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4篇

时间:2022-08-30 19:20:04 来源:网友投稿

2022年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4篇2022年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1页共22页2022村委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详细版) 为切实做好全县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第十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4篇,供大家参考。

2022年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4篇

篇一:2022年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 页 共 22 页 2022 村委会村民 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详细版)

 为切实做好全县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第十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康市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第十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安办字〔2022〕15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主动适应新时代,展现新作为,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激发活力、推动工作为目标,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选举产生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村“两委”班子,统筹做好村监委会、村妇联、村团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努力健全由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职数设置

 (一)村民委员会职数设置:本村民委员会由 5 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 1 人、委员 3 人,组成人员中至少

  第 2 页 共 22 页 有一名妇女。

 (二)村监督委员会职数设置:村监督委员会成员共设3 名,其中主任1名,委员 2 名,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人员。

 (三)村民代表人数设置: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的村民按照每 15 户推选一人,其中妇女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不低于 30 人)。

 (四)村民小组长职数设置: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 1 名。

 (五)选举工作人员的确定。由村选委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维持秩序人员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并张榜公布。

 三、本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取一次性投票的方式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 1 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 1 人。

 五、严格落实村“两委”人选资格审查机制,严格执行《省村(社区)“两委”干部人选条件审查办法》,对

  第 3 页 共 22 页 查实存在以下村“两委”人选条件负面清单情形的,一律不得提名为候选人,一律不得确认当选:

 1、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搞拉帮结派、团团伙伙,成为宗族恶势力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团体代言人的;作风不严不实,不担当不作为,损害群众利益,信教传教,大搞封建迷信的;上一届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或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2、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且处分期(影响期)未满的;受到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且处分期(影响期)未满的;未曾担任干部的党员收到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处分且处分期(影响期)未满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

 3、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未满 5 年的或受到治安拘留处罚且处罚完毕未满 3 年的;涉嫌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已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的;违反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已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完毕但在

  第 4 页 共 22 页 群众中影响恶劣的;因涉黑涉恶、存在“村霸”问题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受到清理的;有组织和煽动群体性事件,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党和国家机关,煽动、串联、胁迫、以财产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等违反《信访条例》行为的;曾因拉票贿选被查处;因个人原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规定不能参加选举的情形的。

 5、有其他不宜担任村“两委”干部的情形或其他负面清单情形的。

 六、本村提名投票日定于 2021 年 1 月 9 日,投票选举日定于 2021 年 1 月 16 日,如需进行另行选举,时间定于 2021 年 1 月 17 日。选举设主会场,地点在 XXX 小学,提名投票日主会场在 1 月 9 日 7:30 时开始,1 月 9 日 13:00 时结束投票;投票选举日主会场在 1 月 16 日 7:30 时开始,1 月 16 日 13:00 时结束投票。各投票会场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投票处。各分会场的票箱在投票结束时,应当众密封,并由至少 3 名以上工作人员将票箱送到主会场逐一进行清点(如果哪一组或分会

  第 5 页 共 22 页 场投票无效的,哪一组或分会场就要立即进行重新投票),确认有效后由监票员、计票员等工作人员公开唱票、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员签名确认。每个票箱必须有 3 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本次选举不设流动票箱。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计算村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 1 月16 日(本村的投票选举日)。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本村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已登记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第 6 页 共 22 页 (四)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 12 月 27 日前(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相关村民。

 八、主会场设总监票员 1 名,投票会场设监票员 9 名、唱票员 9 名、计票员 9 名、公共代写员 9 名,秘密写票处监督员 9 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发票员、监督员及公共代写员。选举工作人员负责提名投票、投票选举和另行选举整个过程。

 九、我村实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报名制度。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者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12 月 31 日前(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推荐或者自荐材料。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并在 12 月 31 日前(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建议人选材料。上述人员须填写申请表,并作出换届选举承诺。接收和审核材料工作由选举委员会负责。

  第 7 页 共 22 页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区、街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帮助下对报名参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在 2021 年 1 月 5 日前(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自荐和建议名单。

