理平台,对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计算机稽核、协查、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系统、发票管理系统加大推广运用力度,确保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促进工作效率提高,以使纳税人纳税成本得到节省。最后,完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税库银企一体化建设,将申报缴税渠道拓宽,共享部门之间的信息,促进服务和管理效率提高。3. 结束语总而言之,在各级税务机关征管工作中,纳税服务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是所有税收管理的重要前提与基础。税务机关应积极对服务和管理的征管模式进行探索整合,将征管体制改革带来的税收服务的机会牢牢把握好,加大硬件建设力度,确保税收环境的最优化,使人们深刻记住“为纳税人服务”的治税理念,和纳税人需求更贴近,从而顺利构建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刘荣辉 , 雷炜炜 , 李运华 . 现阶段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J]. 现代商业 ,2016(28):66-68.[2] 黄 亚 军 , 普 梦 雅 . 我 国 纳 税 服 务 工 作 的 优 化 [J]. 今 日 财富 ,2017(23):21-22.[3] 冯守东 . 新形势下纳税服务创新研究 [J]. 税务研究 ,2016(10):122-126.

篇六:加强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的思考

专瞳 毫 9岬 ·’O 趋 弯眷 一、 增 值 税管 理 中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1、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挂帐 抵扣 办 法需 延 续和 改 进 按 照 政 策 觇 定 ,一九 九四年批准 认定 的 一般 纳 税人 ,对其期 初存 货已 征税 款 克许 挂 帐.并 在以 后若 干年 度 内按 照 一 定比例进行抵扣。但对 以后年 度认 定的一 般 纳 税 人 孵l】取 消 了这一 规 定 ,由此 出现丁一些 问题 :一是 r一些 老 企业 在 1994年度 由于销 售额 未 达到规 定 标 准或 会 汁核 算 存在 问 题 ,没有取 得~ 般纳税 人 资格 。近 下 .

 ,由于经济决速发展,使企业的规 。

 一

 。横不断扩大 ,会计核 算也相 应健 垒 u 完善 ,符合 了~般纳 税^ 的认定 荣 杨 件,一些企业陆续被认定为一般纳 有 税^,但由于企业库存较太 原有的 为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挂帐抵扣的规定 已被取消 ,使 企业的税负加重 ,以至 不能承受 ,严重困扰着企业的 发展 二是一 些新 办 企业 ,由于刘 申请 认 定一般 纳税人 的 手续不 太 楚 .加 上有 时税务部 门服 务跟 不上 .往 往 会出现 生产在前 ,认定 在后 .其问 发 生的一些材料购进 由于投有取得 增 值税专 用发票 而不 能抵扣 ,加 重 丁 企业 的负担 。

 2、购进货物进项 税额抵 扣存 在 滞后现象 国税发(1995)015号《关 于加 强增 值 税 征 收恃 理 工 作的 通 知)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 在购进 货 物付 款 后才 能抵 扣进 项 税额 .尚未付款或 尚 未开其 虚兑陶 业}r: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 进行培训 要建立企业财会人员 档案资料 ,对连续 三攻有 蝓税行为 的会计,要取缔其会计资格。对纳 税 【日报 饨秀的 会计人 员要给 予表 彰 奖 励 6 加强税 务 部领 导,捉 。

 _ I

 冲目 菇薄戎是 税人 当期进项税额 予以抵扣 而 企业销售 商品 只要 1}典 了增值 税专用发 票或 取 得 了索 取赏 款 凭据 ,币僻 货款能 否收到 ,均业-颁做 销售处理 ,体 现销项税额 企业计此反响微太。一些货款回 收难度较 大的 企 业,由于 氍肘问 支 付不 了贷款 ,

