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调研文章9篇

时间:2022-11-15 19:15:07 来源:网友投稿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调研文章9篇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调研文章 XXXX税务局 02020年度案卷评查工作报告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案卷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XX市委工作安排,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调研文章9篇,供大家参考。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调研文章9篇

篇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调研文章

XXX 税务局

 0 2020 年度 案卷 评查 工作 报告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案卷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 XX 市委工作安排,按照《XXX》的规定,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是提高全市税务系统税收执法人员执法水平、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规范税收执法的重要手段。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成立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组织自查,并要求各单位报送自查情况汇总表及参评案卷,确保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顺利开展。2020年度我局共有各类税收执法案卷 21 卷,其中税务行政处罚案卷 6 卷、行政许可案卷 15 卷。经评查,大多数税收执法案卷装卷规范,执法内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权利告知明确。但是有少数税收执法案卷仍存在取证不规范、手续不完备、装卷不规范等问题。

 二、主要做法 我局案卷评查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自查自纠阶段。由各税收执法单位对本单位 2020年度实施的各类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案卷进行及时整理和

  认真自查,并将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自评表在规定时间内报我局法制部门。

 二是调卷评查阶段。2020 年度我局已办结并形成的税务行政执法案卷共 21 卷,严格按照《XX》,进行逐卷评查,填写案卷评查记录表,打出自评分,备注存在问题等,并进行编号存档。通过认真评查,汇总 21 份执法案卷,行政许可案卷平均分 99 分,行政处罚案卷平均分为 99 分,主要问题集中在案卷归档及证据复印方面。

 三、整改措施 结合本年度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反映的问题,我局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全面提升税收执法案卷的质量:

 一是 抓整改,巩固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成果。一是针对这次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结果进行通报,要求各税收执法单位对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认真清理,制定整改措施,规范执法行为;二通过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二 是健全 机制 ,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工作长效机制,加强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后评查结论的运用。一是健全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税收执法案卷评分标准,定期开展全市税收执法案卷评查交流活动,并对优秀案卷及办案人进行表彰奖励,以优秀案卷为示范,发扬“争先创优”的意识,全面提升税收执法工作水平。二是建立健全税收执法人员办案质

  量责任追究制度,结合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明确案件办理内部运行机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增强税收执法人员的大局意识和执法责任意识。三是完善税收执法责任考核制度,对税收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问题,应纳入被评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2020 年 10 月 20 日

篇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调研文章

mdash; 1 — 探究行政处罚法修订的意义及对税务 行政处罚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我党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科学立法的重要实践,必将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法治政府建设。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反映了人民意志,必将得到人民的拥护,也将深刻地影响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和权益。

 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背景 《行政处罚法》修订的意义及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影响研究较少,且多数研究仅仅是单独将《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期限、适用等内容单独对比,再进行选择适用,未将相关法律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进行研究。本次将“剖析修订后《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及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影响”作为研究课题,重点研究《行政处罚法》修订的意义与税务行政处罚之间衔接,揭示处罚的最终意义并指导《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之间的衔接应用,有效规避执法风险,增强税务机关执法的权威性,让行政机

  — 2 — 关执法更有温度、行政相对人更加信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表示“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政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现行的《行政处罚法》由 1996 年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先后经过 2009 年、2017 年修正,其近 25 年的顺利实施对于推动规范政府执法行为、树立政府权威,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和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行政相对人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水平也随之提升,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已无法应对诸如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乡镇政府承接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疫情等突发事件从严从重等当前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修订《行政处罚法》势在必行。

 二、剖析《行政处罚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而牢固掌握新修订的法律内容是其顺利实施的前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 2018 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2019 年 10 月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2020 年 6 月至 2021年 1 月先后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最终通过并确定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施行。

  — 3 —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较修正之前新增 22 个条款,增加比例达 34%,其中增加的重点内容章节为第四章和第五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较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对应模块分别新增 7 条、13 条,凸显出行政公权力的行使机关在给予行政相对人处罚时的严谨和慎重。

 一是对行政处罚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即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象、方式进行阐述,使得行政处罚权行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概念更加明晰。

 二是延续《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突出了法律的教育、预测和规范作用。法律能够引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避免受到法律的处罚。当然,对于违法违规分子,也能够预测自己将要受到的处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在执法过程中进行实时普法、精准普法,让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自觉执行法律裁决,在法治实践中感受法治精神。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在司法领域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危害远超十次犯罪,因为后者污染的是水流,前者污染的水源”,其在行政处罚领域同样适用。执法人员需要懂法,执法的过程中还要普法,也就必须要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筑牢全民普法和守法根基,从根本上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作用,进而

  — 4 — 为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三是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进一步扩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于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进行了限定。但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当上位法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下位法为确保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后,再进行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后,即可补充设定行政处罚。这无疑是突破了下位法需要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设定的规则,进一步提升了行政管理效能。

 四是权力下放幅度大,承接效果需评估。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改由国务院决定或由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转变为省级人民政府可不经国务院授权,自行决定某一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同时,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此举作为省级人民政府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将行政管理步骤前移,降低了行政相对人办事成本,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五是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衔接。推动行政处罚权行使部门建设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

  — 5 — 环境。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接,主要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以及记录违法事实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等内容,充分尊重了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也维护行政机关公道正派的信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与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接,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实现对行政处罚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接,主要体现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等情形时,必须通过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并明确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确保上述重大行政处罚依决定法合规。

 六是听证笔录重要性进一步提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作出决定。现行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

  — 6 — 别作出如下决定)的规定,作出决定。原《行政处罚法》的听证没有强制效力,无论是否举行听证,都必须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罚决定。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提升了听证笔录的重要性,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笔录的论述可以得知,需要综合听证笔录和调查结果作出处罚决定。

 七是为疫情等突发事件快速、从重处罚提供法律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当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极大地影响了世界各国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得益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各项措施执行得力,我国人民的生产生活已趋于正常化。但在疫情防控时期,不难发现存在部分地方政府从严从重的政策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仅靠行政机关的强制推进,虽然对疫情防控起到积极作用,但无疑对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了影响。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设定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从快、从重处罚的依据,从而为行政机关迅速地、合法化、规范化应对提供了支撑。

 八是主动与其他行政法的规定趋于一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部分重点内容看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较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延长了两个工作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 7 — 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按规定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听证权利的,相关人员在被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期限相同,进一步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金额)相通,使得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上限更加合理。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公民的简易处罚标准提升至200 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一百条相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当场作出作出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推动治安管理处罚及一般行政处罚保持一致。

 三、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影响 一是及时跟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 号)听证申请日期的修改。因税收领域法律不存在关于听证日期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作为税务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与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即《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 3 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该项规定需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

  — 8 — 法》的 5 日保持一致。

 二是及时跟进《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罚款数额修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简易处罚标准由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提升至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当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明确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同时,存在诸多税收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可以作出两千元以下罚款数额的决定。因此,税务所及对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处以两千元以下罚款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是及时跟进修正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期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前对于税务系统的部分疑难复杂、涉及区域较广的税收违法案件,从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并不能完成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可通过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对九十日的期限进行变通。因此,可通过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总局规章等对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期限进行修正。

 四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之间的冲突适用。最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于 2001 年 4 月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 9 — 议修订通过,以第四十九号主席令公布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于 2021 年 7 月施行。而二者对于行政处罚的期限具有较大差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规定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描述,税务行政处罚期限可直接适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与上述相似的情况为《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与金钱给付义务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金额。从近年来的有关滞纳金与应缴税款数额的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来看,支持《税收征收管理法》滞纳金无上限或者行政强制法滞纳金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判决均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因《税收征收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均为同一级别法律,虽为同一机关颁布,但不能够同时适用新法优于

  — 10 — 旧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当二者的使用发生冲突时,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为准,进而决定适用。

篇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调研文章

处罚案卷规范指南

  一、立案 (一)案件来源 1.案件来源明确。

 2.案件来源为现场检查、交办、移送的,卷中要有相关材料。

 3.案件来源为举报投诉的,卷中应有相关文书。

 (二)案情记录 有案情记录(案件简要情况)且记录规范。

 (三)立案法律依据 1.引用法律依据具体明确到条、款、项。

 2.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规范、完整。

 (四)主办人制度 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

 (五)立案审批表 立案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目中有签名并明确写出相关意见。

 (六)立案阶段行政处罚文书 1.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在执法文书上记载和确认,并将执法证件复印件附卷。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附卷的,需在执法文书上记载和确认。

