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266【范文汇编】信访政策汇编(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03 13:1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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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听证工作的意见

2.全市信访系统人民满意窗口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3.XX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建设方案

4.XX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

5.关于建立“解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6.XX信访工作精准督查实施办法

7.XX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8.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制度


XX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听证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全省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动员大会和市两会精神,深悟六问,笃实八策,现根据《XX省信访条例》、《XX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XX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听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信访体制机制改革总体思路,推进信访法治化,实现人财物等资源充分共享,保障好信访复查复核和听证工作高效运行。通过吸纳、整合现有资源,推进流程再造,强化信访复查复核机关履职能力,全面提升工作质效,有效降低信访处访成本,建立起人员结构优化、高效管用、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工作机制。

二、目标任务

为了解决信访复查复核案件存量多、增量大、信访听证作用发挥不够、信访案件处理程序不完善、效率低、工作力量不足等问题,以勇争第一为目标导向,重塑工作流程,实现好信访案件“三到位一处理”和“一次办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听证工作,保护好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我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实施意见

(一)组建工作团队。通过组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团队,强化对复查复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一是综合服务团队。为保证工作连续性,基于复查复核工作实际,以两级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为综合服务团队,统筹做好工作,参照省里做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向第三方购买服务,同时倡导公益服务;二是案件办理团队。在市县区信访局组建复查复核案件办理团队,分别由县级﹑科级干部牵头,信访业务科室同志参加,每个团队不少于3人,市不少于3个团队,县市区不少于2个团队,职能部门可参照组建办案团队;三是团队合议负责制。重塑工作流程,采取团队合议案件并负责制,复查复核案件来源,可参照该团队县级、科级干部分工,或分包的县区、乡镇办和部门来划分,或其他科学可行的办法,具体措施由该单位拟定;四是承办人制。施行复查复核案件承办人制,原则上具体案件承办人由该团队同志轮流承担,也可以由该团队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二)引入第三方参与

1、意义。引入律师、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第三

方机构人员,深度参与信访复查复核等业务工作,有利于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建设;有利于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和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信访复查复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升信访工作的公信力。

2、基本条件。引入第三方参与可以与信访智库、信访听证员队伍建设相结合。一是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二是精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是为人正派,做事公道,乐于公益;四是熟悉本地风土人情,在群众中有威望,在社会上有影响。

3、人员来源。一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二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和老同志;三是有关村居、社区负责同志;四是涉事区域威望高、影响大的社会贤达;五是对有关事件熟悉的特定人员;六是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心理咨询师等。

4、适用范围。在信访工作中调解难度大,单一机关难以化解矛盾,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的信访件,可以引入第三方参与。

一是案件处理完毕,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进入信访复查复核工作

程序的;二是信访人与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对案件认定存在重大分岐的;三是信访人对原处理决定不服,具有重复、越级信访倾向的;四是因信访人认知等因素,拒不接受信访工作人员疏导的;五是信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开展信访听证

1、要重视信访听证工作。要充分发挥听证在化解信访矛盾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县市区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坚持抓,把信访听证工作推广到社区和乡村,要培训好信访听证主持人,确保每个社区至少有一名能够正常开展信访听证工作的主持人,各乡镇办应保障好信访听证工作经费。

2、要提高信访听证案件所占比例。为解决信访听证率低、信访人听证权利不告知等问题。今后,要严格按照《XX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信访答复机关为听证责任主体,复查复核机关对未告知信访人听证权利、未及时给予听证的信访答复意见、复查意见,予以撤销并退回重新处理,信访听证率应达到50。

3、要提升信访听证工作质效。一是倡导简易听证。既保障好信访人权益,又控制好工作成本,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提升听证工作质效。根据信访件需要,选择简易或普通程序听证,既要保证质量,又要注重效果,切实发挥出听证的作用,有效提高信访答复意见质量,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信访上行。三是及时录入系统。要及时将听证基本要件,录入XX省信访信息系统,体现出工作成绩,实现好信息共享。

4、要组建更新信访听证员库。各县市区应建立信访听证员库,并及时更新,动态管理,要同引入第三方和信访智库建设相结合,倡导公益服务,适当给予酬劳,听证员可以突破地域,实现人力资源共享。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政府名义出具信访复查复核意见,实现信访三级程序,责任重大。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信访复查工作机构,调配专业干部,要人岗相配,符合该工作需要。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好第三方的选聘、考核和取酬等办法,所需经费争取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科学规范考核。根据工作现状,修订《信访复查复核和听证工作考核办法》,要纳入全市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分值如下:1、信访事项复查工作7分(扣分项)。(1)按期

复查3分;(2)案件质量2分;(3)系统录入2分。2、信访项

听证工作10分(加分项)。听证率达到5得1分,听证率每提

升5加1分,10分为止。

(三)实行不定期通报。市复查复核机关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信访复查和听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不定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

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全市信访系统人民满意窗口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建设,着力提升信访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全力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根据省信访局《关于印发《全省信访系统创建人民满意窗口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信访办字〔2019〕5号)文件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信访系统开展人民满意窗口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事业工程化、工程责任化、责任数字化”要求,认真贯彻“六问、八策”,立足市政府“三亮”活动,以“继承创新、担当务实、争创一流”和“富强滨州”大讨论活动为载体,坚持省信访局规定和自选动作相结合,进一步转作风、树形象,激发信访工作新动力,展示信访部门新气象,

