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篇基层检察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保密工作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检察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基层检察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机关 信息化建设中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大量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同时也是一个案件的中转机关。信息化技术的高速发展,促使检察系统办公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这无疑让检察工作更加便捷。各类办公系统和办案系统的使用,让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案件办理、数据统计等实现了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极大的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但是,工作中的资源共享也大大增加了保密工作的难度,如何在信息化建设中避免可能出现的隐患,如何在即符合检察智能化发展的情况下,又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思考。
一、传统保密模式
( ( 一) ) 传统保密观
传统保密模式要求,对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要守口如瓶,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因工作以外的原因打听案件情况和涉密信息;不在公众场合和亲属及同事谈论涉密内容和工作秘密;不在私人交往中泄露案件信息和涉密信息;不私自抄录、复制秘密文件及资料;不携带涉密文件到私宅及公众场所;不用可泄密的载体传递涉密事项及文件;不在个人文章及著作中使用涉密情况;未经许可不向任何单位和部门提供正在办理的案情情况;发现泄密情况及时报告领导,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泄密情况的扩大。这种观念下,检察工作能较好的实现保密,但在检察智能化建设中,随着办公智能化带来工作上的便捷,传统保密模式已远远达不到要求,涉密信息很可能通过办公载体而泄露。因此,不仅要恪守保密守则上的要求,也要与时俱进的学习,摸索智能化系统中可能会出现的泄露情况,加强保密观的提升。
(二)传统保密方式
一直以来,检察系统的保密方式主要是对涉密文件的管理,一般是指派专人负责文件的收发,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纸质或者局域网进行传阅,并要求及时回收、由保密办集中分类管理;对涉密文件的复印件进行严格控制,注重发放范围,接受人员登记;在对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和工
作秘密,首先是签署保密协议,然后按照保密要求严格按程序办理,落实责任到具体的人,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归档;在检察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档案要求由承办人负责管理,落实管理要求,不得随意放置,不得随意借阅;设置打印及复印机房,严格登记各类文件的输出。但是,以上传统的保密方式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还有许多不足。首先,智能化的办公已基本实现无纸化,各类信息进入办公终端就有泄露的可能,要做好不同网络之间的物理隔离,采取频变保密措施。其次,各类辅助工具的管理也要制定相关管理要求,确保各类介质不能随意从终端上拷贝信息。最后,是做好人员的管理,通过操作模式和管理规定,确保信息不会泄露。因此,传统的保密方式已远远跟不上信息化的发展需求,要不断深化和总结才能避免在信息化建设中泄密。
(三)传统保密对象
检察机关传统的保密对象一般是由上级通过局域网或者机要网络下发的各类纸质文件以及在检察案件办理中产生的相关信息等。随着检察系统信息化的发展,保密对象已迅速扩大,主要涉及的就是办公终端、各类存储介质以及无线通讯设备等。智能化设备的出现有效提高了办公效率,但也为保密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困难。因此,要对终端实施有效的防护措施,严格管理,通过对存储介质进行控制,切断访
问权限等方式,从根本上减少信息的泄露,更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机制。
二、信息化建设中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信息化网络及设备管理的问题
检察系统对安全保密工作的重心绝大部分还停留在对实体类文件材料上的保管和管理上,对终端设备及网络安全还缺乏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
一是规章制度还需不断完善,区县级单位对终端设备及内部局域网络主要依靠上级单位统筹安排的防控措施,没有形成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相应制度,就算有制度,制度也跟不上信息建设的要求,并且绝大部分的制度仅仅只是制度,浮于表面,没有长期的执行,属于半放任状态。
二是终端及网络的监督不到位,没有形成具体的监督措施,仅仅依靠防护设备对终端及网络进行监控,在个人使用终端及网络时,部分人员不执行规章制度,任凭自愿操作终端设备,最终造成泄密情况。
三是防护措施有待加强,信息化发展的速度越发快速,防护设备的更新速度远远跟不上发展的要求,很多设备对输入信息管控较为严格,但是对输出的情况却管控不到,因而
可能会造成各类介质违规导出数据,从而导致信息及数据的泄露。
(二)信息化网络及设备的管理对策
所有的终端及网络都是人进行管理和操作,因此,怎样加强对终端及网络的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加强各级领导对保密工作的重视性,成立保密领导小组,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在分管的各项工作中,都应当时刻将保密意识与其相连,从而提高整体的保密意识;强化保密教育,除对重点岗位及重点涉密人员进行特殊的保密培训外,也要对全体人员定期组织保密培训,通过制度学习、终端操作学习等,树立保密的意识,学习保密相关制度,在操作上要符合保密操作手册要求,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并将保密工作责任纳入考核范围;通过组织典型案例通报、安全保密教育图片展、保密知识竞赛等活动,增强干警自觉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
