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退换协议5篇住房公积金贷款退换协议 编号: 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协议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丙方(受托方): 经友好协商,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退换协议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退换协议
: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丙方(受托方):
经友好协商, 甲、 乙、 丙三方就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下称“还贷委托提取”。“公积金”仅指按规定可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相关部分, 下同)
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同意授权丙方将贷(还)
款信息、 数据按月提供给乙方用作还贷委托提取依据; 乙方承诺对上述信息、 数据进行保密, 并保证用于本协议指定用途。
甲方办理还贷委托提取的贷款账户的还款方式必须为委托扣款, 且甲方必须在丙方开设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
二、 甲方委托乙方于每月十九日(遇节假日提前)
提取公积金。
甲方有共同还款人的, 乙方依申请使用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时间先后为序提取, 提取总额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
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提取的公积金划转至甲方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
乙方首次提取年月为
年
月。
乙方提取的前提是甲方上月发生实际还款情况。
三、 每月还贷委托提取金额以丙方提供的甲方上月实际还款额为限, 具体计算办法为:
甲方按规定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公积金可用金额大于或等于上月实际还款额的, 按上月实际还款额提取; 小于上月实际还款额的, 按可用金额提取。
四、 借款人及其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含配偶)
在还贷委托提取期间不得再以购房为由提取公积金。
五、 还贷委托提取期间, 甲方如出现公积金账户按规定被冻结的情况, 乙方自动停止为该人办理还贷委托提取。
六、 还贷委托提取期间, 如甲方办理还贷委托提取的贷款账户的每月还款方式由委托扣款(系统自动扣款)
变更为柜台还款, 还贷委托提取暂停操作。
七、 还贷委托提取期间, 甲方应关注其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 在还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补足。
八、 还贷委托提取期间, 因甲方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注销等原因造成还贷委托提取资金无法到账的, 相关后果由甲方承担。
九、 还贷委托提取期间, 甲方如需调整每月还贷额, 应直接至丙方办理相关手续。
十、 甲方在签订和解除本协议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
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错误信息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造成后果的, 由甲方负责。
丙方应按规定审核甲方所提供的材料, 将相关信息当场准确输入计算机系统, 并将纸质材料存档集中管理备查。
乙方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督促丙方将所提取的公积金准确按时划入甲方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
十一、 还贷委托提取期间, 相关政策如有变化, 乙、 丙方应在公共媒体和服务场所及时公布, 并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 还贷委托提取期间, 甲方需终止委托还贷的, 应当凭本协议身份证、 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至丙方办理终止手续。
十三、 乙方在收到丙方系统传输的上月实际还款额为零且贷款余额为零的信息时, 即时终止甲方的还贷申请。
甲方至乙方办理了还贷计划终止手续的, 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四、 该协议中涉及乙方、 丙方名称发生变化的, 不影响本协议继续执行。
十五、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内容未及之处由各方协商解决。
十六、 本协议附件《甲方及其贷(还)
款账户的基本情况》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 乙、 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及其贷(还)
款账户的基本情况
一、 甲方基本情况 姓名(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账号:
联系地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姓名(配偶)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账号:
联系地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姓名(直系亲属)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账号:
联系地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姓名(直系亲属)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账号:
联系地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姓名(直系亲属)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账号:
联系地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姓名(直系亲属)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账号:
联系地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二、 贷(还)
款账户基本情况 □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
□商业贷款
1、 贷款银行:
2、 贷款户名:
3、 公积金贷款账号:
商业贷款账号:
4、 甲方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
开户行:
银行
分(支)
行
户
名:
账号(卡号):
篇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退换协议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建)房贷款 即还即提委托提取业务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_____(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配偶)(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了方便本市行政区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依据《玉林市商业住(建)房贷款即还即提委托提取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本人携带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在广西区婚姻查询系统查到的除外)、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号等商业贷款唯一要素信息(每个商业银行唯一要素信息不同,具体按中心要求提供)申请办理,并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错误信息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甲方签订《职工商业住(建)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查询贷款信息授权书》。
3、甲方委托乙方按照以下条款提取:
逐月委托提取。甲方委托乙方每月成功获取到贷款银行数据的第二天(遇节假日顺延),按照《办法》的规定提取甲方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并划转到相应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4、委托提取期间,甲方的还款义务发生变化的,须在还款义务发生变化之日起至最近一次委托提取约定提取日前,及时到乙方办理委托终止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5、委托提取期间,甲方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委托提取期间,甲方需终止本协议的,须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及本协议到乙方办理注销手续。
7、委托提取期间,甲方应保证协定划转银行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如因状态异常导致委托提取失败的,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还应关注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不足时及时补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确保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录入无误。
2、乙方提取资金的顺序为:先借款人后配偶。
3、乙方须在每月成功获取到贷款银行数据的第二天(遇节假日顺延),按照《办法》的规定提取甲方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并划转到甲方相应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4、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当月起,按照《办法》的规定实施提取资金划转。
第三条
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现时委托提取关系终止: :
1、实施商贷即还即提委托提取期间,甲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或注销的; 2、甲方商贷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 3、甲方已解除委托提取协议的。
甲方(签名并盖手指印)
乙方: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_______(借款人)
_______(配
偶)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公积金中心各留存一份。
篇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退换协议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收回和办理结算。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或购、建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 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比例; 3.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5.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6.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 7.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及配偶,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
