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8篇餐饮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为应对新冠肺炎等重大疫病造成的突发心公共卫生事件,自治区政府也发布了关于强化集中交易市场和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制定新的&ldq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餐饮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餐饮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对新冠肺炎等重大疫病造成的突发心公共卫生事件,自治区政府也发布了关于强化集中交易市场和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制定新的“十严格”措施,进一步加强广西区内的集中交易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环境卫生整治和清洁消毒。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也制定并实施了农贸市场“十统一”工作,针对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和消毒管理工作,统一落实“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制度。这都为开展农贸市场垃圾分类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工作基础。因此,制定《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广西地方标准,能有效指导和规范提升农贸市场环境卫生保障能力,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对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增强农贸市场治理,提升农贸市场商业服务能力及公共卫生安全意义重大。二、任务来源和起草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局关于下达 2020 年第一批广西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市监函〔2020〕1224 号)文,《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广西地方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共同承担起草,计划于 2021 年 12 月完成。三、标准编制过程标准编制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1、2020 年 4 月,标准起草工作组草拟框架及共性内容草案,广西标准技术研究院负责统稿并形成标准草案(初稿)。2、2020 年 5~6 月,起草工作组组织召开内部研讨会,根据调研情况,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3、2020 年 6 月,《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规范》通过了标准立项答辩,获得了立项,并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标准名称为《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规范》。4、2021 年 7 月,工作组根据专家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工作组讨论稿,深入讨论标准内容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四、标准的编制原则(一)规范性原则标准的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定进行编写。(二)一致性原则标准内容与现行的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保持一致。(三)可操作性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对标准内容严格把关,确保标准文本内容准确与严谨,使标准具有良好的实用性和可推广性。
8 监督管理1.范围本标文件定了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要求,确定了工作总则、设施配置、垃圾分类作业、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2.术语和定义根据 CJJ/T 65、DB45/T 2213 界定垃圾的种类,采用“四分类”即可回收物、湿垃圾、有害垃圾、干垃圾进行定义。3.总则规定了采用“四分类”划分垃圾种类,推行“净菜上市”,市场出入口等明显区域设置宣传栏,并在市场相关位置设置指路标识,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应确定责任人定时巡查,记录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由有资质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4.设备设施规定了收集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垃圾的产生量,收集器设置标识应符合 GB/T 19095 的规定,收集容器出现破损应及时维修、更换,投放点的设置应满足方便投放、收集和运输,不占用消防通道,与环境协调等要
1.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引用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体如下:参考国家标准,法规文件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DB45/T 2213
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2.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规定标准的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 号)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5 部门《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 号)要求,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实施农贸市场“十统一”的通知要求。3、标准格式符合 GB/T 1.1-2020 的要求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写内容与格式严格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4、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和来源本标准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等为依据,在广泛调研区内各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现状的基础上,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农贸市场管理的实际经验为依据,结合农贸市场管理垃圾分类的标准化需求,形成了我
篇二:餐饮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通用范文X XX 城区“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目
录
目
录 ................................................... 1 XX 城区“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 3 一、指导思想 .......................................... 3 二、基本原则 .......................................... 3 三、总体目标 .......................................... 4 四、主要任务 .......................................... 5 (一)完善专项规划。
............................... 5 (二)实施强制分类。
............................... 5 (三)推进源头减量。
............................... 6 (四)健全分类体系。
............................... 6 (五)加快分类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 7 五、网格划分 .......................................... 8 六、保障措施 .......................................... 9 (一)加强组织领导。
............................... 9 (二)落实资金保障。
.............................. 10 (三)严格督查考核。
.............................. 10 (四)强化制度建设。
.............................. 11
(五)强化示范带动。
.............................. 11 (六)积极宣传引导。
.............................. 12 (七)创新体制机制。
.............................. 12 (八)健全监督渠道。
.............................. 13