二是制度要不断深化,使终端及网络的保密工作有章可循,要根据上级机关对涉密信息网络的保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监督落实。
三是防护措施要加强,将涉密网络及终端与非涉密网络及终端进行物理隔离,优化防控设备,采取措施,加强对服务器、链路、交换机等设备进行管理;加强对终端使用的管理,处理涉密信息时,切实落实专机专用。
四是严格规范涉密文件及信息的上网审查程序,切实做到涉密文件、信息不上网,利用网络宣传保密工作,在各类网络上设立“保密专栏”,包含保密制度、工作要求、典型案例等栏目,使干警随时查看保密相关信息,从而提高保密意识。
五是加强介质的使用及管理,建立介质管理办法,落实到人,对介质使用方式进行管理,通过防控措施,禁止 U 盘、手机、移动硬盘等储存介质插入涉密网络拷贝数据,实现设备禁止,从而防止信息外泄,对光盘等刻录方式,应制定具体的登记和管理措施,做到有迹可循,有制度可依。
综上所述,信息化建设要从多个渠道进行保密管理,不能流于形式,要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在信息化建设中高度重视安全保密工作,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制度,优化保密设施设备,深化保密措施,强化保密责任,才能在工作中时刻处于安全状态,才能安全有效的开展检察事业的各项工作。
篇二:基层检察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基层检察调研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按照上级要求,围绕检察工作重点,对本地区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执行政策以及检察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进行的资料方面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或建议等各种活动统一过程的总称。在检察工作中,检察调研是提高工作水平、实现科学决策的基本方法,也是干部的一项基本能力。它肩负着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工作规律的重要职责,也是领导决策和检察业务开展的基础和提高检察队伍素质及执法水平的有效方法。近些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从上至下已经开始重视检察调研工作,但就目前从事调研的人数和调研文章的数量、质量来看仍不容乐观,更需进一步提高。在此,笔者想针对当前基层检察调研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略谈几点粗浅看法及应对措施,以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检察调研工作的现状
被誉为“谋事之基、成事之道”的检察调研,在整个检察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调查研究的基本特性来讲,重不重视调查研究,坚不坚持调查研究,不仅是一个工
作方法的问题,更是一个能否真正贯彻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思想路线的原则问题。检察机关调研工作是锻炼检察干警逻辑思维能力、提高检察干警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树立检察机关形象的有效手段。基层检察机关由于担负着大部分的检察业务工作量,有着十分良好的调研素材资源,却因人手少工作量大,没有设立专门的调研机构而让调研工作被认为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从而造成了基层检察机关调研工作不应有的疲软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1 1 、调研人才紧缺, 畏难情绪严重 。在基层检察机关,由于笔杆子大多素质高,调出去得多,常年留在办公室热爱宣传、调研工作做得好的干警少,人才溃乏严重。而业务部门的不少干警总觉得自己不是写作这块料,因而放弃学习写作,畏难情绪严重。
2 2 、对调研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当前,很多基层检察干警对撰写调研文章认识不足,总强调办案业务而忽视调研,没有认识到检察调研工作的重要性。很多基层检察机关的干警认为,调研工作只是办公室或研究室的事,业务办案部门只要把本科室的事干好就行了,不愿干这额外的活。
3 3 、向实践和群众学习不够。一些检察干警既不虚心向群众学习,也不向实践学习,见群众就爱摆架子、耍官腔,
不愿甘当小学生,虚心向群众求教,结果写出来的东西总是空对空,不能拓宽调研言路,无法从群众和实践中求得“真经”。
4 4 、调研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深度。一些干警为调研而调研,缺乏对检察调研本身的热爱和坚持,往往把调查研究看成工作中的一个程序,只在一些政策的制定和决策的酝酿阶段或者迫于上级任务压力不得不去完成时,仅满足于能够按要求开展调研应付一下就行了。从程序上看,就是“我到场”、“我了解”了,而且还有相关的记录和影像资料,每个程序都走到位了。其结果就是导致这些干警的见解仅停留在感性、经验的层面,而缺乏全面、理性的思考和抽象性的表述,从而大大限制了调研成果功能的发挥,使得一些改革建议因为考虑不周全产生了不少新的诟病,欠缺必要的可行性。
三、应对的方法和对策
1 1 、高度重视,激发活力。院领导要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每位院党组成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以上高质量的调研论文,并要对分管部门的调研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以带动全院调研工作的开展。同时,在制度上,要把检察调研工作与各项检察业务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与办案业务工作一起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2 2 、勤学苦练,以点带面。基层检察干警工作任务重、时间少,要做好理论调研工作,只能靠发扬“钉子”精神,挤时间、勤思考、多练笔。对于一些不擅长写作的干警更要做好其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克服自身的畏难情绪,要告诉他们:“万丈高楼平地起”,只有把小信息写好了,才能由小到大、由易到难,更好地掌握好撰写检察调研文章的写作方法,越写越顺手。
3 3 、贴近实际,突出调研针对性。突出检察调研的针对性,是提高检察调研应用水平、促成研究成果及时转化的必要条件。基层检察干警要从平时的深入群众过程中进行实地调研,主动发现、收集跟检察工作有关的重难点问题以及亮点突出的特色工作,作为必要的素材予以储存,从而为进一步建好资料库,做到及时总结,及时归类整理,为写好检察调研作好准备。