 二、调查取证 (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依法具备相应文书 1.抽样取证: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物品清单、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决定书。

 2.抽样取证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抽样取证未对当事人财物占有产生影响的,可以不需批准)。

 3.抽样取证应告知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在法定期限作出处理。

 6.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应有行政执法文书。

 7.相关行政处罚文书送达。

 8.行政处罚文书中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9.行政处罚文书中记载理由或法律依据规范、完整。

 10.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目中有签名并明确写出相关意见。

 (三)询问笔录 1.应根据被询问人的人数制作相应询问笔录。

 2.询问的地点、起止时间记载准确;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及与本案的关系记载清楚;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号记载明确且正确;依法向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内容应与案件与关联;询问人、记录人应签注姓名及日期。

 3.询问笔录有修改,被询问人应在修改处按压指印。

 4.被询问人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应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及日期,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

 (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应根据现场数量制作相应的笔录。

 2.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记载准确;被检查(勘验)人的基本情况,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及其姓名等情况记载清楚;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号记载清楚且正确;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程度等;见证人、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应签注姓名及日期。

 3.检查(勘验)笔录的记录有修改,被检查(勘验)人应在修改处按压指印。

 4.被检查(勘验)人应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应由被检查(勘验)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及日期,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

 (五)鉴定、检验(检测)相关材料 1.鉴定、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应具备相应资格并应在卷中附鉴定、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资格证明。

 2.委托鉴定、检验(检测)应有委托书。

 3.委托人和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的事项应明确记载。

 4.鉴定、检验(检测)相关材料中应明确记载鉴定、检验(检测)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5.应有鉴定、检验(检测)人签名、鉴定、检验(检测)单位盖章。

 (六)现场勘验图、照片、摄像、录音等证据 现场绘制的勘验图应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注明时间、地点、摄(录)制人姓名和身份等。

 (七)其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 调取的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调查取证时对被处罚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一般应当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的要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核对原件,留存的复印件,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并有提供人的签名和日期,2 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八)违法行为认定 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有相应的证

 据证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从重、减轻情节的,在量罚时及时反映;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认定准确。

 (九)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载明适用处罚裁量标准情况。

 3.载明建议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

 4.载明法律依据条、款、项的具体内容。

 5.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起止时间、案件承办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情况和调查取证情况记载清楚。

 (十)移送 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并有移送记录。

 三、审查决定 (一)行政处罚审批表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填写相应的审批表。

 2.行政处罚决定应经法制机构审核。

 3.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表述清楚。

 4.引用法律依据明确到条、款、项。

 5.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规范、完整。

 6.载明建议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

 7.有从轻、从重、减轻等情节,要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

 据。

 8.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目中有签名并明确写出相关意见。

 (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名称书写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证据,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内容);适用处罚裁量标准情况清楚;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期限;具有从轻、从重、减轻等情节,应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2.不得将处罚裁量标准作为处罚法律依据(只能作为裁量标准)。

 3.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内容填写规范、完整。

 4.载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案件承办人)、电话、地址、邮编等。

 (三)陈述、申辩、听证 1.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依法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2.在告知的陈述、申辩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应有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意思表示。

 3.在告知的听证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应有被处罚人放弃听证意思表示。

 4.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

 5.笔录中内容记载完整;笔录上陈述(申辩)人应签字盖章(应由陈述(申辩)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 “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及日期,如陈述(申辩)人拒绝签字的,应由记录人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

 6.陈述(申辩)笔录有修改,陈述(申辩)人应在修改处按压指印。

 7.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 7 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8.举行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中内容记载完整;听证笔录上应有听证参加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申请人逐页签字确认,并在末页注明“听证笔录内容已阅,记录属实”的字样及日期,如听证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应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

 9.听证笔录有修改,听证申请人应在修改处按压指印。

 (四)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1.经集体讨论的案卷,应有讨论记录。

 2.集体讨论笔录完整,参与讨论人员签名。

 3.集体讨论笔录中应记载最终确定的结论性意见。

 4.不得以会议纪要代替集体讨论笔录。

 5.笔录中应注明行政处罚机关参加人职务。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清楚、明确(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证据,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内容);载明适用处罚裁量标准情况;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有从轻、从重、减轻等情节,应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

 2.不得将处罚裁量标准作为处罚法律依据;正确告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明确是否加处罚款。

 3.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规范、完整。

 4.引用法律依据应具体明确到条、款、项。

 5.引用条、款、项内容完整。

 (六)送达回证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并有相应的送达回证。

 2.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文号记载正确;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表述准确;正确载明送达日期和送达地点;注明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在备注中注明相关内容,公告送达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在备注中记明原因和经过,邮寄送达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受送达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收,应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受送达人拒收,送达人应注明拒收理由;如需见证人见证,见证人应签字并注明日期。

 四、执行 (一)执行文书 1.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有相应法定票据。

 2.没收非法财物有相应的票据和清单。

 3.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有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文书,加处罚款应有相应的执法文书和法定票据。

 4.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应有相应的催告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相关文书及记载。

 (二)结案审批表 1.载明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目中有签名并明确写出相关意见。

 (三)责令改正 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采取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措施;除当场改正的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应有相应执法文书;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和记载。

 2.责令改正文书及时送达。

 3.责令改正文书中记载理由或法律依据完整、规范。

 4.责令改正文书中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五、立案归档

 (一)行政处罚文书 办案过程中应当使用本系统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文书。

 (二)案卷归档 1.做到一案一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或者页数超过 200 页的,可以一案两卷)。

 2.卷宗封面规范、做到一卷一号。

 3.卷内应有案卷文书目录。

 4.案卷文书目录填写规范,材料齐全。

 5.案卷装订规范、卷内材料排列正确且与目录对应。

 6.对当事人提供的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证据材料,应经复印入卷。

 7.案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保管期限。

 8.在案卷右上角正确标注页码。

篇四: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调研文章

科技期刊数据库

 科研 2017 年 12 月 08

 133 行政处罚案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怀泽1

  李 阳 2

 1.集贤县气象局,黑龙江 双鸭山 155900 2.七台河市气象局,黑龙江 七台河 154600

  摘要: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性的行政执法行为,被广泛运用于行政执法领域。它一方面是维护行政权威不可缺少的手段和工具;另一方面又是一种侵害性很大的具体行政行为,很容易被滥用。一旦被滥用,将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直接的威胁和损害。因此,行政处罚历来是行政法关注的重点。笔者通过参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案件归档资料中反映出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收集整理,初步归纳分析,尝试探寻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旨在防范行政执法的法律风险,全面规范和提升烟草专卖执法行为和依法行政水平。

 关键词:行政处罚;特征;原则;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780(2017)12-0133-01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对于权力的授予和控制一直是相伴而生的。任何公权力都有被滥用的风险。行政机关在其自身裁量权范围内,是相对自由的空间,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我们试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行政处罚的相关问题。对如何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发表白己的见解。

 1 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主体问题

 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是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合法。从之前的行政处罚案卷反映,在处罚主体合法和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方面都存在主体不尽适当的情形。主要表现在:1)在执法文书中,处罚主体印章使用不符合规定。2)在执法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不使用全称。3)被处罚主体名称前后不一致。4)执法相对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1.2 证据问题

 行政处罚证据是指基层人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收集并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材料。依法收集、运用和审核判断证据是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的重要条件。行政处罚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证据收集调查有欠完整。有的基层人行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满足于“坐堂问审”,未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取证浮泛,证据调查收集缺乏广度和深度,证据缺漏、取证偏颇现象较为常见。(2)证据内容和形式不尽规范严谨。如举报材料内容简单,举报事实不清,报案及主送单位名称省减,甚至有的执法职能部门未将举报材料作为重要证据内容进行立卷归档;证据材料复印件印制模糊,也未有提供“本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及确认印章;调查询问笔录无当事人“记录属实”的签字盖章,重要报表、凭证证据也无业务经办人员签字盖章;证据笔录书写潦草,难以辨认,使用不规范书写工具记录等。

 (3)证据材料缺乏相关性。收集证据时,忽略证据的关联性,证据材料之间缺乏内在联系,证据的证明效力弱化,提取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成立,甚至所提取证据与要证明当事的违法事实相悖。

 1.3 适用法律问题

 定性不准确,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不具体,仅仅笼统的表述为根据某某条例,未明确具体法律法规条款项等,甚至出现假、劣不分的情况。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引用不明确,错把逆向监督的条款当作正向管理违反条款。法律责任条款引用不清,未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额度表述不清,案卷叙述较笼统。

