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演讲稿4篇

时间:2022-11-16 14:25:06 来源:网友投稿

预防职务犯罪演讲稿4篇预防职务犯罪演讲稿 文档仅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改正。 •第一讲 人民检察院简介•第二讲 职务犯罪概述•第三讲 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预防职务犯罪演讲稿4篇,供大家参考。

预防职务犯罪演讲稿4篇

篇一:预防职务犯罪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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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讲

 人民检察院简介 • 第二讲

 职务犯罪概述 • 第三讲

 银行系统职务犯罪 • 第四讲

 检察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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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讲

  人民检察院简介

  右玉县 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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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 地位

 · 检察机关主要职权

 · 检察机关的管辖权

 · 检察机关体制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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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 第 129 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即: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

 《宪法》第 133 条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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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察机关主要职权

 ▲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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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域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犯罪案件, , 也就是犯罪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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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部署:

 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明确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四、检察机关的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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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讲

  职务犯罪概述

 右玉县 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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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3 3 月8 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就是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充分肯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反腐倡廉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今年的反腐力度空前加大。

 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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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全党动手

 ※

  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

  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

 ※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

 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反腐语录:

  一、我国 《 刑法 》 对职务犯罪的界定

  1、职务犯罪的概念: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2、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银行系统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贿赂犯罪:常见的有: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等。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5个罪名。常见的有: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常见的有: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3、报复陷害罪等等。

 以上犯罪均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银行系统的职务犯罪主要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类经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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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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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百八十三条 【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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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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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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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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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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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讲

 银行系统的职务犯罪

  右玉县 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

  银行是金融管理货币资金的行业,干部员工整天与现金、票据打交道,责任重大。银行工作的特殊,其工作人员既有各岗位各职级相关职责及权利,同时又存在各岗位各职级人员利用职务进行非法活动的土壤。

  近几年来,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日趋猖獗,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给国家财产和银行信誉造成了直接的损害。因此,在预防高科技、高智能犯罪的同时,仍不能忽视职务犯罪的发生。

 ( 一) 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 特点 1 、从犯罪类型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两类职务犯罪占绝对比例,发案率较高。

  贪污案件犯罪行为人多为具有一定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经管单位帐目、钱款的财务人员,拥有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他。

 们利用手中的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大肆进行贪污犯罪活动。

 贿赂案件表现为典型的权钱交易,集中体现了公共权力行使的不规范、不公开和不公正,而犯罪者往往是掌握大权的公司老总、部门领导,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影响也更为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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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从案犯文化层次、年龄结构上看,涉案人员文化层次较高,年纪较轻。从犯罪主体年龄结构上看,各年龄阶段的人员都有,尤以70 后、80 后年龄段人员的犯罪比例最大。

  

 3 、从发案单位和人员岗位上看,银行系统基层单位发案较多,部门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作案多。

 

  银行系统的支行、储蓄所等基层单位是发案的重灾区。从犯罪人员的岗位和职务来看,主要是会计员、出纳员、储蓄员、信贷员、储蓄会计等普通工作人员;基层银行行长、副行长、会计股长也多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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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从犯罪手法看,呈多样化、隐蔽化、智能化趋势。

 随着银行系统的办公现代化,犯罪手段也由传统的涂改单据、做假帐逐渐向技术型、智能型发展。金融犯罪多属智能犯罪,其犯罪手段呈多样化的特点。

  一是空存骗支,即伪造存折和凭证,套提现金;

  二是偷支储户存款;

  三是直接盗窃银行库款;

  四是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

  五是利用电脑打印储户取款单据,私吞储户存款;

  六是利用贷款审批权,索要和收受贿赂。

  从涉案金额来看,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数额较大,一般都有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上千万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犯罪分子贪婪拜金的心态。从查办的犯罪案件来看,贿赂犯罪占立案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主要发生在贷款审批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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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从犯罪形式看,窝案、串案比较突出。

 随着银行业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单独作案难度增大。共同联手作案增多,有的是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牟利;有的是内部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共同策划、里应外合、共同作案。

 如:2012 年,江苏省建湖县农业银行挪用公款“窝案”,多名银行员工涉嫌职务犯罪、票据诈骗等罪名的案件,作案者包括分理处员工张俊豪、洪文生等人,以及非银行工作人员徐海魂,涉案金额达3000 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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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段

 1 、利用审批贷款的权力收受贿赂

  案例1:宋某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信贷管理处副处长和房地产信贷处处长期间,利用审核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相关企业及上海刚泰集团公司贷款申请的职务便利,收受农凯集团董事长和刚泰集团副总裁给予的财物共计104万余元。而史某担任某银行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清理不良贷款的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单位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总公司上海公司给予的好处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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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贪污挪用客户储蓄存款

