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6篇

时间:2022-11-17 14:25:06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6篇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 军事行政管理论文军事行政管理的法治化研究摘要本文联系军事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军队管理概念的使用、创新作了一些探索并对澄清和纠正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6篇,供大家参考。

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6篇

篇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

行政管理论文 军事行政管理的法治化研究 摘要 本文联系军事行政管理的法治化 对军队管理概念的使用、创新作了一些探索并对澄清和纠正一些模糊认识提高依法治军水平正确处理依法治军、依法管理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对促进军事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作了些思考。

 关键词军事行政 管理 法治 强化对军事行政管理法治化的认识 加强军事行政管理法治化的理论研究把握好军事行政法律关系正确对待士兵权利。

 一、关于军队管理概念的使用与创新改革开放的年代新事物、新创造层出不穷军队管理亦然。有军队就有军队管理我军通常把军队管理称为管理教育。管理教育这一概念惟有我军独有它反映了我们这支人民军队管理工作的本质特征。

 管理教育 不仅强调管人同时注重育人。管理是带外部强制性的教育是从内部启发人的自觉性 伴随着管理加强教育 寓教育于管理之中。

 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齐之以纪导之以行。把严格管理与说服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实行自觉的纪律 培养自觉的战士。

 这种把管理与教育融为一体的管理机制使强制性的军规、军制、军纪 通过说服教育 变成官兵的自觉行动从而极大地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益 增强部队凝聚力、 向心力和战斗力。足见我军使用管理教育这一概念的重要意义。

 管理实践和管理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 人们必然提出新的管理概念我军创建初期曾经提出“教育管理”的概念强调管理中的教育功能。后来《军语》中曾称为“军事行政管理教育”强调了管理

 教育中的“行政”功能。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军队管理实践和管理理论都有了新的发展管理的范围更加拓宽内涵更加丰富领域更加延伸。于是“延伸管理”、“跟踪管理”、“信息管理”、“心理管理”、“社会性管理”等新的管理概念应运而生。这是我军管理工作一个很大的进步反映了军队管理与时俱进的品格。

 我军在管理创新实践中对于国外有益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包括管理的概念也适时引进、借鉴并赋予了新的内容。比如近些年有关系统管理、矩阵管理、目标管理等管理思想和管理概念的引进和运用就对我军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强化对军事行政管理法治化的认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 要 “坚持从严治军 健全军事法规体系提高依法治军的水平。”这充分说明了推进军事法制建设提高依法治军水平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特有作用。

 军委明确提出依法治军重要方针已经 10 多年了经过这些年的努力我国军事法制建设有了历史性的进步依法治军方针已经深入人心并在军事立法、军事执法、军事司法、法制教育、法律服务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相比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时代要求相比依法治军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还有一些差距。从实际工作来看进一步提高依法治军水平重要的在于提高思想认识澄清和纠正一些模糊认识正确处理好一些关系。

 一 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依法治军与加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

 关系。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军这完全是一致的统一的。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就是要确保党对军队的领导权和指挥权确保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将自己的主张、政策包括党指挥枪的原则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使之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从而获得更普遍、更稳定、更具强度的约束力。坚持依法治军首先就是要维护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确保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加强和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坚持依法治军能够长期稳定和可靠地保证党对军队的领导权和指挥权的真正落实。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依法治军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与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同为我军治军的重要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思想政治教育强调的是政治灌输道德提倡行为引导重在启发自觉而依法治军强调的是严格要求遵纪守法照章办事重在规范。我们实行的依法治军是建立在官兵高度自觉基础上的 深入扎实的思想政治教育可以为依法治军提供思想道德基础提供内在的精神动力而坚持依法治军可以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制教育、行为引导、激励警示等有机结合起来这是对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显而易见思想政治教育与依法治军二者的作用既是不可替代的又是互相促进的。

 三 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依法治军与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的关系。我军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和平建设时期形成了许多优良传

 统这是我军建设的政治财富和精神资源是我们治军的一大法宝在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也必须继承和发扬这些优良传统。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国防和军队建设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我国的军事法律法规都是在充分吸收和继承我军优良传统成果的基础上制定的 我军的优良传统不仅是军事法律法规制定的现实基础和实践依据 而且其具体内容基本上都被纳入军事法律法规的内容之中因此坚持依法治军与继承和发扬我军的优良传统在根本上也是一致的。

 当然 法制建设也要与时俱进军事法律法规无疑会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 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把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新的经验和做法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使法律法规更为科学和文明也使优良传统能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

 三、加强军事行政管理法治化的理论研究 党的十七大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任务同时也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任务中提出了“提高依法治军的水平”的具体要求。认真总结 10 多年来我军开展依法治军的基本经验进一步深入贯彻军委提出的依法治军的重要方针是我军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尽管 10 多年来依法治军理论研究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从总体上说这方面的研究还较为薄弱层次和水平还有待提高。尤其应注意克服这样两种倾向一种是研究方法欠缺过于“经验化”就是用经验做法代替理论研究缺少抽象过程和理

 论要素因而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足另一种是简单地移植一般法治理论研究中的一些成果甚至简单套用一些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缺乏对依法治军本质属性和个性的深入研究 这同样不能有效和正确地指导实践。相比之下后者还容易造成对人们的观念以及对实践的误导。

 一加强依法治军的理论研究应当认真研究依法治军的基本理论问题深刻揭示依法治军的个性品质。与依法治国一样依法治军说到底也是个法治化的问题 但军队的法治化与一般意义的法治化有着明显的不同。这是由军队这个特殊武装集团的性质所决定的军队的法治化不同于国家法治化的其他子系统不同于其他社会领域同时我军特有的政治和历史传统也决定了我军法治化的特殊内涵和特有路径因而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一般的法治理论套用到依法治军之中。《依法治军论》一书在这方面把握得比较准确作者在阐述依法治军的基本含义和基本原则时 论证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与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的关系在研究依法治军的意义和对象范围时阐述了依法治军与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关系 依法管理与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关系从而较为科学地揭示了依法治军的特性。

 二加强依法治军的理论研究应当紧紧围绕依法治军的目的来展开深入探讨依法治军的具体目标。依法治军的根本目的在于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推动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依法治军的目标是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证我军始终按照