X XX 城区 “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 XX 城区“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XX 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X 政办〔2018〕55 号)、《XX 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X 政办〔2018〕68 号)等要求,结合 XX 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镇委、镇政府“1+5”目标定位,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综合治理、因地制宜、长效管理”的原则,全面深入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四分三化”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系统,达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健全“综合协调、分工协作”机制,明确管理主体和协同部门。加大政策支持,保障所需资金。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认知度、参与率。
坚持源头减量、分级分类。注重源头管控,减少过度包装,倡导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发挥居民、市场两大主体,普遍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
坚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合理确定分类方法,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的具体方案,做到一体谋划,全程分类。按照就地处置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处理设施规划。统筹社区、新村社一体化发展,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坚持焚烧为主、填埋为辅。充分发挥处置快、污染少、可产能等优势,完善以焚烧为主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提升。因地制宜对现有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改造,作为城镇生活垃圾应急处置场和焚烧处置的必要补充。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城镇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专项行动、回收利用专项行动、制度创新专项行动、处置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文明风尚专项行动等五大专项行动,到 2020 年底,全镇生活垃圾总量实现零增长;基本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实现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 45%以上,资源利用率达 93%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 100%;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建成市级分类示范小区 2 个以上;省级高标准示范小区 1 个;加大分类宣传力度,有效形成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城区范围内全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专项规划。
研究制定全镇生活垃圾分类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完善全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健全生活垃圾前端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理等各阶段专项规划,并纳入镇域总体规划。加快推进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废旧家电等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实现垃圾变废为宝、循环利用。研究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设施建设、考核评价等相关标准。
(二)实施强制分类。
按照 XX 省、XX 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明确全镇强制分类类别,制定强制分类行动目标。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XX 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镇主范围内全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重点实施主体: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工业企业等。以上主体,需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强制分类。
强制分类要求:1.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2.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中小型以上餐饮企业等产生餐厨垃圾的机构,应当按照《XX 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设置餐厨垃圾桶,委托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收运处置。
(三)推进源头 减量。
一是严控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二是严格执行国家商品限制过度包装标准,开展农副产品、礼品、快递业等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倡导绿色低碳消费;三是开展商场、超市、农贸等市场“限塑令”专项整治;四是开展果蔬集贸市场果蔬菜皮就地处置、净菜进城试点,促进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五是探索运用园林垃圾、大件垃圾破碎技术,实施就地林木堆肥和利用处置。
(四)健全分类体系。
1.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政策,研究制定和落实财政、土地、税收等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回收生活垃圾的中低价值可回收物,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结合 XX 省再生资源回收品种目录,明确适合我镇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再生资源回收品种目录。依法依规落实强制回收制度。支持企业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回收网点和分拣中心,推进静脉产业园建设;鼓励企业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规范纺织
品类回收利用,制定旧衣物回收箱样式标准,对旧衣物回收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对回收箱布局进行统筹安排。培育一批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
2.开辟厨余垃圾收运处置线路。新购厨余垃圾收集车和厨余垃圾转运车,实行分类运输,开展厨余垃圾直运试点;改造部分原有垃圾转运站,增加厨余垃圾压缩功能或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规划建设(改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实现分类处置。餐余垃圾总量较少的,可就近运至周边农村厨余垃圾处理中心处置。
3.完善有害垃圾收运体系。合理布局有害垃圾收集点,各社区于2019 年 5 月底前在辖区内设置有害垃圾临时收集点,提高有害垃圾收运效率。探索有害垃圾投放实名登记、积分奖励机制。
4.规范其他垃圾收运模式。按照现有生活垃圾收集模式,由环卫部门或特许经营收运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实现分类收运,做到日产日清。鼓励保洁人员进行二次分拣,避免出现混倒混运等现象。
(五)加快分类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落实政策、资金、土地、技术等相关要素保障,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强化镇域统筹,到 2020 年,实现全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十三五”期间,按照相关要求,新增城镇生活垃圾设施无害化处理能力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及时更新不符合标准车辆,提升运输能力,新建城镇生
活垃圾收运中转设施,对已封场或即将封场的垃圾填埋场实施生态化改造和修复。
五、网格划分
以单位职能和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划分、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的原则,全面构建“垃圾分类”责任网格。
一级网格。全面负责网格内的“垃圾分类”工作部署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并要一周一次到网格内对“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进行暗访、监督指导。
二级网格(部门)。全面负责网格内的“垃圾分类”工作宣传和监督指导等牵头工作。并要一周一次到网格内对“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进行暗访、监督指导。
三级网格(社区)。配合二级网格落实“垃圾分类”工作宣传、部署和监督指导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网格内的“垃圾分类”工作宣传和监督指导等牵头工作。并要一周二次到网格内对“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进行暗访、监督指导。