 进项税额不允订,抵 扣.虽体 现 丁应缴税 金 ,但 由 于无力支 .只好拖灾 3、“应交税 金”科 目的核算存在弊端。财会字 (1995)22号‘关 于刈 增值税 会计处理有关 问题补 充规定的通知)中饕求,企业在“应交税盘”科目 下设置 求交±f}值 税”明细 科 目,核算一 般纳税人 企业月终 时 转八 的应 交来交增 值 税额 ,规定企 业本 月的 留抵税 额币 允诈和 上 月的欠 缴税 额树 抵 这计 税款 均 新A库起 副 丁积极 的作 用 但 就一个年 度来看 ,做法 利于企业年终 对各项指 标的 实反赡 由于存在 留抵税额 .企业 反映的 欠税数额也 存在求份 4、运输票据督理 馄乱 ,f_值税 流失 严重 一 般纳税 人外 购货物取得 的运 输发票 ,可 以抵扣 运 费金额百分 之十 的进项 税 额 由 于运输 票据 虽 然 有埔值税专 用发票 的某些性 质 ,但 没有象增 值税专用 发票那样去严 格管理 ,加之地 税部门从 自身利益出发 ,设 法扩 大 征收 范围.这就 使得 一 些企业将 销 售货物 和~ 些 与运 费 无关 的支 出千 方百计开输票据 ,以达 到少 缴税 多抵 扣的 目的 、 更有 苌者 ,一些 企 业虚 开 、代计运 输票 据进 行违 法 犯罪话 动 ,致使增值税大量流失。

 5、收 昀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漏洞较大 现 行 税收政策规定 ,一般纳税人 向农 业生产者购进 赴随农业 产品可 按 照买价 的百分 之 十抵扣 进 项税额 ,向小规 模纳 税』、购进 农业 产 品.凭取 得 的普通发 票上 注 明的价 款接 百分之 十 抵扣进 项 税颓 。执行以来出现 了一些 问题 :一是部分 一般 纳税人利 用 自行领取农副产 品收购发票 .自行填 开 的便利条件 ,为了加大进项 税额 ,减少应交税 干自身素 质:要 埘税 务干 部 采取 多种_ ll三式的培训 .提高干部的政 治 和业 务 素 质,严 措 把 好 纳 税 申报 芙一蜚建立纳税申报榆 查制度 .定 期检查 ,建立责f 制 ,严 格考核 ,对 发生纳税 申报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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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 言如枝叶 ,行为如果 去:

 — —(谟都拉斯 )谚语 个人 ,要给予必要 的 行政和经济处 罚 (作者单位 :内蒙古 自治区国税局) 责任编辑 :郭利 民 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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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畿藩求是 盒 +虚开收 购金额 ;二是 填开小头大尾发票 ,虚增 收购 金额 。增大进项税 额 ;三是为 了 自身利益 ,向小规模 纳 税人或 f J缶时商贩 收购农 业 产品时 不索要 普通 销售发 票 ,而是 开具 收购票 据 .致使 小规模纳税 』、及临时 商 贩 的应 缴增值 税全部 流失 ;四是为 了地 区利益 ,对 一 些外地 商贩 的农业产 品由一般 纳税 人做 了收购手续 ,

 再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平进平出的办法 。

 只收取 百分 之三 的增值税 。然后 。由商 贩凭专 用发票 将货物交到 所要 出售 的企 业。事实 上是为 外 地商 畈 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 ,使商贩享受 丁一般 纳税 人 的优 惠政策 。埘开具 专用发票的企业 没有 任何影 响,还 可 以增 加利税 指标 ,同时增 加了地 区利益 .但国 家的整 体利益受到 了损失。

 二、完善增值税管理 的建议 1、继 续执行 井改进 期初 存 货已征税 款 挂帐 抵扣 的规定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老企业 ,对其期初存 货 已征税款 实行按年抵扣 的办法 ,即根据期 初库 存余 额与期 末库存余 额之 间的差额 依 14%的抵 扣率 进行 抵扣 ,无差额 或 差额 出现 负数 则不允 许抵 扣。同 时 .

 规定一定 的抵扣 年限 ,超过 抵扣年限 .不 论期 初存货 已征税 款是否 抵扣 完 均不 再进行 抵扣。对 认定 为一 般纳税人 的新办 企业 。由于 开办 韧期 购人存货 未取 得 增 值税专 用发 票 ,这部 分购进 不得抵扣进 项 税额 ,对 此 也应象期初存 货已征税 款一样进 行挂 帐,然后在 开 办当年或一定 时期内分月进行按 比例抵扣 2、为了体现公 平合理 的原则 ,也为 了保持增 值税 链条 的连续性 。对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 了增值税 专 用发 票则 允许其抵扣进 项税 额 ,而不要局 限企业 只有 在支 付货款后 才可 抵扣进项税 额。同时 .这样 能如 实 反映企业的应 交税 叠 3、在一个年 度 内允许 一般 纳税人 用 留抵税 额 与 欠缴税额相 抵 一次 。即年 末 用“应 交税叠—— 未交增 值税”余额碱去 留抵税 金余额 ,两者相 减如有条 额,则 表明企业 年底 实 际欠 税 。要求 企业 马 上进 行清 缴^ 库 ;如 出现 负数 。则表 明企业 仍有 尚待抵扣 的进 项税 额 ,需转八下一 年度 继续进 行抵扣 。