 “五句话”的总要求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当前我军的现代化建设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完成机械化、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推进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赋予我军“三化”建设以新的内容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注入了新的活力 也对提高依法治军的理论与实践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科学地研究依法治军的目的和具体目标并将其应用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依法治军的各个环节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依法治军的理论研究应当深入研究当前制约依法治军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并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供良策。提高军事立法的质量提高军事法规规章的可实施性在整个军事法制建设中注重军事法的形式化通过注重程序化实现军事法价值和功能的最大化把依法管理作为依法治军的重点不断提高军事行政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科学界定我军政治工作法制化的范围促进政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既符合法治要求又符合我军特点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监督积极推进军事法律机构的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有利于维护和促进法治、能够满足新时期部队建设需要并且真正具有武装部队特点的合理的军事法律保障机制 加强对依法治军的组织领导 有计划、 有步骤地推进军队的法治化进程。这些问题既重在实践同时也有很大的理论探索空间应当成为依法治军研究的重点课题。

 四、把握好军事行政法律关系 从行政管理上说官兵关系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内务条令》

 等有关部队日常管理的军事行政法规 规范了最基本且很重要的军事行政法律关系。军事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呈现为“命令——服从”型的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以命令与执行、决定与服从、强制与被强制为基本特征。其常规样态是我令你行、不服先行、不从受罚。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特殊要求和军事行政管理效率的特殊需要 决定了军事行政法律关系在维护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中的重要地位 也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关系才整合出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

 应当指出的是军事行政法律关系虽然具有“命令——服从”型的特征但并不意味着军事行政管理可以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相反军事行政管理也必须在保障士兵法定权利的条件下进行。例如不能因“命令——服从”的不对等性而侵犯士兵的人格权。官兵之间虽然有行政职务的高低之分但在人格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别。如果官兵之间人格平等的关系失衡必然会产生侵害士兵人格权的问题。

 在军事行政服务法律关系中 干部骨干提供的行政服务是一种义务士兵接受这种行政服务是一种权利由此形成的是“义务——权利”关系。这种“柔性”的行政服务兼顾了官兵双方的意志使行政目标在与士兵的沟通与交流中得以实现从而得到士兵的主动配合官兵关系成为愉快的合作关系。反过来这种关系也能促进士兵服从干部骨干的管理支持干部骨干的工作。这也正是行政服务的精妙之处。可以说行政服务的过程也是实现、维护和发展士兵权利的过程。

 少数干部骨干中出现的侵害士兵权利的问题 其原因之一就是把

 官兵关系简单地理解为单一的“命令——服从”关系以为行政命令是其工作的唯一手段 以至于靠简单粗暴和强迫命令的方式去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这是行使行政命令错位的表现。例如对士兵消费领域应适用行政服务即引导士兵计划开支适度消费不向家里要钱不向他人借钱、赊账但不能强制性地代管士兵的现金否则就会损害士兵的自主消费权。

 要做到既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保障士兵权利就要努力实现官兵之间由单一的 “命令——服从” 关系 向以 “命令——服从”关系为基础的“ 服务——合作”关系转变由单一的“权力——义务”关系向“权力——义务”与“义务——权利”新型双向对应关系转变。这就要求干部骨干在行使管理士兵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好为兵服务的义务士兵在履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义务的同时也依法正确实施其各项权利和自由。干部骨干在管理中应强化义务观突出服务性不断调动士兵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内在动力激发士兵支持、配合和协助行政活动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王安军队管理学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 [2]送立新依法治军论人民武警出版社2003 [3]全军管理教育教材解放军文艺出版社2004

篇二: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

Theory Researchl 学★★理★★论浅谈我国行政管理的法制化任凤辉( 中共方正县委党校,黑龙江方正150800)摘要:现代行政管理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它是一种法制化的管理。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当前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词: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法制化;法治化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10一0034—02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其对象日益广泛,涉及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其主体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担负着我国绝大部分法律和全部法规贯彻执行的重任,从一定意义上讲,行政部门法制化建设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等各方面既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新的形势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特别是在政治领域,政府管理是决定社会发展、稳定的首要因素。目前,我国政府法制建设还不完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企职责不分,政府职责“ 错位” 、“ 缺位” 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权力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这些都对我国整个政府管理体系带来巨大的冲击,促使我们必须正视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索使之完善且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道路。一市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要求( 一) 有法可依是基本前提只有健全了各种国家行政工作的法律和法规,将科学方法和科学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给予明确规定,才能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有足够的依据,从而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组成并进行活动,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法律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几点。首先,法律制定要及时。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都在发生突飞猛进的变化,新的问题不断出现,法律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避免行政管理滞后,各个领域、各种活动都无章可循,造成社会混乱。其次,法律制定要具体。各种行政法律规范须内容正确、措施具体、语义明确,而不能含糊其辞或弹性较大,以免造成形式上有法可依,实际上素,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一旦公布,就应严格实施。近年来,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不严问题,与部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有必然联系。所以要端正党政领导干部、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必严的重要性、必要性的思想认识。要求各级执法部门和人员要秉公办事、执法如山,不得根据个人或本部门、本地区的利害关系随意曲解、变通法律法规。即使有些法律法规有不合理的地方,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也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新的法律法规未正式公布前,仍必须严格按原有法律、法规办事。(四)违法必究是有力保障遵循违法必究的要求,最根本是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严格、严肃执法,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尽职尽责地坚决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要让任何违法的部门和个人( 不论单位大小、地位高低) 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收稿日期:2011-03—10作者简介:任凤辉(1975一),女,黑龙江方正人.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讲师。从事行敢管理研究。