 1.4 程序问题

 行政执法法定程序是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中设置的一种制约,是行政执法合法、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目前,我们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轻程序,执法程序不规范的情况普遍存在。从执法文书上反映出的执法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1)缺少法定程序:如(1)不发送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给当事人;(2)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3)作出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时,未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等。2)时间顺序颠倒。如:(1)调查取证日期早于立案日期;(2)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3)缴款收据填写日期早于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等;3)形式违反。如:(1)以电话或口头通知代替“现场检查通知书”书面告知或送达的形式。(2)执法人员不主动表明行政执法身份,文书内容也不能体现“亮证”制度的履行。

 1.5 处罚方面

 行政处罚程序运用错误。主要体现在对简易程序的界定,《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作了详细明确的界定,但个别县区存在适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错用了简易程序。证据链不完整。

 2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2.1 执法人员法律基础偏低,依法行政意识薄弱

 大部分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认识,在学法用法过程中普遍表现为仓促上阵、即用即学现象,缺乏系统性的行政执法法律知识学习与培训,对在执法工作中一些具体事项的法律规定和运行技巧了解不透,掌握不够,也就直接影响了行政执法质量及执法案卷质量。

 2.2 法律机构建设滞后

 目前法制工作仅限于法律咨询服务和部分法律文书审核,尽管每年组织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但发现问题滞后,诸多问题一经形成无法整改,未充分发挥其指导监督职能,远不能适用依法行政工作需要。

 2.3 目前的行政执法格式文书在格式上有缺陷, 与行案卷评查办法要求不尽一致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行政执法格式文书在格式上的指导错误,导致其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程序不尽规范。如:“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一个“或”字,让人感觉选择其中一种方法即可,没有必要既签字又盖章,而我们的文书制作要求当事人既签字又盖章,个别当事人不予配合,影响现场检查取证工作的开展,造成检查文书的不完整。

  3 提高案卷制作质量的建议

 3.1 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办公室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能

 法律事务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执法科室要实现良性互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同时法律事务办公室和行政处罚委员会要加强对执法科室行政执法的监督与检查,以专业优势为执法科室服好务,把好关。

 3.2 加强业务学习与培训

 现在的行政执法培训较为杂乱无序,缺少系统化,既有法制部门组织,又有上级主管部门举办,培训教材不统一、授课口径不一致,造成执法文书使用五花八们,甚至出现越培训越混乱的不良局面。笔者认为各地法制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形成共识、上下统一,避免造成基层执法部门无所适从。

 3.3 建立完善案卷评查和案卷过错追究制度

 通过案卷评查、表彰和推广优秀案卷,促进案卷制作的标准规范,避免因文书制作方面技术性的错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引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同时,细化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职责,约束行政执行人员行为,促进案卷质量整体提高。

 4 结语

 综上所述,以上是笔者近年来对档案违法行为的粗浅认识和体会,在广大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辛勤努力下,随着档案行政执法尤其是档案行政处罚工作的深入开展,必将为档案事业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勇,韩丽.档案行政执法中的两个误区[J].兰台世界.2011(01).

 [2]宽城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大、效果好[J].兰台内外.2012(06).

篇五: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调研文章

处罚案卷规范

  篇一:行政处罚案卷装订顺序规范意见

 行政处罚案卷装订顺序规范意见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正卷、副卷)

 (正卷)

 三、立案审批表(页码起始页)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六、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根据案情需要发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以制发的日期为序)六、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根据案情需要发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以制发的日期为序)

 1 、询问通知书;

 2 、查封(扣押、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及清单;

 3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4 、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

 5 、责令改正通知书;

 6 、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

 7 、听证通知书等。

 七、送达回证

 1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2 、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

 3 、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与其他法律文书对应);

 4 、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回执;

 5 、公告送达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张贴的公告。

 八、听证笔录

 九、证据材料

 1 、立案前初步调查获取的证据;

 2 、现场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笔录,同一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笔录,同一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调查询问笔录二(其他被调查询问人的笔录,同一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调查询问笔录二(其他被调查询问人的笔录,同一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调查询问笔录三(其他被调查询问人的笔录,同一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调查询问笔录三(其他被调查询问人的笔录,同一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 、当事人陈述;

 7 、证人证言;

 8 、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9、鉴定结论(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鉴定结论(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0、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1 、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2、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3 、勘验笔录;

 14、其他证据材料(与案件定性有关联,具有证明力的其他证据材料)。、其他证据材料(与案件定性有关联,具有证明力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财物处理单据

 1 、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没收物品的处理记录(统一入库的,附入库单;销毁的,销毁记录及照片;拍卖或变卖的,按规定保存相应手续材料)。、没收物品的处理记录(统一入库的,附入库单;销毁的,销毁记录及照片;拍卖或变卖的,按规定保存相应手续材料)。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罚没款收据复印件(包括没收物品变价款收据);

 )

 (案件处理中,形成的应该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

 (副卷)

 一、案源材料(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一、案源材料(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三、各类审批表

 1、有关事项审批表(包括暂扣、封存、解封、延长暂扣、先行处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有关事项审批表(包括暂扣、封存、解封、延长暂扣、先行处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

 2 、行政处罚建议书

 3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四、核审意见

 1 、法制部门案件核审表;

 2 、办案机构案件预审表。

 五、听证报告

 六、其他材料

 1 、集体审议表;

 2 、处罚决定书发文稿;

 3 、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篇二:青岛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青岛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一、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适用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适用

  本标准。

 三、案卷标准分为基本标准、文书规范标准和立卷归档标准。三、案卷标准分为基本标准、文书规范标准和立卷归档标准。

 (一)基本标准是行政处罚决定足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维持的标准。(一)基本标准是行政处罚决定足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维持的标准。

 (二)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齐备、填写规范的标准。(二)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齐备、填写规范的标准。

 (三)立卷归档标准是指立卷归档应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三)立卷归档标准是指立卷归档应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

 基本标准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合法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二)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定权限或受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定权限或受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

 — 1 —

  二、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

 (一)被处罚对象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被处罚对象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处罚对象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一)

 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二)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二)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卷内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卷内证据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四)卷内证据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

 四、行政处罚实施程序合法

 (一)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应当按照立(受)案、调查(检查)取证、审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并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应当按照立(受)案、调查(检查)取证、审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并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二)执行有关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时限。

 (三)调查或者检查时,调查或者检查人员应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三)调查或者检查时,调查或者检查人员应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 — — 2

  予采纳。

 (五)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力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五)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力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六)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

  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书面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书面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 定期限。

 (八)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五、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

 (一)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应相互对应。(二)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应相互对应。

 (三)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其条、款、项、目准确无误。(三)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其条、款、项、目准确无误。

 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定要求,行使裁量权适当,处罚决定无明显不当情形。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定要求,行使裁量权适当,处罚决定无明显不当情形。

 第三部分

 文书规范标准

 一、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3 —

  (一)初步掌握的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情况;

 (二)案件来源情况(案件来源应当附相关材料,包括:举报电话记录、举报信、现场检查笔录、移送材料等);(二)案件来源情况(案件来源应当附相关材料,包括:举报电话记录、举报信、现场检查笔录、移送材料等);

 (三)承办人意见、 签名及日期;

 (四)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名及日期;

 (五)行政机关领导意见、 签名及日期。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检查(勘验)机关名称、 检查(勘验)人、记录人的姓名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检查(勘验)人、记录人的姓名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二)

 被检查(勘验)人的基本情况、现场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场所。被检查(勘验)人的基本情况、现场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场所。

 (三)检查(勘验)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

 (四)检查(勘验)内容。内容改动处须经被检查(勘验)人签名确认;被检查(勘验)人未确认的,检查(勘验)人应注明情况并签名。(四)检查(勘验)内容。内容改动处须经被检查(勘验)人签名确认;被检查(勘验)人未确认的,检查(勘验)人应注明情况并签名。

 (五)检查(勘验)人员签名。

 (六)被检查(勘验)人意见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六)被检查(勘验)人意见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三、询问笔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询问机关名称、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一)询问机关名称、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

 (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地点、起止时间。

 — — 4

  (三)询问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

 (四)询问内容。询问笔录内容改动处须经被询问人签名确认;被询问人未确认的,询问人应注明情况并签名。(四)询问内容。询问笔录内容改动处须经被询问人签名确认;被询问人未确认的,询问人应注明情况并签名。

 (五)询问人签名。

 (六)被询问人的意见及在笔录上逐页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六)被询问人的意见及在笔录上逐页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四、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姓名)、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一)当事人名称(姓名)、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二)登记保存物品的依据和理由;

 (三)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

 (四)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及地点;

 (五)执法人员意见、签名及日期;

 (六)行政机关领导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五、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姓名)、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一)当事人名称(姓名)、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二)登记保存物品的理由和依据;

 (三)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

 (四)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及地点;

 (五)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六)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七)当事人签名及日期。

 — 5 —

  篇三:行政执法案卷制作( 评查) 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评查)规范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包括行政执法程序中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及入档规范的一般性要求。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包括行政执法程序中立案登记、调查取证、...

