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书3篇

时间:2022-11-13 13:15:07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3篇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揭西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宅基地申请书3篇,供大家参考。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3篇

篇一: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法居住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等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所称村民建房,是指由村(居)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

 中建设后,分配给本村村民居住使用的建设活动,或村民自建自用的建设活动。

  城镇非农业人口(含华侨),除原为农业人口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以外,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四条村民利用宅基地建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用地原则。适应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引导农民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布局。

  (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合法依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依据规划,从严控制农民住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总建设高度等标准。

  (四)规划先行原则。村民建房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实行先规划后建设。行政村或社区委员会负责在上位规划指导下编制村民宅基地总平面图设计方案,报乡镇(街道)审批,作为批准村民建房的依据。

 (五)风貌管控原则。农房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充分体现村居地域特色,且严格落实农村建房建筑面积、层高、外立面等管控要求。

  (六)“八不准”原则。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的标准。

  第九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的;

  (二)现有住房面积低于我县住房困难标准确实无法安置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四)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

  (二)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三)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六)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七)已参与集体建房,住房权益已得到保障的;

  (八)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因不可抗力导致延期动工的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移民的村,已迁入新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二条 为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

 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标准执行。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审批办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揭西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户出具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二)村级审查。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揭

 西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没有设立村民小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农户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则由农户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和申请农户建房所在地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在《揭西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委会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提交申请资料后应组织本乡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间另计);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涉及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

 意见。相关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 5 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具体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揭西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

  2、申请集体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审核意见,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3、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乡镇(街道办)汇总后上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山边水边村边结合部建房的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后,村民方可建房。

  4、涉及削坡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先进行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后再审批。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办结,出具《揭西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由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和乡镇(街道)政府门户网上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施工放样。宅基地申请人取得《揭西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免费

 放样服务,填写《揭西县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村民建设 2 层或者 2 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经其审核的施工图,或者应当使用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建设 1 层住房的,鼓励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者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安排本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规划、用地和工程质量情况,符合规划许可、用地要求和质量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揭西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提出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第三章

 村民建房选址和规划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削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拆旧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十七条村民利用宅基地建房应按批准的用地面积、城乡规划、村民宅基地总平面图设计方案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一)严格控制村民建房的用地面积和选址:

  1.新规划的宅基地每户建设用地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

  2.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的丘陵坡地。

  3.禁止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国土空间规划设定的禁止区安排宅基地。

  (二)受场地及周边客观条件限制的农村宅基地建房项目,村民宅基地总平面设计方案经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按照下列规划技术指标执行:

 1.县城和镇区规划区范围内的以及全县国道、省道和县道旁边第一排房屋,建筑层数不超过 6 层(含 6 层),总高度不超过 24 米,坡顶屋的总高度按有关技术规定适当上调,建筑主朝向间距宜不小于建筑总高度的 0.6 倍,因客观特殊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达到要求的,6 层以下住宅应不小于 8 米;次...

篇二: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录

 A (规范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批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户)

 联系电话

 土地坐落

  权籍号

 户籍所在地

 家庭成员(个)

 宗地面积(㎡)

 批准面积

 建筑面积(㎡)

 建房年份

 建筑占地面积(㎡)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

 房屋来源

 是否符合 规划 □是

  □否 申请人(户)承诺

 为我户推选代表,本户仅有一处宅基地。本户房屋现状良好,无质量安全问题。以上所有内容真实、准确,若有造假和隐瞒情况,本人愿承担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村民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相关 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房屋结构填写为:“钢”、“钢砼”、“砼”、“混”、“砖”、“其他”六种类型; 2、宗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房年份必须与权籍调查表和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一致;

  3、建筑结构和建筑层数填写主房的建筑结构和层数;

  4、房屋来源填写为:“自建”、“继承”、“受赠”、“买受”等情况; 5、申请人(权利人)必须是土地和房屋同一权利人。

  2 附

 录

 B (规范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女生/先生,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3 附

 录

 C(规范性)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宗地代码:

 调查单位(机构):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宗地基本信息表

  4 权利人 所有权

 使用权

 权利人类型

 证件种类

 证件号

 通讯地址

 权利类型

 权利性质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坐落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姓名

 证件种类

 电话

 证件号

 代理人姓名

 证件种类

 电话

 证件号

 权利设定方式

 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代码

 预编宗地代码

 宗地代码

 不动产单元号

 所在图幅号 比例尺

 图幅号

 宗地四至 北:

 东:

 南:

 西:

 批准用途

 实际用途

 地类编码

 地类编码

 批准面积(m 2 )

 宗地面积(m 2 )

 建筑占地 总面积(m 2 )

 建筑总面积(m 2 )

 原土地证书情况 土地证书编号

 宗地号

 权利人

 宗地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界址、房屋是否变化

 发证日期

 共有/共用权利人 情况

  说明

  界址标示表 界

 界址 界址线类别 界址线位置 说明

  5

 址点号

 水泥桩 喷涂

  间距(m) 界址线 道路 沟渠 围墙 围栏 田埂

  内 中 外

  6

 界址签章表 界址线 邻宗地 本宗地 日期 起点号 中间 点号 终点号 相邻宗地权利人 (宗地代码)

 指界人姓名(签章)

 指界人姓名(签章)

  7 宗地草图

  调查审核表

  8 权属调查记事

 该宗地经现场调查, 权属清楚、 界址 清晰 、 空间界限正确、与四邻无争议 ,共设**个界址点。

  调查员:

 日期:

  年

 月

  日 测量记事

  该宗地采用全站仪(倾斜摄影、三维激光扫描、图解)和测距仪勘丈方法进行测量。

  测量人:

 日期:

  年

 月

  日

 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合格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不动产实景照片

  9

  全景照片(主)

 左侧照片

  右侧照片 后侧照片

  10 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土地坐落

 宗地代码

 宗地面积(m2 )

 定着物单元数

 定着物代码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面积(m2)

 独有/独用土地面积(m2)

 分摊土地面积 (m2)

  合计

 备注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写说明

  11 a.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b.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 \ ”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 2 处; c.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 / ”符号填充。

 d.文字内容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签名签字部分需手写; e.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相关单位部门印章; f.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封面中的调查单位(机构)为记录负责承担本不动产单元调查任务的单位(机构)全称; g.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封面中的调查时间:按照“××××年××月××日”的形式记载调查的日期; h.本调查表较标准调查表删除了【等级】、【价格(元)】和【土地使用期限】三栏,但增加了【原土地证书情况】; i.各表格单元填写如下:

 【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属于集体所有的,填写××农民集体。

 【使用权】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它组织的、填写证件上的法定名称。权利人为农村宅基地的,填写本户推选的代表,并在代表名称后加“(户)”; 【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通讯地址】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权利类型】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2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 【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名称,有编号的还需填写编号; 【坐落】填写土地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相关信息。个人用地的不填;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无代理的不填; 【权利设定方式】填写地上、地表、地下。集体土地所有权无需填写;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大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及编码。没有的不填; 【预编宗地代码】填写在外行业调查工作开始前,根据基础图件资料预编的宗地代码; 【不动产单元号】根据《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填写; 【所在图幅号】填写宗地所在对应比例尺地籍图的图幅号。破图幅时,填写宗地所在的主要图幅; 【宗地四至】填写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名称。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相邻的应填写地物名称;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应准确描述相应地物、地貌的名称,不得空项; 【批准用途】填写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中经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用汉字表示。地类编码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填写至二级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实际用途】填写经现场调查后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二级类确定的宗地主要地类,用汉字表示。地类编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当涉及多种地类时,填写主要地类和代码,其他地类和代码在说明栏中进行填写; 【批准面积】填写经政府批准的宗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地、代管地的面积; 【宗地面积】填写经测量得到的宗地土地面积。此项由测绘单位在测量完成时提供,由调查人员填写,小数点后保留 2 位; 【建筑占地总面积】填写宗地内所有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小数点后保留 2 位; 【建筑总面积】填写宗地内建筑总面积,小数点后保留 2 位。宗地内若有地下建筑物,地上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应分别填写建筑物总面积。用“/”作为分隔符。如“1000.0/300.00”,其中,“1000.00”

