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调研工作方案6篇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北京市大兴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大兴调查队北京市大兴区经济社会调查队 京兴统发〔2010〕13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立法调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立法调研工作方案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京 市 大 兴 区 统 计 局国家统计局大兴调查队 北京市大兴区经济社会调查队
京兴统发〔2010〕 13 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立法调研 工作的实施方案
现行的《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于 1994 年 9 月 通过, 至今已实施了 十五年。
十五年来, 《条例》 为促进我市统计工作的发展做出了 重要贡献。
新《统计法》 自 今年 1 月 1 日 虽已施行, 但仍难以解决统计实际工作中面临的诸多问题, 所以通过修改《条例》 的办法来满足统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的需要, 则是弥补新《统计法》 不足的有效措施之一。
按照市局、 总队的工作部署和大兴局队《2010 年统计法制工作要点》 ( 京兴统发〔2010〕 8 号)
的要求, 为做好对修改《条例》 建言献策的调研工作,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调研工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修改《条例》 要在现行《宪法》、 新《统计法》 的规范内,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本着即可满足统计工作的实际和推动统计事业发展、又坚持和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以新《统计法》 对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以及新《统计法》 规定的比较笼统不便于操作之处为重要依据, 认真、 务实的研究《条例》 的每项条款, 站在全局的高度合理的提出修改建议。
二、 调研的方式 修改《条例》 的调研方式不拘一格, 局队各专业部门、各统计所可通过召开座谈会、 实地走访、 问卷调查等形式,收集本专业、 本地区的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法律专家和法律工作者对《条例》 修改的建议。
法规监察科将通过召开立法研讨会, 走访等形式, 收集《条例》 的修改建议。
局队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 负责聘请区人大、 区政府法制办领导参加一次法规监察科组织的立法调研征求意见会议。
三、 工作要求 ( 一)
修改《条例》 是一件繁琐、 头绪较多且对法律知识储备要求较高的工作, 局队各专业部门、 各统计所的领导要振奋精神, 站在推动我市统计事业发展的高度, 重视这项任务。
要落实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热爱统计事业的专门 人
员 、 安排相应的时间从事此项工作, 对确实需要在休息日 或下班后开展立法调研工作的人员 , 按加班对待。
( 二)
局队各专业部门、 各统计所不论以何种形式收集意见, 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 填写附表 1。
( 三)
局队各非专业部门, 要思考总结《条例》 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特别要对照新《统计法》 从统计管理、 统计调查对象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角度进行研究, 提出各自 的修改建议。
填写附表 2。
( 四)
局队各专业部门、 各统计所, 若采取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 参加人员 不少于 10 名 ( 最好既有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 又有统计人员 等), 并应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见附表 3), 而参加问卷调查人员 应在 20 人以上。若采取实地走访方式进行立法调研活动, 则走访单位数不少于 5 家。
( 五)
各部门、 各统计所, 根据立法调研活动获得的情况, 撰写一份调研报告( 标题为:
× × × 开展《北京市统计统计管理条例》 立法调研情况的报告)。
( 六)
法规监察科要专门组织召 开有区人大、 区政府法制办领导和统计信用单位领导、 统计人员 及局队、 统计所部分负责人参加的立法调研座谈会。
( 七)
普查中心、 社会科, 可以不参加本次立法调研活动, 全力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 普查流动人口 试点工作。
四、 时间安排 ( 一)5 月 7 日 前, 下发关于开展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行工作部署。
( 二)
各专业部门、 各统计所若只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进行立法调研活动, 应在 5 月 20 日 前完成; 若即采取问卷调查又召开座谈会方式进行立法调研活动, 应在 5 月 26 日 前完成; 若采取实地走访方式进行立法调研活动, 应在 5 月 31日 前完成。
( 三)
局队各非专业部门, 提出的修改建议, 应在 5 月31 日 前完成。
( 四)法规监察科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
应在 6 月 5日 前完成。
( 五)
各部门、 各统计所的调研报告和收集的修改建议及相应的附表, 于 6 月 8 前报法规监察科( 其中的调研报告要报纸介和电子版)。
二 O 一 O 年四月 二十八日
附表 1 开展立法调研活动记录表
活动时间
地点
形
式 问卷(
)
座谈会(
)
实地走访(
)
调研活动组织人员的姓名
参加活动的单位、 人员姓名 和 职务
立法调研活动获得意见或建议 序号 《条例》 需要修改( 补充)
的地方 说明理由和情况或举相关案件进行佐证 1
2
3
4
5
6
7
…
说明:
1、 形式可在相应的括号内画∨;
2、 立法调研活动获得意见或建议可单制表填写;
3、 补充是指政府统计系统工作人员和参与立法调研人员认为需要增加的内容。
附表 2 局队非专业部门立法调研活动记录
部
门
活动时间
地点
形
式 个人研究(
)
部门座谈会(
)
实地走访(
)
开 展 立 法 调 研活 动 组 织 人 员的
姓
名 参 加 立 法 调 研活 动 的 部 门 人员 姓 名 或 实 地走访的单位
对立法调研内容的意见或建议 立法调研内容 《条例》 需要修改(补充)
的地方 说明理由和情况或举相关案件进行佐证 统计管理(包括对大型普查、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统计资 料、 统计网报、 统计监督、 统计登记 、 继续教育)