篇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调研文章

府法〔 2011〕 7 号

 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 评查工作的通知

 区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各有关直属单位, 驻区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精神,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全面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 根据省法制办印发的 《关于继续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浙府法发〔 2011〕 86 号)

 和市法制办的安排部署, 结合我区实际, 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查范围和内容

  ( 一)

 行政许可案卷。

 2010 年 6 月 1 日 至 2011 年 5 月 31日 期间, 全区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已办结的行政许可案卷。

 ( 二)

 行政处罚案卷。

 2010 年 6 月 1 日 至 2011 年 5 月 31日 期间, 全区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及其下属行政执法部门)按一般程序作出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

 二、 评查标准 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分别按照《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 试行)》( 详见附件 1)

 和《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试行)》( 详见附件 2)。

 三、 评查方式 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采取各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 查, 区政府法制办组织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 评查步骤 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从 7 月 底开始, 10月 底结束, 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自 查自 评阶段( 7 月 底—8 月 10 日 前)

 各行政执法部门( 具体名 单详见附件 7)

 应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本部门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自 查自 评, 分别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案卷评查自 查报告。

 自 查报告应包括:

 1.本部门自 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开展情况; 2. 本部门在案卷评查规

  定的期间内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处罚案卷的总数, 自 查的案卷数、发现的问题数和被认定为不合格案卷的案件数; 3. 本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方面的主要特点; 4. 通过自 查发现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经自 查自 评后, 各行政执法部门将 2010 年 6 月 1 日 至 2011年 5 月 31 日 期间本单位本部门行政许可案卷目 录和行政处罚案卷目 录清单( 超过 100 个的, 提供 100 个连号的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 不足 100 个的, 全部提供)( 详见附件 3 和附件4)以及自 查报告于 8 月 10 日 前以电子文本形式报送区法制办 ( 邮箱:

 qffzb@bl. govm. cn)。

 本部门下属行政执法机构的案卷目 录依照上述要求提供, 一并报送。

 无行政许可案卷或无行政处罚案卷的单位按附件 5 和附件 6 填报, 在填报时应详细说明本部门未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原因及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应组织对本部门 下属执法单位的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检查。

 ( 二)

 区法制办组织评查阶段( 8 月 12 日 前)

 1. 区法制办根据各单位各部门提供的案卷目 录, 随机抽查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处罚案卷各 3 卷。

 不足 3 卷的, 全部抽查, 有下属行政执法部门的, 各抽取 1 卷。

 2. 报送案卷。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区法制办随机抽取的案卷目录报送案卷。

 3. 区法制办组织评查。

 区法制办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案卷, 抽

  调相关部门人员 组织评查。

 ( 三)

 省、 市法制办组织重点抽查阶段( 9 月 底前)

 在各单位各部门自 查自 评和区法制办组织评查工作结束后,省、 市法制办将组织评查组, 对我市发展改革、 公安、 水利、 农业、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卫生、 地方税务、 质量监督、 旅游、 气象等 10 个系统的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检查方案另 行通知。

 ( 四)

 整改总结阶段( 10 月 底前)

 区法制办结合各单位各部门 上报的本部门 案卷评查情况报告, 对本年度的案卷评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对本次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梳理汇总后, 结合省、 市法制办根据检查结果, 将向各有关部门反馈。

 各有关部门对在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 要认真组织整改和督促纠正, 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落实整改工作情况。

 五、 评查工作要求 ( 一)

 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是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案卷质量的全面检查和考核, 是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 的重要举措, 也是我区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目 标管理考核的具体行动之一。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精心组织, 周密安排, 认真按要求高质量完成任务, 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 二)

 要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制度, 作为一项

  内部监督形式固定下来。

 通过评查活动, 及时总结经验, 查找不足, 改进工作, 进一步提高我区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 促进和提升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 三)各部门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 要注意发现典型案卷,包括优秀案卷和存在突出问题的案卷。

 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和问题剖析, 教育和帮助执法人员 , 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能力。

 各行政执法部门可自 荐 1 个典型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 连同评析材料( 含办案单位、 案卷名 称、 案情简介、 具体特点或存在的突出问题、 评析意见等)

 于 9 月 15 日 前上报区法制办。

 经区法制办筛选后, 各推选 3 个典型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上报市法制办。

 ( 四)

 评查结果将纳入 2011 年北仑区行政执法责任制目 标管理考核, 对评选出的优秀案卷列入 2011 年度北仑区“十佳行政许可案卷” 和“十佳行政处罚案卷” 候选范畴。

 联系人:

 虞伟

 俞海滨 联系电话:

 86780219

  86780241 传真:

 86780277

 附件:

 1. 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 试行)

 2.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试行)

 3. 行政许可案卷目 录登记表 4. 行政处罚案卷目 录登记表

  5. 无行政许可案卷单位登记表 6. 无行政处罚案卷单位登记 7. 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名 单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 二十九日

  附件 1

 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 试行)

 评查项目

 评 查 要 点 备注 一、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1.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是否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机关”)

 实施。

 2.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是否具有法律、 法规、 规章依据。

 3. 实施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4.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 行政许可项目

 5. 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 适用法律依据

 6. 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为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7. 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 规章是否准确无误, 法律、 法规、规章的名称是否使用全称, 并准确引用到条、 款、 项、目。

 8. 依据技术规范、 技术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引用的技术规范、 技术标准是否准确无误。

  四、 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收件 9. 是否有行政许可申请文书(信函、 电报、 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

 或者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书)。

 10. 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 是否附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1. 是否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收件清单是否加盖行政许可机关印章并有收件人和申请人(或代理人)

 签字确认。

  补正告知 12. 经审查, 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是否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更 正 13. 当场更正的修改内容是否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印章或按捺指印。

 受 理 14. 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受理机关是否及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是否依法送达。

 15. 卷内是否附有行政许可受理内部审批文书。

  不予受理 16.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 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是否签注审查意见、 审查日期; 是否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申请; 是否依法送达。

 17. 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是否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18. 卷内是否附有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内部审批文书。

  许可审查 19. 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进行审查。

 20.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许可机关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并制作了核查笔录。

 21. 经审 查后依法应报上级行政许可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 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许可机关。

 22. 依法应由行政许可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检测、 检验、检疫的, 是否出具了书面委托书, 并附具了社会中介组织检测、 检验、 检疫结果报告

  陈述申辩权利告知 23. 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是否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并制作告知书或告知记录。

  陈述申辩笔 录 24. 行政许可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 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听取了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如实记录;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放弃此项权利的,是否有记录在案。

  听证程序 25.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向社会进行公告, 并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 26.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 是否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7.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 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

 28. 行政许可机关组织听证的, 是否于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将听证的时间、 地点通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 必要时予以公告。

 29. 听证通知书内容是否规范, 包括是否有听证时间、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以及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 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日期等。

 30. 听证是否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是否规范, 是否记录了听证时间、 听证地点、 听证内容、 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听证笔录是否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1. 听证结束后, 听证主持人是否就听证情况撰写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内容是否规范, 是否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建议与理由。

 行政许可内部审批 32. 行政许可是否按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并附有内部审批文书和审批意见。

 33. 集体讨论决定的许可事项是否有讨论的记录; 记录内容是否规范, 是否包括讨论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讨论内容、 讨论结果等。

 34. 经下级机关审查报上级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有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并有上级行政许可机关审批意见和批准日期。

 行政许可决定 35.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否具有下列依法应当有的内容:(1)

 有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地址(住址);(2)

 有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3 )

 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4)

 有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明确表示;(5)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和印章;(6)

 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还应当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 36. 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 是否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卷内是否附有证件内容摘要或备份。

 37. 行政许可机关实施检验、 检测、 检疫的, 是否在检验、检测、 检疫合格的设备、 设施、 产品、 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是否有记录在案。

 许可期限 38.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9. 依法延长期限的, 是否经由本行政许可机关(或本级政府)

 负责人批准, 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卷内是否有行政许可延期审批文书和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40. 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需要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和专家评审的, 所需时间是否书面告知申请人。

 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41.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许可机关是否依法办理了变更手续。

 42. 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否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 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适用特别规定程序 43. 依法应当经特别程序(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鉴定、 考试、 考核和专家评审等)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行政许可机关是否按特别程序进行。

 44. 依法应采取招标、 拍卖方式决定许可的, 是否附有招标、 拍卖的相关材料。

 45. 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申请条件的, 是否按照受理申请的...