体现信访干部新作为,进一步提升信访窗口的服务效能,着力打造人民满意的一流服务窗口,奋力开创新时代信访工作新局面,为富强滨州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对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信访接待中心。

三、任务分解及分值

按照“事业工程化、工程责任化、责任数字化”要求,创建工作由市信访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史红芳同志,党组成员、副局长邢玉胜同志牵头,明确具体的责任科室抓推进、抓落实。

(一)省信访局规定动作做到位(为基本分,分值100分)

1、组织领导方面。(1)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把信访工作特别是群众来访接待处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形势、研究问题、部署任务,几大班子成员按照规定定期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重点敏感时期市、县(市、区)每天安排领导干部公开接访。达标记5分,不达标扣5分。责任

科室:督查科、办公室。(2)市、县(市、区)信访部门对创建人民满意窗口高度重视,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创建工作活动方案,有创建工作后勤保障,有与接访工作适应的接访队伍。达标记5分,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责任科室:接访科。

2、运行机制方面。(1)公示公开制度。在接访大厅显著位置

公开信访法规政策、来访接待处理流程、信访部门责任清单等信息,公示领导干部公开接访时间安排等。达标记2分,不达标扣2分。责任科室:接访科、督查科。(2)接访工作制度。建立首办负责、联合会商、依法分流、律师参与、多元化解等制度。达标记5分,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责任科室:接访科。

3、服务环境方面。(1)市、县(市、区)设立固定的联合接访场所,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群众来访数量等确定接待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乡镇(街道)应设立固定的接访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村(社区)要依托办公场所或便民服务场所,本着一室多用的原则,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室、说事拉理室等信访工作场所。达标记5分,不达标扣5分。责任科室:接访科。(2)市、县(市、区)联合接访场所应设置部门联合接访、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集体会商、视频接访、访调对接、公开听证、律师参与、教育疏导等功能区。乡镇(街道)接访场所应具备接谈登记、视频监控、集体会商等功能。达标记5分,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责任科室:接访科、复查复核办公室、网上信访服务中心。

(3)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配备电子显示屏、侯访座椅、饮水机、免费WiFi等服务设施,配备监控、安检、消防、防爆等安全防护设施和网上信访自助服务设施。达标记5分,有1项不达标扣1分,扣完为止。责任科室:网上信访服务中心、办公室。(4)针对常见信访问题,分类制作和摆放明白纸;设置咨询台,为来访群众提供导访服务;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来访群众开通“绿色通道”;配备急救箱、老花镜、复印机、纸笔等,为来访群众提供便

利。达标记2分,缺1项扣0.5分,扣完为止。责任科室:接访科、办公室。

4、服务作风方面。(1)选树“最美信访干部”,通过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达标记4分,不达标扣4分。责任科室:办公室。

开展“三亮、三比、三评、三促”活动,引导全体信访“干部亮身份、树党员形象,亮职责、树党员标杆,亮承诺、树党员品牌,比工作能力、比工作作风、比工作业绩,党员互评、领导点评、群众评议,促思想观念转变、促“最多访一次”改革深化、促群众获得感提升”。达标记4分,不达标扣4分。责任科室:办公室、各业务科室。(3)接访干部着装整洁、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服务周到,践行“五情为民”理念和“四个服务”标准,即对来访群众热情相迎、真情相待、实情相告、倾情相助、温情相送,做到微笑服务、温馨服务、诚信服务、亲情服务。达标记4分,

不达标扣4分。责任科室:接访科。

5、服务效能方面。(1)健全信访信息“应采尽采、

即采即录”机制,确保系统数据全面、准确、客观反映群众信访活动情况和信访工作情况,群众来访信息漏登、误登、错登等问题基本杜绝。达标记5分,不达标扣5分。责任科室:接访科。(2)加强和改进群众来访事项办理工作,积极推进“只访一次”改革确保来访事项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均达到100。坚持和改进初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确保群众初次来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达到95以上。达

标记5分,不达标扣5分。责任科室:接访科。

6、服务评价方面。(1)设立群众意见箱,由信访群众填写《服务评价卡》,对登记窗口、接访岗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进行满意度评价。达标记4分,不达

标扣4分。责任科室:接访科。(2)查看群众现场评价服务态度的原始记录,有效访参评率达到60以上,服务态度满意率达到90以上。达标记10分,不达

标直接扣10分。责任科室:接访科。(3)从信访信

息系统随机抽查10件满意度评价为满意的来访事项,

电话回访信访人,核实评价结果是否属实。达标记5

分,一件弄虚作假扣1分,扣完为止。责任科室:接访科。

7、信访秩序方面。(1)推进依法逐级走访工作效果明显,来市访、到省访、进京访、到北京非接待场所有关人员数量稳控有降,来市到省进京重复率控制在15以下。达标记5分,不达标扣5分。责任科

室:接访科、驻京办、驻省办。(2)不发生100人以

上到省集体访,不发生50人以上进京集体访,不发生5人以上到北京非接待场所表达诉求问题,不发生因信访问题引发的来市到省进京聚集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达标记5分,不达标扣5分。责任科室:驻京办、驻省办。