统计调 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统计调 查对象的法律责任
说明:
1、 形式可在相应的括号内画∨;
2、 对立法调研内容的意见或建议可单制表填写。
。
3、 补充是指非专业部门工作人员认为需要增加的内容。
附表 3 立法调研问卷调查表 组织开展的部门:
参与人的单位及姓名
从事工作及职务
调查内容 您的意见或建议 对承担经常性调查任务的统计人员应如何管理
新增单位应何时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较为适宜
统计调查应如何进行
统计资料应如何进行审核与公布
统计执法检查应如何进行为好
加强和完善统计信息网络的法律法规, 应包含哪些内容。
统计法律责任应设定哪些内容
政府统计部门应如何为行政相对人服务?应提供何种服务?
说明:1、 感谢您参与此项调查, 同时对您单位及个人信息予与保密;
2、 您不用对所发表意见或建议负任何责任。
3、 如果您的意见或建议表内放不下, 可另附纸进行说明。
篇二: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青 团 合 肥 市 委 员 会关于组织开展《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团( 工)
委:
近年来, 在市委、 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 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 工作队伍初步形成,有关政策措施逐步落实, 环境逐步优化, 各项工作取得了 明显成效。
但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日 益深入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 许多新情况、 新问题, 逐步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已成为我市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比如城市流动儿童增多, 农村留守儿童大量存在, 要求立法给以关照; 数以万计的孩子沉迷网络不能自 拔, 要求立法作出回应;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需要立法作出应对。
虽然我国和我省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已进行规定, 但还不够具体, 需要我市立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使此项工作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故此, 团市委根据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 拟提请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并积极争取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 团市委积极开展了 《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的制订草拟工作, 通过借鉴外地的立法经验,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拟制了 《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草案)》 的基本框架和条文。
为充分探讨《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草案稿)》 的可行性, 进一步完善草案内容, 团市委拟于近期深入部分县区及学校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工作。
请相关县区团委高度重视、 广泛联系当地公安、 检察、 法院、 司 法、 教育等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公益组织、 社团组织、 法律工作机构和学校, 以对团的事业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配合团市委做好此次立法调研工作。
此外, 各县市区团( 工)
委应通过在城区、 乡 镇、 学校、企业及相关系统行业中开展调研走访、 问卷调查或座谈会等形式协助团市委对《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草案稿)》 的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研究论证, 广泛收集意见。
反馈意见书面材料及电子版于 8 月 15 日 前报团市委权益部( 注:
反馈意见要有针对性, 要针对条款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尽量避免笼统和泛泛
而谈)。
联 系 人:
方
鼎 联系方式:
0551-63537572; 18919651277 电子邮箱:
hf63537572@163.com
附:
1. 《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立法调研方案 2. 《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立法调研问卷调查表 3. 《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稿)》 征求意见反馈表 4. 《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草案稿)》
共青团合肥市委员 会
〇二一三年八月 一日
附件 1:
《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立法调研方案
一、 调研地点 庐阳区、 包河区、 肥东县 二、 调研组成员 团市委、 省律协未保委专家。
三、 调研对象 有关县区公安、 检察、 法院、 司 法、 教育等单位; 基层组织、 公益组织、 社团组织、 法律工作机构和学校; 未成年人代表等。
具体安排:
1. 庐阳区 参与调研单位和人员 :
区教育部门, 高中、 初中、 小学的领导、 教师、 大队辅导员 、 学生代表( 学生干部、 农民工子女)、 学生家长代表各 1-2名 , 街道分管共青团工作领导、 团工委负责人、 社区青年工作者、 公益组织代表各 1-2 名 。
2. 包河区 参与调研单位和人员 :
省未成年人管教所; 区公、 检、 法、 司 机关; 法律工作机构代表 1-2 名 。
3. 肥东县 参与调研单位和人员 :
县公、 检、 法、 司 机关, 教育、 民政部门; 初高中学校领导、 教师、 学生代表( 学生干部)
各 1-2 名 ; 乡 镇分管共青团工作领导、 团委书记、 乡 镇中心校大队辅导员 、 学生代表( 留守儿童)
各 1-2 名 。
四、 调研时间 8 月 2 日 下午包河座谈会, 8 月 5 日 上午庐阳座谈会, 8 月5 日 下午肥东座谈会。
五、 调研内容 就《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草案稿)》 请参加调研的单位与个人提出具体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 2:
《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立法调研问卷调查表
单位:
( 注:
填当地团委, 如“巢湖团市委”)