四级网格(新村社)。配合二、三级网格落实“垃圾分类”工作宣传和日常劝导等工作。并要一周三次到网格内对“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镇综合执法局配合各部门进行“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及硬件设施投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 XX 镇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我镇生活垃圾分类任务落到实处。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成员由镇党政办、镇监察审计局、镇组织人事局、镇宣统局、镇综治局、镇财政局、镇经发局、镇社发局、镇国土规建局、镇农发局、镇环保局、镇市监局、镇安监局、镇执法局、镇审批局、XX 广播电视台、XX 交警大队以及5 个城区社区(城北、城南、沿江、XX、湖前)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镇垃圾分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定期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对社区、单位、学校、物管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考核;建立工作简报机制,及时通报社区、单位、学校、物管小区及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动态及先进做法等;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对各社区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分别联系各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社区、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单位、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同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联络员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
(二)落实资金保障。
镇财政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分类垃圾袋、分类垃圾桶配置、新增分类收集车、运输车、转运站改造、末端分类处置设施建设以及分类督(劝)导员配备等所需经费。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全镇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等。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的垃圾分类桶更新与配置经费,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镇财政局要设立垃圾分类奖励经费,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创新激励措施与机制,对分类推进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激励居民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的观念和习惯。
(三)严格督查考核。
各社区、各部门应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年度重要工作计划,确保如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年度工作任务。强化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督查检查,各社区要把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在每月对新村社的“垃圾革命”专项行动考核中作为重点内容,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检查,实施分类质量评估和工作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有力、绩效明显、分类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镇宣统局、镇社发局、镇环保局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和减量工作纳入到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绿色学校(幼儿园)等评比活动。
(四)强化制度建设。
研究制定 XX 镇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考核标准,制定《XX 镇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学校)标准》,适时出台《XX 镇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从制度层面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体系建设、源头减量、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政府和公众分类责任义务、公民行为规范、奖惩机制等方面予以明确,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长效。
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局要建立生活垃圾可利用废弃物回收补贴制度,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予以必要支持。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可回收废弃物回收网点和分拣加工中心,保障回收网点和分拣加工中心用地需要。
(五)强化示范带动。
各社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单位职工和居民自觉、科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试点,逐步提升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的覆盖范围和水平。积极提供简便易行的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分类工具。新村社要通过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配备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分类投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学校、机关单位和高标准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建设,开展定时定点投放和清运试点。
(六)积极宣传引导。
制定实施 XX 镇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行动计划,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科普宣传手册,制作公益广告宣传片,开办互动栏目,丰富宣传内容;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在全社会特别是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商业中心、公交站点、建筑围挡等公共场所,大力开展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不断提升广大群众垃圾分类意识,浓厚全社会共...
篇三:餐饮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稍柴小学 一、 工作分工 垃圾分类工作负责人:李强 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人:赵继军 垃圾分类工作主管:赵文娜 垃圾分类负责人员:一一班赵晓娜 二一班
李艳艳 三一班
钱真真 四一班
付瑞晓 二、 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垃圾分类工作;主要负责垃圾分类活动对外联系和大型垃圾分类活动的指导。
2、责任人:负责创建环境教学、社会实践工作;负责学生环境教育(垃圾分类)活动的开展和指导,资料收集、整理。
3、主管:负责组织校园环境卫生的检查评比工作;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起草,档案资料的全面收集、整理。
4、负责人员:负责本班学生环保教育(垃圾分类)活动的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负责本班学生活动的安全工作。
篇四:餐饮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1北京市餐饮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指引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餐饮企业及相关场所的垃圾分类工作,营造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特制订本指引。
一、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 1.餐饮企业可根据门店所处位置,将门店分为独立经营门店和位于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等内的非独立经营门店。独立经营门店对其经营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非独立经营门店应当按照所在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要求,认真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2.餐饮门店可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合理设置经营场所内用餐区和食品加工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实行由顾客用餐后自行退还餐盘餐具的,用餐区应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垃圾桶,可根据需要设置饮料残液桶;实行由服务人员回收餐盘餐具的,用餐区可不必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垃圾桶,服务人员回收餐具时,应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收集。食品加工区须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垃圾桶。