 村民应从已公布的报名名单中提名候选人和选举村委会成员,得票符合提名或当选要求但未报名的当场不得宣布成为正式候选人和当选。

 十、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该参选村民的意愿。参选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参选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 3 人,委托投票一次委托多次有效。办理委托投票如遇特殊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共同商议决定。

 需委托投票的参选村民,应当自 202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 月 1 日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六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办理委托投票的情况应在两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办理工作由选举委员会负责。

 十一、本次选举实行女性委员专选,在选票中设置“女性委员”专选栏。

  第 8 页 共 22 页 十二、选票的认定和计票规则(各村遵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可对以下规则自行增减。如需对同名同姓参选村民放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计票认定,应在本工作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提名投票时,选票的认定和计票规则:

 (一)“女性委员”专选栏中填写本村女性参选村民的计为有效票,否则,该专选栏中所填的男性参选村民名单不计得票; (二)在选举时,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部分作无效处理,不计算得票; (三)在选举时,如遇同名同姓,又没有注明队别或性别、年龄、住址等加以区别的,作无法辨认处理,不计算得票; (四)在选举时,如填写了同音字,而本村与此同音的仅得一名参选村民,该名参选村民计算得票; (五)在选举时,如只填写了名字,没有填写姓氏,而本村与此名字相同,又仅得一名参选村民的,该名参选村民计算得票; (六)在选举时,如果填写了群众公认的、可以辨别的繁体字或简化字的,计算得票;

  第 9 页 共 22 页 (七)在选举时,如果填写了群众公认的别名、绰号的,计算得票; (八)在选举时,只要在职务下的空格栏内填写了可以辨认的一个姓名的,计算得票;姓名以外所画的明显“标记性”符号,该选票作废; (九)当在一张选举票上,同一个人的姓名出现在两项以上的职务栏中,计票时,只计最高职务的一票。

 投票选举和另行选举时,选票的认定和计票规则:

 (一)计算得失票以符号栏内可以辨认的符号(“Ο”或“√”)来进行确定,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填写的部分无效; (二)符号栏以外所画的明显“标记性”符号,该选票作废; (三)所有出现在候选人之间、候选人与另选他人空格内所填写的参选村民姓名之间的边线上的骑线符号,不作为计算得失票的依据,作为无效符号处理;出现在符号栏空格其余边线上的骑线符号,作为计算得失票的依据; (四)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另行选举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部分无效;

  第 10 页 共 22 页 (五)如果参选村民选择了另行选举票中某一候选人,同时又在另选他人的空格内写上该候选人的姓名,并在符号栏内打“Ο”或“√”,如能确认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且本村与其无同名同姓的,这一票是有效票,只作得一票计算。

 如遇本规定没有提及的其他特殊情况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确定。

 十三、提名投票大会、投票选举大会和另行选举大会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提名投票大会时,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经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产生。正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在区和镇(街)换届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 2021 年 1 月 10 日前(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二)投票选举大会时,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本村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即“两个过半”),且通过资格审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第 11 页 共 22 页 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但未经过资格审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得票情况,并在区和镇(街)换届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于十日内公布选举结果。

 如只有部分职位当选或无一人达到“两个过半”,对出现的缺额应召开另行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另行选举的候选人,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委员职务的候选人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女性参选村民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三)另行选举大会时,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本村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不少于三分之一赞成票,且通过资格审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但未经过资格审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得票情况,并在区和镇(街)换届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于十日内公布选举结果。

 如只有部分职位当选或无人当选,对出现的缺额应继续召开另行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另行选举的候选人,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委员职务的候

  第 12 页 共 22 页 选人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女性参选村民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投票选举大会,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另行选举大会,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一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马上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一人同时当选两项以上职务的确定其担任最高一项职务,其余职务作缺额处理。缺额可由获得该项职务有当选资格的人递补。

 十四、候选人之间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候选人时,应当马上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作为候选人。

 十五、选票的有关规定:

 选票由街统一印制,加盖本村选举委员会印章,选票上的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排序。

 在提名投票中,应在选票的姓名栏中填写参选村民姓名,每一村民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在投票选举和另行选举中,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或“√”,不同意的画“×”或不作任何符号;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的,可在姓名空格内另