8、工作队伍方面。(1)接访工作力量偏弱的市、县(市、区)应不断充实工作力量,以满足信访工作任务需要。达标记5分,不达标扣5分。责任科室:接访科。(2)协调职能部门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选派到联合接访岗位,推动建立选派信任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

部到联合接访岗位挂职锻炼制度。达标记5分,不达

标扣5分。责任科室:接访科、办公室。(3)按照上级部署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突出抓好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加大干部轮岗、挂职、交流、参与专项工作等实践锻炼力度。达标记5分,不达标扣5分。责任科室:办公室。

(二)地方自选动作有亮点有特色(为加分项,分值为20分)。

市信访局接访科作为接待来访群众的窗口,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来访接待工作实际,牵头组织好市级自选动作的组织实施。同时,积极鼓励县

(市、区)、乡镇(街道)结合各自实际,创造性地开展人民满意窗口创建活动,每一项创新项目加5分,最多不超过20分。责任单位:接访科、各县市区信访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四、组织实施

根据省信访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人民满意窗口创建活动分四个阶段:

1、筹划准备阶段(2019年5月)。成立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活动方案,部署工作任务,为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做好准备。

2、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6至10月)。按照统一部署和既定目标,紧密结合实际,有序展开建设。

3、验收命名阶段(2019年11至12月)。依据活动实施方案,依照考核评分细则,积极做好申报工作。

从2019年起,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评审,每年年底前,市信访局组织申报工作,县(市、区)、乡镇(街道)信访部门对照创建标准开展自评,填写《全市信访系统创建人民满意窗口示范单位申报表》。市信访局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看接待场所、调阅接访档案、召开座谈会、抽查信访事项办理、回访信访人等方式核查有关情况,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创建人民满意窗口示范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选择部分创建工作较好的县级信访部门报省信访局,参加全省评选。

五、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各级要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部署,督促推进,进一步转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增强开展创建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扎实推动创建工作。

(二)精心组织推动。要坚持目标引领,强化问题导向,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着力解决来访接待和窗口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创建活动有效开展并顺利完成。

(三)巩固创建成果。要认真对照考核标准,着力发现创建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着力提炼创建活动的有效做法和亮点,边整改创建,边巩固边拓展,切实提升创建活动成果。


XX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提升信访窗口服务效能,充分发挥网上信访便捷高效、省时省力、好用管用优势,激发信访工作新动力,展现信访部门新气象,助力信访系统人民满意窗口创建工作,全面提高网上信访参与率、知晓率,更好发挥网上信访主渠道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推进“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建设,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围绕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以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为核心,以建设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为抓手,努力把网上信访打造成提升信访工作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带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载体,为

群众反映诉求提供更加便捷的渠道,不断提高信访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和公信力,探索建立“阳光信访”新模式,为富强滨州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范围

各县(市、区)信访局,开发区信访办、高新区信访局、北海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各县(市、区)所辖乡镇办和县(市、区)直部门。

(二)建设时间

2019年6月下旬至2019年9月底。

1、准备阶段。6月下旬至7月15日,各县(市、区)制定本级及所辖乡镇办和县(市、区)直部门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建设方案,确定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场所,申请自助服务区建设资金。

2、建设阶段。7月16日至9月15日,完成县(市、区)及县(市、区)直部门和乡镇办的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建设工作。

3、验收阶段。9月20日至10月15日,市信

访局到各县(市、区)进行实地检查,完成整体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建设任务

1、各县(市、区)信访局(办)对本县(市、区)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建设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风格,建出特色,建出亮点。

2、所辖乡镇办、县(市、区)直重点部门接访场所、政府审批大厅(服务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设立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在村(社区)也要配备相应设施,设立网上信访代办服务站,张贴市县两级受理平台二维码和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引导帮助群众通过网上信访提出信访诉求,真正发挥好网上信访主渠道作用。

3、县(市、区)信访局(办)自助服务区要有明显的标识,设立LED电子显示横屏,用于播放网上信访须知及操作流程,自助终端设备不少于2台,县

(市、区)直部门和各乡镇办自助终端设备不少于1台。所有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都要张贴市县两级微信

信访公众号及受理平台二维码,印制网上信访须知和宣传手册等必备物品。

4、开发区信访办、高新区信访局,北海新区应急指挥中心,由于没有本级受理平台,所以在建设自助服务区时,微信信访公众号二维码和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全部使用滨州市信访局的受理平台链接(附件2)。

5、各县(市、区)应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的建设需要。

三、组织领导

全市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市信访局成立了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尹月林任组长,市信访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史红芳、市信访局副局长邢玉胜、市信访局信访督查专员尚爱民任副组长,网上信访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

领导靠上抓,成立专门领导班子,配备得力人员,制定具体方案,倒排时间进度,严把质量标准,确保按期完成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建设任务,推动全市信访工作再上新水平。


XX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进行信访活动,根据《XX省信访条例》、《XX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和

《XX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信访人不服县(区)政府(包括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向市政府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市政府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对本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相关事实和依据,

负有举证责任。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具体信访请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信访人不服该处理意见的法定救济途径和期限。

