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4篇

时间:2022-10-27 19:45:05 来源:网友投稿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4篇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钟山晶典苑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钟山晶典住宅区业主业委会(以下简称本业委会) 是根据《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4篇,供大家参考。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4篇

篇一: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晶典苑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钟山晶典住宅区业主业委会(以下简称本业委会)

 是根据《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

 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核准登记后,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业委会的一发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委会接受审计署登记管理部门、 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的领导, 执行国家, 省, 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业委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以科学、 发主、 合法的管理手段, 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和, 维护信宅区的公共秩序, 创造整洁、 优美、安全舒适、 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业委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四条 本业委会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起产生, 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业主大会和市、 区住宅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委会的产生:

 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筹委会, 提出业委会候选人名单, 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 本业委会设委员 7_名, 其中主任一名, 副主任两名, 执行秘书一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委会日常事务。

 业委会主任、 副主任由业委会在其委员中先举产生。

 业委会执行秘书由业委会聘任, 如聘任非本住宅区业主提任执行秘书的, 须由本人在本住宅区的直系亲属业主为其经济担保人。

 业委会主任, 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 本业委会委使下列职权:

 1.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

 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 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牧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

 审查物业管理公司上年对本住宅区的管理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

 5.

 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6.

 审查并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7.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牧业管理工作;

 8.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前款的第3、 5、 6项规定的事项, 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七条 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 业委会应每三个月 到少公布一次, 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 下列人员经业委会决定产经业主大会批准后要获得适当津贴;

 1.

 业委会主任;

 2.

 业委会执行秘书;

 3.

 业主选举的楼长;

 4.

 业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 业委会会议

 第九条 业委会会议每两个月 至少如开一次。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 副主任二人以上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 可召开业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条 业委会会议的如开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们委员。

 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业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 主持, 主任因故缺席时, 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业委会召开会议时, 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 居民委员会, 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承租人代表、 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 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业委会会议决定问题,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中央电视台有一票表决权。

 委员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决权, 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 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四条 业委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开会的会议记录, 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

 第四章 业委会委员

  第十五条 本业委会委员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 委员人数为单数。

 业委会可聘请派出所、 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承租人代表或本住宅区的非业主居民担任业委会委员(以下简称聘请委员)

 , 其名额不得超过最终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聘请委员担任业委会主任, 应由为本住宅区业主的直系亲属作其经济担保人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业委会委员则热心公益事业。

 责任心强、 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来担任。

 第十七条 本业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本业委会委员的撤换, 减增由业委会会议通过后, 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全体业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委员并由下次业主大会追认:

 1.

 已宣告破产;

 2.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已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3.

 未经业委会同意无故在业委会会议中连续缺席三次以上;

 4.

 以业主身份当选为委员, 但已不再是业主;

 5.

 以书面形式向业委会提出辞呈;

 6.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7.

 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第二十条 任何委员停任或退任而不寻求连任时, 必须在停任或退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 保存的本业委会的文件、 资料、 帐簿以及属于本业委会的任何财产(动产、 不动产)

 移交给本业委会。

 第二十一条 本业委会委员的权利:

 1.

 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

 对本业委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

 参与本业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参加本业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业委会委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业委会章程;

 2.

 执行本业委会的决议, 努力完成本业委会的工作;

 3.

 积极参加本业委会组织的仁义和活动;

 4.

 向本业委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业委会日 常经费收支 第二十三条 本业委会的经费来源是本住宅区的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本业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会议; 购置设备;编印资料。

 购买书刊资料; 国内外交往; 有关人员的津贴; 日常办公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等。

 经费收支帐目 (不包括现金)

 由执行秘书管理, 每月 台票向业委会会议汇报, 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本业委会的办公用房从公用设施用房中划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业委会的终止与解散:

 本业委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社团登记部门、 市住宅主管部门的决定终止或解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委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与有关法规不符时, 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二: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市建设局关于《厦门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机制,调动业主参与小区自治积极性,提升我市小区综合管理工作水平,实现幸福小区共谋共建共管。市建设局起草了《厦门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指导规则》的必要性 (一)顺应新时代社区治理工作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近年来,我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推进城市基层治理工作高质量创新发展,基层治理水平不断增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治下的又一创新形式,在小区治理中具有重大作用。然而面临小区业主大会召开难、决策难、业主委员会选举难、监督难等冲突问题,有必要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制度办法。