时间:
参与人单位及姓名
从事工作及职务 性别
年龄
民族
调查内容 您的意见或建议 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如何通过市级未保立法进一步明确和解决未保工作存在问题
如何建立长效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和机制
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管理协调方面应当如何规范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如何落实 在巩固现有工作成果、更好地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方面, 立法上可有哪些创新规定 对《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草案稿)》 有什么具体意见和建议
其他意见和建议
说明:
1、 感谢您参与此项调查, 同时对您单位及个人信息予与保密;
2、 您不用对所发表意见或建议负任何责任。
3、 调查内容可选择全部或某几项发表意见或建议 4、 如果您的意见或建议表内放不下, 可另 附纸进行说明。
备注:
本表与 条例草案一同发放给不同层次的非特定受调人员 , 由各地团委负 责组织发放、 收取并汇总, 汇总意见通过《征求意见反馈表》 按照规定要求统一反馈至团市委权益部。
附件 3:
《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稿)》
征求意见反馈表
单位
时间
获取意见 方式 问卷调查表(
)
座谈会(
)
实地走访(
)反馈的意见或建议 序号 《条例》( 草案稿)
需要修改( 补充)
的地方 说明理由和情况 或举相关案件进行佐证 1
2
3
4
5
6
7
…
备注:
1、 单位处填写汇总反馈意见的单位, 一般为当地团委,
如是团委委托相关单位单独反馈意见, 填写所委托的相关单位;
2、 获取意见方式可在相应的括号内画√;
3、 不同获取意见方式应另 外单独制表填写;
4、 修改是指在原草案条款基础上对具体条文进行修改;
5、 补充是指根据征求意见的汇总结果认为在草案总体框架或具体条款上 需要新增的内容;
6、 报送单位需要盖章。
附件 4:
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草案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等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 政党、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 社区居( 村)
民委员 会、 学校、 家庭和每个成年公民都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涉及未成年人的一切言行中,应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实现为首要目 标。
第五条
未成年人不论民族、 种族、 性别、 肤色、 语言、宗教、 家庭出身、 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 健康状况等有何区别,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六条
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 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智力成熟程度, 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有权对涉及本人利益的事务发表意见,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意见应当给予充分的反馈或解答。
第二章 政府保护 第七条
市、 县( 市、 区)、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 会( 以下简称委员 会), 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 工会、 残疾人联合会、 青年联合会、 学生联合会、 律师协会、 少年先锋队、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 会、 社区居( 村)
民委员 会及其他群众团体, 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八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 会成员 由人民政府及教育、 公安、 财政、 民政、 食品药品监督、 质量监督、 司法行政、 卫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 工会、 关工委等社会团体组成。
委员 会的主任委员 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委员 会的办事机构为委员 会办公室, 设在同级共青团委员会, 负责委员 会日 常工作。
委员 会办公室设置专职人员 , 负责委员 会具体工作。
委员 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未成年人公益服务平台, 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委员 会成员 单位应当 根据各自 职责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九条
市、 县( 市、 区)、 乡 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未成年人数, 以不低于人均两元为基准, 确定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资金预算。
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资金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年增加投入, 每年增加幅度以不低于国民生产总值同比增长百分比计
算。
第十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 会的职责:
( 一)
宣传、 贯彻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
( 二)
研究决定本行政区内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 三)
指导、 协调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
( 四)
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 举报,督促、 监督、 指导、 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 五)
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 六)
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单位、 个人, 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等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 七)