 案例2、张某在担任上海市邮政公司奉贤区邮政局洪庙邮政所邮政储蓄员期间,利用经办邮政储蓄存款收付和经办支票解付业务的便利,先后偷支该所多名储户存款共计20余万元,并擅自截留客户支票内资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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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借负责基建之机收受贿赂

 案例3、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机构管理处发展科副科长常某,利用负责网点布局、装修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单位本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丁某赠送的贿赂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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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采用假发票套现侵吞国有资产

  案例4、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西藏南路支行行长叶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发票以及违规凭发票多报套取现金的手法,侵吞国有财产达7.9万余元。同时,叶某在国有银行改制后,利用职务便利,继续采用虚假发票套取现金手法,将本支行的12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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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利用保管现金的便利挪用公款

  案例5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徐汇区枫林支行综合柜员谢某,负有办理本、外币对公、储蓄、银行、银行卡、中间业务等门市业务及会计核算,并妥善保管领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及时上缴超限额部分现金的职责。谢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其保管的银行库...

篇二:预防职务犯罪演讲稿

职务犯罪演讲稿 4 4 篇

  篇一:关于预防职务犯罪主题演讲稿 2 篇

  关于预防职务犯罪主题演讲稿 2 篇

  篇一:预防职务犯罪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参加市里组织的预防职务犯罪演讲比赛我演讲的题目是《让生命和使命同行》

  在当前的经济大潮中我们是头顶国徽、肩扛红盾的“经济卫士”代表国家对市场秩序行使着监管执法的权力我们的职责是神圣的我们的岗位是光荣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是我们每一个政府执法人员必须时时牢记的事情预防职务犯罪是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上遏制执法腐败的治本之策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形象

  我们作为工商执法人员都在代表国家对市场秩序行使着监管执法的权力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我们的管理对象人多、

  面宽我们的职务行为关乎经济秩序的好坏关乎政府的形象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将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

  在当前经济社会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和权力举足轻重在办理行政许可的时候、在收取市场管理费、个体户管理费的时候在行政处罚的时候执法人员都可能会面对金钱、物质美色等种种诱惑如果经不起这些诱惑就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获取享乐从而出现打假放假、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等现象不但给人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使自己在不知不觉中滑向犯罪的深渊身陷囹圄使一个美满幸福的家支离破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面对诱惑我们必须坚守使命警钟长鸣

  朋友们我们是政府执法人员我们肩负着国家的嘱托、人民的期望;我们有稳定的收入、美满的家庭我们各自拥有一片天地:青春溢彩如日中天夕阳灿烂但是懈怠、贪欲可能使这一切毁于一旦“天堂”和“地狱”也许就在一念之间我们要热爱我们的事业珍惜自己的生活从小事做起把握好自己远离职务犯罪不让国徽蒙尘不使红盾褪色活得潇洒活得灿烂!

  面对各种意识形态不要忘记自己是一名党员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共产主义道德观注定了我们一生的追求:那就是为共产主

  义事业奋斗、为党和人民的利益奉献孔繁森三次赴藏情洒高原;白云秉公执法党和人民的利益牢记心间这是我们身边的楷模我们的典范

  面对自己的职责岗位要兢兢业业依法行政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要管住自己的手和嘴不贪不沾不吃请、不受贿要象“优秀工商干部”、

 “革命烈士”胡学勤那样执法如山临危不惧勇于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英勇献身

  朋友们在现实生活中没有那么多轰轰烈烈实现自己的理想要从平凡的生活和细微的小事做起“莫以恶小而为之,莫以善小而不为”从贪官们的腐败经历来看往往是从几瓶酒、几条烟、几百块钱开始走向违法犯罪的不归路今年春天我们在某商场查获了一批假冒化妆品准备立案查处第二天商场就派人要求到饭店“坐坐”并给每人带来一张面额不菲的购物卡被我们当场拒绝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面对光怪陆离的社会现实我们要把握住自己做到“拒腐蚀永不沾”确实目前的别墅、汽车、名牌服装等对我们工薪族是一种诱惑更是可望不可及的奢望;有时甚至应付人情来往、供孩子上学都会捉襟见肘但是,我们一定要守住自己心灵中的“阵地”守得住寂寞我想大家都知道经常说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其实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是《杂阿含经》中有名的偈语原意是宗教家告诫修行的人:外魔易除心魔难防修行的功夫每增高一尺魔王所设置的障碍就增高一丈必须保持正念警惕各种外界的诱惑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职责和职业道德“每日三省吾身”远离职务犯罪