 (二)弥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缺陷需要 2019年1月1日,新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施行,现行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分别于2011年和2015年颁布施行。但是由于立法本身没有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这一根

 本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现有法律法规难于找到解决问题明确的、直接的法条和依据,导致小区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选举时问题频出、矛盾尖锐,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三)规范和引导业主自治的需要 目前我市在小区管理中,业主自治意识普遍薄弱,对小区公共事务管理参与度低,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且运作不够规范,难以发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主体作用,实现对物业服务企业有效监管,与村(居)民委员会、小区党支部、物业服务企业难以形成合力。故物业小区矛盾频发,信访投诉案件高积不下,结合形势发展亟需完善《指导规则》,规范引导业主自治。

 二、主要内容 《指导规则》根据国、省、市各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借鉴杭州等其他兄弟城市先进经验做法。拟建立“1+4”模式,出台《厦门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配套四份示范文本,即《厦门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厦门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厦门市业主委员会章程》、《厦门市业主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

 《指导规则》共计六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保障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1. 发挥党组织引领作用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职工作的指导主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基础上,增加社区党组织、小区党支部。如要求业委会提出议案,应向社区党组织及小区党支部报备,二者审议后再由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审定;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时,社区党组织或小区党支部派人进行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时,社区党组织或小区党支部要加强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在党组织领导和指导下,认真履职,充分发挥作用,支持和保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2. 发 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求党员业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参加业主大会,引导和鼓励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参与业主委员会委员遴选,倡导小区党支部书记选任业主委员会主任。

 3. 明确职责分工。为厘清各部门职责,《指导规则》第八条做出明确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4. 创新设置物业专管员。《指导规则》鼓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置一名物业专管员,全面摸排该街道物业小区情况,协助各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运作。同时拟由物业专管员开展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

 工作。

 (二)业主大会 1. 明确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相关工作。

 (1)明确建设单位义务。为提高筹备工作效率,明确报送材料双方义务,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第十条要求,明确建设单位应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非筹备组)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2)拓宽成立筹备组申请条件。为避免建设单位在申请组织成立筹备组的不作为,保证业主合法权益,《指导规则》结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增加申请条件,即十个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同时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3)明确筹备组相关工作。为规范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明确筹备组相关工作。如设立筹备组筹备工作清单及时限,筹备组应当在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会指导下,完成工作清单,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如严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关,明确候选人产生途径,增加筹备组、社区党组织、小区党支部核查候选人义务,按期提前公示候选人名单,接受全体业主监督、考核。

 2. 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工作。

 (1)明确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及决定事项。《指导规则》进一步明确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及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结合目前厦门市公共收益管理矛盾突出情况,明确业主大会可决定公共收益管理方案,选择将公共收益存入厦门市建设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监管或业主大会表决自行管理,并细化相关要求。

 (2)明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主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业主主体作用,《指导规则》明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主要内容,并配套《厦门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厦门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件,让各小区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约定。

 (3)拓宽业主大会组织及参与形式。为进一步解决业主大会召开难问题,《指导规则》做出相关规定。一是拓宽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条件,如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或者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对未及时召开业主大会的,提出补救措施。如社区党组织或小区党支部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组织召开。三是多形式开展业主大会。如以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无法送达的,《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本小区予以公告。四是明确业主投票权数,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采用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大会形式,同时倡导推选党员业主为业主代表;对于因故无法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可书面委托其推选的业主代表代其行使投票权;对于部分非业主使用人,如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代行部分业主投票权利。

 (三)业主委员会 1. 明确业主委员会组成

 (1)明确设定业主委员会组成及突破条件。为充分发挥业主主体作用,鼓励业主参与小区治理建设,《指导规则》明确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3人单数组成。同时设置突破条件,业主大会决定突破业主委员会人数限制的,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2. 严格把关业主委员会人选。为实现业主委员会有效运作,扎实推进业主自治水平,拟设立业主委员会委员门槛,以提高业主委员会整体素质:

 (1)严格把关人选,设置业主委员会人选条件,如有一定工作能力、工作时间等; (2)设置委员禁入条件清单,如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盖等情形; (3)鼓励高素质人员参与业主委员会遴选,如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小区党支部成员、具备财经,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及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干部参与业主委员会委员遴选,同时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或小区党支部书

 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业主委员会,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

 3. 设置专门委员,明确委员分工。业主委员会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监察委员一人、财经委员一人,其他委员若干人。倡导监察委员政治面貌为党员,明确监察委员负责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倡导财经委员为有相关财经专业或工作经历背景业主,负责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财务收支票据,需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及财经委员、监察委员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签字确认。

 4. 设置业主委员会相关管理制度。为规范业主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指导规则》配套出台示范文本《厦门市业主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明确业主委员会应设立印章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及建立信息公开、财务管理、接待等管理制度。

 5. 明确业主委员会及委员责任。为解决业委会一旦出现困难,往往是辞职了事的问题,提升委员担当意识,保证业主委员会的有序运作,明确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业主委员会与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小区党支部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沟通义务。二是明确各委员责任,《指导规则》配套示范文本《厦门市业主委员会章程》明确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监察委员、财经委员及普通委员工作职责。同时明确,有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监察委员和财经委员联名认为有必要或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在15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是明确补救措施,对于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指定由社区党组织或小区党支部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四是明确委员禁止事项及终止资格条件。为保障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运行,防止委员趋利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指导规则》明确委员不得在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设立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条件、提议业主大会审议是否终止委员资格条件。

 6. 明确候补委员制度及递补规则。明确候补委员人数设置、产生机制及列席会议权利但不具有表决权。同时明确,在个别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时,从候补委员中按得票多少一次递补,同时予以公示。

 7. 明确业主委员会选举相关要求。

 (1)明确业主委员会选举条件。如对于任期届至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 3 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如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应当由村(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小区党支部协助下,组织实施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2)明确业主委员会选举职责分工。为厘清相关单位工作职责,《指导规则》作出明确分工,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小区党支部应当发动业主党员协助支

 持,并加以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的情况下,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代行业主大会决定。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反对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终止行使上述职责。

 (3)明确补救措施。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由物业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小区党支部应积极协助。

 (四)监督与保障 1. 鼓励业主引入第三方 审计 机制。为避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权利的滥用,同时考虑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经费使用、公共收益管理涉及各类专业知识,普通业主、委员难以有效监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难以实现有效监督,《指导规则》明确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经营性收支情况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如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中止的,或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职的,倡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审计费用可在经营性收益中列支。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经营性收益情况进行

 审计。审计费用从行政管理经费中列支。小区党支部应积极参与、协助。

 2. 强化社区党组织、小区党支部监督指导作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行为接受全体业主、社区党组织、小区党支部指导监督,强化党组织引导作用及监督作用。

 3.。

 多方联动,形成管理合力。为进一步提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效运作,发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主体作用,与物业公司形成良性互动,需要多方共同参与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一是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党组织或小区党支部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加强汇总、统计和分析。三是各级物业、公安、应急、民政、城管、环保、市场监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及时处理业主...

篇三: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成立业主委员会得分八步走)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并产生志愿者小组,以志愿者小组为核心,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 15 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 1/2 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 1/2,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

 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二、筹备小组主要的工作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 5 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⑴ 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 50%以上;

 ⑵ 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 30%以上不足 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⑴ 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 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 5 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⑵ 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⑶ 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⑷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筹备小组后期主要工作

 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 15 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⑴ 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⑵ 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⑶ 业主委员会选票;

 ⑷ 业主代表选票;

 ⑸ 业主授权委托书;

 ⑹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⑺ 业主委员会章程;

 ⑻ 业主公约;

 ⑼ 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知识问答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目的是什么?

 答: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实现业主自治;二是通过建立业主大会,以及建立各种制度,使业主的资产及相关的公共物业实现保值并增值。

 (二)业主委员会有哪些类型?

 答:一种是在开发商、物业公司或当地小区办的支持、扶植、同意下形成的。它具有合法性,因为通常这种业主委员会是到小区办进行备案的。一种是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到小区办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有何不同?