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委员 会成员 单位对于本领域发生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或疑难复杂案件, 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所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 会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 会应当在接到汇报后及时向上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 会报告。
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特别 重大的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事件或者个案, 接到报案、 举报或求助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 会或成员 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基金, 用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
未成年人保护基金来源:
( 一)
政府划拨;
( 二)
社会捐赠;
( 三)
其他收入。
未成年人保护基金使用范围:
( 一)
设置未成年人救助站( 室);
( 二)
对贫困、 残疾、 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
( 三)
对未成年人重大疾病的救助;
( 四)
对民间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发展的支持;
( 五)
对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抚慰;
( 六)
开展法制、 心理、 自 护等领域教育;
( 七)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专题研究;
( 八)
对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的奖励;
( 九)
开展其他保护未成年人工作。
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 会办公室根据具体工作内容确定资金的管理、 使用。
第十三条
市、 县( 市、 区)、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合未成年人文化体育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 纳入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挪用、 损坏供未成年人学习、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第十四条
市、 县( 市、 区)、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
年人保护工作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及学生上学、 放学期间学校周边路段的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 重点查处扰乱校园秩序、打架斗殴、 敲诈勒索、 抢劫、 抢夺等侵害学生人身、 财产安全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学校等交通道口 设置必要的交通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道路50米范围外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用于接送未成年学生临时停车。
教育行政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点监管校车安全使用情况, 确保校车及营运符合安全标准。
食品药品监督管、 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重点监察生产、 销售供未成年人使用的食品、 药品、 用具、 玩具和游乐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市、 县( 市、 区)、 乡 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外来务工、 经商等人员 以及其他流动人口 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六条
市、 县( 市、 区)、 乡 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针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 提供相适应的生活、 学习、娱乐以及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多重保障。
第十七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盲、 聋、 哑、 弱智及其他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 保护工作,建立残疾未成年人特殊教育学校, 并为他们创造接受教育和治
疗康复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侮辱、 虐待、 遗弃、迫害有生理缺陷或有心理、 精神障碍的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儿童福利机构。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孤儿、 弃儿、 流浪乞讨以及其他需要紧急救助未成人的救助、 保护工作。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力或拒绝承担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时,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承担监护职责, 变更监护权, 履行监护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侮辱、 虐待、 遗弃、 迫害孤儿、弃儿、 流量乞讨的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
市、 县( 市、 区)、 乡 镇人民政府保障未成年女子在入学等方面同未成年男 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加强法律、 心理、 自 我保护等知识学习, 加强道德修养, 正确引 导未成年子女, 并参加相应阶段的知识培训。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子女的成长阶段, 鼓励、支持其参加家庭劳动、 社会公益服务、 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子女身体或者心理出现异常时, 应当及时送医治疗或者进行心理辅导, 并将...