  “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这已成为国际法学界的共识这是因为“国家权力的本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和恪尽职守只靠个人品格作保证是脆弱的应当对国家权力的运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有一套完备、有效的监督制度”近年来全市工商系统在加强廉

 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上采取了各种有效的措施:系统内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商业务完成情况一块来考核;制定了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制度体系为预防职务犯罪织就了一张“铁网”;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对职工进行春风化雨般的教育;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在全系统喊响“执法如山、勤政

  为民”的口号全系统出现了以廉洁勤政为荣以权谋私为耻讲政治讲奉献人人争先创优的可喜局面

  朋友们我们的国家是伟大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是优秀的民族我们党的事业是伟大的事业我们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成就举世瞩目我作为一名“经济卫士”要从自我做起修身励志远离职务犯罪为红盾增辉为祖国的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我想用一首小诗来结束我的演讲:

  我们象一只响箭

  一往无前地出征

  我们出征

  让生命和使命同行

  谢谢大家

  篇二:预防职务犯罪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

  篇二:职务犯罪预防讲稿

  人生没有彩排每天都是现场直播

  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上午好!在讲课之前我们先一起讨论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什么人过得最快活”这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话题据史料记载明太祖朱元璋曾问群臣:“天下何人快活”群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言功成名就者快活有言金榜题名者快活有言富甲天下者快活„„朱元璋听后面露不悦之色沉默片刻一个叫万刚的大臣答道:“畏法度者快活!”朱元璋顿时大悦夸其见解甚独

  “畏法度者快活”于今人仍有所启迪尤其对于领导干部大凡畏法度者即尊纪守法的人必不肯违反法度干见不得人的勾当也就用不着整天提心吊胆害怕半夜鬼敲门更用不着担心东窗事发坐牢狱、掉脑袋没有了这些费心劳神的忧愁自然就活得洒脱自在

  我想我们今天在坐的不用说应该都是快活活得洒脱自在的人既然如此为什么今天还要安排这堂课呢我想原因无非是基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廉政教育特别是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什么这样说为什么这样说这里给大家讲个煮青蛙的故事我们如果把一只活青蛙突然放在开水里去煮因为对环境的强烈反映它会马上从

  水里跳出来但是如果把它放在温水中然后逐渐地加温它会很舒服地游来游去;一但等到水温升高了以后当它意识到危险的时候它就已经没有力量从水中跳出来了道理很简单当潜在的危机存在但又不明显的时候是很容易被我们所忽视的真正成了现实的危险时发现又为时已晚所以说教育必须是经常性的;另一方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任

 务是长期而又艰巨的同其他犯罪相比职务犯罪对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危害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危害显得更为直接更为严重就职务犯罪本身而言往大的说害国害民害形象中国有句古话:守天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存在严重地制约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影响着我们共产党人的形象;往小的说往小的说害已害家害亲人职务犯罪是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试不起的同时也是不能试的游戏不知大家有没有到看守所参观过在那儿给人留下印象最深的?别人看我不知道我印象最深的是犯罪分子的眼神这种眼神有羞愧、有对狱内生活的不满;但更多的我想是对我们这些参观者的忌妒忌妒什么忌妒我们有自由而他们没有可以这样说准备这堂课其中就有一个警醒大家的意思任何时候都不要拿自己的自由去冒险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如果说我们准备的这堂课能够使大家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能唤起大家一些由心而发的思考和良知的话也就达到了目的刚才说了职务犯罪是试不起的也是不能试的游戏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我把今天这堂课的题目定为“人生没有彩排每天

  都是现场直播同大家共勉下面我们一起具体讨论三个问题:第一是职务犯罪;第二是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第三是如何预防职务犯罪问题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

  1、职务犯罪的概念

  要认识什么是职务犯罪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叫腐败什么叫腐败一般说来腐败含有三层意思:①腐烂;②行为堕落;③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我们通常讲的腐败是指党或国家机构的一级组织、党员或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构任命的其他人员为满足私欲谋取私利或局部利益而实施的严重违背党纪政纪、违反国家法律、侵犯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腐蚀破坏现有社会关系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蜕化变质行为它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所谓腐败现象是指政权体系中出现的贪赃枉法、中饱私囊等危及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社会现象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主要表现是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权钱交易、挥霍浪费腐化堕落等

  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行为腐败现象最严重、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和最高形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定罪名也不是法定的类罪名我们所说