  第 13 页 共 22 页 写其他参选村民,并在符号栏画“○”或“√”;弃权的不作任何符号。

 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部分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

篇二:2022年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一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一、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 会主持村民委员 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 会由主任和委员 组成, 由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 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 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 不少于三人, 以奇数为宜。

 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 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 。

 村民委员 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 会主任和委员 名 单,并报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乡 级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 会的任期, 自 推选组成之日 起, 至新老村民委员 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 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 被提名 为村民委员 会成员 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 会。

 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 退出 村民选举委员 会或者因其他

 原因出缺的, 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也可以另 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 不履行职责, 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经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 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 的变动, 应当及时公布, 并报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乡 级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 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一)

 制定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方案;

 ( 二)

 宣传有关村民委员 会选举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

 ( 三)

 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 四)

 召开选举工作会议, 部署选举工作;

 ( 五)

 提名 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

 ( 六)

 公布选举日 、 投票地点和时间, 确定投票方式;

 ( 七)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 颁发参选证;

 ( 八)

 组织村民提名 确定村民委员 会成员 候选人, 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 公布候选人名 单;

 ( 九)

 介绍候选人, 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 十)

 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 十一)

 制作或者领取选票、 制作票箱, 布置选举大会会场、 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 十二)

 组织投票, 主持选举大会, 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 单;

 ( 十三)

 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主持新老村民委员 会的工作移交;

 ( 十四)

 受理申诉, 处理选举纠纷;

 ( 十五)

 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 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并报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乡 级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二章

 选举宣传 一、 宣传内容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就以下内容开展宣传:

 ( 一)

 宪法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 本省( 自 治区、 直辖市)

 有关村民委员 会选举的法规;

 ( 二)

 中央和地方有关村民委员 会选举的政策和规定;

 ( 三)

 村民委员 会选举中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 四)

 县、 乡 两级政府村民委员 会选举的工作方案;

 ( 五)

 本村选举工作方案;

 ( 六)

 其他有关选举事项。

 二、 宣传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 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选举宣传:

 ( 一)

 广播、 电视、 报纸、 互联网等;

 ( 二)

 宣传栏、 宣传车、 宣传单等;

 ( 三)

 选举宣传会议、 选举咨询站;

 ( 四)

 标语、 口 号等。

 第三章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一、 公布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日 前,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发布公告, 告知本届村民委员 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 。

 二、 登记对象 村民委员 会选举前, 应当对下列人员 进行登记, 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

 ( 一)

 户 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 二)

 户 籍在本村, 不在本村居住, 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 三)

 户 籍不在本村, 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 本人申请参加选举, 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 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 会的选举。

 经村民选举委员 会告知, 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不得参加村民委员 会的选举。

 三、 登记方法 登记时, 既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 村民到站登记, 也可由登记员 入户 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进行造册。

 四、 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进行审核确认, 并在选举日 的二十日 前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有异议的, 应当自 名 单公布之日 起五日 内向村民选举委员 会申诉,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自 收到申诉之日 起三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 并公布处理结果。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出现变动的,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及时公布。

  五、 发放参选证 选举日 前,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填写、 发放参选证, 并由村民签收。

 投票选举时, 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

 第四章

 提名确定候选人 一、 确定职位和职数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村民委员 会的职位和职数,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及时公布, 并报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乡 级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 确定候选人人数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根据村民委员 会主任、 副主任、 委员 的职数, 分别拟定候选人名 额。

 候选人名 额应当多于应选名 额。

 三、 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 会成员 候选人, 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 , 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 额, 按照得票多少确定。

 每一村民提名 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 额。

 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不得提名 为候选人。

 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 额, 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 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四、 公布候选人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 以得票多 少 为 序, 公布候选人名单, 并报乡 级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 的, 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 会书面提出, 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确认并公布。

 候选人名 额不足时, 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民委员 会选举, 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 一次投票产生。

 第五章

 选举竞争 一、 选举竞争的组织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由候选人

 介绍履职设想, 回答村民提问。

 选举竞争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 会的主持和监督下, 公开、 公平、 公正地进行。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 选举竞争的时间 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选举日 前进行。