借款人可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价款,不足部分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贷款,但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款。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 30 年,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九条
管委会应根据当地房价收入比及住房公积金可使用资金规模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夫妇双方的月收入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首期付款证明; 5.属异地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 6.购买一手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无法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
房合同的,管理中心应通过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核实;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契税完税凭证; 7.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村镇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8.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9.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10.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与资料。
第十二条
贷前调查、评估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开展贷前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
1.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及配偶信息; 2.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查看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重点查验住房公积金是否正常足额缴存,账号、姓名是否与借款人提供的情况一致等; 3.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5.所购期房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申请贷款年限是否超过借款人及配偶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7.抵押、质押、阶段性保证是否足额有效。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 8.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应超过 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 9.对于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应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2)开发商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销售情况及其他不良信誉情况; (3)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情况(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不规范的市州,还应审查所购商品房建筑进度是否达到本条第 5 款的要求; (4)对于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还应调查开发商的担保能力。即商品房预售率、财务经营状况、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贷款抵押等情况; (5)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银行开户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等情况; (6)项目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部门对调查部门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住房消费的真实性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批人审批,审批人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 1.管理中心同意贷款的,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含抵押、质押、保证合同)。
2.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止付登记手续。
3.根据借款合同及完成担保手续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抵押权属证明或质押权利凭证、单位和个人担保证明文件等),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通知书以转账方式将款项划入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经管理中心批准,手续齐备后,交于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贷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第十七条
抵押 抵押贷款指管理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管理中心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1.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必须将住房现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2.抵押物为一手房的,其现值应根据购房合同或协议注明的购房价进行确定;抵押物为二手房的,其现值应在房屋评估价值与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应纳税基数两者中取低者进行确定。
3.以已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办理预抵押登记;以共有住房设定抵押的,应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携规定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
5.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对抵押的房产,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产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6.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管理中心应定期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7.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本息清偿后,管理中心应通知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十八条
质押 质押贷款指管理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管理中心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1.可用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
2.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必须核实证券的真实性,并办理止付登记手续;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3.管理中心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的有价证券交付管理中心,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有价证券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4.管理中心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有价证券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有价证券灭失或毁损的,管理中心应承担民事责任。
5.借款人用于贷款质押的国债或定期存单先于贷款到期时,管理中心可与质押人协商,按期兑现,并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偿还其所担保的贷款本息;也可将质物转存或提供新的抵押担保物。
第十九条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指管理中心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1.在所抵押的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后,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
2.采用本贷款担保方式的,管理中心应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时签订借款合同。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信用卡或储蓄存折到受委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2.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管理中心与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从其存款户或工资中代扣偿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还款法。
第二十二条
经管理中心同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清全部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下降,可能影响按时还贷时,应在 10 日内及时报告管理中心。对不按时报告的,将其记入管理中心建立的不良信用档案。借款人与售房人合伙虚构购房事实,骗取公积金贷款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贷款外,还应将其记入管理中心建立的不良信用档案,并将售房人欺诈骗贷情况通报其开发资质管理部门。
第七章