餐饮门店位于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内的,不必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桶,交由物业管理责任人统一回收;独立经
- 2 -
营的餐饮门店,应在店内设置一处可回收物桶(点)和有害垃圾桶(点)。
3.餐饮门店内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数量、规格、样式可根据品牌风格与实际需要确定,不要求统一摆放“绿蓝灰红”四色垃圾桶。
4.本着利旧节约的原则,现有整洁、完好的垃圾收集桶在更新垃圾分类标识后可继续使用,垃圾桶的颜色与标准应尽量相符,方便顾客及服务人员辨认并准确分类投放。垃圾分类标识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执行。
5.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 6.顾客用餐后产生的废弃酱包、酱料盒等应投放到其他垃圾桶中,并按其他垃圾收集。
7.可以在垃圾桶内套袋收集厨余垃圾。
8.除疫情防控特殊要求外,顾客废弃的口罩归类为其他垃圾。
9.餐饮企业应当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垃圾收运合同,餐饮门店位于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等内的,垃圾清运按照相关物业管理责任人的要求进行。
三、垃圾分类宣传引导 10.餐饮企业应对本企业员工开展垃圾分类专业培训,通过
在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在餐桌张贴小贴士等方式,在用餐区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顾客自觉落实适量点餐、光盘行动、餐后打包等文明行为。
11.实行由顾客自行投放剩餐的,餐饮企业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并监督顾客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专职监督指导员可由餐饮企业服务人员兼职。
- 4 -
篇五:餐饮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 年 10 月 25 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 年 11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2 年 6 月 27 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 年 7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五章 源头减量
第六章 促进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药药渣等家庭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住宅、办公楼、商业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地产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进行指导。
商务部门负责推进净菜上市和非地产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指导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导大型商场、超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置污染环境防治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园林和绿化、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条 支持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等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
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中转设施、处置设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中转、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规范,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改造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场地、收集亭、垃圾房等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分类投放查询、预约回收、可回收物交易价格查询、投诉举报等服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车辆等设备的类别、标识、规格,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本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四)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主管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七)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投放管理责任人。
物业服务合同中可以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识、规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是,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
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的配置位置、数量等,应当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需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可以在住宅区、居民点主要出入口等区域相对集中配置。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分类投放要求。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和分类投放指导、监督。
(三)保持收集设施、收集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对翻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的生活垃圾,造成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污染或者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不听劝告、制止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六)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符合相应要求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并做好相应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和单位实行生活垃圾内部驳运的,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驳运。
第二十条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
尚未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不得乱倒生活垃圾。
对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投放至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堆放收集点,或者通过预约由收运服务单位收集。大件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收集容器内。
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但是,废药品应当投放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家庭废药品收集点。
厨余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动物的尸骸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运时间。
(二)对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收运时间,并向社会公布;也可以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预约收运时间。
(三)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收运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集、运输,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并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防止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及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中转、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
(四)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五)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作业要求。