 Izhe ngzhi Ya nJ j ulI☆政治研究☆I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措施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在行政执法上。因此,法制上的问题应当用法治化路径来解决。从世界发达国家经验看.其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大都依靠高度的法治化。因此,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共享人类的文明成果。( 一) 加强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所有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它是为行政管理提供依据的,是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是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行政立法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从全局出发,克服过去立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倾向,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法律、法规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相互矛盾,否则就不会有权威。行政机关往往借“ 法” 扩权,以“ 法” 争利,不得通过行政立法擅自设定行政审批、许可、收费、处罚和强制措施等内容;不得通过行政立法相互否定,行政立法与高层次立法以及行政立法之间不能相互抵触、冲突,行政立法不能成为驾空人民代表机关的立法。否则,行政立法不仅不能成为社会发展的航标,反而会成为深化改革的障碍。2.行政立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政府职能是行政管理的基本问题,是政府一切活动的逻辑与现实起点。政府职能的法定性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政府职能转变要坚持“ 职能法定” 原则,依法界定和科学规范政府职能,防止政府职能改革中的随意性。在履行政府职能时,必须把不断创新、勇于探索和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结合起来。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立法工作必须与时俱进,我们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适时立法。遵循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在立法中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时,必须权利和义务对等。3.行政立法要科学、合理、可行。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这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行政立法不能从本本、概念出发,既不能搞土教条,也不能搞洋教条。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既要符合全局的需要,又要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既要符合长远的发展方向,又要切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在立法时要注重调查研究,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还要有实践依据,这样制定出来的法规、规章,才能行得通,才能解决实际问题。( 二)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管理任务的繁重,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介入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已经越来越多地介入国家刑事、民事问题,可以说行政权力无处不有,无处不在,这就要求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主要是依靠广大公务人员来推动的。因此,广大公务人员培养强烈的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之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更为重要。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在法律面前^、^.平等”是贯穿于我国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主要锋芒,就是反对任何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又切实履行他们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应有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也就是要求行政立法及法律适用对于任何人一视同仁,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逾越于法律之上,也不能超出法律之外。唯有如此,行政活动才是对法律的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得到切实落实,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充分显现,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2.服务意识。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是,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控制和管理功能越来越多地为服务功能所取代或掩盖。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必然是一个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建立合理的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前提。现代化的服务型政府本质上也是法治政府,其基本要求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能够依法行政。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一个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建设法治政府并不相悖。建设服务型政府不能忽略法治政府建设。或许从法治政府建设^手,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条有效途径。3.积极行政的意识。社会的不断发展带动国家行政职能不断地扩张,行政的目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积极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正是伴随着国家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这一历史的、国际的潮流演化而形成的。依法行政和积极行政两者既互相联结,又各有特点,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又是积极行政的前提。积极行

篇三: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

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研究 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研究

 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 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 制定完备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 把整个行政管理体系置于法律的调整和支配状态, 并保证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使行政活动沿着公众期望的方向, 即民主政治的目标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 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发展很快, 取得可喜成果。

 我国以依法行政为主导、 体现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法制化模式已初步形成, 行政管理已踏上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轨道。

 但因毕竟起步较晚, 行政法制还不完备。

 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十五大报告) , 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还有待解决几个突出问题。

  一、 提高行政组织的法治化程度

 行政管理制度就其内容或对象划分, 主要有组织机构方面的管理制度; 行为或活动方面的管理制度; 监控方面的管理制度等。

 行政组织是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建立的, 为实现国家权力推行政务的管理机关。

 它是行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系统, 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者、 承担者, 即行政主体, 具有一系列职责与权限关系、 领导与服从关系、 监督与协调关系等功能。

 从其结构上说,

 虽然是静态的, 但结构合理与否, 如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是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行政人员定额及比例是否适当, 整体规模是否符合精简原则等, 直接影响到整体结构在行政管理中的运作及功能的发挥, 关系到行政效率能否提高。

 其意义并不局限于行政组织自身, 更重要的是牵涉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行政组织规模庞大, 行政人员的数量就会激增, 国家的财力消耗势必严重, 国民自然不堪重负。

 据有关资料统计, 截止1 9 9 6 年底, 我国财政供养人员已达3 6 7 0 万人, 比1 9 7 8 年增长8 2 . 3 ; 财政供养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由1 9 7 8 年的2 . 1 上升到3 , 即平均每3 0 个当前我人就要养活一个“吃财政饭” 干部。

 按现行财政供养人员平均每人一万元标准计算, 每年就需财政供给3 67 0 亿元, 几乎占国家总财力的一半(唐代望、 李绥州: 《向现代化政府的历史性转变》 , 《广州日报》 1 9 9 8 年4 月1 0 日)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 “机构庞大, 人员臃肿, 政企不分, 官僚主义严重, 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 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

 ” 这里足以说明, 行政组织结构状况所产生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至于从功能上考察, 如职责权限的设定,权力的分配和调整, 权力的行使等是动态性的, 更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活动的范围以及行为受限制的程度。

 即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因此, 行政法治首先应当行政组织法治。行政管理法制化首先是要行政机构和组织系统及其权能法制化。这是行政法治、 行政管理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

 即建立

 和完善制约行政主体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 保证行政主体沿着既定的轨道行事。

 而我国恰恰是这方面比较薄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曾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 却陷入“精简—膨胀” 的恶性循环。

 官僚队伍庞大失控、 权能分配交叉失当, 职责界限不明, 常常相互扯皮。

 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法制角度上看, 主要在于没有完备的组织法规范, 政府机构与权能配置没有法的制约。

 按照行政组织法定原则, 行政职权分化到哪一个层次, 哪一个层次就应当有相应的组织法。

 目前, 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 地位、 职责、 权限等,主要由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加以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实际还不是一个单行的法律,而是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的一章而存在的, 只有十五条。

 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 是没有相应的组织法(设置法) 来规范的。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及相互间的权力分工、 具体权限都有失之于组织法依据。

 现有的组织法对各级政府职权规范也只限于事权, 而疏于对具体权限的规定。

 因此, 行政改革必须首先重视行政组织法的作用, 要遵循行政组织法定原则, 制定一整套有较强的权力约束机制的行政组织法规体系, 促进行政管理制度化、 法制化。

  二、 行政立法规范化有待完善

 现代国家立法实际上多为行政立法, 由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进行, 可称为委任立法, 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制定执行法律

 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的活动。

 其实质为立法所为, 其形式为抽象行政行为, 属行使行政权的范畴。

 为保证行政立法的质量, 维护立法体系的内部和谐统一,保持国家法制化的统一与权威, 完善行政立法规范化, 健全行政立法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 行政法治实践中在某些领域尚有无法可依, 而在另一些领域却主要是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

 究其原因, 从行政立法的角度审视, 与行政立法有失规范化和立法监督制度缺失不无关系。

  过去在我国, 哪些事项应由哪级机关制定颁布法律法规, 并没有标准法规定, 即缺少规定各级机关权限的法(法规制定标准法) 。授权立法、 按权限立法、 依法立法、 依程序立法、 民主立法等原则, 一直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落实。