 答:《条例》有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中明确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这里面很清楚讲明:小区物业管理事务的“话事权”在业主大会,而不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产权人、使用人通过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该物业区域内产权人、使用人实施物业管理的主体。也可以说,将来业主的大事情由大家决定,小事情则由业委会来处理。

 (四)启动首届业主大会的前提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首届业主大会即社区第一次成立的业主大会。通读《物业管理条例》、理解条例内容是召集启动业主大会的前提。业主大会不是所谓的自发组织,更不是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9 号《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规程》和房地局颁布的相关文件。

 (五)业委会筹备组成员到底由哪些人组成?

 答:开发商、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人员、物业公司代表、业主代表都可以组成。

 开发商成为筹委会成员是合理合法的。开发商在实现销售前拥有业权大家都比较熟知;同样,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也需要实现包括产权证、管理权在内的权利的转移,实现开发商和业主的权利交接。从某种程度上讲,开发商一般情况下仍或多或少拥有小区的物业,也是业主之一,具备筹备组主体资格。

 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也必不可少。随着政府对业委会在小区内活动的重视,以及从业主们长久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政府又要求业委会从筹备阶段就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特别提醒: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不必是业主本人,可以是业主的亲戚、律师,但要有代表身份证明。而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代表人必须是业主本人。

 (六)筹备组的业主代表如何产生?

 答:代表的人数以十人左右为合适,容易形成决议。如果自荐人数超过所需人数时,所有自荐人应首先决定自荐人数。对于多余人选的淘汰,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动退出。

 2、无人自动退出时,全体自荐人应先制定集体文字协议,并在所有自荐人认可签字(或录像存证)后,再进行互相推选。

 3、当所有自荐人不能形成集体协议时,可在小区中进行“海选”。在小区全体业主中“海选”出业主代表。但是这种方法成本很高。

 (七)筹备组工作的公正性如何保证?

 答:筹备组代表的产生应坚持自荐的形式,反对领导推荐和“钦定”。《物业管理条例》中相应的解释为:首届业主大会的建立由房屋建设部门和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虽就一句话,却是实际操作中最困难的事情。如果业主希望参加筹备组,需要将自荐材料张贴在社区布告栏内。如果没有严格的候选人产生程序,即便筹备组号称与业主商议之后推荐产生了候选人,也将因这个“商议”没有确定的程序和规则而无法被公开监督,自然会导致候选人的产生遭到业主的广泛质疑;如果筹备组直接推荐候选人,更将被业主们称为“黑箱操作”产生的候选人。即便这些候选人通过了选举程序,也由于他们的产生过程受到质疑而无法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八)筹备组的经费怎么筹集?

 答:费用可由业主募捐、或开发商支付、或垫付、或物业公司垫付。一方面,在业委会筹建初期,工作十分的繁杂,很多发起人都在利用业余时间承担着超过一般工作时间和负荷的事务。另一方面,委员们的工作是他们大量时间和智慧的结晶,而受益人又是全体业主,而且印选票,召开会议的花销也都很大。所以,由全体业主支付相应的酬劳和补偿似乎是合理的。

 由于《条例》中没有严格限制,故业主大会产生的决议,可以解决这些花费的合法性问题。从资金的来源上说,让业主在物业管理费以外再筹集业委会的费用是不现实的。而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在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时,又没有这笔开支。这个时候,业委会的人力资源和资金资源就显出匮乏。

 在“包干制”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由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笔额外费用又显得不那么“公平”,也会造成“这儿多花了钱,那儿就少花”的借口。所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友好协商;在有条件的小区,适时推广物业管理的“酬金制”合同;政府修改相应的收费标准等,都是目前可以参考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九)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需注意什么问题?

 答:

 1、到场人员。全体参会人员的名字都要写入首次会议纪要,争取让其签字。有条件的情况下拍照、录像、录音。

 2、确定成员。写清被选出的筹备组成员的资料;表明成员的产生程序;选举出筹备组组长、副组长;如有政府部门愿意成为筹备组的成员,则要写清其是否有投票权。

 3、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少数服从多数,或者说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就是业主大会的决议。

 4、用不用公章、用什么公章来代替筹备组公函、公告形式。

 5、工作计划。

 (十)财务问题

 特别建议:会议均应邀请物业公司代表参加,特别是首次会议有政府权威部门代表在场时,要请物业公司代表表态。然后就会议今后的公告张贴、会议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甚至获得物业公司的协助。就此业主大会筹备组才算正式成立,可以开展工作。

 (十一)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确定哪些事项?