  13 表示宗地地上建筑物总面积,“300.00”表示地下建筑物总面积; 【共有/共用权利人情况】应全称填写共有/共用权利人的名称、权利人类型、证件种类、证件号、通讯地址以及共有/共用情况。无共有/共用情况的不填。如因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可根据申请书编号顺序填写第一个权利人名称,后面加“等几人”,将详细情况填写至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说明】可填写以下内容:1、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2、日常地籍调查时,填写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坐落、宗地代码及变更主要原因等内容;3、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还可说明宗地被线状国有或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分割的情况,需详细说明宗代码及如何被分割;4、实际用途涉及多种地类时,须列举其他地类的信息; 【界址标示表】表中的界址点号:从宗地某界址点开始按顺时针编列。例如:1、2、…、23、1; 界址标示表表中的界标种类:根据实际埋设的界标种类在相应位置画“√”。表中没有明示的界标种类,补充在“界标种类”栏空白格中,如“石灰桩”等;界址标示表表中的界址间距: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要求进行填写;界址标示表表中的界址线类别:根据界线实际依附的地物和地貌在相应位置画“√”,表中没有明示的界址线类别,补充在“界址线类别”栏空白格中,如:“山脊线、山谷线”等;界址标示表表中的界址线位置:界线标的物自有、他有、共有的分别在“外”处画“√”、“内”处画“√”、“中”处画“√”;分别自有的在“外”处画“√”; 【界址签章】表中的界址线起点号、中间点号、终点号:例如:某条界址线的界址点包括:1、2、3、4、5、24、25、6;起点号填 1、终点号填 6,中间点号填 2、3、4、5、24、25;界址签章表中的相邻宗地权利人(宗地代码):填写相邻宗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及相邻宗地的宗地代码。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以及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参考“宗地四至”填写;界址签章表中的指界人姓名(签章):指界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时,应加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印章;与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时,邻宗地“指界人姓名(签章)”栏可不填写;界址签章表中的日期:填写外业调查指界日期; 【权属调查记事】1、现场核实申请书有关栏目填写是否正确,不正确的作更正说明;2、界线有纠纷时,要记录纠纷原因(含双方各自认定的界址),并尽可能提出处理意见;3 指界手续履行等情况;4、界址设置、边长丈量等技术方法、手段;5、说明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的原因; 【地籍测量记事】1、测量前界标检查情况;2、根据需要,记录测量界址点及其他要素的技术方法、仪器;3、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4、提出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审核人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即填写“合格”;如果发

  14 现调查结果有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1)定着物单元数:表示同一宗地内所有的定着物单元数; 2)定着物代码:根据《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填写,只填写定着物代码,不需填写宗地代码; 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面积:土地权利人在一宗地内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 4)独有/独用土地面积:土地权利人在一宗地内独自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 5) 分摊土地面积:各土地权利人在共有/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 6)共有/共用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面积为独有/独用土地面积与分摊土地面积之和。共用一宗地,应做到不缺不漏。且所有不动产单元的所有权/使用权面积总和应等于该宗地面积。宗地内同一权利人有多个单元的,可合并填写; 注 :

 针对共有情况,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15

 附

 录

 D(规范性)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收件 编号

 收件人

 单位:

 □ 平方米 □ 公顷( □ 亩)、万元 日期

 申请 登记 事由

 □ 土地所有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宅基地使用权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 林地使用权  □ 海域使用权 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 □ 房屋所有权  □ 构筑物所有权 □ 森林、林木所有权 □ 森林、林木使用权 □ 抵押权 □ 地役权 □ 其他

 □ 首次登记  □ 转移登记 □ 变更登记 □ 注销登记 □ 更正登记  □ 异议登记  □ 预告登记 □ 查封登记  □ 其他

 ...

篇三: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基地管理工作总结

  宅基地管理工作总结

 篇一:王磨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总结

 成王政发?2011?125 号

 王磨镇二 O 一一年国土资源工作总结

 县国土资源局:

  2011 年我镇国土资源工作以服务全镇经济建设为中心,认

  真贯彻落实全县国土资源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管住、管好、用好土地的工作思路,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资源管护制度,仔细排查、预警和治理地质灾害,严格查处国土资源探采和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完成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任务。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深厚的工作氛围

  开展了“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和“8.29”测绘

  法实施日宣传活动为契机,通过广播、横幅、板报等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矿产资源、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了解到更多的土地资源法律、法规知识。使法

 律法、规进入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增强群众

 依法利用土地的自觉性。

  二、加强基本农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和“七有”措施,将基

  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责任到村、社、农户,保护率达到 97%,做到了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建立健全了基本农田三级监察及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网络体系,设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各村聘任了基本农田保护专职监察员和土地协管员,落实了耕地保护和村社检查员制度;开展了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 17095.93 亩基本农田的外业划定。

  三、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最大限度节约用地

  我镇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辖区内无擅自改变土地

  用途现象,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无囤地炒地现象发生,无以新农村建设为由圈占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现象,无新增经营性用地;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对农村产业用地等各类用地,做到报件规范、手续完备、用地合法,无违法占用、超期用地行为;严格实行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查报批制度,对全镇 8.12 灾后重建的 90 户农户,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三到场要求,全方位开展受灾拟建房户的实地调查;积