第二十五 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三)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交由厨余垃圾处置单位集中处置或者进行就地就近处置;实行就地就近处置的,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 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
篇六:餐饮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垃圾管理制度篇一:垃圾房管理规定
驿都金陵大酒店垃圾房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酒店垃圾房各类垃圾的分类管理,结合酒店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为了加强酒店垃圾房各类垃圾的分类管理,结合酒店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垃圾分类
1、湿垃圾:是指酒店员工食堂、宴会厨房等厨房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食品制作过程废弃和剩余废弃食品、蔬菜、瓜果皮核、茶叶渣等。、湿垃圾:是指酒店员工食堂、宴会厨房等厨房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食品制作过程废弃和剩余废弃食品、蔬菜、瓜果皮核、茶叶渣等。
2、干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湿垃圾等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卫生纸、面巾纸、餐巾纸、烟蒂、花盒、纺织品、陶瓷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等。、干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湿垃圾等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卫生纸、面巾纸、餐巾纸、烟蒂、花盒、纺织品、陶瓷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等。
3、可回收物:是指酒店内废弃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质,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瓶罐等。、可回收物:是指酒店内废弃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质,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瓶罐等。
4、其他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主要包括废荧光灯管、废充电电池、含锌干电池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电脑配件等。、其他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主要包括废荧光灯管、废充电电池、含锌干电池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电脑配件等。
二、操作要求
垃圾房对分类垃圾实行封闭式管理,各类垃圾不得混放,
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1 、湿垃圾:1)、酒店职工要求:应将餐厨泔水倒入湿垃圾房内的回收桶里(禁止倒入生菜类),如不小心倒入桶外,应及时清理干净,保证垃圾房干净,整洁。)、酒店职工要求:应将餐厨泔水倒入湿垃圾房内的回收桶里(禁止倒入生菜类),如不小心倒入桶外,应及时清理干净,保证垃圾房干净,整洁。2)、回收单位要求:每日早)、回收单位要求:每日早 7 点前须将泔水处理完毕,须日产日清,泔水处理后,保证房内清洁卫生。点前须将泔水处理完毕,须日产日清,泔水处理后,保证房内清洁卫生。
2、干垃圾:以垃圾袋扎口形式放在干垃圾房内的垃圾桶内,如果垃圾过多,须将垃圾袋扣扎紧,不得渗漏,有序地堆放垃圾桶内,禁止堆放在干垃圾房门口。、干垃圾:以垃圾袋扎口形式放在干垃圾房内的垃圾桶内,如果垃圾过多,须将垃圾袋扣扎紧,不得渗漏,有序地堆放垃圾桶内,禁止堆放在干垃圾房门口。
3 、可回收物:1)、酒店职工要求:应将可回收物放置在可回收垃圾房内,若数量多或体积较大等,应第一时间通知回收单位协助处理;)、酒店职工要求:应将可回收物放置在可回收垃圾房内,若数量多或体积较大等,应第一时间通知回收单位协助处理;2)、回收单位要求:每日将可回收物品清理处理完毕,日产日清,禁止将可回收物品堆放在垃圾房外,)、回收单位要求:每日将可回收物品清理处理完毕,日产日清,禁止将可回收物品堆放在垃圾房外,
物品处理后,保证垃圾房内及周围的清洁卫生。
4、其他垃圾:由垃圾产生部门收集,放置专门处理位置,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统一处理。、其他垃圾:由垃圾产生部门收集,放置专门处理位置,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统一处理。
三、管理责任
1、垃圾房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清洁班组负责垃圾房内及其周围环境卫生的维护、监督与处理;、垃圾房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清洁班组负责垃圾房内及其周围环境卫生的维护、监督与处理;
2、垃圾运送至垃圾房途中严禁散落地面,无意散落地面的应及时清理,否则对相关员工及所属部门作出处罚,罚款、垃圾运送至垃圾房途中严禁散落地面,无意散落地面的应及时清理,否则对相关员工及所属部门作出处罚,罚款
200 元/ 次,并责令限时清理到位;
3、湿垃圾、干垃圾和可回收物,必需统一分类放在各个垃圾房内的垃圾桶内,并盖好回收桶盖,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垃圾的,或者造成相关垃圾房内卫生质量较差的,对相关员工及所属部门作出处罚,罚款、湿垃圾、干垃圾和可回收物,必需统一分类放在各个垃圾房内的垃圾桶内,并盖好回收桶盖,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垃圾的,或者造成相关垃圾房内卫生质量较差的,对相关员工及所属部门作出处罚,罚款 200 元/次,并责令限时整改到位;次,并责令限时整改到位;
4、湿垃圾、干垃圾、可回收物等回收单位的管理按回收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湿垃圾、干垃圾、可回收物等回收单位的管理按回收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篇二:酒店垃圾房收集及管理制度
酒店垃圾房收集及管理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处理
1、工程垃圾瓦砾、砖碎、碎板料等实行谁施工谁负责清运禁止倒在垃圾房内。路面灰尘、泥沙等粉尘性垃圾在运送途中应加以遮挡防止垃圾掉落或飞扬引起二次污染。、工程垃圾瓦砾、砖碎、碎板料等实行谁施工谁负责清运禁止倒在垃圾房内。路面灰尘、泥沙等粉尘性垃圾在运送途中应加以遮挡防止垃圾掉落或飞扬引起二次污染。
2、生活垃圾员工清洁时的少量垃圾可倒入垃圾桶内量大的垃圾应直接运送到垃圾房员工应在规定时间收集垃圾桶内的垃圾并转运至垃圾房。、生活垃圾员工清洁时的少量垃圾可倒入垃圾桶内量大的垃圾应直接运送到垃圾房员工应在规定时间收集垃圾桶内的垃圾并转运至垃圾房。
二、垃圾房的垃圾应日产日清如垃圾较多影响垃圾存放时可联系环卫处增加清运次数。二、垃圾房的垃圾应日产日清如垃圾较多影响垃圾存放时可联系环卫处增加清运次数。
三、保洁人员应负责垃圾房周围的卫生保证垃圾房里的垃圾存放整齐地面无散落垃圾。三、保洁人员应负责垃圾房周围的卫生保证垃圾房里的垃圾存放整齐地面无散落垃圾。
1 、负责每天一次冲洗垃圾房地面及垃圾桶。
2 、每周对垃圾房进行一次消杀工作。
四、垃圾房的卫生标准
1 、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污渍
2 、墙面无粘附物无明显污迹
3 、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4、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垃圾箱做到合理、卫生、四周无散积垃圾、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垃圾箱做到合理、卫生、四周无散积垃圾
5 、可作废品回收的垃圾应另行存放
6、垃圾房应保持清洁无异味每日应定时喷洒药水防止发生虫害及污染。、垃圾房应保持清洁无异味每日应定时喷洒药水防止发生虫害及污染。
五、垃圾车散落在马路上的垃圾由垃圾清运人员负责扫净PA 主管或领班应按相关标准检查清洁工的工作情况并记录。主管或领班应按相关标准检查清洁工的工作情况并记录。
总办
2010 年 年 1 月 月 1 日
篇三:餐厅垃圾管理制度
餐厅垃圾管理制度
1 、每季度结束前 10 日内向渝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日内向渝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取得回;
2、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
污染防治设施;
3 、在餐厨垃圾产生后 24 ; 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4、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5、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6、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7、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 15 日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日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8 、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9 、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
具。
3、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