信访人对其在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中的请求以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四条推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新机制。依托XX省信访信息系统互联网综合平台,推行“信息网上录入、状态网上跟踪、案卷网上评查、绩效网上考核”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新机制。

第五条制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以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办理质量、复查复核率、审核认定率等为考评重点,设置公平合理、务实高效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依照《XX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和本规程规定,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人为

申请人。

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

申请人为5人以上(不合5人)的,应当推选代

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一般应当采用来访、书信等形式,也可以采用网络形式提出。来访形式即申请人到市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当面提出;书信形式即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至复查复核机构;网络形式即申请人通过XX省信访信息系统提出。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不服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二)有具体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请求和事实根据;(三)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

请求不超过提出信访事项或申请信访事项复查的请求范围;(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通信地址;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具体请求、主要事由、提出申请的时间以及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等;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所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同时,应到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四)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申请信访事项复核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复查意见书;

(五)由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不服网络信访答复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应当提供网络信访事项答复、复查意见书的编号。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期限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定:

(一)收到日期的确定。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送达信访书面答复意见的,以邮戳记载收到日期、邮件签收单签收日期或送达回执签收日期为收到日期。被申请人通过网络进行信访答复的,以信访人首次打开信访答复网页页面之日为收到日期;

(二)申请期限的起算。申请期限自信访人收到信访事项答复、复查意见书之日的次日起算;

(三)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被申请人未告知信访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期限及途径的,申请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期限可以从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期限及途径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向市政府部门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向市政府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分别由市政府部门、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关)承办。

第十四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或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或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时补齐,材料补齐之日为收到日。补齐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期限。

第十五条申请人所提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不符合本规程规定受理条件的;(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且未按照要

求及时补齐的;(三)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已由其他行政机关受理或处理完毕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十六条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决定或者逾期未受理的,可以按照《XX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复查复核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经复查复核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撤回申请并记录在案。

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非其本人真实意愿的除外。

第四章复查复核

第十八条复查复核机关在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过程中负责综合协调、交办督办、参与调查,并指导、监督和检查所涉及的机关或单位按时作出相关核查意

见。

第十九条对涉及政府部门或单位职责的信访复

查或复核事项,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及时出具该部门或单位关于该信访复查或复核事项的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应当载明:具体的调查情况、明确的核查意见以及做出该核查意见的相关证据、依据。另外,还应当附有该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批意见。

第二十条复查复核机关办理信访复查或复核事项应当书面审查有关材料,可以根据所受理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实地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和取证,参与现场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应当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二十一条复查复核机关办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可以听取申请人及相关人员陈述有关事实和理由,

并要求其提交相关证据和依据。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通知被申请人针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提交答辩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并提交被申请人机关主要负责人关于该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以及答辩意见的签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复查复核机关办理信访复查或复核事项,可以采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律师事务所、信访事项听证员暨专家库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信访事项办理的质效进行评价。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逐案出具法律意见书、专家意见书等。

第二十三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会商评议。

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按照

《XX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参加会商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在充分审议、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形成会商结论。

第二十四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充分运用XX省信访信息系统,及时进行信息网上录入。

第二十五条复查复核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处理:

(一)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

(二)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涉及法律法规或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三)申请人依照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复查复核机关批准撤回复查或复核申请的;(四)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

中止处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处理。复查复核机关作出中止或恢复处理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的,予以维持;(二)原处理、复查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撤销或者变更: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结论明显不当的。

予以撤销,应当责令原办理、复查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

原办理、复查机关被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被申请人未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交信访事项答辩意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出的事项,属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或行政程序处理,而被申请人按照信访程序处理的,应当决定撤销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并由原处理机关告知申请人通过法定途径或行政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出申诉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复查复核机关

应当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受理。第二十九条              复查复核机关出具信访事项复查

(复核)意见书时一般应尊重并依据相关部门所作出的信访事项核查意见。

市政府部门所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查、核查意见书应当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

结:

(一)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

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三)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申请人的;

(四)申请人自然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办理期限内未申请继续处理相关投诉请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申请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机关可以向下级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部门提出改进工作或者责任追究的建议,并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一)拒不履行责令限期受理决定的;

(二)逾期未作出信访事项答复、复查或复核意见的;

(三)逾期未出具信访复查(复核)事项核查意见的;

(四)拒不履行退回重新处理意见的,或者两次以上被责成退回重新处理的;

(五)拒不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的。收到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复查复核机

关和同级人民政府书面反馈情况。

第三十二条县(区)政府受理信访事项复查申

请,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关于建立“解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动信访法治化建设,深入贯彻市委主要领导关于“变接访为解访”的指示要求,以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总抓手,跳出信访抓信访、站在前沿谋信访、全力以赴解信访,创新思维,创新办法,在切实解决信访问题上下功夫,在真正化解信访矛盾上做文章,坚决克服敷衍了事、推诿拖延、一接了之、重接轻解、只接不解,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问题,把工作重心、中心、核心放在“解”字上,全力以赴推动化解初信初访、重信重访、信访积案,最大限度减少越级访、重复访、缠访闹访、进京非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办公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解访”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