  的职务犯罪实际上是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异化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可以说无权力则无职务犯罪;无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则无职务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是指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与其职务具有必然联系的、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与其职务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法惩罚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触犯刑法而构成的犯罪2、职务犯罪的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刑法》明确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国家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

  ②拟定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发放、社会捐助、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发放、代征或代缴税款、计划生育管理、户籍、征兵以及其它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职务犯罪的种类

  职务犯罪刑法规定有三类五十三种由检察机关管辖

  ①贪污受贿类有十二种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②渎职类有三十四种犯罪;

  ③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有七种犯罪

  无论何种犯罪都有两种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作为:主要表现有贪污、表现形式贪污贿枉法追诉、裁判刑讯逼供等不作为:主要表现有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环保监管失职等

  重点罪名:

  1、贪污罪(刑法 382 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贪污公款 0.5 万元以上

  刑罚:个人贪污 0.55 万的处 17 年有期徒刑;贪污 510 万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贪污 10 万以上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按《刑法》第 64 条规定犯罪所得要全额追缴或退赔贪污罪还可以并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犯罪表现:因监管不严、个人私欲膨胀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贪污开发资金的行为即可能是个人单独行动也可能为几个人串通共同犯罪

  2、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 396 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篇三: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认清反腐形势远离职务犯罪

  新源县人民检察院丛祥

  (xx 年 5 月 24 日)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探讨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问题我既感到高兴和荣幸又感到诚惶诚恐一方面怕因为水平有限讲不出应有的效果另一方面又怕老生常谈担误了大家宝贵的时间因此我从接到这个任务开始就一直在考虑跟大家交流点什么内容想来想去每年都在搞法制教育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相关罪名大家都一定听过有的甚至可能听过好多遍就算有的朋友没有听过打开刑法典也都会明白什么是贪污罪什么是行贿罪、受贿罪等等包括相关罪名的立案标准和量刑幅度也是因为时间关系所以今天在这里我就不再赘述还是直接以“认清反腐形势远离职务犯罪”为题和大家一起探讨交流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分析;二是职务犯罪的主观心理剖析;三是职务犯罪给我们的警示;四是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朋友们批评指正!

  一、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分析

  在分析形势之前请让我们一起来看一段视频(插入深圳卫视的视频)

  视频看完了下面我...

篇三:预防职务犯罪演讲稿

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020年4月9日星期四 地方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课演讲稿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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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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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受######检察长的安排,我就预防职务犯罪的话题向在座的各位领导汇报学习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勉,警钟长鸣,在内心深处进一步强化拒腐防变的意识,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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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与会同志们能够在日常工作特别繁忙的情况下举办这次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讲座,一是贵单位领导对咱们干部职工的关心和爱护;二是对我们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极大支持。

  下边我就如何做好税务系统的职务犯罪工作谈点个人看法,供大家参考,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提出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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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人为镜 可以知得失  很多人早上出门之前,都会有照镜子的习惯,看衣着是否得体、形象是否端正。可以说,照镜子就像吃饭穿衣一样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有了镜子就可以减少我们个人形象中不得体、不适宜的装扮,使每一个人都呈现出自己独特的风采。而以人为镜,则可以反射出自己在思想、行为、道德修养等方面的对错。唐太宗在丞相魏征去世后曾说道:“ 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见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魏征没,朕亡一镜矣!” 能够成为一国之君的镜子的人,那肯定是在才干、眼光、道德等方面都是堪称为楷模的人。以这样的人为镜,才能知道自己的对错与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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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平常人,以人为镜,就可以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吸取他人的优点和长处,取长补短,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提升自己,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同时,要善于接受他人失败的教训,对别人的缺点和不足,自己引以为戒,不去犯同样的错误而少走弯路,从而为事业的成功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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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心中要竖立两面镜子,不仅要以正面楷模为镜,还要以反面典型为镜。照正面镜子,学习先进人物模范事迹,不断审视自己的内心和思想,可以让我们认识到自身的差距和不足,从而自勉自强,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以反面典型为镜,可以使我们明辨是非,自觉修身立德,远离贪图享受,克制自己的不良欲望,绷紧思想的弦,把好权力关,做到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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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知识

 下面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讲解

 一 、 职务犯罪概念及所涵盖的种类

 二 、 税务系统常见的相关职务犯罪

  立案标准及典型案例

 三 、 如何预防地方税务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 、 职务犯罪的危害

 五 、

 “ 三点防线 ”“ 七本帐 ”

 “ 八个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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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职务犯罪概念  从广义上讲 , 职务犯罪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 也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利进行的一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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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目前 , 我国反腐败工作和政法工作中约定成俗的职务犯罪概念仅指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 , 而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犯罪纳入“ 经济犯罪” 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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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此 , 我们把职务犯罪界定为刑事诉讼法第18 条第2 款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 , 具体包括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非

  法拘禁 、 刑讯

  逼供 、 报复陷

  害 害 、 非法搜查

  等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的犯罪

  以及侵犯公民

  民主权利的犯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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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工作人员  我国 《 刑法 》 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 、 企业 、 事业单位 、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 、 国有公司 、 企业 、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 企业 、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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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事公务  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 、 组织 、 领导 、 监督等活动 。

 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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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事公务具有两方面的特点:

  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  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而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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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所涵盖的种类有哪些呢?