4 、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 或专间)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 3 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5、《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应张贴上墙,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应张贴上墙,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 的程序进行,并 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6、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7、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间)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保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间)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保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8 、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
夜。洗刷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9、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每次记录《餐饮具消毒及检查记录表》。、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每次记录《餐饮具消毒及检查记录表》。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
一、酒店和餐饮部采购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时,都必须遵守本制度。一、酒店和餐饮部采购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时,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采购员一般应严格按照预先制订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但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请示酒店经理或餐饮部经理后作适当调整。二、采购员一般应严格按照预先制订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但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请示酒店经理或餐饮部经理后作适当调整。
三、采购时一般应两人以上参加,并须经保管员验收合格后付款。大宗食品采购时实行公开招投标。三、采购时一般应两人以上参加,并须经保管员验收合格后付款。大宗食品采购时实行公开招投标。
四、采购员不采购腐烂变质的食品及原料。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蛋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及冷冻制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等,须索取其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采购生肉、禽类和进口食品须索取检疫合格证。要注意检查核对合格证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须与产品相符,也不能有涂改、伪造的情况。四、采购员不采购腐烂变质的食品及原料。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
篇七:餐饮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垃圾分类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厅发〔2017〕48 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府办字〔2018〕229 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___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借鉴先进城市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系统与再生资源利用系统有效衔接,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不断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共同营造“清、净、整洁,精、细、秀美”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机制,强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示范引领,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养成主动分
类的习惯,共同营造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2.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坚持统一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各部门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分工协作,合力推进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新区气候特征、经济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
4.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以有害垃圾分类为重点,选取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和居民小区等主体进行分类试点,注重经验总结和推广,不断完善管理模式。
5.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探索建立激励约束、市场调节机制。加强技术创新,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构建“互联网+垃圾分类”、智慧环卫等新模式。
(三)主要目标 2019 年开始,开展恒大帝景小区、市行政中心、凤凰小学进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为全面推动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积累经验。2020 年开始,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其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群团组织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建立完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厨余垃圾收运系统、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系统和其他垃圾细分处置系统;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体系、宣传引导体系、运行管理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新区居
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不低于 9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公共机构实现全覆盖,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 60%;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3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推行分类投放 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
1.明确分类标准。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并结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及新区实际,将生活垃圾分为四大类。
(1)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纸类、塑料、橡胶、玻璃、金属、衣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及其他大件垃圾。主要包含:
①纸类,包括书、报纸、包装纸等未污染的废纸; ②塑料,包括容器塑料和包装塑料等,如塑料瓶、桶、盆、桌椅和包装袋等未受污染的废塑料; ③金属,包括各种类别的金属制品,如易拉罐、金属餐具、文具盒、玩具等废金属; ④橡胶,包括轮胎等各类废弃橡胶制品; ⑤玻璃,包括无色玻璃和有色玻璃,如玻璃杯、盒和平板玻璃等未受污染的废玻璃; ⑥衣物,主要是干净整洁、无破损、可重复使用的衣物,包括穿戴用品、床上用品、布艺用品、布绒玩具等旧衣物; ⑦小家电,包括影碟机、吸尘器、微波炉、电饭煲、烤箱、热水器等小家电,以及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及其他电子产品等; ⑧其他大件垃圾,包
括电视机、电冰箱/柜、空调、洗衣机、音响等大型家电,床架、床垫、沙发等具有坐卧或贮藏等功能的大型家用、办公用具,其他不同材料制成的大件物品等。
(2)有害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过期药品、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主要包含:
①灯管类,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等。
②家用化学品,包括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过期药品,废弃杀虫剂、消毒剂、油漆和溶剂、胶片像纸、矿物油脂等日用化学品及其包装物。