 所谓巧立名目乱罚款、乱收费、 乱拉赞助、 滥没许可证, 其实就是借“依法行政” 需要之名, 行立法侵权、 立法谋私之实。

 此种情况所以屡屡发生, 各地都有出现, 说到底是立法权失控, 导致法律秩序混乱。

 立法权是国家最高的、 最重要的权力。

 在我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行使。行政立法是委任立法、 执行性立法、 附属性立法, 非经授权不得为之。

 立法权是高于行政权的, 并决定我国法制体系的统一性和层级性。

 行政立法只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应规定, 才是合法的和有约束力的。

 “依法行政” 当然包括“依法立法” (行政法规、规章) 。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关乎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设定权、 实施权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

 虽然我国在1 9 9 6 年已经制定颁布

 了行政处罚法, 使行政处罚有法可依, 但如何通过行政立法来保证有法必依, 还需要有完备的制度和规范与之相配套。

 不过将已经宪法化的民主制度和公民的民主权利, 尽快以具体的完备的法律保证, 使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获得法律授权, 有法可依,则是最起码、 最基本的要求。

 不然就无法防范行政权的行使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人民权利侵犯。

  我国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协调一致的许多法律规范的等级。

 位级较低的规范必须符合比其位级较高的规范的相应规定, 或以位级较高的规范为依据。

 具体说, 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 法律相抵触,行政规章不得与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

 也就是说, 中央立法与部门、 地方立法的适度分权要规范化。

 现时, 我国行政法规、 规章中忽视和背离法律规范的等级性, 越权立法的现象是存在的。如关于财政、 税收等基本制度本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确定。

 但现行的税收法规大部分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 规定,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法仅有寥寥几个。

 同时, 我国现时行政立法体制是多层次的, 分等有序的。

 制定主体众多, 位阶不同,其与更高层次的规范包括法律、 行政法规之间常有相互抵触的情形发生, 难免产生执法难现象。

 以当前处理涉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 对于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文字相同或近似的, 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依据《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 9 9 7 ]第8 1 号) 的规定, 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 《反

 不正当竞争法》 并没有相应的独立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既已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可是按工商管理的有关规章规定, 实行的是“不告不理” 原则, 则又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无怪乎有些执法机关规避处理或不作处理。

  执法不力, 有法难依, 也与立法名称不规范, 多而杂有关。

 这关系到法制的统一性、 严肃性及其效力的约束性。

 我国法律规范的位阶是以立法主体来确定的。

 但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必都具有法律属性。

 称谓不统一、 不规范, 容易模糊其属性和效力, 引起适用上的困难。

 根据国务院1 9 8 7 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规定, 行政法规的形式为“条例” 、 “规定” 、 “办法” 等。

 而现实中, 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中称“实施细则” 、 “通知” 的不乏其例, 并没有统一起来。

 尤其是规章的名称五花八门, 诸如条例、 规定、 决定、办法、 通知、 规则、 细则、 意见等等, 孰是孰非, 不得而知。

 目前规章的混乱除反映在名称上, 还表现在不少规章第一条的宗旨规定, 并没有载明制定的依据, 无疑有损其属性, 降低效力, 削弱执行力度。

 立法名称(形式) 上失范, 除造成理解和执行两难外, 也使其转致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带来麻烦。

  行政立法规范化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就是要健全立法监督制度。

 我国行政立法规范主要还不是立法监督无法可依, 而是立法监督制度缺失, 至少是欠健全、 监督乏力的问题。

 我国宪法、 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组织法都有明确规定, 但实际没有得到切实贯

 彻执行。

  三、 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急待解决

 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 是要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各种行政行为存在或实现的方式步骤、 方法、 时间和顺序) , 用制度固定下来, 并使其法律化。

 从法理上说, 相对于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力而言,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 。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实体法(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法律) 正确实施的保障。

 依法行政不仅要依一般实体法律行政, 还必须依一般程序法律行政, 而且更为重要。

 舍此实体法会落空, 依法行政也就徒有其名。

 行政管理法制化不能没有行政程序法制化。

 过去, 我们法制观念上的一个片面性, 就是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更多地是强调管理约束, 而不是维护保障。

 因而在法制建设上明显地表现出重实体轻程序, 尤其在立法上重实体行政授权, 轻程序控权。

 许多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基本没有程序性方面的内容, 更少有关于行政权行使不得侵犯或损害公民、 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程序性规定。

 许多行政程序还没有法律化。

 由于行政行为的步骤、 方式、 时限处于无序、 无规律状态, 缺乏必要的规范、 制度。

 所以, 随意执法、 野蛮执法、 暗箱执法、 越权执法、 滥权执法、 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 以情枉法等行政违法、 不当行为常有发生, 大大影响了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 合理性、 民主性和效率性。

  民主的程序、 规则最基本的要求, 是要对行政活动的公开化与公

 民参与进行规范, 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决定、 执行公务要表明身份, 出示证件, 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允许当事人申辩、 陈述等。

 合理的程序的规则, 是要确保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处事客观公正、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 , 尊重客观规律, 合乎情理。

 高效的程序、 规则则重在讲求时效, 注重衔接, 廉价而有效率。

 通过程序法律、 法规的引导、 规范和保障, 协调和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 能使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达到平衡。

 近年, 我国已经关注到

 行政程序的重要性, 着手逐步将行政程序纳入法制的轨道, 先后制定颁布了《国家赔偿法》 (1 9 9 4 年) 、《行政处罚法》 (1 99 6 年) 、《行政监察法》 (1 9 9 7 年) 、《行政复议法》 (1 9 99 年) 、《立法法》 (2 0 0 0 年) 等单行的行政立法、 执法、 司法方面的程序法律。

 特别是《行政处罚法》 , 是一部包含较完备程序内容的程序法。

 但从总体来看, 上述单行程序法律所涉及的范围毕竟较窄, 还有许多与当事人权益和行政效率有关的重要行政程序, 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从立法和执法实践上看, 要解决我国上述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强化行政权行使的监督机制, 应适应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趋势, 加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步伐。

  四、 尽快将执法监督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

 法治社会, 就是责任社会, 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行政机关也不例外。

 行政法制监督是控制、 制裁行政违法和行政不

 当的特殊手段。

 通过检查、 监督、 审查, 对不依法和不适当作出行政行为和实施行政管理, 都要使其承担法律责任。

 西方行政发达国家的法治传统历史久远, 其法制监督机制健全严密, 是一个以权力制约权力、 权利制约权力的控制系统, 对行政机关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权, 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保证作用。

 这方面在我国还是很薄弱的。

 法律规定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如何来保证实现?倘若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损害怎么办?如何处理?目前也仅有事后的救济提供保障。

 但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很少的。

 现阶段也仅限于行政系统内特设的专门监督有《行政监察法》 和《审计法》。长期以来, 我国立法领域内行政权的强化和监控行政权的稀缺,形成鲜明的对照。

 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行政法规占法律、行政...