 4、有关交通运 输 业的 税收 征收 管理 加 强运 输 业特别是运输票据 的管 理 ,使运 输票据的管理 、使 用 、 取得一定要符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要求。为此, 要做好 下儿方面的工作:第一。要求地税部门配合,

 加强运输 发票 的 管理。在 发放 盟使 用上一定 要 从严 掌握 ,坚决避 免虚 开 、代开及 不 负责任乱开 现象 的发 ;第二 加强 稽棱检查工作 。严 格审查货运 发票 ,其 8 · j多97·{0 发货 人 、收货 人 、起 运地 、到达地 、运输 方 式 、货 物 名 称 、数 量、运输单 位 、价 费金额 等项 目填 写 必须 齐全 。

 与购货发票上所 列的有关项 目必须相符 ,否 则不予 抵 扣。对于 支付 的运 输 费 用 明显偏 高 。经 审 查 不舍 理 的,也不予抵扣;第三 ,加大打击力度 对稽查出不准 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已做抵扣处理的,视同倚税 进行处 罚。对虚 开 、代开 、不负 责任 乱开 的行 为一 经 查 出 ,除按偷 税 处理 外 .还 要按照违 反发票管 理办 法 的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双重处罚,井追究双方当事人的 责任。真正起到 打击一 个 ,教育一 片的作用 。

 5、针对农业 产 品收购进 项税 额 抵扣 漏洞 较 大 的 实 际 ,我们认 为要 解决虚 收购 多抵扣 的问题 ,必 须改 革农业产 品收购用票制度 。将现在 的“农 剧产品 收购 发票 ”改为“农副产品销售发票”。由出售者 凭身份 证 及 村民委员会的证 明,持农业产品 自产证 到税务部 门 申请代开“农副产 品销 售发 票 ”。税务 机关 时 代开 的 发票要逐笔 进行登记 ,并要求 出售者签名 盖章 。收 购 企业凭税务机 关 的“农 副产 品销售 发票 ”进 行抵 扣 进 项税额 ,这样就可 堵住 企业 虚收购多抵扣偷 进税 款 的漏 洞。但改革的难度很大 ,当前突出 的矛 盾就是 国 税机关人员少,农村牧区设立 的机构也很少 ,很难及 时为 出售者代 开发票 .从而影响 企业 的收购 工作 。根 据 目前状况 。笔 者认为 可采取 如下办法 :即收 贿部门 向出售者索要农业 产 品 白产证 明及村 民委员 会 出具 的证明 。并 登记好收 购数量 、金额、单价 等以及 出售者 身份证号码 。收购结束 后 ,企业凭索要 的证明集 中 向 机构 所在地税务机关 申请代开“农副产 品销售发 票”.

 没有出售者两项证明 的一律 不予代开 ,企业 凭税 务部 门代 开舶 “农 副产 品销 售发 票 ”进 行抵 扣 进项 税 额。

 同时 ,税务 部 门要加强监 督检查 工作 ,将漏洞 减少 到 最 低限度 。

 (作者单位 :杭锦旗国税局 ) 责任编辑 :敬 睁 挫 折是通 向真理 的桥 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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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加强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的思考

i飘 瞬蔷 SHUISHOU ZHENGGUAN 《税务研究》2002年第10期总弟209男l 完善我国增值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口 李 庆 章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增值税大量流失的深层次原因,是规范的增值税计征制度与我国现阶段国情之间 存在着不协调问题。改进和完善增值税管理势在必行。由此。笔者提出建立一种 。购进计税,销售实耗征税” 的双向运行方式 。其实质是在现行 。以票管税 ” 基础上 。确立 。票账结合。以账为主 ,以进控销 ,定率控税” 的增值税管理思路。这将使增值税管理实现由 。堵 ” 到 。疏” 的转换 ,具有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规范 会计核算的特殊作用,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994税制改革以来 ,我国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和凭增值 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扣税 制度 ,并统一实行购进扣税法 。