篇三: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2020 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2020 年,XX 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推动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全省依法行政考核中,连续十一年位居第一;在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全省首届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中,XX市政府、XX 县政府、XX 区管委会获评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区)。
一、紧抓顶层谋划,高站位推进重点工作
。
一是高位推动有力度。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工作机制规范运行,统筹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部署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职责。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召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对全市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系统部署和细化分工。市政府将依法行政作为专项工作写入政府工作
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别带队赴县区开展实地督察,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全程跟进指导,开展督察督导 2 轮次,全面调研指导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
二是规定动作做到位。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科学制定考核标准,创新采取“自查自评+集中评议+双人核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高效完成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积极开展 2020 年全省首届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申报工作。对照省依法行政办梳理的省级尚未完成 50 项《纲要》重点任务,认真自查、主动认领,梳理涉及我市任务 11 项并逐项督促完成,市级清单 152 项任务均序时推进、按时完成。
。
三是关键少数抓得实。常态开展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民法典》等为主题组织了会前学法 4 次,书面学法 1 次。坚持非经人大任命的市管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全年测试 6 批次 73 人。组织全市法治工作机构人员培训、县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参训人员140 余人。
二、紧抓改革创新,多层次优化政务服务 一是持续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稳步实施涉企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深入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现企业开办3个环节1日办结,保留市级审批事项186项。全面取消市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打造无证明事项城市。推进构建“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建立即时动态与年度集中调整相结合的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开展市级权责清单中依职权类权责事项统一规范工作,及时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布;规范县乡级清单,完成县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统一规范工作。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创业发展六项清单(2020 年版)》,倾力打造“四最”营商环境。
二是持续优化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打通服务群众“最先一公里”,建成“7×24”小时政务大厅,推出“7×24”小时政务服务地图,完成“专科+全科”综合窗口建设,个人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率 100%,“一件事”集成办事 237 项,101 个事项下沉办理,“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成效显著。在 2019 年度省级政府和重点城市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调查评估中,XX 位列全国第 4,是 7 个网上政务服务能力“非常高”城市中唯一的地级市;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编撰的《2019 中
国城市营商环境报告》中,XX 市在“36 城市政务环境维度排名”中紧跟北京、上海,位列全国第 3。
三是持续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面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逐步实现数据按需共享。覆盖四级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规范运行,并与网络平台完全无缝对接,全市法律服务微信群实现全覆盖,公共法律服务网上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市 12348 法网已经开通店铺 473 家,上架产品2206件。
三、紧抓制度建设,全方位护航社会发展 一是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效率。科学编制、实施政府规章年度工作计划,完成《XX 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 5 件规章立法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研,全年开展立法调研 20余次。深入推行法规规章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反馈制度、立法项目草案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认真研究吸纳相关意见建议,确保制度设计合法合理。
二是全面强化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全年审查部门文件 137 件,登记编号 135 件。规范文件备案审查程序,备案审查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 60 件,向省政府、市人大报备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7件,及时率、规范率均达100%。坚持对现行有效规章进行全覆盖、动态化、有重点的清理,完成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涉及《民法典》的规范性文件等专项清理,维护法制统一。
三是严格把关重大行政决策。围绕疫情防控、高质量发展等重点工作,审查市委市政府文
件 190 件。依法合规处理招商引资、国土规划、国资审定、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涉法事务 610 余件,源头防范行政决策风险。遴选聘任新一届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究处理国土、房产等重点领域涉法事务 177 件次。律师陪同市领导接访 63次,接访事项 1462 件。
四是依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出台《关于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对全市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作出部署安排,提出 16 项工作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始终运行在法治轨道。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执法、防疫物资质量专项整治、学校复课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净化市场秩序,有力保障复工、复产、复学。