指导,大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组织协调、职能部门认真履职,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为主线,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动力,以“双十”机关创建为载体,推行“解访”工作机制,在解合理诉求、解群众疑惑、解违法行为上下功夫,推动信访由“堵”变“疏”、由“接”变“解”,在“解”上出实劲、下真功,确保来访一起、接待一起、交办一起、分流一起、督办一起、化解一起,真正实现“三到位一处理”,推动全市信访工作争一流、上水平。

(二)目标任务:以“旧案清零、新案随清”和“非访零登记”为总目标,按照“清积案、消重案、化新案”三案并举的原则,压实“四责”(领导责任、层级责任、属地责任、主体责任),降“三量”(信访增量、重信重访量、信访存量),提“四率”(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理率、参评率、满意率),力争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系统内问题不出系统”的工作目标,确保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达

到100、一次性结服率达到70以上,重访率控制在

15以下,重信率控制在30以下,越级访同比下降60,群众参评率达到60以上、满意度达到80以上,重点敏感时期实现“六个不发生”的工作目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无缝隙的“接解同步”机制,坚决杜绝“一接了之”。总的要求是在接待来访群众的同时,把化解环节贯穿始终,立足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做到不回避、不推托、不应付,真心实意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

1、对初次来市上访,市信访局在接访的同时,及时协调有关责任单位到现场接访,有关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面对面与上访群众沟通交流,耐心倾听群众诉求,当场答复群众,按照“接了就解、从快化解”的原则,能解决的必须当场解决;当场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将上访群众疏导回当地,再成立工作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拖不延的进

行调查核实,制定化解方案,拿出合理合法的处理意见,采取见人见面、当面回答的原则,务必30日内给上访人满意答复,坚决杜绝越级访和重复访发生,达到“息诉罢访”。

2、对重复来市上访,有关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接访,必要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接访,面对面解疑释惑,向上访群众讲明没有及时化解的原因,面对面理顺群众情绪,赢得上访群众的谅解;同时,向上访群众讲明下步工作措施,通过做思想工作,将上访群众引导回当地,但是必须克服“一接了事”的做法,要及时跟上工作,下真功、出实招,积极而主动的制定化解方案和措施,务必15日内给上访群众满意答复,达到“案结事了”。

3、对围堵政府机关、缠访闹访等异常访,涉事单位和属地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接访,面对面做群众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务必30分钟内将上访群众引导至信访接待场所,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将上访群众

引导回当地,确保不滞留、不到流。同时,当天成立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组,跟上工作、调查核实、尽快化解,最迟不能超过30日给上访群众满意答复。

(二)建立快速高效的“分解同步”机制,坚决杜绝“一分了之”。总的要求是对群众来访和网上信访进行第一时间分流,承接信访事项办理的各县区和各部门务必第一时间办理,务必同步进行,跟上督办,坚决克服分流和办理两张皮现象的发生。

1、对群众来信、网上信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随时及时分流,做到不滞留、不拖延、不过夜,第一时间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分流至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同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务必成立专门的班子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集中政策进行办理,务必30日内给信访群众满意答复,并将有关办理情况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2、认真落实诉访分离机制,推动信访问题分类处理、快速化解。对信访部门受理范围内的问题,按照

《XX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接待处理;

对涉法涉诉类问题,第一时间引导上访群众到市、县政法部门接访室反映诉求;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的,第一时间引导至“法律咨询室”,由专业值班律师为上访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对涉及干部作风、违纪等方面的问题,第一时间引导上访群众到市纪委信访室反映。

(三)建立严谨务实的“交解同步”机制,坚决杜绝“一交了之”。总的要求是按照“初信初访快速办、疑难案件集中办、旧案积案联合办”的要求,明确责任和化解时限,采取不躲问题、不怕问题、不拖问题的措施,努力实现交了就办、交了就解,并且认真做好跟踪问效。

1、严格交办范围和化解时限。将中央、省交办案件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案件、复杂初信初访、重信重访、重大信访问题、历史积案等纳入交办范围,逐一明确化解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复杂初信初访,直接交办至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务必20日内化解;对上级交办案件和市委市政府

领导批示的案件、重信重访和信访积案,直接交办至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务必30日内化解;对“三跨三分离”的钉子案和骨头案,直接交办至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务必45日内化解。

2、严格办理责任和化解要求。对交办的复杂初信初访,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同志要全程跟踪、一抓到底,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一次性解决到位,确保年内化解满意度达到90以上;对交办的重信重访和信访积案,严格按照“三不限、三重新”原则,认真落实“五个一”工作措施,由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包案,组建3-5人的工作组,专班专人靠上化解,包案领导亲自接待信访人,亲自研究化解方案,亲自牵头协商会办,亲自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年内化解满意度达到85以上;对于交办的市内“三跨三分离”难案,必须由属事属地双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包案解决,确保年内化解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四)建立真正管用的“处解同步”机制,坚决杜绝“一处了之”。总的要求是在对违法信访行为依法

打击的同时,责任主体单位必须跟上工作,抓住机遇,做好善后工作,采取一切措施,以“案结事了”为总目标,确保信访人息诉罢访,坚决杜绝“依法处置了就完事大吉,依法处理了就等同于问题解决了,就可以不闻不问了”的错误想法和做法。