 而增值税管理 ,遵循的基本理论是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 明税款的环环抵扣和实现其交叉稽核 ,以此堵塞税收漏 洞 ,简称 ”以票管税”。新税制运行 8 年来 ,虽然取得了巨 大成绩 ,但增值税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 ,如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增值税 申报异常、纳税户走逃 注销登记和改制 环节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使增值税的管理 费用和执行费用居高不下 ,而且使增值税的公平合理 性大 打折扣。研究更严 密的控管措施 ,是强化增值税管理的当 务之急。

 在我国增值税并非单一税率的情况下 ,从理论上讲 ,实 行价外税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扣税制度与购进扣 税法 的结合 ,计税最为简便 ,且利于纳税人资金运作 .这 是发达 国家进行增值税管理的普遍做法。但是笔者 以为 , 实行这种规范的增值税计征制度 ,应该具备 以下条件 :

 (1) 比较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我 国属于发展中国家 , 现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 ,真正的股份制机制 还不能覆盖全社会。从近年大量的新增投资看 ,主要是独 资 合伙或个体性质 ,经营规模小 ,由于种种原因 随时 可能中断运营。且现金结算广泛存在 。使我们很难控制交 易额。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 以说是 市场 + 政府 + 关系 的 运营。在市场主体 中,真正具备规范计税条件的增值税纳 税人不足总数的 5% 《绝大部分一般纳税人做 不到规范计 税 ) ,而小规模纳税人和临时经营者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数的 90%以上 ,这样的纳税人构成比例 .致使规范税制举步维 艰 ;加之增值税征收范围窄 ,特别是未能解决好从事初级 产品生产的众多小型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征税问题 , 这就很容易使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中断或节外生枝。

 (2 ) 较强 的依法纳税观念 ,特别是规范的会计核算制 度。我国的情况是 :在特定场合和范围 ,经营者购销商品 不用发票或使用非法票据现象大量存在 ;人们在购买商品 时 (尤其购买日用消费品) ,自觉索取合法票据的意识较 差 ;许 多纳税户 的会计核算受投资人控制 ,” 以票管税 ” 或 ” 以账征税” 的可信度较低。

 (3) 有效的税收征管。增值税管理 的成效 ,主要取决 于能否监 控到偷逃税 总量 并高效率地查处。问题是 目前 ” 以票管税” 只能对已开具和取得发票控税 ,而对不开票的 隐瞒销售行为无能为力 ,其实 增值税计算离不开会计核 算,分析申报是否准确 监控偷逃税总量在于有效地利用 会计报表 。减少增值税流失,根本途径是采取 有效措施促 使纳税人规范会计核算,减少账外经营。

 (4) 现代化 的监控手段 。1 994 年以来 ,我们对增值税 专用发票管理投资 巨大 ,实行人海战术 ,围追堵截 但问 题仍防不胜防。目前实施的 ”金税工程” 虽已取得初步成 效 但如果单凭交叉稽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理论上控管增 ①参见笔者 《增值税分析控制法的原理及稽查应用》( 载 《税务研究 gO01年第7 期) 一文中提 出的监控购进扣税法增值税偷逃税总量和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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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臻 lSHOU ZHENGGUAN 《税务研究》2002年第10期总第209期 值税 ,而不转换管理思路 .真票虚开问题很难根治。

 笔者认 为,在坚持 1 994税制改革方向的前提下 .建立 一种 “购进计税 ,销售实耗征税 ” 的相互制约的增值税计 征制度 .比较适合我国情况。。其基本原理是 :如果把增值 税放在从纳税人开业到注销的全过程来管理 .则可 以发现 按购进扣税法计税 与按销售实耗 扣税法计税的税收总量在 理论上是相等的 如果我们将增值税的税金计算与实际征 税分别运行 ,即按购进扣税法计税 .选用销售实耗扣税法 征税 (采用定率简易办法) ,那么 就可建立起增值税计征 管理的双向运行与监控机制 从而达到控制偷逃税和保证 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之 目的。其运行过程如下 :

 (1) 测算定率 (合理税收负担率 )。销售实耗法计税不 仅非常复杂 (加之非单一税率 ) ,关键是会计核算不规范 , 使我们仍达不到控制偷逃税的目的。因此 运用销售实耗 法征税 笔者以为主要在于运用其扣额法计税原理。由此 , 以增值税正常税收负担率计缴税款是最佳选择 即:应缴 增值税 :销售额 × 定率。定率是 日常征收控制税源的重要 措施 ,用于解决购进扣税法条件下 因会计核算不规范易 发生偷逃法定税率税款,而造成的负税及低税负申报问题。