 极督促农户履行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严格灾后重建用地管理,督促异地重建户做好旧宅基地复垦工作,无越权批地、以罚代批及乱收费行为,土地市场秩序稳定。积极督促农户履行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在此项工作中我镇充分考虑农户实际问题,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

 将灾后异地农户建房用地申请书和复垦保证书制成统一模板打印后下发农户,只要求农户填入个人身份和住房信息并签字确认,村社和镇政府审核上报。目前 53 户异地建房农户用地申报资料已收集齐全,并行文上报。严格灾后重建用地管理,督促异地重建户做好旧宅基地复垦工作;辖区内无越权批地、以罚代批及乱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为灾后重建项目、扩大内需项目等提供用地。

  四、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小城镇发展方向和布局、重点

  村建设规划和选址、乡镇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基本农田布局和调整计划、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规模化养殖等农业设施用地计划和展望、实施人口向城镇集中逐步减少农村宅基地的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后备资源的选址和规划、农村干部群众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等 10 项内容,进行了

 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并按时上报;落实了土地纠纷调解制度,当年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调处率达到 95%以上,无群体性集体上访事件。

  五、依法加强矿政管理,确保矿产秩序

  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巩固整顿

  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勘查秩序工作成果,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规范有序,辖区内没有无证非法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现象;加强对砂石和粘土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管理。

  六、加强地质环境工作,确保群众财产安全

  健全了镇、村、社三级地质灾害群防群测预警预报网络,

  有主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村、社有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做

 到险情及时上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和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及时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 5.12 和 8.12 等灾害遗留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梳理和排查,明确灾害类型、应急避险场所和路线,预警责任到人;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辖区内塘子沟和水泉观音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建设。

  七、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行政管理

 建立健全了土地资源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对辖区内各类国

  土资源违法案件在及时发现制止的同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反馈信息;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有力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辖区内无新的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现象,矿业秩序稳定,整顿关停、查封的各类非法开采矿硐无一启封,无违法批地、用地问题,无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越权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无违法违规征收、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和补偿安置不落实问题,无越权审批矿业行为,无重大矿山安全事故,无历史遗留土地权属争议和矿业权纠纷案件,无国土资源管理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将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无镇、村、社干部参与倒卖土地等违法行为。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工作总结

 抄送:县委办并李书记,政府办并李祥县长、李德录县长。

 存档(二)

  共印 10 份

 篇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

  峨眉山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XX 镇 XX 村

  工作报告

 一、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党的第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的“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精神,贯彻《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展,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 号文件),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四川省、乐山市的统一部署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了本次峨眉山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资料收集

  1. 已有的土地权属方面的资料;

  2. 已有的政区划资料、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图;

  3.已有的 1:500 地形地籍图;

  4.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 DOM 正射影像图;

  5.已有的村、村民小组界线;

  6.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三、作业方法

 1、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采用 1980 年国家大地坐标系;

  高程基准:1985 年国家高程基准。

  图形比例尺:1:500;

 2、工作底图

  峨眉山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采用的 DOM 数字正射影像图,具有分辨率高、现势性强、影像清晰的特点,统一将影像放大到 1:5000,根据影像分辨率和辖区大小的情况,甚至将影像放大到 1:3000 或 1:2000 比例尺使用,作为本次宅基地确权外业调查的工作底图。具体制作与应用为:

  (1) 叠加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农村居民点图斑、线状地物、乡(镇)村行政界线、1:1 万标准分幅结合图表,以村或局部区域制作 1:3000 或 1:2000 比例尺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2) 外业调查工作底图用于确定外业调查路线,逐居民点图斑开展外业调查,防止漏调、重调,提高外业工作效率。

  (3) 结合数字正射影像图的特点,在外业实地测量过程中,采集影像中明显的道路、田坎、沟渠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和拐点、自然地块拐角点等明显地物点作为外业测量控制点(控制点坐标可通过内业直接从 DOM 中提取),对于测区附近无明显地物点的,可通过 RTK 或全站仪从其他已知点引

 控制点。从影像中采集控制点。

  (4) 测量完成后,将数字正射影像图与测量的宅基地图形进行坐标套合,可对宅基地确权成果数据做进一步核实,确保没有漏调宅基地,核实测量所采用的坐标是否正确,能否与影像套合。