篇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调研文章

大学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声明本人同意厦门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等规定保留和使用此学位论文, 并向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学位论文( 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允许学位论文进入厦门大学图书馆及其数据库被查阅、 借阅。

 本人同意厦门大学将学位论文加入全国博士、 硕士学位论文共建单位数据库进行检索, 将学位论文的标题和摘要汇编出版, 采用影印、 缩印或者其它方式合理复制学位论文。本学位论文属于:()1. 经厦门大学保密委员会审查核定的保密学位论文,于年月日解密, 解密后适用上述授权。()2. 不保密, 适用上述授权。( 请在以上相应括号内打“√” 或填上相应内容。

 保密学位论文应是已经厦门大学保密委员会审定过的学位论文, 未经厦门大学保密委员会审定的学位论文均为公开学位论文。

 此声明栏不填写的, 默认为公开学位论文, 均适用上述授权。

 )声明人( 签名):f甸筵杞力『|年72月 多日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核心概念,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行政机关都非常重视。

 从积极意义上讲, 它有着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管理的价值诉求。

 然而, 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 , 滥用裁量不仅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也会损害法律权威, 损害政府形象。

 本文选择从“基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部规制” 入手, 结合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细化自由裁量标准等的实践探索, 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寻找新的切入点, 尝试站在行政机关自身约束的角度探讨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以真正发挥自由裁量的作用。本文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 该部分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研究范围和研究视角, 阐明选题背景, 对国内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途径的理论进行综述, 同时确定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选取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作为重点研究对象, 对该部门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动因、 进程及措施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重点介绍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规制基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所取得的成效及其具体体现。第四部分对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规制基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剖析。第五部分从实证和学术的角度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进行思考和探索, 对佛山国税完善基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的策略进行探讨。第六部分结语, 指出佛山国税模式在全国推广的普适性价值。关键词:

 行政处罚; 行政自由裁量权; 内部控制

 A b str a c tB e in ga s th e c o r ec o n c e p to fm o d e mA d m in istr a tiV eL a W , d isc r e tio nh a sa l、 Ⅳa y sa ttr a ctedg r e a ta tte n tio nf r o m b o th a c a d e m ic a n da d m in istra tiV eo 曙a n s. Inap o sitiv ese n se , d isc r e tio nh a s b e e ne n d o w e dth ev a lu ep r o p o sitio ntoa d a p tto so c io - e c o n o m icd e V e lo p m e n ta n dp u b lic m a n a g e m e n t. H o w e V e r , itis a lsoa “d o u b le —e d g e dsw o rd ” .T h e a b u se o f th e d isc r e tio n is n o to n ly in V a d in gth er ig h tso f a d m in istra tiV eco u n te印a rts, b u ta lsod 锄a g ingth ea u th o rityo fla wa n db le m ish in gth eim a g eo fth eg o V e m m e n t. W ithth ee m p ir ic a l p r a cticesu c h a s“r e f in e d d isc r e tio n sta n d a r d ” inF o sh a nO f !

 f ice, S ta teA d m in istr a tio n o fm 1)【( S A T ), th ea u th o r sta r ts m isp a p e riIlm ep e r sp e c tiV e o f th e im e m a lr e g u la tio nof幽inistratiV ep en a l够d isc r e tio ninG r a ss—r o o ts ta xd e p a r tm e m . B a se do n th e r e se a r c h c o n d u c te d , w ew ill f in d an e wc眦ing p o in tto b in d a d m illistra tiV ed iscretio n .T h e a u th o r tries h a r d top u tc o u n t e n n e a su r e tor e g u la ted iscr e tio n 矗o mth ep e r sp e c tiV eo fth ese lf _ r e g u la tio no fa d m iIlistra tiv e o r g a n iz a tio n s,ino r d e r to m a k ed isc r e tio n p e r f o n llR m c tio n sa u th en tica lly .T h isp 印erc o n ta in s sixc h a m e r s. T h em a inta sk o fC h 印terI I嘶o d u ctio n is tod eterIIlin e th esc o p eo f th estu d ya n d r e se a r c hp e r sp e c tiV e . Ita lso cl撕fies th eb a ck 伊o u Ildo fth e se le c te dto p ica Ild r e se a r c h m e th o d s. A t th es锄etim e, itm a k e s aliter栅e r e v ie w o n th e b a S icm e o r yo f d i圩e r e n tw a y so f c o n tr o lreg 莉ingth ea d m in istra tiv ed isc r e tio ninC h in a .T h e se c o n dch 叩terc h o o se s F o sh a nO m c e , S A Ta sth em 旬o rr e se a r c hobject.T M sp a rrtcl撕fies itsm o tiV e, p r o cessa n d m e a su r e s inr e g u la tin ga d m in istra tiV ep en a ltyd iscretio n .C h a p te rIII f o cu ses o n t11e ef f ects o fth e in tem a lr e g u la tio no f a d m iIlistra tiV ep e n a ltyd isc r e tio nin F o sh a nO m c e , S A Tin m o r esp ecif ictem s.InC h a p te rIV , m ea u th o rex tr a cts廿lee x istin gp r o b le m sin th isr e f o n np r o cess.In C h a p te r Vth e a u th o rp r o V e sh isp o in tf r o m a c a d e m ic a n dem p ir ica lp e r sp e c tiv e . A tth e s锄etim e , h e a lso m e n tio n s m e c o u n te r n le a su r e tor e g u la te

 d isc r e tio n f r o mth ep e r sp e c tiV eo fth ese lf _ r e g u la tio no fa d m in istra tiV eo r g a n iz a tio n s.C h 印terⅥ,th ea u th o rsu m m a r iz e sth esu ccess如le x p e r ie n c e so fse lf _ r e g u la tio nin F o sh a n0 m c e , S A Ta n dp o in tso u t th e u n iV e r sa l v a lu e o f th ep o p u la r iz a tio no fF o sh a nO f 五c em o d einth e w h o leco u n try .K e y w o r d s:

 A d m in istr a tiV e P en a lt)r; A d m in is仃a tiV e D iscr etio n ; Im em a lI沁g u la tio n

 目录弓I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选题背景…………………………………………………………………1( 二)文献述评…………………………………………………………………. 2( 三)研究方法…………………………………………………………………10一、 佛山国税规制基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探索………. 12( 一)佛山国税规制基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动因…………………13( 二)佛山国税规制基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进程…………………16( 三)佛山国税规制基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措施…………………17二、 佛山国税规制基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成效分析………. 25( 一)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25( 二)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 增强执法公平…………………………………26( 三)强化执法监督……………………………………………………………27( 四)保障纳税人权利…………………………………………………………28三、 佛山国税规制基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剖析………. 29( 一)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仍存在认识误区………………………………。

 29( 二)在规制措施出台的过程中缺少行政相对人的参与…………………。

 30( 三)基层税务行政处罚实施机制成本较高…………………………………30( 四)忽视非正式制度的作用…………………………………………………32四、 佛山国税完善基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的策略探讨. 34(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自由裁量权规制的认识……………………………。

 34( 二)拓展公民参与规制措施制定过程的深度和广度……………………。

 37( 三)完善基层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制…………………………………。

 39( 四)加强非正式制度的建设…………………………………………………4 1结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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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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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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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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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参考文献……………………………………………………………………………. . 45后记…. . . …………. . . …………………. ……………………. . . …………. . …. . . …………. . . . . 48, ii‘l正三…. . . …………. . . …………………. ……………………. . . …………. . …. . . …………. . . . . 4苓

 C o n te n tsIn tr o d u c tio n ……………………………………………………………………………………………………11. B a ck g r o u n d ……………………………………………………………………………………………. 12. L iter a tu r eR e v ie w ……………………………………………………………………………………23. R esea r ch 】

 Ⅵeth o d s…………………………………………………………………………………. 10C h a p te rI. T h e E m p ir ic a lP r a c tic eo fr e g u la tin ga d m in istr a tiv ep e n a ltyd isc r e tio n in G r a ss—r o o ts ta xd e p a r tm e n tsinF o sh a no f n c e , S A T ……………………。