四、紧抓执法监督,立体化规范行政执法 一是开展智能监督。充分发挥市法制监督平台作用,对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全覆盖、流程化监督,逐步探索覆盖执法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的“网上办案+移动执法”智能化系统,市法制监督平台全年运行各类事项 1 万余条,其中执法信息 1000 余条。
二是开展重点监督。组织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累计评查案卷 1500 余卷。提升群众公议工作质效,实行群众公议员退出机制,强化业务培训,全年开展公议 134 场,意见建议采纳率 78%。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全市 1861 项政务服务事项、4788 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协调处理城管、环保、城建、交通、房产等领域行政执法争议 13 件。
三
是开展常态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常态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成效。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275 件。开展行政执法通用法律知识轮训和专业知识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能力。严格落实全省首个《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坚持动态管理辅助执法资格,全程立体规范辅助执法行为。
五、紧抓末梢治理,联动性推进矛盾化解 一是行政复议化解矛盾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规范办理复议案件,全年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418 件,同比增长 39.3%,受理363 件,受理率 86.8%;审结 307 件,准期结案率 100%,直接纠错率 44.6%,综合纠错率 52.4%。在行政纠纷中,当事人首择复议方式的案件量是诉讼方式案件量的 1.8 倍,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有效发挥。
二是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落地落实。完成 137 个新设基层受理点授牌及培训工作,实现基层受理点市域范围全覆盖。规范开展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全年公开行政复议文书1000 余份。改进案件审理方式,坚持集体审议疑难案件,切实发挥复议委员会“外脑”和“监督”双重作用,全年召开审议会和论证会议 10 次,审议重大疑难案件 15 件。
三是多种化解纠纷方式高效衔接。严格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充分利用庭审平台化解争议,全市全年已开庭行政诉讼案件 1095 件,实际出庭 728 件,出庭率 66.5%。建立完善
联席会议制度,市司法局、各级法院和部分市直部门围绕相关法律问题常态化开展专题研讨,预先排除行政执法风险。积极推进行专调解、“警民联调”、访调和诉调对接、律师化解等工作,提高矛盾纠纷基层化解的整体效果和合力。
六、紧抓权力制约,严标准防控用权失范 一是全面深化政务公开。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全年公开信息 389037 条。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与民生、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监管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累计公开信息 8562 条。依法规范及时办理依申请公开信件,全年市本级受理237件,答复率100%。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在疫情、汛情等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疫情期间,市政府官方微信发布信息 988 条,市政务信息公开网发布信息 12213 条。“XX市人民政府发布”微信公众号成为全省最有影响力的市级政府发布平台;XX 市政府透明度指数在《中国法治蓝皮书》中位居全国第 8;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开展的 2020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评估中,XX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情况在全国地级市中获得首肯。
二是加强审计监督创新。出台《XX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关于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完善具有 XX 特色的经济责任审计立体防控体系。推进审计数据中心应用,采用数字化审计模式,推动大数据信息技术与审计业务有机融合,打造智
慧审计 XX 模式。
三是强化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规范率、按时办复率和代表委员满意率均为 100%。统筹“人民网”网民留言、省市政府“双微”、XX 政务服务网等诉求渠道,开通“XX市 12345”微信订阅号,运行 12345 智能语音信息系统,精心打造政务服务“总客服”。通过抓受理、保畅通,抓办理、大提速,抓信息、当助手,积极发挥“连心桥”作用,转办件平均办理时长由 6.5 个工作日压减至 5.7 个工作日,群众满意率超过 96%。
虽然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提升的差距和不足。
一是法治思维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县区尚未完全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认识和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基层少数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还不够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比较弱。
二是工作制度机制有待完善。全面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司法行政等工作部署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县(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普遍存在工作机制未完全理顺、工作重点不突出等问题;部分市直部门重大决策制度体系不健全,重大决策各项程序没有实现闭环运行。
三是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尚需持续推进。区县的市政设施运行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职能尚未完全整合到位;专业执法队伍力量缺乏。
四是法治工作队伍力量有待加强。人员配备老化弱化,专业水平不高,作用发挥不明显;县(市)区、开发区法治工作队伍人员力
量薄弱。
2021 年,XX 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以下 5 个方面发力,全面深化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精准谋篇布局,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结合 XX 实际,出台《法治 XX 建设规划(2020-2025年)》、《XX 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 年)》,确保法治建设思路清晰、责任明确,精准施策、靶向发力,为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提供遵循和依据。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抓好责任落实。坚持将法治建设考核、示范创建、法治督察作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强各级党委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的“高效传导”,强化整体合力。加强对基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和考评,确保重点任务落细落实。谋划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申报工作。