篇四: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

行政管理法制化存在的问题探析盂旭彤(保定广播电视大学河北保定071000)摘要: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国家用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行为以及监督、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贯彻执行的总称。现阶段,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还存在着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行政管理存在多头执法等问题·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法治意识,转变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全面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制化:程序行政管理法制化,就是通过法律对国家行政管理的各项活动、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规范,将行政管理的一系列技术方法、协调手段、行为方式、步骤和程序法律化,为国家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行政法制是整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自身和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制制度以及依照这种法律制度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具体地说,就是国家认定和认可的、用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行为以及监督、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贯彻执行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制定行政法律规范,还包括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如何规范约束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法律规范,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如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范。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法治意识,转变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全面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法制化主要出现的问题有:一、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对行政活动的公开化与公民参与进行规范是民主的程序、规则最基本的要求。这增加了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比如: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要表明身份,要出示相关证件,并且要说明理由,允许当事人陈述以及申辩等.要制定合理的程序规则,并且确保政府的工作人员遇事处事要冷静,客观公正,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要合乎情理。尊重客观的规律。当前,在我国许多的行政程序还没有实旋法制化。高效的程序和规则应注重衔接,讲求实效,廉洁并且有效率。通过一些有效的法规、法律的引导,保障和规范,理顺和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样就能够使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达到平衡。目前突出的问题是: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限都处于无规律的状态,也显得无序,缺乏必要的制度和规范。所以出现了很多不好的现象,如:野蛮执法、越权执法、随意执法等等不当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这些现象极大影响了行政权利行使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率性和民主性。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渤(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旅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绗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彰显出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问题的决心和能力。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层面就是如何全面实现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首先,用制度将行政管理执法程序固定下来,要逐步规范和完善,并且做到有章可循:其次,建立健全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行政管理执法程序,使之具有指导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关注行政管理执法程序的重要环节,并且能够做到很好的掌控。二、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管理的主体单一.我们以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运用来分析,政府是唯一的管理主体。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个体以及私人企业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这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其次,缺少长效的管理机制。我们看到的现象是比一82一较热衷于以突击的形式管理城市,城市管理局限于治标不治本,凭经验管理居多,没有长效机制。比如:在城市管理中洗车店多了,就专项整治洗车店;“黑车”多了,就开席r黑车”的专项管理等等。这些突击式的管理模式缺乏长远规划,没有堵疏结合的治理观念,只是盲目的堵的方式进行是不科学的。在这种执法的背后城市会出现很多乱象,比如:路面不整洁,占道经营现象无法杜绝,马路拉链现象恢复不及时。苏忠英在其镒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中提出,执法创收导致部门的利益损坏社会的利益,行政执法的效果不好,甚至暴力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为行政管理执法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所以,作为执法部门要完善政府主导,各部门配合,一切行政管理执法方式必须以尊重宪法和法律为根本原则,严格依法行政.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努力做到规范化、科学化、长效化和法制化,还要强化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督导作用。三、行政管理存在多头执法方军在其‘当前行政管理中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问题的思考与对2鼢一文中提出:“相当一段时期以来,在我国行政管理的几乎所有领域,都由若干个部门同时进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预,在这些领域中从事相关活动的当事人要接受来自政府多个方面和不同层次的检查和监督,人们把这种状况形象地称之为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政府各部门的管理角度和名义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对同一件事或者同一个人进行重复管理,实施交叉执法的现象是存在的,这样会给老百姓增加一些负担。社会上将这种执法队伍遍地走,称为多头执法。越来越多的部门上下级都纷纷设置了执法的队伍,很多职责是雷同的,都去街上执法,特别是在一省会城市,同一件事情,下级部门检查的刚走,上级部门的又来检查了。综上所述,行政管理执法应依法使用行政处罚权,而且必须提高政府各部门行政工作效率;强化执法人员知识的培训和法律的培训。锻炼行政人员的执法应急能力;面对出现的新问题要加以分析,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依法办事。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进程中,肯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作为政府部门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转变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全面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参考文献【I】王柱国.行政管理创新的法律规制【J】.河北法学,2007,(10).【2】陈江华,丁国峰.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探讨啊.社会科学研究,201 l,(04)【3】沈习淼.推进行政管理创新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们.领导决策信息,2005,(45).【4】孟大川.区域行政法治机制建立之必要性与基本思路一以成都经济区为例佣.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ll"(04)【5】刘天庆.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迫切需要行政管理创新阴.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0).

篇五: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

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廖继超*四川省委党校,四川 成都 610039摘 要:文章主要研究了新时期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中的注意事项。

 本文首先从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的目的和内容出发,阐述了行政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其次,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管理现状对行政法制化建设中存在的制度问题、监督问题、权责问题等进行研究;最后,在上述基础上结合工作经验,对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核心进行拓展,提出针对性保障措施,望为社会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关键词: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措施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0049 -(2016)20 -0189 -02一、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性社会管理主要借助公共权力部门实现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管控,望在该基础上形成科学、规范的社会体系。

 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以行政法制为核心,旨在运用法制理念为社会管理中行政工作的开展提供强制性保障,有助于更加高效地落实社会管理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关键部分。(一)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有助于高效地解决社会问题如何高效地解决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的社会问题是新时期社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能够在法律框架基础上实现社会管理的约束,运用法制体系科学地处理各项社会问题,真正促进了依法治国在我国社会管理领域中的应用,加速了我国法制体系发展进程。

 尤其是在教育问题、住房问题、医疗卫生问题等方面,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亟需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够依照社会需求形成相应的法治机制,高效地解决上述社会问题;(二)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近年来我国社会管理过程中单位制机构取消,社会公社逐渐被替代,造成社会管理组织缺失。