  3、测量方法

  以全站仪配合皮尺丈量(手持测距仪)方法进行逐户测量。外业地形测量与地籍调查同时进行。每调查一宗在 DOM影像图上进行预编号,同时在测量草图是进行预编号、并记录户主姓名。DOM 影像图上的预编号与测量草图编号一一对应。

  4、户籍资料收集

  在对每个村组进行宅基地调查前先收集户籍资料、再进行进地形测量、地籍调查工作。收集到的户籍资料包括以下资料:户主声明书、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

 复印件。

  5、宗地图

  统一使用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宗地图、宗地草图模板。图内宗地周围不同地类之间以地类界线表示,宗地权属界线与主体房屋墙角为准;宗地草图:宗地编号采用“镇

 -村-组-户”的格式填写,例如九里镇兴阳村一组第一户的宗地编号是:103-203-1-1;在宗地编号下方加入土地坐落,**镇*村*组(有小地名加入小地名);宅基地总范围线采用白色虚线表示;宗地草图中要保留界址线边长;图内字体注记统一用宋体表示;

  6、地籍调查表

  (1) 地籍调查表封面上方“编号”采用“镇-村-组-户”。

  (2) 土地所有者一栏:法人代村表填写组长姓名。

  (3) 土地使用者项:家庭成员填写原家庭成员,若成员填不下,可以在下面的说明栏进行补充剩下的家庭成员。

  (4) 四至:东:

 邻**村**组(或邻宗地户主姓名)

  南:

 邻**村**组(或邻宗地户主姓名)

  西:

 邻**村**组(或邻宗地户主姓名)

  北:

 邻**村**组(或邻宗地户主姓名)

  (5) 批准面积:1987 年之前的按现在实际测绘的住宅面积填写,87 年之后无农房用地审批通知书的批准面积栏为空;

  (6) 总面积填写宗地图上虚线范围内的面积。住宅面积填写住宅实际占地面积,其他面积填写=总面积-住宅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7) 地籍编号:采用“镇-村-组-户”

 7、坐标转换

  由于峨眉山市地跨 3 度分带的 34 带和 35 带,在 DOM 正射影像图上进行套图时,要先进行跨带转换处理,将 35 度带转换到 34 度带进行处理(因为峨眉山 80%以上区域都属34 度带),统一坐标。

  四、技术要求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关口。

  1、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2、严格执行城镇居民禁止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3、对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有关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审查并负责。

  4、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 1987 年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7 年以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目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5、严格按照图形测绘要求,即宅基地房屋测绘以墙体为基准,界址线以主体房屋墙体测绘圈定,宅基地总面积范围包括房前屋后的晒坝、厕所、和圈舍。

  6、成图方法:全解析法数字化成图。

  7、成图软件:南方 CASS7.1;

  8、图式标准:《 1:50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 GB/T20257.1-2007);

  9、比例尺:1:500

  五、典型问题的处理

  1.调查登记的范围

  (1) 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其面积符合合法面积;

  (2) 目前为城镇户口,但房屋修建时属于本组的村民,并且属于合法建设用地,包括当兵,读书、就业等情况;

 (3) 城镇人口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的个人住宅,该住宅不属于违法占地的。

 2. 修建时为一户人,因婚嫁、上娶、出生等原因进行了分户,房屋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依据分家协议按共用宗处理,分别申请进行调查。

  3.已离婚,但由于公安局户籍冻结,未办理户口分户,在提供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明进行核实后,进行分别登记。难以分割房屋的按共用宗进行登记。

  4.四合院:四面是房屋,中间是晒坝的如图:

  宗地权属界线与房屋外围的房角为准, 住宅实际建筑占地面积等于权属界线面积减去中间晒坝面积,晒坝在宗地图中注记“坝”。

  5.一户住宅两个房屋主体连接在一个点上的情况

 篇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总结报告(改)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二、三标段)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

 二〇一三年三月

  报告名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

  三标段)总结报告

 工程编号:

 提交单位:**

  大队长:**

  总工程师:**

  审定:

  审核

  工程负责:

  编写:

  提交日期:2013 年 3 月 20 日

 资质等级:

 *

  单位地址:*

 电话:*证书编号*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

  三标段)总结报告

 1、工作概况

  按照***国土局要求,7 月份以来,***全面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过各方面的协同配合和艰苦努力,截止到现在,我单位**个街道(**)、**个镇(****)

 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全面成。

  1.1 领导重视是关键

  一是及时成立了指导小组。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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