 候选人在选举日 可进行竞职陈述, 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 开展。

 确有需要的, 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决定并统一组织。

 三、 选举竞争的形式 村民选举委员 会可以组织以下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

 ( 一)

 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

 ( 二)

 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

 ( 三)

 有闭路电视的村, 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

 ( 四)

 其他形式。

 四、 选举竞争的内容 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 二)

 竞争职位及理由;

 ( 三)

 治村设想;

 ( 四)

 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第六章

 投票选举 一、 确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员 会投票选举, 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 一)

 召开选举大会;

 ( 二)

 设立投票站。

 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 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 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 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

 采取投票站方式的, 不再召开选举大会, 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 开放时间内自 由投票。

 选举大会可以设置流动票箱, 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

 具体投票方式, 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 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 公布选举日 、 投票方式、 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日 、 投票方式、 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选举日 和投票的方式、 时间、 地点一经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

 如因不可抗力, 或者无法产生候选人等因素, 需要变更的, 应当报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乡 级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及时公布。

 三、 办理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提名 为村民委员 会候

 选人的, 不得接受委托。

 委托投票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 单。

 受委托人在选举日 凭书面委托凭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

 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四、 设计和印制选票 选票设计应当遵循明白易懂、 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 便于统计的原则。

 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统一设计选票样式。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 在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乡 级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下, 根据选票样式, 印制符合本村实际的选票。

 选票印制后应当加盖公章并签封, 选举日 在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上, 由选举工作人员 当众启封。

 五、 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 选举工作人员 , 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选举工作人员 包括总监票员 、 验证发票员 、 唱票员 、 计票员 、 监票员 、 代书员 , 投票站工作人员 ,流动票箱监票员 等。

 选举工作人员 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遵纪守法、 公道正派。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 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

 采取选举大会投票的, 选举工作人员 名 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 并在选举大会上宣布; 采用投票站形式投票的, 应

 当在选举日 前公布。

 选举工作人员 确定后,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

 六、 布置会场或者投票站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 在选举日 前布置好投票会场或者投票站。

 投票会场应当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 写票、 投票的循环路线, 方便村民投票。

 投票站的设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的集中情况和自 然村或者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决定, 并且应当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

 七、 投票选举 ( 一)

 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 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召集, 村民选举委员 会主任主持。

 流程如下:

 1. 宣布大会开始;

 2. 奏国歌;

 3. 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4. 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 ;

 5. 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

 6. 检查票箱;

 7. 启封、 清点选票;

 8. 讲解选票;

 9. 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

 10. 验证发票;

 11. 秘密写票、 投票;

 12. 销毁剩余选票;

 13. 集中流动票箱, 清点选票数;

 14. 检验选票;

 15. 公开唱票、 计票;

 16. 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17. 封存选票, 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8. 宣布当选名 单。

 投票结束后, 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 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 逐张检验、 清点选票总数后, 统一唱票、 计票。

 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 会讨论决定。

 ( 二)

 投票站投票程序。

 采取投票站方式选举的, 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主持。

 流程如下:

 1. 同时开放全部投票站;

 2. 各投票站工作人员 当众检查票箱, 并启封、 清点选票;

 3. 验证发票;

 4. 村民秘密写票、 投票;

 5. 关闭投票站, 销毁剩余选票并密封票箱;

 6. 集中票箱, 清点选票数;

 7. 公开验票、 唱票、 计票;

 8. 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9. 封存选票, 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0. 宣布当选名 单。

 八、 选举有效性确认 选举村民委员 会,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 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选举无效:

 ( 一)

 村民选举委员 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 二)

 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三)

 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

 ( 四)

 违反差额选举原则, 采取等额选举的;

 ( 五)

 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 六)

 没有公开唱票、 计票的;

 ( 七)

 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 八)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因村民选举委员 会未按照 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 乡 级村民委员 会选举指导机构应当 指导组织重新选举。

 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 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重新组

 织选举, 时间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九、 确认当选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 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 额时, 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 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 会主任、 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 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 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 , 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 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 应当从应选名 额中确定一个名 额另 行选举妇女委员 , 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 会确认有效后, 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

 以暴力、 威胁、欺骗、 贿赂、 伪造选票、 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 或者次日 , 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 会成员 名 单, 并报乡 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 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 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乡 级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督促其改正。

 十、 颁发当选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 级人民政府, 应当自 新一届村民委员 会产生之日 起十日 内向 新当 选的成员 颁发统一印制...