借款抵押、质押、担保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借款合同,须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经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应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因拆迁、火灾等原因灭失或不复存在时,借款人应向管理中心申请置换抵押物,重新办理抵押手续、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相关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阶段性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第八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所得款项清偿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1.保证人违反保证担保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管理中心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保证人、新抵押物或新质物的; 2.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 6 个月或累计 12 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超过借款年限 2 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4.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5.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6.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7.借款人有损害管理中心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所得款项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退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审议批准,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家、上级主管部门若出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5 月 1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止。
AA 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根据《AA 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
篇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退换协议
公积金贷款指南2014核心内容:
本文将为您介绍 2014 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具体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步骤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等内容。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 仅供参考。
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 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
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
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 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授权书》 上签字。
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 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
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 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 , 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三)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
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 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 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 确认。
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 在担保审核通过后, 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 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 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 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
完毕相关手续后, 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四)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 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 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抵押人、 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 《借款合同》 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
(五)银行放款
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
(六)按月还款
借款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 的约定, 按月进行贷款的偿还。
二、 住房公积金贷款步骤
1、 进行交易房屋评估、 确定贷款金额、 期限和还款方式 、 进行交易房屋评估、 确定贷款金额、 双方拟交易房屋(抵押物)的价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交易双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中心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 双方交易价格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对 职工拟申请的贷款金额及期限进行预审, 并向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贷款金额及期限预审确认表》
。
2、 贷款需求备案 、 准备申请二手房贷款的职工应提交《借款人(配偶)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一式三份)和交易 前的《房屋所有权证》 的原件及复印件, 由业务人员审核确认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正常, 该职 工(配偶)工资收入证明是否真实、 规范。
3、 选择贷款担保方式,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阶段性保证加抵押、 抵押两种,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 选择。
选择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 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且房屋他项 权证交受托银行收妥之前, 由借款人选定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选择抵押方式办 理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所购住房应在贷款放款前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房屋他项权证交由受托银行保管。
4、 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办理自筹资金交付、 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领取房屋评估报告 、 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办理自筹资金交付、 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自筹资金交付的方式交易双方, 既可在担保公司(受托银行)见证下交付, 也可选择由受托银行监管支付。
5、 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包括房屋评估报告 、 填写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 包括房屋评估报告 ,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 包括房屋评估报告) , 选择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 可由担保公司代借款人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选择 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 由借款人本人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6、 银行放款随着银行贷款利息的逐渐提高以及首套房贷的利率优惠取消, 购房采用商业贷款利息成本相比住房公 积金贷款越来越高。
如果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采用公积金贷款是最划算的办法。
7、 审核、 审批 、 审核
8、 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
三、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资料
1.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 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3)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4)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 30% 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6)用于担保的抵押物、 质物清单、 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 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7)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 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 借款人可通过按揭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1.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 银行及时受理审查, 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2.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 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3.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 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 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 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4.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 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 以有价证券质押的, 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2.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二手房办理是以所购住房做抵押担保, 在提供上述资料基础上须补充以下资料:
(1)卖方身份证、 户口簿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
(5)由区级以上房产交易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可到受委托银行办理。