 定率的确定 ,按其确定权限可分为区县局、地市局、省级 局、国家税务总局测算定率和调整定率 ;按其准确性可分 为分户定率和分类定率。按两个划分标准的结合 ,区县局 分户定率适应性强,但 因会计核算不规范 难 以保证每户 定率 的真实性;由国家税务总局分类定率 ,有利于控制税 源 ,但各种经营干差万别 ,就是 同一类经营和同一纳税人 不同时期的增值过程也不尽相同 难保每户定率的适应性。

 基于我国大多业户的会计核算不规范 ,为更有效地控制税 收流失 ,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分类定率更为合适。其方法 是 :划分各类经营明细和增值过程测算基本定率 ;确定弹 性定率 增强不同经营规模和价格波动的定率适应性 .但 平时执行不得低于定率低限;按会计核算准确程度 以及能 否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指标 ,规定不同的定率 调增系数。区县局按这些原则 综合确定各户的执行定率 和调整定率 。

 (2) 征收管理。仍按购进扣税法计税与申报 ,但平时 不作为上缴税款的依据;同时,按定率申报税款入库 .并 转按销售 实耗 扣税法原理征税。但增值税管理的重心 ,不 仅是购进扣税法的管理 ,而且要改进和强化管理 。目前申 报异常的根源 .一是会计核算虚假 .主要是不建立或不提 供 “库存商品” 、“原材料 ” “生产成本” 、”产成品” 等成 本账户的明细核算 :二是增值税管理一般不涉及成本核算 纳税人可借此隐匿不开票销售额 虚假购进扣税或人为推 迟销售额申报期 .而 “ 以票管税” 对此很难奏效。增值税 计税的准确性 .主要取决于货物购 耗 销 存的数量和 计价核算的真实性。在坚持凭增值税发票扣税 的前提 下 . 要提高购进扣税法增值税计税准确性应设计 申报附表 , 纳税人必须 申报上述账户的明细核算汇总资料 .借此促使 并监督纳税人严格按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有关成本账户的明 细核算 这是规范增值税 (所得税 ) 会计核算的核心所在。

 增值税 日常管理 .重在监督检查成本核算 实行 ” 以进控 销”,以商业经营为例 :首先查验实际存货数量 .然后主要 以票核实全部购进数量 已开票销货数量 .从而控制未计 税的数量 .包括销售 、非应税耗用、损失或虚购数量 ,进 而按后进单价计算并调整账户存货余额 ,达到账物相符 :

 根据会计配比原则 ,按调整后的实际商品销售成本和毛利 率或同类经营的正常毛利率计算隐瞒的计税额。完善 金 税工程” 监控系统 .将以 ”扣税真实性 为中心 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理念 转变到 ” 以进控销 ” 为重点的税 源控制上。其方法是 :实行在征收环节对企业会计报表信 息 的集中与处理 ,自动计算和监控购进扣税法偷逃税总量 并分析原因 提高稽查选案层次 ,同时实现上级对远程外 下级的管理质量和查案质量的监控。0 核定期初存货未征税 款 ,分期收缴。期初存货未征税款是定率实施前 的购进扣 税法比销售实耗扣税法少计 的未缴税款 :补征这个计税差 额 ,从而实现征税方法的转换。转按销售实耗 扣税法原理 征税 ,是为了避开购进扣税法 ”负税税负” 和 ”法定税率 税负” 阶段征税弊端 .使增值税均衡入库 ,防止纳税户走 逃、注销登记和改制环节造成的税收流失。期初存货未征 税款 = 期初账面存货余额 × 扣税比率 × 扣税税率 。。对将要 进入注销过程和改制的业户 ,必须尽快收缴其期初存货未 征税款 ,以减少注销时纳税压力。

 (3) 税金核算 。价外税计税原则和 ”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 ” 账户的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不变 .但按定率计 算的应缴增值税及核定的期初存货未征税款不作账务处理 , ① 参见笔者 《改进我国增值税计征方法的基本构想》( 载 《税务研究》1992年第4 期) 和 “关于全面推进流转税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载 《税务研究》 1 992年第 f 0期)。