1、严厉打击违法信访行为,维护正常信访和工作秩序。发生来市到省围堵党政机关、打横幅、喊口号、冲闯办公场所,或者进京非正常上访等异常上访,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靠上做思想疏导和教育工作。对不听劝阻、执意制造影响的,政法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公检法司《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指导意见》(滨公发〔2016〕25号)有关规定,依法采取训诫、警告、拘留、判刑等方式予以处置,务必30分钟内将上访群众带离非信访接访场所。

2、建立处置后的化解稳控机制。对依法处理的信访案件,案件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要抓住依法打击的机遇,靠上工作,实行依法打击和解决问题两条线,

同时作战。确属合理合法诉求的,要成立专门班子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解决;确属一时无政策依据解决的疑难信访问题,属地党委、政府要建立管用的稳控措施,讲明法律、讲明政策、综合施策,将信访人吸附在当地;对生活特殊困难的上访群众,要多措并举保障其正常生活。

(五)建立环环相扣的“督解同步”机制,坚决杜绝“一督了之”。总的要求是对信访问题实行跟踪督导问效,实行真督实查,督导组必须面见信访人,认真核实责任单位办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压实化解责任,推动信访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到位,坚决克服“督而不解”“只督不解”“一督了之”的问题。

1、加大督导力度。对所有信访问题,由市信访局班子成员、副县级干部牵头,实行一周一次定向督导,确保案件办结率达到80,化解满意度达到60以上;对重点信访问题、周督导进展缓慢及群众评价不满意的信访问题,由市信访联席办牵头,组织市综治办、维稳办、公安局等部门,实行一月一次联合督导确保

案件办结率达到90以上,化解满意度达到80以上;对久拖不决、联合督导后仍迟迟未化解的信访积案,由市委、市政府两办督查室牵头,组织市信访联席办、信访局、综治办、维稳办、公安局等部门,实行一季度一次专项督导,确保案件办结率达到100,化解满

意度达到90以上;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信访案件,

由市委、市政府派出县区10个督导组捆绑制跟踪巡回督导。对每起、每次督导情况都形成督查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领导,做到案件一天不解决,督导就一天不放松,直至“案结事了”。

2、严格考核问责。把“解访”工作机制落实情况,作为评价领导班子政绩、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同时,对落实机制不积极、不彻底,工作不作为、化解问题不得力、配合意识不强、联合处置不力,以及引发缠访闹访、进京非访等异常上访的,作为全市评先树优、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等征求信访工作意见的主要依据;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书

面检查、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职务调整、追究法律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保障“解访”机制的高效运行,市里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访联席办,负责整个机制的运转、调度、考核、督导。各县区都要成立由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职能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集中安排部署信访工作任务,推动化解信访复杂疑难问题。同时,针对信访突出问题,随时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力量抓化解,真正将上访群众吸附在当地,减少信访上行。

(二)强化责任担当。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成员单位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实行常态化的暗访督导,及时通报情况,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敢于担当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分管同志要靠上抓,坚持源头防控和末端治理两手抓,

切实将突出信访问题排查好、措施落实好。一旦有重大突发情况,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亲自协调、亲自研究、亲自解决。


XX信访工作精准督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查工作机制,找准信访督查工作的着力点,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能,促进信访事项“案结事了”,杜绝“一督了之”,根据《XX省信访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6〕32号)、《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6〕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XX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鲁厅字〔2017〕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信访督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信访工作精准督查,制定本办法。

一、精准把握工作定位

(一)突出督查职责。信访工作督查,主要是指为了使中央、省、市各级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信访事项能够得到依法、及时、妥善的

处理,市信访工作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对有关地区、单位开展信访工作、处理信访事项等情况予以督促检查。信访督查工作是推动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落实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信访事项妥善处理和解决的有效方式,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信访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督查工作机制,切实推动信访督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督查范围。应当重点围绕下列八类重点内容,开展信访工作督查,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一般不列入督查范围。

1、执行中央、省、市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特别落实深入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情况、领导包案情况等。

2、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接访、包案的信访事项;

3、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等上级国家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4、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信访事项、特殊疑难信访问题、案情复杂的“三跨三分离”(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信访事项;

5、来市、到省、进京集体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信访事项;

6、3次以上来市重复信访;

7、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潜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信访事项;

8、信访问题多发和信访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的信访工作情况。

(三)把握督查原则。开展信访督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要立足于弄清事实、发现问题、推动整改,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用事实说话,全面、准确、真实、客观进行督查和反馈,保证工作质量。

2、依法办事原则。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

央、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保证督查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

3、突出重点原则。以八类范围为重中之重,以“解访”和“息诉罢访”为任务目标,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4、优质高效原则。要能够找准问题、有序推进,确保不出纰漏、不留尾巴。要注重效果,不拘形式、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动真来实,务必真督实查、务必高效化解问题,确保督查一件、化解一件,督查一个问题,化解一个问题。

5、督查与帮助相结合原则。督查既要了解情况,又要分析原因;既要指出不足,又要帮助被督查单位协调解决问题,做到“督中有帮、以帮促解、搞好协调、化解矛盾”。

二、精准规范方式程序

(四)规范督查方式。可以根据督查事项的复杂、难易、紧急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1、电话督查。需要了解督查事项的简要信息,或