  

  修定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 53 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划分为三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

 

  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1 1 、贪污罪;2 2 、挪用公款罪;3 3 、受贿罪;4 4 、单位受贿罪;5 5 、行贿罪;6 6、对单位行贿罪;7 7 、介绍贿赂罪8 8 、单位行贿罪;9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 、隐瞒境外存款罪; 11 、私分国有资产罪; 12 、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渎职罪

 

  共 34 个罪名,包括:1 1 、滥用职权罪;2 2 、玩忽职守罪;3 3 、枉法追诉裁判罪;4 4 、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

 (由于时间关系就不逐一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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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税务系统常见的相关职务犯罪立案标准及典型案例  1 1 、贪污罪

 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 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 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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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人会想,立案标准是 5000 元,那我只贪污 4900 元,而且不是以上所列的几种款物。这里,我告诉大家,法律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一次不够 5000,两次不够,三次总够了吗?有句话讲 “ 人心不足蛇吞象 ”,钱的诱惑力是特别大的,几乎任何人都难以抵抗。只要有了第一次,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越陷越深,不能自拔。所以,有句话说:

 “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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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看一个案例:

  被告人宋小亮在焦作市解放区地税局焦西中心所任税款征收员, 2008 年4 4 月起,负责税款征收和代收工会经费等工作。

 2009年1 1 —2 2 月期间,被告人宋小亮利用其担任征收员的职务便利,在收费开票后,将4 4 张有效完税证(合计税款金额 9755.04 元)和 34 份有效工会经费票私自作废(合计金额 13342.21 元),将以上票据总额2 2 万3 3 千余元的公款据为己有,见还款无望,遂旷工离家不归。案发后,该款已追回。

  经审判,被告人宋小亮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 2 万3 3 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小亮当庭认罪态度悔罪,又系初犯、偶犯,其家属在案发前已将赃款全额退还被害单位,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宋小亮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小亮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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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2 、受贿罪

  刑法第385 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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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 检察机关关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个人受贿数额在5 千元以上 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 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 万元以上 的;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 万元 ,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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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罪案例:

 案例一:

 河南省许昌市地税局原副局长陈绥继,从 从2001 年至2007 年6 月,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受好处后,为有关企业降低所得税税收,使国家税收蒙受了巨大损失。陈绥继还大量收取下属“ 进贡” ,为其下属谋取职务和岗位上的不正当利益。陈绥继共收受企业及其下属贿赂34.7 万元,构成受贿罪。鉴于陈绥继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且有自首情节和揭发他人的立功表现,被判刑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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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二:

 王信琪在担任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采取虚报冒领、借款后虚开发票、收入不计账、合伙贪污等形式先后13 次贪污公款41万 万元;以减免税款、提升职务为由,在办公室、宾馆、宿舍等地点,先后17 次非法收受辖区企业、单位和下属职工的29 万元贿赂。

 王信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资产,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信琪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能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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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挪用公款罪

  刑法第384 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 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 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 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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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看一挪用案例:

  枝江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员闫海蓉、熊小杰从2004 年下半年至2006 年10 月间,合谋在征收社会养老保险费业务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套开税收通用缴款单的手段,挪用收取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作案63 起,涉案金额达178 万余元,其中,挪用的最大一笔有48 万元。而挪用的保费绝大多数都被二人用于“ 赌码” ,最终血

 本无归。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闫海蓉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熊小杰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闫海蓉今年32 岁,熊小杰今年29岁,二人的小孩都还不到两岁,在接到服刑通知的时候,两人都。

 再次泪流满面,但法不容情,她们不得不为自己的贪欲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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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4 、渎职罪

  指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 上的便利或者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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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渎职罪立案标准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造成死亡1 人以上,或者重伤2 人以上,或者轻伤5 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 万元以上的;

 3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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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型案例:杨贤斌滥用职权罪