4 4 、研究技巧,提高写作整体水平。精心挑选一些写作能力强的干警,组成调研写作小组。通过邀请专家讲座、外出培训、举办“理论研讨会”等活动,定期组织干警交流写作心得、研究写作技巧,不断提高调研干警调研写作整体水平,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调研队伍。要使本院干警认识到,只会办案、不会调研的干部不是全面发展的干部;调研并不是高不可攀,同时也是提高自身素质的一种途径和手段,只有素质提高了,才能更好地开展调研工作,坚定调研宣传的信心。
5 5 、完善机制,以福利待遇力促调研宣传。一是把信息调研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科室和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和硬性指标予以落实。二是健全精神奖励制度,适当提高物质奖励标准,兑现奖罚。将全年内在检察调研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干警评选为单项优秀工作者进行表彰和通报表扬,予以物质奖励。对发表的调研文章按照奖励标准兑现奖金,对未完成任务的个人扣罚奖金,实行奖罚分明。三是将检察调研工作与干警的成长进步挂钩。要通过激励机制将调研任务做得突出的干警提拔重用、晋升职务并提高职级待遇,从而鼓励更多的干警成为既能办案也能写作的多面手,全方位地搞好基层检察机关的调研宣传。
篇三:基层检察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存在的五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是中央在基层行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能的主体,面临的情况最多,应对的形势也很复杂。审查调查工作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主责主业,也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职能的重要抓手。本文以 xxx 市 XX区纪委监委 2018 年度审查调查工作为例,分析归纳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一、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的情况及成效
(一)基本情况
监察体制改革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审查调查工作有了新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有了新架构,审查调查措施有了新内容,审查调查工作也有了新成效。全国各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也在以中央有关纪法规范为依据,积极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积极试用《监察法》赋予的 15 项监察调查措施,大胆开展制度规范创新,探索新形势下审查调查工作的路径和方法。2017 年12 月,xxx 市 XX 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其人员编制增至 25
人,共有 2 个纪检监察室,专门从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人员增至 7 人。与 XX 省其他城市相比,芜湖市鸠江区、合肥市包河区等城区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数量为 2-3 个,专门从事审查调查的人员 10 人左右,XX 区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编制、审查调查力量现状与 XX 省其他城市主城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现状大致处于同一水平。
2018 年,XX 区纪委监委共收到信访举报 125 件次,同比上升 71.2%,其中:检举控告 111 件次,占信访总量的89.5%,同比上升 117.6%;共受理反映问题线索 198 件次,增长 108.4%;共立案 64 件,已结案 53 件;运用留置措施 7件 7 人,移送司法机关 3 件 3 人。案件线索受理数、立案数、移送审查起诉数等均比 2017 年实现了较大的增长。运用“四种形态”共计 103 人次,第一、二、三、四种形态分别占 48.5%、35.9%、10.7%、4.9%,比例结构日趋科学。
(二)取得的效果
严格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审查调查政治效果突出。XX 区纪委监委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章》《宪法》《监察法》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严格履行党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职责,监督、执纪、问责与监督、调查、处置同步推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在执纪办案中重点审
查调查“七个有之”,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重拳出击,紧盯“四风”问题的新变种、新形式,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严厉问责。2018 年,XX 区纪委监委立案中:乡科级干部 10 件,同比上升 233%,给予党纪处分 50 人,政务处分 10 人,监察留置 7 人。
严守监督执纪和监察调查程序规则,审查调查纪法效果强化。
一是加强业务学习,办案能力有提升。XX 区纪委监委始终重视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委机关领导定期召开支部学习(扩大)会议,全员参与学习新法律、新规则,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责,严守纪法规范。
二是注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案件质量有保证。XX 区纪委监委定期召开审查调查工作调度会议讨论案件办理情况及进度,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核把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在移送前及时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及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就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等会商意见,保障案件质量。2018 年,XX 区纪委监委移送审查起诉 3 件 3 人,均为有罪判决,无一改判。