 121. T h eM o tiv a tio n ……………………………………………………………………………………。

 l32. T h eR e f o n llP ro cess…………………………………………………………………………. 163. T h eⅣ【ea S u r es………………………………………………………………………………………. . 17C h a p te r II. A n a ly siso f th e E f 代c ts o fr e g u la tin ga d m in istr a tiv e p en a l够d isc r e tio ninG r a ss- r o o ts ta xd e p a r tm e n tsin F o sh a nO f n ce, S A T …………………曼…251. Im p r o V in gth eQ u a li够o f A d m in istra tiV eP e n a lty ………………………………………252. Im p r o V in gth eE m c ie n c ya 11d F a im e sso f A d m in istr a tiV eP en a lty ……………263. S tr e n g th e Ilin gm eS u p e r v isio no nA d m in istr a tiv e L a w E n f o r c e m e m ……………274 . P f o te ct7 Ik p a y ers’ 融g h ts……………………………………………………. . 28C h a p terⅢ. P ro b lem s o fR e g u la tin gA d m in istr a tiv e P e n a l锣D isc r e tio ninG r a ss—r o o ts T Ia xD e p a r tm e n tsinF o sh a no f 矗c e , S A T ………………………………………. 291. M isu n d ersta n d in go f R e g u la tin gA d m in istr a tiV eP en a l哆D iscretio n …………. . 292. T h eA b se n c eo f A d m in istr a tiV eC o u n te印a n ’ s P a r r ticip a tio n ………………………303 . H ig hC o st o fIm p le m e n ta tio nM e c h a n ism o fR e g u la tin gA d m in is订a tiv eP en a ltyD isc r e tio n i11 G r a ss—r o o ts1kD ep a rtm en ts…………………………………304 . N e g le c to fth eE 艉ctso fIn f o rn la lC o n stra im s……………………………32C h a p t e r Ⅳ. T h e Im p r o V e m e n to fR e g u la tio no f A d m in istr a tiv eP e n a l锣D isc r e tio n inF o sh a no f lf ice . S A T ……………………………………………………………………. 341. T oC h a n g em eC o n c e p tio n so f th eR e g u la tio no f A d m in istr a tiV eP en a l够D iscr e tio n …………………………………………………………………………………………。

 342.T oD e V e lo pC itiz e nP a r tic ip a tio nin W id th a n dD ep thinR e g u la tio n

 D r a R in g ……………………………………………………………………………………………。

 373. T bC o m p le tea 11dP e r f e c tth eIm p le m e n ta tio nM ech a n ism …………………………394 . T bS tr en 班h enth e C o n str u c tio n o fInfo 衄a lIn stitu tio n s……………………………4 1C o n c h lsio n ……………………………………………………………………………………………………。

 4 4R e f e r e n c e s………………………………………………………………………………………………………4 5P o stscr ip t………………………………………………………………………………………………………. 4 8

 ( 一)选题背景引言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 “一部行政法的历史, 就是围绕强化自由裁量权与控制自由裁量权两种因素此消彼长或互相结合的历史” 。

 ④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都关注如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进入20 0 0 年后, 各级政府部门也逐渐重视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为行政部门规范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理论指导, 而行政部门自身的实践探索也为学术界的研究提供了丰厚的素材。税务部门掌握执行税法的权力, 税法赋予税务部门相应的行政权, 行政处罚权正是其中一项重要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以下简称《征管法》 )等法律法规集中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条件及程序, 由于税收立法水平有限, 且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及税收征管水平的差异, 法律法规很难通过“一刀切” 的方式给税务行政处罚设置同一标准或细化程序。

 因此, 为保证税务行政处罚权具有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符合各地执法水平及个案正义, 法律法规一般都赋予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基层税务部门尤其是县区局及其下属的税务分局, 承担者大部分税收管理职能, 自然也行使着大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由于立法过于原则化, 以及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影响,基层税务部门在依赖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容易出现滥用或不规范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如何在“僵化” 与“规范” 之间寻找一个自由裁量的“分割点” , 有效控制处罚自由裁量权, 约束行政权力, 成为税务机关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文章针对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以下简称佛山国税)规范基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进行深入探讨, 并结合相关理论对其存在问题及成功经验进行分析, 为今后规制措施的完善提出建议。

 通过对佛山国税这一个案的研究,试图为全国其他地区或其他行政机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实践提供参考。①袁曙宏:

 《行政处罚法的创设、 实施和救济》 , 中国法制出版社19 9 4 年版, 第7 l页。1

 基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部规制( 二)文献述评本文的论述重点在于基层税务行政处罚的内部控制, 着眼于税务机关自身通过各种手段约束或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 因此本节主要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各种控制理论进行述评, 力争全面系统地对这些理论进行介绍, 为整篇文章提供良好的理论支撑。1. 相关概念解析何谓行政自由裁量权, 学界并无一个统一的定义。

 19 8 3年出版的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 最早提出了行政裁量的定义, “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 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 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的, 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

 ” ㈨我国行政自由裁量理论中的通说认为: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 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②虽然各种定义并不完全相同, 但都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 行政自由裁量权性质上还是行政权。

 这就与司法自由裁量权或立法自由裁量权作了区分。

 第二,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由法律授予的, 或明示或默示。

 第三,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情况下, 可以依据自身的判断而选择或斟酌, 作出适当行为的权力, 是一种具有相当灵活性的权力。根据以上观点, 笔者认为, 基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基层税务机关( 包括市级、 县区级税务局, 镇、 街道的税务分局)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或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 在法律明示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 遵从法律目的和公正合理的要求, 对违法行为自行决定处罚与否、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处罚执行及相应的方式和时限的选择权。

 基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 基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基层税务机关享有的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处罚执法权。

 第二,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法律明示或默示的授权范围, 不能逾越或违背法律规定, 必须具有合法性。

 第三, 基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选择权, 给予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灵①王岷灿主编:

 《行政法概要》 , 法律出版社19 8 3年第1版, 第113页。②姜明安: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 载《法学研究》 , 19 9 3年第l期, 第4 4 页。2

 活运用的空间, 行使自由裁量需具有适当性和合理性, 否则, 这种权力具有滥用的可能。基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于以下各个环节中:第一、 事实认定裁量。

 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阶段, 是执法人员收...

篇八: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调研文章

dash; 50 — — 51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 双月刊 )

 2016 年第 4 期(总第 98 期)税务行政裁量权规制范围、方式及实践思考—— 以安徽省国税系统实践与探索为例◆ 李登喜

 ◆ 王凤彬

 ◆ 缪文彬内容提要:税务行政裁量权既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灵活处理实际情况,又有可能导致税务行政权力滥用、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法益,同时极易滋生腐败。文章从规制税务行政裁量权的实际必要性出发,以安徽省国税系统的实践与探索为例,就当前税务行政裁量权规制范围、方式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寻求规制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有效方法和实现路径,提出规制税务行政裁量权的建议。关键词:税务行政裁量权;规制;特别规则中图分类号:F812.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280(2016)04-0050-08近年来,税务行政裁量权规制问题被正式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税务行政裁量权既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灵活处理实际情况,又有可能导致税务行政权力滥用、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法益,同时极易滋生腐败。因此,在赋予税务机关行政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和控制。本文以安徽省国税系统的实践与探索为例,就当前税务行政裁量权规制范围、方式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寻求规制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有效方法和实现路径,提出规制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有益建议。一、税务行政裁量权规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尊重并吸收学界研究成果,在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有关指导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出,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职权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作出决定和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的权力。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将税务行政裁量权定义为,各级国税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自主决定并作出税务行政行为的权力。基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税务行政裁量权规制有五个方面“基本点”:第一,法律、法规、规章通过相关规定赋予了各级国税机关自主决定并作出税务行政行为的权力,即享有税务行政裁量权;第二,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是各级国税机关;第三,税务行政裁量权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第四,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不得突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的限制;第五,税务行政裁量权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作者简介:李登喜,男,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副教授;王凤彬,男,安徽省含山县国家税务局局长;缪文彬,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法规处副处长。综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具体规定,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规制范围主要包括:1. 税收核定管理行为。行政裁量权体现在对涉税行为的事实和性质认定方面,包括应纳税额核定、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个体税收定额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等。第一,应纳税额核定方面。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二,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方面。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三,个体税收定额核定方面。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第二条规定。第四,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方面。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 号 ) 第三条规定。2. 税务行政审批行为。在非许可类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全部取消后,也即税务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裁量权体现在行为方式、作出时限、许可结果的选择方面。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以及《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3. 税务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裁量权体现在是否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以及对情节轻重的认定方面。如,《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4. 税务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裁量权体现在行为方式以及作出时限的选择方面。在行为方式选择方面,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作出时限选择方面,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二、税务行政裁量权规制方式考虑到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复杂性,从 2009 年开始,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鼓励部分税收执法基础较好的地级市国税机关从完善制度设计和税收执法实践两个层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基本摸清了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关键环节、操作难点,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制度规定并顺利组织实施提供了实践基础并积累了有益经验。为了将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从2011 年 6 月份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着手统一相关制度规定,立足全省国税系统层面,统筹考虑各地执法实际,研究制定统一的配套规定。按照“先总后分”的思路,先后起草了《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安徽省国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多层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于 2013 年 3 月对外公开发布,分别自同年 5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起施行。该《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作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的一个“统领性”文件,在对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范围进行具体界定的同时,从总体上作了源头控制、规则控制、程序控制、裁量基准、案例指导等制度设计,并针对存在行政裁量权的税收核定管理、税务行政审批、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强制等税务行政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明确了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规制方式包含一般制度和特别规则两个层面。(一)规制税务行政裁量权的一般制度一般制度涉及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的一系列基本制度设计,包括源头控制制度、原则控制制度、裁量基准制度、程序控制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适用于所有税务行政裁量事项。换言之,只要税务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存在行政裁量权,那么这些税务行政行为均受其约束和规制。1. 源头控制制度源头控制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时,对相应税收执法权的行使主体、条件、种类、幅度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控制税务行政裁量权滥用的产生,防止出现税务行政裁量权过多、过滥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0 号)第八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