 尤其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部分机构只是实现了初步的社会行政管理建设,但并未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协调处理机制等行政法制化机制进行设置,造成行政管理过程中部分职能缺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加强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能够从法律角度规范多元化经济体系,明确利益主体间的竞争关系,形成了良好的法制保障,这对社会公平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三)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是实现管理创新的最优路径从整体角度而言,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有助于形成科学的社会管理体系,使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管理岗工作过程中,运用法律手段实现社会管理的强制性约束和科学性保障,为社会管理创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过程中政府机构真正实现了“权力”向“权利”的转变;社会机构实现了“行政权力管理”向“社会管理”的转变;社会管理实现了“单一管理”向“多元化管理”的转变,形成了与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管理机制,真正实现了社会管理的创新和优化。二、我国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存在的问题(一)管理落后,缺乏完善法制机制当前我国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过程中虽然形成了基础性法制保障内容,但整体与群众社会管理诉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管理机制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从整体角度而言,我国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仍主要围绕传统管理理念展开,造成社会管理重经济、轻民生;重控制、轻管理;重当下、轻长远,导致社会管理流于形式。

 从细节角度而言,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缺乏完善的法制制度,部分法制制度与区域社会管理工作脱轨,造成管理内容之间衔接效果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工作的开展。

 此外,部分区域社会管理过程中只是依照法制制度死板地落实执法任务,造成“权力执法”盛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利益,亟需调整。(二)职能混淆,管理权力过于集中新中国成立以来主要由公社实现社会管理,模式较为死板,管理权力较为集中。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开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这种以公社为核心的社会集权管理体系已经无法满足我国社会管理的需求,逐渐开始走向“消亡”。

 在该进程中我国实施了社会管理调整,但并未形成以社会管理为核心的新型管理组织机构,只是将权力下放到政府部门及相关行政机构,造成社会管理职能混乱,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效果。(三)管理欠缺,群众诉求渠道短缺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大对群众诉求的重视力度,在该基础上形成针对性利益表达与诉求渠道,这样才能够形成高效的诉求机制,真正满足群众利益需求。

 我国当前管理过程中仍将核心放在行政管理上,并未对政务公开实施、权力透明行使、群众听证制度等内容进行合理构建,造成群众与社会管理脱节,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效益。

 部分机构虽然设置了相应的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但只是实现了群众的基础利益表达和诉求,其整体效益并不显著,在实际运行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三、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中的重要举措(一)细化法律制度,规范管理体系法律制度作为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新时期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对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进行完善的过程中,人员需要做好以下法律制度的构建:1.社会组织方面的立法。

 要依照我国社会管理需求对社会组织立法内容进行明确,将核心放在组织机构建设、组织资源分配、组织体系支持等方面,运用法律手段做好上述机构的保护,从而为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2.社会矛盾冲突的立法。

 要在我国社会矛盾和冲突等问题基础上· 9 8 1 · 管理教育山西青年SHANXI YOUTH 2016· 20* 作者简介:廖继超(1967 -),女,硕士研究生,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教师,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研究。万方数据

 实施针对性法律建设,如细化食品安全立法、劳动争议立法、弱势群体管理立法等,明确上述社会矛盾和冲突内容,形成针对性法律规范,使人员在管理工作中能够“有章可循、有据可依”。3.社会管理服务的立法。

 近年来我国已经加大了对社会管理服务的重视力度,但并未形成明确的立法机制。

 为此,新时期需对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形成制度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进行保障,从而加强社会管理,真正实现群众“保护”。(二)做好执法监督,强化管理力度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对执法创新进行强调,依照行政法制化建设机制全面落实执法监督,保证人员严格依照要求落实各项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提升社会管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首先,依照职权内容合理权力下放。

 职权设置过程中一般政府及相关行政机构统筹社会管理内容,社会管理机构在上述指导基础上落实各项工作内容。

 上述社会管理体系将政府及相关行政机构权力下放,使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机构参与到社会管理过程中,使管理内容与我国国情更加契合,从根本上提升了管理效益;其次,要依照管理现状实现职能的调整。

 当下我国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中应将政府职能转变到市场管理、经济调节、社会服务上来,切实加强民生建设和管理;再次,要强化政府的监督和社会服务效益。

 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工作是提升社会管理效益,形成科学管理体系的关键。

 在该过程中政府部门需严格依照法律要求落实各项监督管理工作,要在依法处理问题的原则基础上实现相应的管理和控制。

 尤其是在信访制度方面,需要建立信访路径,设置专门的委员会对信访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最后,要引导群众参与。

 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对群众参与进行强调,使人民群众成为社会管理监督的核心人员,这样才能够形成高效、高质的社会管理体系。群众监督时要做好公众参与路径的设置,如建立听证会、地方代表大会,或借助网络平台形成群众监督路径,对社会管理中的各项内容进行公示并听取群众意见等。(三)围绕矛盾纠纷,优化处理机制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我国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过程中需对其解决机制进行完善,形成多元化矛盾纠纷处理路径,做好各项问题处理路径之间的衔接,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灵活转换,实现问题处理的功能互补。

 为此,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中首先要对行政复议层的监督作用进行强调,在行政复议基础上对各项社会矛盾和纠纷进行处理,形成具有公信力的问题处理机制;其次,要对行政调解进行设置,合理运用行政调解方式解决当前的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

 一般调解过程中可结合具体状况适当选择调解方法;最后,做好仲裁机制的设置,依照我国当前的矛盾纠纷状况对仲裁中的各项内容进行设定,明确仲裁原则、仲裁方法、仲裁流程等注意事项,依照市场化运作需求科学地开展仲裁,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从而形成完善、全面、系统的社会管理矛盾纠纷处理体系。四、总结社会管理工作必须着眼于我国发展现状,在我国基本国情及当下社会管理需求基础上实施针对性建设,这样才能够全面提升社会管理效益。

 为此,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需要在管理问题、职能问题、诉求渠道问题等基础上实施针对性调整,进一步加强立法建设,细化管理职权,形成科学的矛盾纠纷处理机制,从而形成系统、科学的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体系,实现我国社会管理进程的全面加速。[ 参 考 文 献 ][1]李海涛,张顺.论现代政府治理环境下的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J].东疆学刊,2016,02:80 -84.[2]肖京.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法制化及其社会法保障[J].广西社会科学,2013,11:115 -118.[3]熊文钊,史艳丽.试论行政组织法治下的行政体制改革[J].行政法学研究,2014,04:63 -71.[4]徐敏宁,陈安国,刘东杰.地方治理制度创新:从网格化管理到治理现代化[J].行政管理改革,2014,11:67 -73.(上接第 191 页)业队伍,应大力引入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机制,实施图书馆员持证上岗,采取人事聘用机制,将公共图书馆馆员的薪酬直接与其业绩相结合,按岗定酬,形成重贡献、重实绩的分配机制,从源头上保证公共图书馆馆员的素质水平和从业热情。