三是注重制度规范建设,监督制约机制有保障。2018 年,XX区纪委监委制定《区纪委监委提前介入审理工作制度》(雨纪发[2018]32 号)等规范性文件,定期召开审查部门工作会议研讨审查调查具体工作程序规范化、标准化问题,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全程监督审查调查过程,不断加强对审查调查权力的内部监督和制约。
关注群众身边和重点领域问题,审查调查社会效果显著。XX 区纪委监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紧盯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紧盯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注重综合运用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警示教育等措施,审查调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党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厚植。2018 年,XX 区纪委监委查处了行政执法司法、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征迁安置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领域问题线索 91 件,及时对查实的问题和人员做出问责处理,立案 20 人,处分 20 人,其中党纪处分 18 人,政务处分 6 人,在区域内社会反响强烈。
二、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初核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审查调查准备工作不足
1.信息查询不到位
在信息化、大数据迅猛发展的今天,智能化、信息化查询是今后审查调查工作的发展方向。纵观 2018 年 XX 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案件初核阶段,审查调查人员对涉案信息查询仍以传统的书面协查为主,弊端明显。一是信息查询效率低。传统的书面协查本身就是低效率的信息查询方式,尤其是对金融资产查询、通讯信息查询而言,其反馈的时效、内容都满足不了当前审查调查工作需要。二是信息获取的质量不高。实践中,因银行、房产、社保、通讯运营商等部门
反馈的信息标准不统一、内容不健全,可能陷入信息再查询的困境,影响审查调查工作进度。
2. 线索 分析不到位
初核阶段,线索分析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第一,思想意识尚未完全转变。目前的审查调查工作应该是一种融合原纪律检查机关执纪办案与原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一种新的工作类型,单纯的执纪办案思维、职务犯罪侦查思维都无法应对当前审查调查工作实践,也无法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
第二,案件分析把控能力不足。监察体制改革后,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分析和研判常会出现“顾此失彼、边办边看”的情况,尤其是在违纪、违法的区分和研判上,缺少对案件整体的把控能力。
第三,初核信息资源未能做到有效整合。土地房产登记信息、通话记录、资金流水等信息资源在审查调查人员手中往往处于零散状态,随用随找,未能形成完整的信息链,影响案件本身的研判。
第四,案件纪法定性不准确。在一体行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情况下,初核事实涉及到纪法初步定性问题,因审查调查人员尚未完全达到思想转变和纪法知识融会贯通的程度,存在纪法定性不准的情况。如,XX 区纪委监委在办理王某某涉嫌受贿案时,审查调查人员对其在单位报销汽油费发票等行为是涉嫌贪污犯罪还是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把控不准,影响案件审查调查进度。
3. 风险评估不到位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处于审查调查工作的最前沿,接触的涉案人员较多,部分案件事实较为复杂,面临的风险状况也比较严峻。风险评估不到位,表现在:
一是对案件本身质量的风险评估,主要表现在违纪案件和违法案件把握不准、取证标准和取证要求理解不深等方面; 二是对涉案人员人身安全风险的评估,主要表现在对被审查调查人及证人人身危险、患病状况、心理承受能力、情绪变化、谈话环境等评判准备不足,谈话中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二)组织保障不充分,审查调查力度强度不够
1. 办案力量短缺
主要表现在:
一是现有审查调查人员数量不足。目前,XX 区纪委监委从事案件审查调查的部门 2 个,办案人员共计7 人,其中 2 人于 2018 年全年被市纪委抽调办案近 200 天。按照 2018 年 XX 区纪委监委立案数,人均办案近 10 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根据办理留置案件有关规定,留置案件需配备调查组、外查组、安全员等岗位人员,现有审查调查人员无法满足办理留置案件的需要,只能依靠抽调外单位人员解决。
二是抽调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基层审查调查力量短缺多通过抽调区直其他部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解决,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化的业务培训,在保密意识、业务能力、职权职责等方面存在欠缺。
2. 陪护力量分散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缺少专业化的陪护队伍,陪护力量过于分散。表现在:其一,陪护人员分布过于分散,每次启动留置案件均要重新从其他抽调解决,不便于统一管理;其二,陪护人员流动性大,部分留置人员因工作、身体、家庭等方面因素,在短期内频繁要求换人,给审查调查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其三,陪护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很多陪护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化的培训,没有陪护经验,无法应对审查调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导致陪护工作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其四,陪护人员管理不科学、缺乏权威性。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缺乏一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陪护人员的规范,致使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管理陪护人员的过程中出现无章可循、缺乏权威的情况。