者因时间要求紧迫,需在短时间内掌握情况的,可以采用打电话这种方便、快捷的方式进行督查。

2、书面督查。通过发函或督查通知等形式,列出督查要点,要求督查单位根据要求形成书面材料,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实地督查。直接派工作人员深入到实地,通过听取被督查单位情况介绍、查阅相关材料、查看现场、查询信访信息系统、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事项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等方式,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检查、监督问责。

4、约谈督查。召开约谈会议,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组织与被督查事项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共同协商,使各方意见和看法得到充分交流,找出问题症结,纠正和规范存在的问题,促进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

5、联合督查。对情况复杂、重点难点信访问题,由市联席办牵头,组成包括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综治办、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人员

的联合督查组,共同开展督查。

6、专项督查。根据督查工作职责或领导的批示,对各级党委政府和信访部门贯彻落实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对信访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五)严格督查程序。实地督查、约谈督查、联合督查、专项督查等,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的程序步骤,做到“事前有准备、事中有思路、事后有结果”,避免督查的随意性。

1、登记立项。对需要实地督查、约谈督查、联合督查、专项督查的,原则上要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立项。立项时要说明督查的理由、内容、目的、对象等,并提前整理汇总有关材料,提出初步意见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督查。

2、做好准备。开展实地督查、约谈督查、联合督查、专项督查,必须提前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明确本次督查的具体任务、方法步骤、人员配备、时间路线、责任分工、结果反馈、工作纪律等。督查人员应当从

信访系统、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中抽调,可以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和记者等社会力量参加。要对参与督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辅导相关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督查工作要求,同时向督查人员详细说明督查事项的基本信息,做到有的放矢。3、实施督查。根据督查工作方案,成立督查工作

组,对督查事项进行深入调查,主要是了解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要做到“六看”:一看被督查单位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二看信访事项是否落实“五个一”措施;三看是否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四看是否按照“三到位一处理”原则做好化解稳控工作,看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已办结信访人满意程度、是否真正息诉罢访等。五看有关县区和部门是否存在违反《XX省信访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的行为;六看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督查人员要主动调取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案件办理情况和信访人思想动态等信息,注意全方位、多角度了解情况,并做好督查记录。

4、反馈结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详细的督查报告,内容包括被督查单位重视程度、开展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信访事项事实和责任主体认定情况、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今后工作的意见建议等,以《信访动态专报》的形式报领导阅示,同步下发至被督查单位,被督查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整改情况。

5、立卷归档。督查工作结束后,应汇总整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备查。

三、精准运用督查结果

(六)加强跟踪督办。督查结束后,应明确后续督办责任,跟踪落实情况,真正“案结事了”,做到“案不结、督不撤、查不停”。对督查中发现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应进行重点跟踪督办,推动问题解决;对重点领域的典型问题要进行深度分析研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或事项迟迟得不到解决的,列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督查范围,直至问题解决;对涉及政策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委常委会、市政府

常务会报告并提出完善建议。

(七)强化责任追究。在督查过程中,如发现责任单位存在行政不作为、阻碍督查工作开展、对督查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甚至不整改或编造虚假材料的,发现工作人员存在严重失职失责或违法违纪行为的,或者督查人员在督查中搞“关系督查”、“人情督查”、“应付督查”、“过场督查”的,将依照

《XX省信访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XX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八)坚持信息公开。信访工作督查情况和责任单位整改情况应当定期通过报纸、网站等渠道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被督查单位应及时将督查情况和整改情况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实现督查成果共享。

四、精准强化组织领导

(九)细化责任分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信访部门开展督查,对本地区信访工作开展、信访问题

化解和责任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坚持集中专项督查与常态化督查相结合、信访部门督查与多部门联合督查相结合、基础业务检查与统筹实地督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督查实效,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要高度重视。信访部门要承担起主体责任,配齐配强督查工作力量,着力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跟踪督办力度,认真研究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和给予处分的建议,及时发现和总结信访督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督查工作上水平。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系统信访工作的督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十)确保督查效果。要强化问题导向,坚持带着问题下去、带着成果回来,每次信访工作督查都要找出问题不足、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整改提高,坚决杜绝“简单化、形式化、主观化”现象。信访部门要定期对信访工作督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总结经验、

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督查的统筹协调,避免就同一工作或问题不同单位反复督查。

(十一)严肃工作纪律。开展实地督查、会议督查、联合督查等,应由县处级领导干部带队,每次每个督导组一般不超过3人。要严格执行督查工作方案,不得随意改变时间和路线安排。督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严守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公务活动要求等,不得做有可能影响督查工作公平公正的事,不得接收超标准或与督查工作无关的接待安排等。


XX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扎实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努力构建法治信访,充分发挥律师队伍的职能作用,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及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引导上访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建立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要以《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向上访群众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引导上访群众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利益诉求。通过宣传法律法规、帮助群众解疑释惑,使上访群众能够客观

地认识其诉求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正性,达到自觉接受处理的目的,真正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和谐稳定、群众纠纷得到解决。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职责范围

(一)为来访群众义务提供法律咨询。解答群众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引导群众依据法律、法规解决有关问题。