  杨贤斌曾任遂昌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一股股长,2007 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其监管的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提出,通过开设“ 空壳公司” 进行虚假借款,参与集资,以此获取利息差,并答应对获得利息差的25% 返还给银泰公司。银泰集团分公司负责人迫于杨的特殊身份答应其要求。

 同年7 月25 日,杨委托他人注册了昌龙公司,并于9 月5日将银泰集团分公司的2000 万元转入昌龙公司,同日又将该款以集资名义转入银泰集团。2007 年10 月、2008 年1 月和4 月,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给付昌龙公司利息共计人民币290 万余元,同时昌龙公司返还给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利息共计人民币230 万余元,从而产生利息差人民币58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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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贤斌将获得的利息差的25%返还给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计人民币14. 5万元;杨贤斌个人获得利息差人民币43万余元,并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购买汽车及日常开支等。杨贤斌身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明知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情况下,仍同意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财务人员何菊青、伍惠华、张亚津、张雪青四人将在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集资所得的利息打入昌龙公司的方式逃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2万余元。杨贤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 构成受贿罪 ...

篇四:预防职务犯罪演讲稿

导干部职务犯罪风险预防 (党课讲稿)

 前

 言 今天给大家讲座的题目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预防”,下面开始讲授。今天讲授的内容有四个方面。第一,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的总体形势和现阶段领导干部面临的比较严峻的职务犯罪风险的态势;第二,分析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第三,作为领导干部,如何有效地预防自身的职务犯罪风险;第四,作为领导干部如何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

 一、反腐倡廉的总体形势和现阶段领导干部面临的职务犯罪风险态势 一、反腐倡廉的总体形势和现阶段领导干部面临的职务犯罪风险态势 第一个问题,在社会新常态下,领导干部面临的职务风险正在显著地增加,切实增强职务犯罪风险防范意识和提高职务犯罪风险防范能力,不仅已经成为政府层面加强领导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各级领导干部保障自身履职安全的重要条件。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持续开展,并且取得了初步遏制腐败形势蔓延的战果,但从总体形势来看,现阶段的腐败形势越来越严峻,因为自身腐败的文化土壤和制度性缺陷依然存在。

 塌方式、系统性的腐败短期内难以避免,并且在严峻的反腐

 形势下,顶风作案者时有发生,更表明一些地方的政治生态已经出现恶化趋势。那一个清风正气的政治环境也非短期内能够形成,这些都表明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任重而道远。因此,在战术上必须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的同时,要以制度建设为本,坚持不懈地做下去,这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常态,在新常态下,对于国际领导干部而言,这意味着所面临的职务犯罪风险在显著增加,具体来讲,这种职务风险在增大的表现有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身处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那我们手中还掌握着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的许多不合时宜的重要的权力,如政府层面的经济资源的配置权、行政审批权以及为少数人,甚至一把手个人掌握的干部人事权。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权力的不规范应用都可以转化为高额的利润或是巨大的利益。因此,手握公共权力的领导干部很容易成为各种市场主体围猎的重点对象。

 那这一现象有专门的研究报告所证实,我所在的北京师范大学是 2010 年以来每年发布一个中国的企业家犯罪报告,从近三年收集的 2000 多家企业家犯罪案例研究看,官员的职务犯罪与企业家犯罪之前往往存在着明显的伴生关系,这种伴生关系具体表现为在党政官员犯罪的背后存在着企业家对公共权力的收买行为,而在企业家犯罪的背后,又往往潜藏着党政官员职务犯罪的支持,由此形成了官商合谋、利益均沾的大大小小的利益联盟。

 那这种不良的政商关系对社会而言,这是腐败现象严重,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领导干部而言,这是走向职务犯罪深渊的一个巨大的陷阱。

 回顾历史,近代有一位不少商业人士所崇拜的“红顶商人”胡雪岩,他通过结交朝廷的重臣,与国家做生意,积累了大量的财富。财富最高峰时曾经达到过 2000 万辆白银,富可敌国,这种官商结盟、官商勾结的故事,在我们的今天依然在不断地上演。

 从 20 年前的 1994 年,“厦门远华案”的赖昌星,不怕官员立场坚定,就怕官员没有耐力,以这条原则作为信条,大肆收买各级官员,为其进行大规模的走私活动服务和提供支持。直到2015 年的今天,原南京市市长季建业也是同出一辙,季建业在法庭审判的最后阶段作陈述时有过这样的自述:回过头来看,我的主要问题发生在一个 20 多年来的朋友圈。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朋友圈?也是一个典型的双方都能够获得好处的政商朋友圈,以至于季建业升迁到哪里,一群商人就跟到哪里,已经查明的 1000多万元受贿款都是他的商人朋友所给予的。那对于现在的领导干部而言,从中得到的一个重要警示是,当你与商人开始有利益上的勾搭时,基本也就迈进的职务犯罪的门槛。