 同时,加强图书馆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图书馆员学习专业知识、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制度等,邀请相关专家和学者开展专题知识讲座,学术汇报会,将公共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工作贯穿于整个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过程中,树立“用户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理念。

 此外,实行总分馆体制,通过总馆对分馆的带动和辖射作用,有效利用人力资源,全面带动分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四)大力推广读者诚信入馆通过签订诚信阅读承诺书、加强媒体宣传等方式,开展公共图书馆读者诚信教育,使广大读者在一个良好的舆论范围内进行阅读。

 同时,建立全方位的读者信息档案,全面了解读者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详细信息,对于一些有不良记录的读者,按评估制度对其诚信状况进行相关评估,并计入个人不良诚信档案之中;对于有优秀记录的读者,还应全面了解读者的需求,征求读者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提供个性化优质服务提供依据。(五)创新读者服务制度弱势群体最缺乏的就是文化和知识资源,服务弱势群体是公共图书馆的责任。

 一是公共图书馆员不能坐等读者上门,应变被动为主动,在充分了解弱势群体的需求,运用现代化手段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

 例如,定期与残疾人协会开展帮扶活动,从心理上消除残疾人的顾虑。

 二是注入更多的情感因素,提供更多人性化服务。

 例如,在公共图书馆设立残疾人专用桌椅、通道、洗手间等。

 三是针对弱势群体所关心的问题开展知识讲座和技能培训。

 例如,开展盲人按摩知识讲座,增加弱势群体的生存能力。

 四是对于一些不具备亲自来到图书馆条件的弱势群体,应开展送书上门服务。四、结语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只是一个新的起点。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共图书馆的改革,不断增加财力、物力以及人力投入,全面提高服务效益和水平,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的问题必定会走向完善。[ 参 考 文 献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 号)[EB/OL].[2011 -02 -10].http://www.ccnt.gov.cn/sjzz/shwhs/whgsy/201102 /t20110210_86869.Html[2]吴汉华,胡洁,宋佳梅.我国 10 省市基层图书馆现状调查分析[J].图书情报工作,2012(21).[3]Susanna Sanchez.Collection Development Policies in University Libraries :aSpace for Reflection.Collection Building,2005.[4]贾慧思.我国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5.· 0 9 1 · 2016· 20山西青年SHANXI YOUTH 管理教育万方数据

篇六: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

iddot; 184 ·9 2019 年 年 4 4 月

 03 法学研究

 社会科学

 论现代政府治理环境下的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 ——A A 市以出租车为例

 农青意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1130

 摘要:现代政府治理环境下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其实就是严格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在当的领导之下,在一切经济、政治和生活活动中都依法办事。各项经济事务、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运行范围之内,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和制度化,更为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实例就现代政府治理环境下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基本原则、缺失的危害以及具体建设对策进行了简要阐述。

 关键词:现代政府;治理环境;行政管理;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76X(2019)03-0184-02

 1 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一,各级行政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当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办事,在对行政相对人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不能被个人意志所取代,在对个人行为对错进行判断的时候也要依据法律法规内容,从而对大众行为起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使得个人行为满足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个人行为进行衡量。如果政府机构或者是某个团体以个人意志取代法律规范,势必会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进一步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所有行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都要做到严格执法。法律法规在赋予政府部门相关职权的同时,也对其具体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当中一定要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严禁随意乱攀关系和打感情牌现象。如果行政相对人出现了违法行为,政府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惩处,当然需要提前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了解,严禁因为和行为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或者第三方利益冲突置若罔闻,也不得随意加重或者减轻处理力度,这样就造成了执法失当。

 政府内部所有领导干部都要充分明确自身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利用法律对自身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在实际工作当中做到廉洁奉公,秉公执法。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徇私枉法,也不能贪赃舞弊,一定要将群众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一切行为都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领导人员在实际工作当中应该秉承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理念,打破以往存在的小集体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为广大人民群众和政府做好全面考虑和服务。对自身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时刻铭记,认真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对老百姓的需求积极响应并做好处理,真正做到利国利民。

 2 行政管理法制化缺失的危害性

 一旦行政管理法制化缺失就会带来严重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只有保证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充分落实才能构建公平公正的制度结构。社会任何一个领域管理工作中,政府部门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见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性,当然缺失也就会带来超乎想象的危害,势必会给人民群众造成非常不公的竞争环境。就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现象屡见不鲜,而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工作缺失就是其中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主要不良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会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②造成的损失比犯罪形式要大很多;③人民群众对政府完全失去了信任。相比较而言,不管是哪种犯罪形式,它们的影响也都是有限的和局部的,属于一种单纯的犯罪,可是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缺失是一种错误的决定,它的不良影响是全局性的,远远大于任何一种犯罪形式所带来的损失。除此之外,违法行为如果是以政府名义来实施的,老百姓很难察觉这种表面上看似乎合法的行为,所以就造成了众多非常隐匿的违法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首先,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很多老百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当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政府并没有站出来主持公道,这样其实就使得人民群众遭受到了政府和侵害方的双重侵害;其次,政府机构办事效率偏低,当人民群众需要政府的帮助时,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及时接收采取有效的处理,而总是出现相互推诿和逃避责任现象,这就使得人民群众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加剧了官民之间的矛盾。

 A 3 A 市出租车行业存在的问题

 如表 1 所示是某市出租车运营价格基本情况统计,从中可以看出在 A 市的出租车价格方面总体较为合理,但是从别的方面来讲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

 城市 起步价(元)

 基本单价(元/公里)

 起步数(公里)

 燃油附加费 10 公里费用 A 市 5 1.9 2.5 1 20.25 3.1 黑车营运较为严重

 A 市部分车辆根本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授权和审批,也没有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私自以出租车形式进行客运,这种情况我们将其称作黑车,该市现如今租车市场上就存在大量的黑车,严重侵害了合法出租车的权益。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黑车并没有像合法出租车那样按时缴纳税金,这对合法出租车经营者来说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性。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大多数地方出租车都是采用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也就是出租车的经营和管理权都属于当地政府机构,具有技术水平要求低、投资小且收益高几个特征,出租车司机通过自己尽职尽责的客运服务和辛苦劳动赚取自己的利益,出现黑车现象就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黑车现象主要是因为经营权制度不完善而造成的,想要解决这种现象就需要做好出租车经营权管理工作。