 ② 可依据 “增值税分析控制法” 原理开发计算机软件。

 ③ 扣税税率包括还原率,还原率是还原特定不含税价格 (存货) 相应税额的比率;“特定” 是指该税额 (进项税额) 是依照含税价格和扣除率计算的。

 含税价格 × 扣除率= 不舍税价格 × 还原率 还原率 = 扣除率÷( I一扣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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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HO U ZHE .G GUA. 《税务研究 》2002 年第 10 期 总第 209 期 在上缴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已交税金 ) ,贷记 银行存款。或者分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定率缴税) 账户 单独核算定率缴税情况 ,分设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 (期初存货未征税款) 账户 单独核算实际上缴的期 初存货未征税款 。

 (4 ) 双向监控。只要有存货储备 ,从理论上讲销售实 耗扣税法计税总额就必然大于购进扣税法计税总额。其累 计差额及其大小是由期末存货余额及其存货真实性所决定 的 即正确计税差额 = 期末实际存货余额 × 扣税比率 × 扣 税税率 ;它在理论上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 借方余额 (若有欠税和未入库的期初存货未征税款应并入 该余额) 相一致。如果不符 ,或者是购进扣税法计税 出错 , 或者是定率偏高或偏低 。对此 ,首先检查购进扣税法计税 , 对多记进项税额和少记销项税额 问题 要调账到位。在确 保会计核算真实及购进扣税法计税准确后,经区县局批准 调高或调低定率 ;否则 ,可调高定率但不得调低定率。注 销登记 (全部存货销售完毕 ) 时 ,定率缴税总额与购进扣 税法计税总额应该相等。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 有余额 会计核算规范且计税准确 的,以购进扣税法计税 为准 差额多退少补:否则 ,以定率缴税为准 定率缴税 大于购进扣税法计税的差额不再退还 。这就可 以有效地控 制按购进扣税法流失的增值税。对会计核算可信度高、生 产经营稳定的特大型企业 ,可继续实行购进扣税法缴税制 度。这里 的关键是 总户数要给定 限制 ,否则将会消减上述 管理措施的效果。

 = 实行 ”购进计税“ 有利于坚持价外税和凭增值税专用 发票注 明税款扣税的制度 ,不断完善我国的增值税制 ;改 进和强化购进扣税法管理 ,有利于促使并监控纳税人规范 会计核算 ,提高计税准确性。选择 “销售实耗征税 ,以定 率作为 日常征收的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

 (1) 能弱化 “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于钞票” 的认识 ,降 低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诱惑力。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是 扣税凭据 ,但不再是缴税的直接依据 ;假定是无货物交易 的虚开扣税 ,因最终不能体现出销售收入的实现和产 品的 增值 ,其扣税计算等于 “水中捞月 。这有利于根治无货物 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 可以加强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纳税人的管理 ,促 使其 自愿规范会计核算。如果把 为数众多的会计核算不规 范及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 ,全部 “堵 ” 在一般纳税人之外 , 不许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就会 越演越 烈。实行定率控税 ,按高于正常税负的统一定率征 税 ,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增值税流失 平衡其与大中型企业 及会计核算规范企业的税负 以会计核算规范为调低定率 的根本标准 ,将促使纳税人 自愿选择规范会计核算 以避 免定率偏高的损失 ;由业户 自愿选择一般纳税人登记 ,或 者把所有建账户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范围 尽可能扩大增 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所谓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是指 没有建账能力的 “定额” 户和临时经营者 但他们只要申 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监督其购销货物的真 实性的基础上 按法定税率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 以票管税 ” 和销售实耗扣税法原则征税 。这不仅有利于根 治有货物交易的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而且适合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 的实际,有利于市场经济 的健康发展 。

 (3 ) 税款 已均衡入库 ,纳税户再走逃或随意注销登记 会得不偿失。

 (4) 征税方法简便易行 ,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税款 ,减 少执法随意性。实行 ” 购进计税 ,销售实耗征税 ” 的双向 运行机制 ,其实质是在现行 “ 以票管税” 基础上 ,建立一 种 “票账结合 ,以账为主,以进控销 ,定率控税” 的增值 税管理思路 实现 由 “堵 ” 到 ”疏 ” 的管理思路转换。这 对促进增值税在我国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复兴 区国家税 务局 ( 责任 编辑:吴小海 )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篇八:加强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的思考