(二)依法疏导来访群众。对群众的来访案件,需要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解决的,引导来访群众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三)提供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群众,及时转到有关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提供法律服务。对有诉讼代理或其他代理要求的来访群众,及时引导、介绍到律师事务所,依

法办理委托手续。

(五)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知识宣传,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做好来访群众的思想工作。

(六)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信访部门接待处理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

(七)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或信访部门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三、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时间地点安排

自2015年8月17日开始,在XX委市政府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设立“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实行律师到“法律服务中心”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到“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值班的律师每次值班接访的时间为一天,坚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如律师同志无法按期值班的,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及时进行调换到位,并告知市信访局接访中心(联系电话:3165861、3165863)。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

作协调领导小组,由信访局局长任组长、市司法局、信访局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有关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接待中心。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制定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日常工作。

(二)严格责任分工。市司法局负责协调调度律师值班工作,严格标准,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做群众工作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强化业务指导,确保律师能按期参加信访接待工作。市信访局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对信访值班律师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对属于律师接待范围的上访事项积极做好引导工作,最大限度发挥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作用。

(三)严格考核奖惩。律师在参与信访接待时,要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佩证或挂牌上岗,标明律师姓名和所在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众监督。市司法局要

把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作为考核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一项重要内容,年终进行总结和评比,会同信访部门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要进行表扬或奖励,对不能尽职的律师要提出批评,对在信访接待中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法律法规和损害律师行业形象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


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压实首办责任,提高办理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根据《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第一条初信初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走访、网上投诉、电话等形式,首次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初信初访办理实行首办负责制。信访人向

不同行政机关或同一行政机关不同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先行收到的机关或部门先行受理,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初信初访事项全部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范围。坚持谁初次办理、谁负责公开、谁接受评价的原则;坚持服务群众、依靠群众、让群众参与、由群众评价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落实责任、严明纪律、提高效能的原则。

二、受理登记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初信初访事项,并进行协调、督办。

第六条各级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办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信访人首次向本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首次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初信初访事项,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八条对采用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初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按照《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处理。

第九条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收到初信初访事项,要认真仔细阅读群众来信内容,热情接待群众,准确辨识信访人真实意图,并及时在信访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详细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意见建议以及相应

的事实、理由等主要内容,做到要素完整、客观、准确。

三、转送交办

第十条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在3日内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对具备回复条件的,要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向信访人反馈:

(一)对投诉请求类初信初访事项,转送、交办给有权处理机关办理。

(二)对意见建议类初信初访事项,其中有利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或转送有权处理机关研究。

(三)对揭发控告类初信初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负责同志或转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处理。

(四)对情况重大、紧急的初信初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决定。第十一条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内容清楚、

诉求合理、要素齐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重要初信初访事项应立案交办:

(一)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二)初信初访所提的诉求合理且能够解决的;

(三)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依法应予维护的;

(四)初信初访来信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交办或纳入满意度评价的;

(六)异常紧急来信以及其他需要交办的。

第十二条对上级立案交办的重要初信初访应及时交办或报送领导阅批,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办信工作“三见面”制度和“五个一”等工作措施。

四、办理答复

第十三条有权处理机关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来信来访或交办函之日起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书应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承办单位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初信初访事项应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初信初访,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初信初访反映问题复杂、不能按期完成办理工作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信访人出具

《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说明延长办理期限原因,并向交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对初信初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信访人做好政策法律宣传和解释疏导工作;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于60日内将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来信人,

情况复杂的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答复,并向来信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八条答复信访人时应由2名工作人员实地送达,当面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并引导其签名确认,告知其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和时限;信访人不同意处理意见拒不签名的,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签名证实;信访人在异地不能当面答复的,应及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渠道告知其处理意见,并如实记录来信人意见和态度。

第十九条有权处理机关出具的是否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应当要素齐全、格式正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及时送达信访人或有关人员,严格履行签收等手续。相关文书及送达凭证均要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五、查询评价

第二十条、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开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信访工作机构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机关转交日期,有权处理机关出具的受理告知单及日期、不予(再)受理告知单及日期、延长办理期限告知单及日期、答复(复查、复核)意见书及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对纳入满意度评价的来信事项,应通过有效方式引导协助来信人在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二条群众对初信初访办理满意度评价设立3项评价指标: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一)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方面。

(二)对有权处理机关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告知、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按期出具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为信访人查询初信初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对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的初信初访事项的办理过程、处理结果,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以便于信访人依据查询凭证查询并作出评价。

六、督查督办

第二十四条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权处理机关来信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实地督办、会议督办、挂牌督办、联合督办等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重点督办:

办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处理意见不公平、不公正的;

催办后仍无实质性处理意见的;

无正当理由,处理意见长期得不到落实的;

对应该纳入满意度评价的来信事项未纳入的;

其他需要重点督办的情形。七、通报考核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定期通报群众初信初访办理情况,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工作落后的提出批评,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对有合理合法诉求拒不依法按政策办理、回访工作不到位或弄虚作假、上级机关交办或纳入满意度评价的来信事项未按期上报、群众参评率和满意度低或重复信访长期居高不下等情况的,要约谈有关地方或部门相关负责人,责令限期改进工作;问题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以及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信访条例》以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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