 答:需要确定业主委员的名额、业主委员的工资待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限划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

 (十二)业主如何实现自治?

 答:主要依仗《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大会公约》实质上是形成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相互约束。《业主大会公约》告诉给业主的绝不是先享受某种权利,而是要求业主先尽的义务和责任。权利的行使是建立在不影响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详细阐述了业主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什么事情由简单多数通过,什么事情由绝对多数通过。保证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反映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

 业主大会下的业主委员会,是体现业主大会意志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几乎能够且必须接受包括更换物业公司在内的一切业主大会的委托,它的任务相当繁多和艰巨,特别是

 在目前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水平都还非常不发达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是为了炒掉物业管理公司而成立业主委员会,那就大错特错了。其实,更换物业公司似乎是简单,但未必有效。而长期、持久、不间断地监督物业管理公司,使其适应我们业主的需求,才是适合我国物业管理市场发育水平的上策。可这不但需要业主委员会长期不懈的努力工作,同时也需要业委会成员不断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

 (十三)业主的物业如何实现保值增值?

 答:体现公共财产利益的内容包括套内面积、公摊部分、相关的环境、停车场、地下车库、小区内广告的发布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有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直接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这样做既保证了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权,也减少了维修基金的财务风险,但是委托制也有可能造成基金闲置,不一定会实现赢利。所以,委托制由信托制取代,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新尝试。在法律上,信托财产是独立的。把公共物业的管理权、经营权信托给物业公司,业主委员是委托人,全体的业主则成为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都可以对信托的公共物业进行监督,形成双重监督。

篇四: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厦门市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作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提升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 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基层党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府办发〔2019〕4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规则。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

  2 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及小区党支部指导下开展履职工作。业委会提出议案,应向社区党组织及小区党支部报备,二者审议后再由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审定;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时,社区党组织及小区党支部派人进行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时,社区党组织及小区党支部要加强监督。

 第七条 业主党员应当带头参加业主大会。鼓励业主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参与业主委员会委员遴选,倡导小区党支部书记选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鼓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置物业专管员跟进工作开展。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3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交付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包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单位申请或在收到十个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会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和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或推荐,由筹备组组长确定最终人选,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4 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在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会指导下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核计业主在业主大会首次会议上的票数及制定表决规则;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 (三)按照规范文本要求,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工作运行机制;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社区党组织、小区党支部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5 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 15 日内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工作运行机制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形式,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省、本市相关规定,筹集、使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6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公共收益存入厦门市建设局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自行管理; (十)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一)撤销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可决定公共收益管理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依法将公共收益收入存入厦门市建设局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监管的,需将公共收益收入和支出明细在本物业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十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盖章确认,并于公示期满后 5 日内存入专户;公示有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异议和处理情况由业主委员会及时向市建设局反馈。

 业主大会已表决通过“不存入专户”的,应提交申请书(业主委员会申请不将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业主大会决议、承诺书(业主委员会承诺表决结果无争议)等相关材料向市建设局反馈。

 第 二十 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使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遵照相关法律及本省、本市规定。

  7 第 二十一 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共有或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要求;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 (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明确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 (九)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十)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 二十二 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四)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五)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业主代表议事规则及工作运行制度; (六)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七)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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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十一)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管理; 第二十 三 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二十 四 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有关事项报送社区党组织、小区党支部审议后告知业主。

 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或者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没有按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社区党组织或小区党支部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组织召开,小区党支部、业主党员应予以支持,主动参与。

 第二十 五 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

  9 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按照下列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确认; (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确认;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法律法规的其他方式。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或者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社区党组织或小区党支部应当列席会议,并监督会议召开。

 第二十 七 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及总人数: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10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 八 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代行部分业主权利,其面积以及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由管理规约确定。

 第二十 九 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 三十 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倡导推选业主党员为业主代表,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代表推选情况,社区党组织、小区党支部应当及时报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11 第 三十一 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三十 二 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及时公告。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大会的决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备。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 5 至 13 人单数组成。业主大会决定突破业主委员会人数限制的,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加业主委员会遴选: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12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小区党支部成员; (四)具备财经,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干部。

 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或小区党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业主委员会,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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