③电池类,包括各类可充电电池、干电池、扣形一次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⑶厨余垃圾:家庭或单位在生活、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易腐性的垃圾。主要包含:
①居民家庭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主要有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蛋壳、茶渣、汤渣、骨头、废弃食物、废弃食用油脂等和厨房下角料等; ②单位或个人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主要包括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③果蔬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皮核等食材。
⑷其他垃圾:除上述类别之外,未能单独收集的各类生活垃圾。主要包含:
①灰土类,包括灰土、砖、瓦、煤灰、花盆、陶瓷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等; ②装修垃圾,包括家庭、单位、店铺、企业等在进行楼房建设和装修时产生的木料、砖、水泥等废弃物; ③绿化垃圾,包括落叶、枯枝以及城市绿化美化和林业抚育、果树修剪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树木枝干、草屑及其他修剪物; ④其他废弃物,包括卫生纸、卫生巾、面巾纸、纸尿裤、湿纸巾、烟头等被污染的纸类、塑料制品和纺织物等。
2.遵循分类规定。居住区域,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单位区域,包括政府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有集中供餐的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无集中供餐的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公共区域,包括车站、公园、体育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有条件的可在此基础上进行精分、细分。主次干道两侧分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
3.配置投放设施。统一配置垃圾桶和可回收物垃圾袋、厨余垃圾袋、有害垃圾袋、其他垃圾袋的外型、型号、颜色等。庐陵新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和“桶车对接”要求,按照不同区域分类要求确定垃圾桶的类别、
体量、数量和位置。
4.明确投放要求。垃圾产生者按照分类规定将产生的垃圾投入对应的垃圾桶内,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将责任片区内需要转运的垃圾以桶为单位,按本区域收运路线和时间规定转移至收集点,无缝对接进入环卫系统收运网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业主自行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没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的,居民(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委托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2)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3)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5)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举办管理单位和店主为责任人; (6)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7)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对管理责任范围有争议的,由庐陵新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如协调不成的,由庐陵新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确定。市中
心城区涉及跨区争议的,由市环卫主管部门确定。
5.鼓励企业参与。鼓励有资质的环保企业统一收运、处置有害垃圾;鼓励有资质的企业采用投放智能回收箱或使用APP 预约上门回收的方式处置可回收物。
(二)推行分类收运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庐陵新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以“分类处理”引导“分类运输”,实行分收分运。
1.建立收运体系。按照属地管理、“桶车对接”的要求,生活垃圾分类后的可回收物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有害垃圾由有危险废物运营资质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厨余垃圾采取直运模式运输至餐厨垃圾处置中心或临时餐厨垃圾处理场;其他垃圾转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或垃圾填埋场;绿化垃圾由园林作业部门收集,大件垃圾由环卫作业部门收集,装修垃圾由城管部门收集。
2.实行分类收运。统一确定垃圾转运车辆选型,按需组织采购,并对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实行单独运输。具体收运时间和次数由庐陵新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确定。
3.严格收运要求。建设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的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采用密闭、环保、高效、智能的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完善生活垃圾收运登记制度,提高生活垃圾收运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保洁收运人员培训、管理,实行分类收运,
杜绝混收混运混处等现象。
(三)推行分类处理 按照分类处理要求,将生活垃圾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1.可回收物处理。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规范可回收物站点管理,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的计量统计,并将该计量统计指标纳入生活垃圾统计指标体系。探索可回收垃圾免费收运、让利保洁员等经济手段,激发市民和保洁员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其中,要逐步建立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资源回收利用和管理机制,完善旧货交易市场,提高大件垃圾资源再生利用水平。
2.有害垃圾处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标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新建有害垃圾处置中心集中进行处理。
3.厨余垃圾处理。厨余垃圾运至当地餐厨垃圾处置中心(未建成的运至临时餐厨垃圾处理场),也可采取片区集中处理、源头生化处理以及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处理。
4.其他垃圾处理。中心城区产生的其他垃圾暂先运至市樟山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部分砖瓦类装修垃圾可在市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投入使用后运往处置,绿化垃圾在绿化垃圾处理厂新建完成后进行专业处理。
三、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庐陵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新区主要领导任组长、新区分管领导
任副组长,党政办、党群工作部、工程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监察室、征收管理办、稽核评审办、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安保部、禾埠街道、滨江街道等 15 个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市综合执法局,由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城市综合执法局作为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主体,要加强对本辖区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开展工作,细化分解管理、监督职责,形成具有区域特点且有效的生活垃圾分类做法。
2.设立工作机构。设立“垃圾分类管理中心”机构,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落实人员,负责指导、协调、规划及督导新区垃圾分类工作;各街道、社区作为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要配备专人负责垃圾分类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督导员。参照市级组建。
四、保障措施 (一)拓宽资金来源。不断强化生活垃圾分类资金保障,各地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科学核定政府在设施建设、设备采购、购买服务、宣传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上级相关的政策和扶持资金,发挥中央、省级、市级投资引导带动作用,落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税收优惠、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措施,支持相关生活垃