 其次,各级领导干部身处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机制缺乏的体制下,再加上法治观念还普遍比较淡薄,在现实生活中容易滋生和形成公共权力的私有化、部门化或行使权力不规范的思维习惯与行为模式,而这种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即使没有外界的强烈

 诱惑,面对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其本身也蕴含着重大的职位犯罪风险。

 再次,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已经呈现出常态化和系统化的良好态势,职务犯罪后,被揭露、被查处的概率比先前任何时候都要高。

 从 2014 年的统计看,本年度被查处的官员总数为改革开放30 多年来的最高。对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之所以能够保持如此之高的查处率,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具有不同于先前的两个突出特点。

 第一个特点,新一届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意志力十分坚定,反腐败活动的组织体系十分有力;在这方面,媒体也有很多报道,大家也有自己的切身体会

 第二个特点,比先前的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反腐败的制度建设,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反腐败活动不会只是“一阵风”。这种以制度建设为基础的常态性反腐败,在目前有五大具体体现。一是从“四风”问题抓起,以小见大,通过作风建设来夯实反腐败的基础,有数据显示,十八大以后,全国查处的违反八项规定的党员干部已达 10 多万人。

 二是注意在打击现阶段的同时,清理腐败存量。不仅要大力查处线性腐败现象的腐败现象,而且也查处已退休的官员。原湖北省政协副主席陈柏槐,他被抓的时候已经退休快一年了,已经离职的周永康、徐才厚都被移交司法机关,这也表明了现阶段的

 反腐没有任何禁区。

 三是注重加强反腐败专门机构,包括党的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机构的自身建设,注意清理门户,防止“灯下黑”,这是一种组织保证。

 四是大力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建立和完善海外追赃追逃制度,阻断贪官外逃和转移赃款的退路。

 第五是严密反腐败法律制度,加大惩治腐败分子的力度。这里可以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来看,在执法层面,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正在被着力纠正,先前的确存在对职务犯罪人的起诉率偏低,判处的刑罚较轻,缓刑或假释的比例过高,但这种现象现在已经得到有力的纠正,一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官员,大家从媒体上都已经看到了,陆陆续续地都被收监执行。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政治风险乃至犯罪风险骤然加大,犯罪就要遭受惩罚的必然性大大提高。

 从制度完善方面来看,党内的预防性制度体系正在形成中,对于职务犯罪的刑罚规定也日趋严密。第二个方面表现比较明显的是,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又进一步扩大了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范围。按照原刑法规定,成立贪污受贿犯罪有 5000 元的数额标准,在原则上,贪污的数额要达到 5000 元,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这一具体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或情节比较大的入罪标准。如果刑法修正案(九)

 通过并实施之后,官员贪污受贿的数额即使不按 5000 元,如果情节严重也要追求刑事责任,而不再是先前的仅仅是违纪违法的问题了。不仅如此,刑法修正案(九)还新规定了专门针对职务犯罪的一些预防性措施,这表现在对于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完毕之后第 5 年以内,可以禁止其从事相关的职业,称之为从业限制,其目的在于彻底地消除领导干部原有职务可能形成的影响。

 上述三个方面的结合决定了,一方面,现阶段以腐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职务犯罪,呈现高发的态势,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另一方面,现阶段治理腐败犯罪的思路和措施比先前任何时候都更加有力或更加有效。那在新格局下,各级领导干部如果不注重增强自身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和能力,不仅难以正确履行职务,而且比先前任何时候都容易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活动的牺牲品。因此,在加强领导能力建设方面,无论在政府层面还是自我层面,都必须把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其中。

 二、领导干部容易触犯的职务犯罪类型 第二个问题,领导干部容易触犯的职务犯罪类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因为不正当地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要求,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赖,依法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截至 2011 年 5 月 1 号的刑法修正案(八),我国的现行刑法一共规定了 455 个罪名,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共 52 个。在这些罪名当中比较容易为领导干部所触犯的职务

 犯罪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腐败犯罪最常见的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这三种罪又被称之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三宗罪”,因为其比例最高,在职务犯罪当中的比例达到了 60%。其中“一把手”的腐败案件又占到了 70%左右。

 第二类,渎职犯罪。这一类犯罪是属于实质性犯罪,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最为常见,随着问责制的推行,渎职类犯罪,尤其是有关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渎职犯罪,有可能会成为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新的增长点。