3. 信息化建设薄弱
在大数据、信息化、智能化迅速发展的今天,违纪案件以及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均出现出新特点、新变种、新形式,查证难度和深度在不断加大,信息化、大数据化、智能化的智慧办案应为今后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的发展方向。考虑到一些客观因素,多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基础较为薄弱,XX 区纪委监委信息化建设也处于起步阶段。一是缺少统一的信息化查询平台、情报系统。检察机关原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已在探索信息化查询平台建设,公安等部门已经建立成
熟的信息化查询平台、情报分析系统,事实也已证明信息化查询能够极大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二是缺少畅通的信息查询通道。审查调查工作涉案信息涉及到公安、国土、房产、银行、通讯、证券、保险、社保、征迁、交通、档案、组织人事等部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同这些单位的查询通道尚未规范建立起来。三是缺少信息化、智能化的办案设备。手机及电脑取证设备、数据恢复设备、心理测试仪、追踪定位设备等设备是信息化、智能化办案的基础,这些设备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不同程度出现短缺。
4. 安全保障不够
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因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安全保障机制不健全。第一,安全保障意识不够。办案人员、陪护人员在审查调查工作中没有形成全流程、全覆盖的安全保障意识。第二,安全预案准备不足。涉及到谈话、询问、讯问、搜查、扣押、留置等直接接触涉案人员的调查措施之前缺少科学合理的安全预案,评估和审批程序不健全。第三,谈话场所安全保障设备不合要求。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室缺少金属探测仪、安检门、消防器材、应急药箱及医疗器械等基础设备。第四,调查取证过程缺少安全保障。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缺少警务辅助力量保障,无法应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突发紧急情况。
(三)业务能力不精通,审查调查工作水平不高
一是系统专业培训少。纪检监察机关内转隶人员和原纪委人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业务知识短板,转隶人员对监督执纪业务操作技能掌控不够,工作中对违纪案件的本质把握的不够精准,原纪委人员在法律专业知识运用上存在短板,对涉及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分析、法律适用不是很到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压力大、任务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很难抽出整块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系统专业的学习,而办案实践中的“帮教带”又无法形成专业化、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业务技能、专业知识培训的覆盖面较窄,没有做到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
二是调查措施不够丰富。《监察法》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 15 项调查手段基本满足了审查调查工作需要。但实践中,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谈话、询问、讯问、扣押等常规调查手段运用较多,对搜查、勘验鉴定、技术协查等措施运用较少,存在不敢用、不想用、不愿用的情况。
三是审查调查能力不高。审查调查能力是一项综合性办案技能,是执纪能力和执法能力的高度融合,涉及到信息收集、谈话讯问、笔录制作、书证调取、案件把控、纪法分析、风险应对、报告撰写等方面的能力,要求审查调查人员具备党规党纪、法律法规、金融财务、市场营销、语言文字、逻辑博弈、刑事侦查、心理学等多种专业知识。受制于学习培训、知识阅历、经验积累等方面的影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
办案人员在这些方面的能力不同程度存在短缺。
第一,专业知识存在缺口,难以应对审查调查工作中出现的多样化情况; 第二,笔录制作能力欠缺,笔录制作的时效和质量都有待提高; 第三,案件分析能力欠缺,无法在执纪和执法之间做出科学有效的区分和判断,“四种形态”适用不科学;第四,谈话突破能力不高,影响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证据资料分析能力较弱,对不同证据之间的关联和运用不够。
(四)体制机制不健全,审查调查规范依据缺乏
1. 纪法、法法衔接通道有待进一步畅通
纪法贯通的本质是党内纪律检查权、国家监察权和司法权的协作与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后,受制于体制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仍存在衔接不畅的情况。一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不健全,提前介入的启动、介入范围、介入的内容、介入的效果仍处于摸索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尚不完善; 二是法法衔接不够畅通。《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刑法》虽然在应对法法衔接上做了规定,但在有关监察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有关监察调查过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现有纪法规范设计尚未具体化、细化,规定过于原则;三是“四种形态”运用不够科学。对“四种形态”运用过程中,不同形态的转换、衔接等运用不够成熟。
2. 留置措施过度使用
监察留置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的强有力保障,在解决办案时限、调查取证、教育感化被审查调查对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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