篇三:2022年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规定,为保证公正有序地推选出本村新一届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特制定本办法。一、 村民代表数额的确定和分配本村共有

 户

  人,分

 个村民小组,经村党组织决定全村共推选

 名村民代表,其中:女性代表

  人,实行专职专选,男性代表

  人。各组分配名额如下:第一组

 名,其中:女性代表

  人,男性代表

  人。第二组

 名,其中:女性代表

  人,男性代表

  人。第三组

 名,其中:女性代表

  人,男性代表

  人。第四组

 名,其中:女性代表

  人,男性代表

  人。第五组

 名,其中:女性代表

  人,男性代表

  人。第六组

 名,其中:女性代表

  人,男性代表

  人。……二、村民代表的构成村民代表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应有不同组织成员的代表,不同职业人员的代表和妇女代表。为确保党员和妇女在村民代表中占一定比例,要积极推荐党员和妇女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要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三、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的条件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相关制度;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公正、民主、平等原则,在村

 民中有较高威望,热心为村民服务;4、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文化水平,在讨论问题时,独立发表自己的见解;5、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心,能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等职能,敢于反对有损集体利益的人和事;6、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四、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的推选方式村民代表推选一般采用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推选两种方式进行。投票选举一般采用无候选人直接选举产生,以得票多的当选。参加推选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必须有过半数的有选举权的本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投票,推选方为有效,推选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一律不得委托。五、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的推选程序村民代表的推选由村党支部主持。村民代表的推选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按以下程序依法产生。1、由村党支部根据村的规模大小提出本村各组的村民代表建议人数,女性村民代表不得少于总数的 20%。2、以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推选村民代表,并在村民代表中产生村民小组长。3、村民代表推选产生后,向村民公布,建立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名册,并报镇政府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

 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 3 3 至 至 5 5 人组成,设主任 1 名。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全体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其中,村务监督委员会 主任( (提倡由村党支部纪检委员或村内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通过民主程序担任提倡由村党支部纪检委员或村内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通过民主程序担任) )由村党组织提出人选,经民主程序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都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都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其成员要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即:政治思想素质较好、遵纪守法、群众信任、熟悉村情;熟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涉农政策,协调议事能力强;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于公益事业;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是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本村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实行监督。二是对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凡是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级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规定执行。三是对村集体资金收支、资产资源处置进行监督,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等。

 四是对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等,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五是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六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篇四:2022年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 年 10 月 28 日

 新华社北京 10 月 28 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 年 11 月 4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 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 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 人口多少, 按照便于群众自治, 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撤销、 范围调整, 由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政府提出, 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 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 依照宪法和法律, 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 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 应当有妇女成员,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 根据工作情况, 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 治安保卫、 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 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 治安保卫、 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承包经营户、 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爱护公共财产,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发展文化教育, 普及科技知识, 促进男女平等, 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 互助,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 公益性、 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 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 互相尊重、 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 执行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决议, 办事公道, 廉洁奉公, 热心为村民服务, 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 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 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 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 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 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 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 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

 户籍在本村, 不在本村居住, 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

 户籍不在本村, 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 本人申请参加选举, 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 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 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 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 推荐奉公守法、 品行良好、 公道正派、 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 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 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 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 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 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 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公开计票的方法, 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 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 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 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 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 威胁、 欺骗、 贿赂、 伪造选票、 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 威胁、 欺骗、 贿赂、 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 被选举权,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由乡 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 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

 委员会主持, 由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 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 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 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 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 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 承包方案;

 (六)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 分配方案;

 (八)

 以借贷、 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 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 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 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 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 并报乡 、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乡 、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 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 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 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 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 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

 本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 补贴补助等资金、 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 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 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村民有权向乡、 民族乡 、 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 责令依法公布; 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 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 负责村民民主理财, 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 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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