3.单位集资建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单位集资建房由单位集中办理, 集资建房单位在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复;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材料审批通过后, 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集资建房单位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订 《协议书》或《担保合同》 。
篇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退换协议
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甲方: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
(开发企业)
丙方:
(委托银行)
为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住房消费,根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揭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作原则 三方坚持诚实信用、平等互利、依法经营的合作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甲方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购买乙方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的座落于
,项目名称为
的商品房购房人,发放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贷款手续按《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保证金管理 一、乙方经甲方审核认定为:(
)
1、暂不缴纳保证金;
2、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二、乙方同意按照贷款总额的
%交纳保证金,开户银行名称为
,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在乙方为购买人办妥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实现房屋抵押登记前,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作为偿还甲方向购房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按揭贷款的还本付息保证。
第四条
甲方承诺 一、对乙方推荐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甲方在收到经丙方受理、审核后上报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于 2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二、如甲方贷款资金不足,实行公积金贷款计划控制,甲方委托丙方将贷款金额和放贷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承诺按告知确定的时间,及时委托丙方将贷款全额划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内。
三、若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未及时还款发生逾期,在乙方履行保证责任后,甲方支持、协助乙方向借款人追索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若乙方代借款人偿还全部欠款,甲方保证将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乙方。
四、如在按揭合作期间,甲方认为乙方开发的楼盘出现风险或出现潜在风险,甲方有权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10%追加保证金或终止按揭合作的方法规避风险。
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后,甲方将对乙方所按揭楼盘进行跟踪管理,直至按揭楼盘全部转为现房抵押。
第五条
乙方承诺 一、乙方保证所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法、合规,及时完备各项手续,按时完成预售房的建造、交付。
二、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与购房借款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和首付款证明的真实、有效、合法。
三、甲方派专人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和销售情况进行了解时,乙方应如实提供,积极配合。
四、乙方必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在职职工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协助、配合做好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收集贷款资料等工作。
六、乙方应在丙方设立发放公积金按揭贷款账户,账户号为:
。
七、乙方对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保证合同》;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从甲方向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之日起,至乙方为购买人办妥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实现房屋抵押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交给丙方保管之日止。
八、乙方保证在甲方与购房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后,及时办理预抵押房产的预告登记工作。
九、乙方保证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的交付之日起 3 个月以内,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抵押权证,并将所有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房屋抵押权证交丙方收存,确保贷款抵押物的落
实,房屋抵押权证交丙方收存后,乙方的担保责任随之解除,否则不得解除对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担保责任。
十、乙方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的交付之日起 3 个月以内,未落实房屋抵押权证的,甲方按照贷款总额的 10%向乙方收取保证金,待保证金到位后,甲方按照协议要求,进行放款。
十一、借款人未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按揭保证期内乙方应积极履行对到期未还贷款的催收义务,并负责对经催收后未还贷款的还款,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提起法律诉讼。
十二、按揭贷款合作期间,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的培训、指导及监督检查,按月提供会计报表、预售楼盘销售报表,及时反馈企业财务和开发项目情况。
十三、若发生借款人在乙方阶段性保证期间要求退房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甲方与购房人(借款人)约定贷款处理方式后,再办理退房手续,否则由此造成贷款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四、乙方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等重大变故或将房屋开发建设权转让他人等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情形时,必须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甲方,在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乙方必须履行保证责任。
十五、购买现房进行公积金按揭贷款的,乙方应在贷款发放后 2 个月内,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抵押权证,并将所有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房屋抵押权证交丙方收存,否则甲方将
停止对该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并保留追索权。
十六、按揭贷款合作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或终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停止对该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并保留追索权:
(一)出现管理混乱、违法经营、资金短缺、抽资或减资的;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提取虚构证明材料的; (三)预售楼盘停工已达 3 个月或预售楼盘出现滞销的; (四)存在金融欺诈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 (五)超过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的交付之日 6 个月,乙方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抵押权证的; (六)预售楼盘已经出现烂尾或存在明显的烂尾迹象的。
第六条
丙方承诺 一、对乙方推荐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揭业务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保证在收妥购房人全部资料之日起及时报甲方审批,并在收到审批结果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乙方。
二、做好借款人贷款资料的初审工作,及时办理贷款资金入账、登记台账等手续。
三、协助办理所购商品房预抵押权登记,并向甲方出具所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
四、借款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合
同》生效之后,按照该合同约定划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及时将购房人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内。
五、乙方保证期间内,如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丙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做好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六、借款人所购房屋竣工交付并办理房屋抵押权证交丙方收存后,丙方协助及时将保证担保贷款转抵押担保贷款,并将《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在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扫描。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甲方根据公积金政策调整情况,经与丙方协商一致,有权终止本协议;丙方根据银行政策调整情况,经与甲方协商一致,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丙方终止本协议,需提前 30 天通知乙方。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纠纷解决方式 三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协议时间 本协议生效时间自签订之日起至该楼盘售罄并乙方为购买人办妥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实现房屋抵押登记,且将《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交给丙方保管之日止。
第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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