加强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规定,为保证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在征纳过程中所进行的组织、服务、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是整个税务管理活动的核心部分。实践证明,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对于实现税收的分配、监督和调节职能,对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当前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方面还存在问题,亟需完善。本文将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当 深 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 醇 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 侄 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 论 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 毅 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 撒 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 妹 成效。但目前,在税收 侈 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 厦 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必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 戚 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 钡 ,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 穿 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 他 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 界 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 香 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 臃 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 唐 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 黔 征收,优化服务,片面 喂 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 扬 管不细、查不全、征不 突 足、处罚难、效率低的 潞 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 彤 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 胖 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 疟 为政,多头指挥,不通 规 信息,相互扯皮,互相 哇 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 逾 过程运转不正常。

 氮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 瘸 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 豆 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 囱 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 叙 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 峰 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 周 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 苏 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 鼻 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 篡 ,影响收入的完整性, 防 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 孵 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 划 规定及时、完整、准确 扛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 饺 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 引 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 俊 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 敷 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 配 进行微机处理。

  第 苍 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 能 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 粹 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 贼 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 株 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 芜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 暮 明,监控不力,漏征漏 稚 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 悦 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 有 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 须 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 漆 为对一般纳税人的 AB 间 C 管理;二是各单位没 也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确 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 竹 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 抬 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 栖 、方法不规范,管理效 撵 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 淌 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 蚕 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 盎 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 域 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 靴 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 辫 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 深 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 扒 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 贾 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 槐 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颧 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 溃 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 烛 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 正 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 泛 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 砂 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 脉 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 蒸 本身的问

 题,也有管理 搀 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控 ,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 亦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 汹 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 孕 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 胯 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 汇 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 鬼 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 雀 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 喻 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 致 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 蝎 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 老 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 歹 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 帜 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 憾 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 菠 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 穷 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 院 。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 忠 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 幢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 峙 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 杖 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 松 缓,能缓就缓。五是依 矮 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 矣 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 鸿 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 喝 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 恭 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 煎 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 腰 自各方的干预。

  由 衰 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 伪 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 宙 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 昆 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 柱 议

  第一,抓好分类 硼 管理的落实。随着市场 缘 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 匠 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 镀 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刑 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 增 ,纳税人的经济类型、 渣 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 赎 趋复杂,能否有效地对 酸 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 梗 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 奉 基础,只有打牢这个基 脏 础,才能真正提高征管 瞻 质量和效率。分类管理 目 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 优 面的复杂性和

 纳税申报 归 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 散 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 宣 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 疫 营情况、经营方式、核 秆 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 草 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 媚 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 楼 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 尺 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 犹 ,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 玖 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 替 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 斜 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 伸 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 载 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 逐 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 痕 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 骋 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 谣 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 孝 情况、产经营情况、纳 址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 伍 、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 锄 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 哺 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 罚 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 荒 信息、资料,建立健全 丙 纳税户档案,真正做到 即 底数清,税源明,所以 煮 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 奋 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 法 破口。落实分类管理应 付 做到:(1)统一思想 支 ,提高认识。各级领导 瘴 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 吱 行分类管理看作是加强 给 征管的基础和关键,是 漳 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 限 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 故 内容。(2)结合实际 笑 ,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 遮 理,以签订责任书的形 蹋 式,把职责明确到人, 著 落实到户。(3)把分 洗 类管理、征管质量(十 泽率)考核,征管软件的 性 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 告 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 御 ,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 尼 三项工作的大部分,分 迁 类管理搞好了,其他三 碍 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 判 。

  第二,完善税收 殷 征管的考核。分类管理 署 实行后,其征管质量和 煮 效率能否得到提高,还 源 要通过考核才能证明。

 蘸 建立和

 完善考核机制, 尹 实行奖惩分明是推动分 嚎 类管理,提高征管质量 娥 和效率的最大动力。因 减 此,各单位应根据《税 选 收征收分类管理办法》 赦 和《税收征收分类管理 德 质量考核办法》,结合 扎 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 曾 的监督制约机制,即建 赫 立监督和考核机构,制 稳 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考核 韦 办法、制度、施及量化 炔 标准,保证管理落到实 忱 处,保证征管质量和效 兴 率真正得到提高。

  干 第三,提高征管人员的 妄 业务素质。实行分类管 扬 理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 提 备较高的业务能力,职 涛 责分解到人,落实到户 膝后业务能力就是质量和 俘 效率的保证。因此,必 炕 须加强征管业务的培训 帧 ,努力提高税务人员自 烦 身业务素质,才能规范 鄙 征管行为,提高征管质 名 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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