 3.2 出租车公司成为行业的矛盾焦点

 出租车公司作为市场运营主体参与到该市的出租车市场运营管理工作当中,可是现如今大多数出租车公司都逐渐成为政府的代言人,只是代替政府机构对出租车市场进行管理,而且政府又向公司收取较高的经营权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润,出租车公司就只能向司机收取很高的运营费用,而对司机们的自身权益却不管不顾,例如司机的五险一金还有其他相关福利都不予理睬,只是将出租车运营权当做一件商品出售给司机,然后从他们身上最大限度榨取经济利益,而没有想办法通过不断完善和创新公司本身的管理体制来赚取更大的经济效益。现如今人们已经逐渐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只有出租车公司不断建立健全公司本身的管理制度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司机的剥削。曾有人提议将出租车市场管理权直接交于政府。A 市的出租车市场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只有对出租车公司管理结构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才能将其作用发挥至最大,让其在市场竞争环境中起到有效的领导作用,更好地促进出租车行业的繁荣发展。

 3.3 司机权益保障不力

 在当地政府行政命令下,出租车公司在市场当中占据着一定的优势,经常出现以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购买出租车个人经营权,并且还是按照多年进行分期付款,这样出租车实际经营者就成了出租车公司雇佣的司机,还有部分出租车公司将购买经营权的资金转变成司机向公司缴纳的押金,实际上出租车公司就成了没有出一分钱就得到了一个出租车的经营权,而且司机也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员工,他们需要按时向

 社会科学 法学研究

 9 2019 年 年 4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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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缴纳较高额度的费用,但是却享受不到任何福利和应有的保险,即使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了什么意外还是需要司机个人负担。在此大环境下,出租车司机压力非常之大,劳动量也较大,每天虽然辛苦跑车,但是却处于低收入人群当中,长时间的就坐甚至出现了多种健康方面的问题,像腰肌劳损和颈椎病等职业病非常常见,而出租车公司却没有任何的补贴和服务政策。

 3.4 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力

 出租车运营最为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给人们的出行提供更大的便利,可是就 A 市目前的情况来看,不管是出租车的服务水平还是运营价格都不能让消费者非常满意。比如,在该市一些比较偏僻的郊区地带,大多数出租车司机都不愿意去,经常出现拒载现象,出租车价格听证会也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起到真正有效的作用,在出租车价格调整的时候也基本上都是变相涨价,相关管理部门在解决“打车难”问题的时候也只是一味采取涨价措施,并没有对不健全的经营权进行适当的改革,可见 A 市目前出租车市场存在很大的问题。

 4 优化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的有效对策

 4.1 加强对我国出租车行业准入的规制

 4.1.1 在我国城市出租车准入市场的方面,要实现地方自治的政策化。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各地因自己的公共交通条件以及实际的情况去自行决定,国家并不做具体的要求。从准入的量来控制出租车市场的需求,但是不能过多,要为日后的城市道路改革预留数量。该规制应接受市人大以及上一级的行政主管机构的监管。并且,其必须为法院严格的司法审查,要改变的就是行政相对人起诉无门的情形。

 4.1.2 在出租车管理的经营形式以及模式方面进行规制,政府应对相对来说大、中的城市推行“个体司机+出租车公司”制。这样而言,使得其特点更加的灵活并且突出。也是曾经“公司制”无法比拟的。这里的司机和派车公司所处的情况是完全的平等,然而派车公司亦不是像之前的“挂靠”公司那样。是一种完全且绝对的契约关系制度。而且在立方当中完全可以规定,其工作当中的司机必须为专职的工作。不得随意转换。对于出租车经营者来说,怎么样具体的去经营出租车,这完全归属于出租车司机们的商业权利,当市场出现的出车足够多,到了无钱可赚的情况下,自然会有一部分生意不好的司机退出,这属于优胜劣汰,这样能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为出租车的营运形式以及模式不会成为一种纯粹剥削的工具。

 4.1.3 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完善该准入市场的决策程序。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大城市均存在打车难得问题,打车难的问题固然是跟政府的决策有着重要的关系。针对出租车主管的部门自由的裁量权越大,就会导致整个行业的萎靡,也就会出现行业垄断和腐败的现象产生。正因为这样,建议加强严格的听证程序、设定专家的决策程序以及权利的救济程序等。任何一个程序都要鼓励且支持允许公众的积极加入与监督。任何的一个环节都要经过公众的积极参加,使得该决策更加能够针对现如今的状况所进行调整,从而使得出租车行业的利润水平更加的合理、透明还有公正。

 4.2

 明确建立出租车价格管制机构的设立,合理分配价格管制

 通过设立机构来规制价格的导向。建议每一个城市设立独立的出租车管理委员会。所有出租车的价格规制都应由这个“管委会”来进行管理、规制。第二、该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出租车行业行使管理权以及监督权。此管委会的作用是不同于日前得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属于从价格的制定、服务监督以及事后的监管都享有的权力而并非只是对于出租车服务投诉进行管理的。以及另外,要加强各地区人大对于其管委会的监管,并规定人大对其享有审查权。

 4.3 完善出租车运营行业的立法

 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法治。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是一部统一了出租车行业的服务标准,也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评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服务规范,共同构成了完善的公共交通服务标准体系。《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的出台,另一重要意义在于,是对出租车行业立法提供了探索。解决出租车行业的问题,最终要靠法治化。而在法治化过程中,行业标准的积累有着重要作用。在立法过程中,服务规范中部分好的标准将逐步过渡为法律。徒法不足以自行。《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出台后,关键在于如何执行。但我们应该看到,这些文件比较明显的带有一定的阶段性特征,没有一定的长期性以及连续性。法律能够保障出租车运营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我们可以借助人大立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规范出租车运营的管理,这样才可以有效的避免有关管理部门的不作为。一方面需要出租车公司与司机加强自律;一方面也需要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效能、减少监管空白,畅通消费者举报渠道。只有形成出租车行业、监管部门、社会三方面的全方位监督体系,才能保证规范真正落实。

 5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套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管理体系,这套制度需要充分结合我国政府治理理念和发展现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动我国现代化法治社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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