 第三类,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比如破坏选举罪、违法拘禁罪和刑讯逼供罪等,在这方面,领导干部,尤其是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将面临着更为严格的依法办事办案的要求,并面临着比先前更严厉的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

 从实践中来看,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往往是多种罪名同时并罚,并且各种职务犯罪之间存在着互为因果的内在联系,如收受贿赂后就越权办事或是放弃应履行的监管职责。

 举一个案例,原贵州省常委廖少华在犯受贿罪的同时也犯了滥用职权罪,廖少华在 2004 年至 2012 年的八年期间,利用其担任贵州六盘水市的市长,黔东南州州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一方面通过为公司和个人在获取政府扶持资金,取得银行贷款,争取建设开发用地,承担政府工程项目以及个人在获取工程款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因此以此收取贿赂 1300 多万元。另一方面,在处理房地产公司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问题上,因为收受了人家

 的好处,拒不听从相关部门的意见又不做调查核实和召开会议研究,强硬州政府退还该公司土地的出让金,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 300 多万元。廖少华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权钱交易的方式和特点在现阶段具有代表性。作为地方政府的“一把手”,不切实履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督促下属依法行使的职责,却强行插手相关的具体事物,这是典型把公共权力当成私家资本,把市长、书记的领导岗位当成谋取利益的工具和平台,对于这一类腐败分子孰可忍孰不可忍。

 另外一个案件是湖南衡阳的贿选案,则有另一类的代表性。2012 年年底到 2013 年年初,湖南衡阳市召开人大会议差额选举省人大代表,在当选的 76 名省人大代表中有 56 名存在送钱拉票的行为,出席会议的 527 名市人大代表有 518 名收受钱物,还有76 名大会的随团工作人员也收受了钱物,涉案金额达 1.1 亿元,涉案人数之多,性质之严重,为共和国历史上所罕见。

 对这一案件的处理结果是,56 名省人大代表被依法确认当选无效,512 名市人大代表辞职,对涉嫌犯罪的 68 人,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以破坏选举罪、行贿罪、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官至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衡阳市原市委书记童名谦,作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因未正确履行领导职责,致使贿选案件发生,2014 年 8 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那本案处理的一大特点是,一个案件中处理的副处级以上的干部就上百人,打破了法不责众

 的盲区,这是现阶段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只要逾越了法律的底线,无论涉及到谁,也不管案件涉及到多少人,都要一查到底。这是第二个问题。

 三、领导干部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风险 第三个问题,领导干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风险,这是今天讲座的一个重要内容。就犯罪发生的基本规律而言,不良的社会环境无疑是诱发犯罪的主要原因,但具体到每一个人,不良环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改变自己,以及不良环境能否真正地改变自己,那主动权始终在我们自己的手上,这一原理也解释了在政治生态和法治环境都还有待改进的大背景下,违法犯罪领导干部始终是少数,多数的领导干部都能够奉公守法。

 领导干部的个人立场要远离职务犯罪,有效地避免职务犯罪的风险,关键在于立足于自身的职权特点,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着力解决好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一)预防职务犯罪风险,必须首先把自己摆进去 第一个关键问题,预防职务犯罪风险,必须首先把自己摆进去。如果只注意到对他人、对部属在政治上、纪律上提要求,忘记了更应该对自己提要求,那各种有利于犯罪的思想就会滋生,而存在有利于犯罪的思想,正是个体成为犯罪人的先决条件和根本原因。

 领导干部既是实施职务犯罪预防的组织者、推动者,同时也是职务犯罪自我预防的实施者。那现阶段讲职务犯罪外部预防的

 比较多,而讲自我防范的比较少,职务犯罪的自我预防更大程度上成为了领导干部认识上的一个盲区,透过众多的职务犯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领导干部犯罪的共性原因,在尽忠职守和遵纪守法方面,往往对他人要求多,对自己要求少。

 比如原上海市长宁区区长陈超贤,因受贿 312 万元,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2009 年的时候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他对前来接受警示教育的党员干部现身说法,总结了这么几条:

 第一条,经常把反腐倡廉挂在嘴边,却没有把自己摆进去。第一条,对权力抓得很紧,指望别人用回报来感谢。他讲,我是正厅级干部,手中的权力很大,许多别人看来很难办的事,对我来讲往往就是一句话的事。第三条,当官高风险,那都是自找的,因为心存不会被发现,发现了也不会被查处的侥幸。这是陈超贤的一个简要的自我总结,这三句话在贪腐犯罪中很具代表性。对其加以分析和引申,可以概括出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第一个原因,自视身份地位特殊,认为党规、政纪和国法都是用来管别人的,不是管自己的,把自己置于党纪国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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