 — 50 — — 51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 双月刊 )

 2016 年第 4 期(总第 98 期)税务行政裁量权规制范围、方式及实践思考—— 以安徽省国税系统实践与探索为例◆ 李登喜

 ◆ 王凤彬

 ◆ 缪文彬内容提要:税务行政裁量权既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灵活处理实际情况,又有可能导致税务行政权力滥用、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法益,同时极易滋生腐败。文章从规制税务行政裁量权的实际必要性出发,以安徽省国税系统的实践与探索为例,就当前税务行政裁量权规制范围、方式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寻求规制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有效方法和实现路径,提出规制税务行政裁量权的建议。关键词:税务行政裁量权;规制;特别规则中图分类号:F812.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280(2016)04-0050-08近年来,税务行政裁量权规制问题被正式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税务行政裁量权既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灵活处理实际情况,又有可能导致税务行政权力滥用、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法益,同时极易滋生腐败。因此,在赋予税务机关行政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和控制。本文以安徽省国税系统的实践与探索为例,就当前税务行政裁量权规制范围、方式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寻求规制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有效方法和实现路径,提出规制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有益建议。一、税务行政裁量权规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尊重并吸收学界研究成果,在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有关指导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出,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职权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作出决定和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的权力。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将税务行政裁量权定义为,各级国税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自主决定并作出税务行政行为的权力。基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税务行政裁量权规制有五个方面“基本点”:第一,法律、法规、规章通过相关规定赋予了各级国税机关自主决定并作出税务行政行为的权力,即享有税务行政裁量权;第二,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是各级国税机关;第三,税务行政裁量权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第四,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不得突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的限制;第五,税务行政裁量权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作者简介:李登喜,男,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副教授;王凤彬,男,安徽省含山县国家税务局局长;缪文彬,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法规处副处长。综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具体规定,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规制范围主要包括:1. 税收核定管理行为。行政裁量权体现在对涉税行为的事实和性质认定方面,包括应纳税额核定、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个体税收定额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等。第一,应纳税额核定方面。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二,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方面。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三,个体税收定额核定方面。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第二条规定。第四,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方面。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 号 ) 第三条规定。2. 税务行政审批行为。在非许可类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全部取消后,也即税务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裁量权体现在行为方式、作出时限、许可结果的选择方面。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以及《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3. 税务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裁量权体现在是否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以及对情节轻重的认定方面。如,《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4. 税务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裁量权体现在行为方式以及作出时限的选择方面。在行为方式选择方面,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作出时限选择方面,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二、税务行政裁量权规制方式考虑到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复杂性,从 2009 年开始,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鼓励部分税收执法基础较好的地级市国税机关从完善制度设计和税收执法实践两个层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基本摸清了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关键环节、操作难点,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制度规定并顺利组织实施提供了实践基础并积累了有益经验。为了将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从2011 年 6 月份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着手统一相关制度规定,立足全省国税系统层面,统筹考虑各地执法实际,研究制定统一的配套规定。按照“先总后分”的思路,先后起草了《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安徽省国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多层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于 2013 年 3 月对外公开发布,分别自同年 5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起施行。该《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作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的一个“统领性”文件,在对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范围进行具体界定的同时,从总体上作了源头控制、规则控制、程序控制、裁量基准、案例指导等制度设计,并针对存在行政裁量权的税收核定管理、税务行政审批、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强制等税务行政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明确了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规制方式包含一般制度和特别规则两个层面。(一)规制税务行政裁量权的一般制度一般制度涉及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的一系列基本制度设计,包括源头控制制度、原则控制制度、裁量基准制度、程序控制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适用于所有税务行政裁量事项。换言之,只要税务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存在行政裁量权,那么这些税务行政行为均受其约束和规制。1. 源头控制制度源头控制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时,对相应税收执法权的行使主体、条件、种类、幅度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控制税务行政裁量权滥用的产生,防止出现税务行政裁量权过多、过滥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0 号)第八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

 — 52 — — 53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案例指导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建立案例发布标准,定期发布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的典型案例,以指导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税务机关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行案例指导制度,需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所发布案例的代表性。发布的税收执法案例是税务机关发生的典型案例,对税务机关今后处理类似情形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第二,所发布案例的规范性。发布的税收执法案例是经过严格筛选、精心编纂的案例,并以规范的...

篇九: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调研文章

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刘 冠 海

 内容提要:

 随着行政权的扩张和强化,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成为历史的必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利有弊, 关键是如何加以有效控制。

 本文结合税务行政处罚实践, 分析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探讨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指出了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了若干对策。

  关键词:

 税务

 处罚

 自由裁量权

 作

 者:

 刘冠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一、 先从“自由裁量权”谈起

 “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

 一词来自西方, 其大致含义是:

 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在法的实施过程中, 自由裁量权大量存在于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 司法自由裁量权不属本文讨论之列, 本文主要讨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 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 自行判断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的权力。换句话说, 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或一定范围内, 行政机关自己决定是否实施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或怎样实施某种具体行政行为。

  1 9 世纪以前, 欧洲各国的古典法治主义者均奉行“无法律即无行政”的原则, 行政机关很少有自由裁量权, 但到 20 世纪, 尤其是二战以后, 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迅速增长, 在我国更是如此。

  今天, 行政权的扩张和强化已成为无法抑制的潮流, 由此而产生的行政自由裁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同样不因人们的喜好或否定而在现实中消失。

 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是历史的必然, 科学的态度应该是承认它, 研究和适当地控制它。

 自由裁量并非一种有害的东西, 要一分为二地看, 正确地运用它,将能保证执法的合法性, 增加相应行为的合理性, 有利于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被执法者滥用, 则会给国家和公民利益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税务行政处罚中缺乏确定规则羁束的行政自由裁量, 在一定程度上与税收法治精神相背离。

 税收法治原则的确立旨在保证税收法律关系的连续性、 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使纳税人可依赖预先知晓的税法行为规范设计自己的行为, 避免对自身不利的后果, 而行政自由裁量却是一个其最终结果难以预先确切知晓的过程。

 既然人类自近代以来始终崇尚法治、 反对人治, 为什么我们又必须正视和承认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呢?

 首先, 这主要是由税收法律规范本身的特性决定的:

  第一, 税收法律规范制定者认识能力的限制使其无法预见未来社会可能会发生的所有情况, 这就使法律规范不能完备无遗, 不能规定一切细节, 把所有的问题都包括进去。

 比如, 首次制定《税收征管法》 时对于电子申报、 税控机的推广等问题就不可能考虑进去。

  第二, 税收法律规范以语言为载体, 但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语言环境的不同, 以及人们由于认识结构、个人经验及利益的不同, 对同一税收法律规范就会持不同的理解; 有时, 立法出现失误, 所用表述与立法本意不符, 更会导致法律规范的歧义或冲突。

 比如, 对于新《征管法》 第 64 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中“虚假”一词的理解, 一般理解为纳税人编造的计税依据低于实际计税依据, 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但是编造的计税依据高于实际计税依据时, 是否属于 “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而进行处罚?