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和完善。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二)健全制度保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法规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到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设体系,与城市管理相衔接,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处罚标准。加大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不断健全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建立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类型区域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相关考评激励办法。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运输等技术规范,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及站点建设相关标准,不断提升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功能。
(三)注重机制创新。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模式提升垃圾分类回收整体水平。逐步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探索构建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机制,通过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积分兑换站”等形式,激励引导市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探索“社工+志愿者”、社会第三方监管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服
务。积极采用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全过程。
(四)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宣传栏等多种载体,持...
篇八:餐饮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文 机 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 布 日 期 :
2021.07.29 生 效 日 期 :
2021.07.29 时 效 性 :
现行有效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 修正)
(2020 年 7 月 30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1 年 7 月 29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管理、服务、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相关重大事项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督促、动员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省分步、有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区域和实施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地域、场所和单位,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培养全社会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第八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资源化利用、无害化焚烧、生化处理等方式,逐步降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运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全程分类覆盖率和智能化水平。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区人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的资金、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坚持布局科学合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兼顾区域统筹的原则,符合环境准入条件。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选址应当科学论证,听取公众、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依法公示。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建设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现有设施和场所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予以升级改造。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因地制宜选择生活垃圾收运模式,不宜采用直运模式的应当根据需要建设垃圾中转站。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并定期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投放站点,建设满足当地需要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根据生活垃圾最终处理要求确需建设的卫生填埋场,应当主要用于填埋焚烧残渣、飞灰和应急保障等。卫生填埋场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责成运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
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封场后的卫生填埋场具备条件的,应当开展生态修复治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要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一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商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等经营者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材料,简化包装结构,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提高包装绿色化、减量化水平,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电子商务企业应当使用包装规格、强度符合快递封装用品要求的包装材料,减少快递企业的二次包装。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娱乐、洗浴、洗车等经营者,应当以能够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产品,采取环境保护提示和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量。
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厉行节约,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建立用餐动态管理制度,按需备餐、供餐,杜绝餐饮浪费。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第二十六条
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广无纸化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为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和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处理需要等,制定并公布分地域、场所、单位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配套的投放规范,并提供多种形式的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生活垃圾需要进行特殊分类、消毒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
范,并向社会公布。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便于投放。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车站、机场、码头、港口、商场、超市、市场、旅游景区、体育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 (七)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 (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行为,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第三十二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鼓励家庭设置专用容器(袋)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现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
推荐访问:餐饮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管理制度 垃圾 餐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