  第三, 税收法律规范是一种不可以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 法律规范的稳定性确保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亦使纳税人有规可循、 有矩可蹈; 但是, 这个特性又使它与变动不定的社会经济生活之间具有内在的矛盾, 税务机关在遵守既定税收法律规范的基础上针对某些特殊问题有自由裁量权, 这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个必要补充。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 主要执法依据——《税收征管法》 的修订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现行《征管法》 (2001 年修订)

 的出台更是多方努力的结果, 因此, 在一次修订到下次修订之间的时间里, 对于《征管法》 条文中的一些不确定的规定, 就只能由税收执法机关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适用。

  其次, 税收行政解释的大量存在决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在我国, 行政解释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另一种是同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目前, 税收行政解释绝大多数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 基层各级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者, 在具体应用税收法律规范的过程中, 不可能就每一个法律问题都请示有权解释的行政机关作出说明和解答。

 实际上, 他们在把抽象的税收法律规范与千姿百态的案件联结起来的时候, 自然地对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和理解。

 这里有一个典型的例子:

  某公司 2004 年共计提应付工资 80 万元, 结果实际发放 50 万元, 剩下 30 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未作调整, 仍放在帐上。

 2005 年地税机关检查中发现了该问题, 公司会计辩解说由于自身缺乏经验, 对财务制度不熟悉, 并非故意少缴税, 最后地税机关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 第 63 条“……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 少列收入, ……是偷税”, 将其定性为偷税并作出相应处理。

  这里, 该地税机关的定性行为其实就是一种解释, 只是基层执法机关及执法者的解释, 没有有权机关行政解释的即时效力的和权威性, 因而不怎么重视。

 但是, 应用法律就必须理解和解释法律这一点是不容否定的, 而且, 如果不存在复议、 诉讼等情况, 该地税机关的处理决定生效, 其中有关解释不就成为有法律效力的了? 所以, 必须承认各级基层税务执法机关及执法者在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解释权。

  三、 税务行政处罚中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考虑的因素

 税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它的分析将有助于对税务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在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情况有较具体的理解。

  当税务行政执法者在自由行使自己的处罚裁量权时, 我们如何确信他们自由裁量的处罚决定是公正的呢? 行政法领域发展起来的针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原则, 可以给予我们启示。

 “合理性”是一个灵活的概念, 它要求充分考虑复杂多变的情景。

 它并不绝对要求执法者必须考虑哪些因素, 而是要求执法者考虑某个因素是可以说服人的, 执法者考虑甲因素优于乙因素应有其道理可言。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 税务机关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该适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

 税法律规范的确定和不确定含义。

 英文 discretion 的另一层含义是:

 谨慎、 考虑周到。

 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 必须持有一种审慎的心态。

 以语言为载体的法律规范相对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来说, 固然有其相对确定的涵义, 但在绝对意义上讲都是不确定的。

 因此, 税务机关在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时, 应当自觉地辨别规范通常的明确含义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含义。

 这里举一例税务处罚案件说明之:

  2004 年 5 月, 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鑫源房地产公司采取设两套帐(主管地税机关曾就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帐簿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 )

 的手段隐匿商品房销售收入, 共计偷税 76,000元。

 经过调查核实, 稽查局对鑫源公司作出了处理决定:

 1 、 根据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 60 条的规定,认定其“未按规定设置账簿”, 罚款 1 000 元; 2、 根据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 63 的规定, 认定其隐匿收入构成偷税, 追缴所偷税款 76,000 元, 并处以一倍罚款 76,000 元。

 鑫源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 向市地税局申请复议, 市地税局以稽查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为由, 决定撤销其第一项处罚决定。

 此案的焦点是对“一事不二罚”原则的理解, 即何为“一事”; 何为“二罚”? 迄今仅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对“同一违法行为”的理解, 何为“同一违法行为”? 现实中有不同理解:

 一种理解是指违反一个法律规范的行为, 另一种理解是指同一行为主体实施的只能构成一个完整行为过程的违法行为。

 当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须遵守的有关法律原则的具体规定存在两种以上的理解时, 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就应该认识到该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之规定的含义是不确定的, 由此意识到处罚决定的关键问题需要自由裁量, 需要谨慎周密地衡量许多因素, 而不能仅仅从强化执法或增加罚款等自身因素来考虑。

  (二)

 法律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意图。

 当法律规范出现歧义时, 一些国家行政执法实践逐步积累起来的法律解释技术和规定, 往往指示执法者从立法意图(包括立法目的)

 上去寻求比较合理的理解。

 分析立法意图首先要从法律文件的序言、 标题、 标点符号、 解释性条款、 目的性条款等法律自身的内容出发, 然后结合法律文件本身内容运用历史解释、 逻辑解释、 类推解释、 当然解释、 系统解释、 限制解释等一系列手段、 方法, 综合考察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合理含义。

 以上案例中, 《行政处罚法》 的立法意图就十分明显,即“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市地税局正是本着“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个目的, 减轻相对人的处罚负担, 避免重复处罚, 而选择了前面所述两种理解中的第二种, 认定鑫源公司的行为为“同一违法行为”, 并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撤销了稽查局的第一项处罚决定,选择其较重的一项给予处罚。

 其实在刑事处罚中, 有时也会出现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形 (想象竞合犯)

 ,此时人民法院通常可以采取在数个罪名中择一从重的方法处理, 即类似于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

 (三)

 法的一般原则和法理。

 法的一般原则虽然是不成文规则, 但它们与成文法律一样有效, 在成文法律没有规定时, 税务机关只能根据法的一般原则, 决定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原则有: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民主原则、 保障自由、 平等、 竞争原则、 行政行为不溯及既往原则、 行政机关采取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不能超过达到合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原则等。

 本案中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也曾考虑过“一事不二罚”的问题, 在复议过程中稽查局提出辩解:

 鑫源公司应存在两个违法行为, 一个是违反《征管法》 第 60 条的未按规定设置帐簿的行为, 且该行为已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 另一个是违反《征管法》 第 63 条的偷税行为, 对该公司的两个违法行为不能放纵任何一个, 必须都给予处罚, 考虑稽查局对《行政处罚法》 第 24 条的理解及严格执法的目的, 并由此而作出的处罚决定, 自然有其理由。

 但如果以法的原则和法理为立足点, 变换一个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 稽查局是否还会作出原处罚决定呢?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关键是遵循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适当考虑”, 其含义就是权衡冲突, 本案中稽查局作出原处罚决定时奉行的严格执法、 违法必究的原则与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采取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不能超过达到合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原则发生冲突, 这时稽查局就应权衡法律秩序与个别正义的冲突, 作出自己认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此处强调权衡的原因在于, 法的原则与法律规范不同, 当两条法律规范彼此冲突时, 通常而言, 根据法律体系另外提供的效力等级规则, 其中一条就不能是有效的法律规范。

 而原则是行政执法者倾向这一行为模式或另一行为模式的理由, 它具有法律规范所没有的力量和重要性, 极易发生冲突而不存在一方压倒另一方的强有力的理由。

 因此, 在实际税务执法工作中, 当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两个以上互相冲突的原则时, 税务机关就必须慎重地衡量各方相对力量的强弱, 如此获得的裁量决定虽然不能断言是正确的, 但可以肯定它是比较合理的, 而不是随意、 武断的。

  (四)

 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时, 应适当考虑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这对税务执法人员而言, 是一件棘手而又神圣的事, 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是一个社会在一定时代普遍接受的某些正义观念, 是对社会上利益分配现实的看法, 而法律则是调整现实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的控制器, 两者相互联系、 相互影响, 当法律规范过分概括或模糊时, 税收执法者应能动地借助社会正义观念, 否则, 行政处理决定就会因其价值的弱化而在民众中失去权威性。

 本案中主要争议之处在于对“一事不二罚”原则的理解, 而“一事不二罚”原则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

 社会上对同一违法行为, 数个行政机关分别处罚或同一行政机关多重处罚的情况较多, 不利于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也不利于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甚至有的执法部门因利益驱动, 打着依法行政、 严肃执法的幌子, 滥施处罚, 严重损害行政执法机关形象。

 因此, 税务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处罚决定时, 还应当结合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判断其裁量结果是否与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 带有最大普遍性的正义观相符。

  四、 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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