三是强化行政立法,进一步夯实制度保障。科学编制 2021 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围绕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保障民生等重点领域推进立法,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科技创新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拓展调研深度,强化咨询论证,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四是规范决策程序,进一步提升决
策质量。严格贯彻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X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监督,全面立体规范决策行为,切实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五是深化复议改革,进一步稳妥化解矛盾。贯彻国家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部署,积极落实省政府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完善复议内控机制,坚持对复议案件审理过程全记录、全监控。进一步推进开门办案,加强行政复议听证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透明度。
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
根据中共 XX 县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县依法治县委发〔20XX〕X 号)和省、市、县要求,对照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问题,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有效做好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问
题整改工作,切实提高法治政府建设质量和水平,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
篇四: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立法后评估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XX 年法工委在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环资委的支持配合下,开展了《XX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立法后评估。一、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XX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XX 年 9 月 14 日经 XX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XX 年 12 月 2 日 XX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 XX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的制定并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为我市 XX 年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大美 XX”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为促进我市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 XX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立法项目委托管理办法》,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由法工委牵头,于 XX 年 7 月启动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为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7 月初,法工委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送《关于提供<XX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方评估有关资料的函》,督促实施主管部门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同时,制定《条例》评估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的目的、内容、方式和步骤等。经主任会议同意,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条例》实施主管部门自查评估和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法工委委托 XX 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开展专业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在评估工作期间,法工委与第三方机构主动沟通对接,协调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问卷调研,组织召开有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公司、市民代表等参加的立法后评估的调研座谈会,就《条例》的实施情况及其主要问题、《条例》修改完善的对策建议等内容,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方评估机构 XX 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专门成立了评估工作小组,采用文献查阅、专题座谈、专项论证、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调研方式,深入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广泛
听取和征集各方面意见,形成了评估报告初稿。并多次征求法工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评估报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本系统内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评估调研活动,多次与法工委进行讨论研究和修改完善,也将《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报送法工委。(评估机构《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条例》实施情况报告附后)
二、对《条例》文本质量和实施效果的基本评价
第三方机构 XX 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接受评估任务后,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扎实开展工作,广泛调查研究,从合法性、合理性、技术性、可操作性、时效性等五个方面,对《条例》的文本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评价。《条例》作为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经过组织实施和评估检验,总体认为:立法质量较高,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条例》实施三年以来,通过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扎实推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创新城市精细化管理方式方法、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观,城市环境明显改善,在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供的数据,XX 年至 XX 年三年里,年度立案数
从 XX 年的 1193 件提升到 XX 年的 2039 件,呈逐年提高的趋势,年均增长率为 31.6%,平均每天立案 5.59 起,且案件结案率较高,三年分别为 99.66%、99.77%、99.8%,结案率逐年提高。处罚金额上,在《条例》实施第一年,为深入宣传《条例》,推行首次免罚,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全市城管系统罚款金额仅为 46.5 万元,从 2018 年起,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实行严管重罚,处罚金额逐年提高,到 XX 年达到 132.7 万元,树立了《条例》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权威。《条例》的实施得到了广大市民的高度认可,较好地实现了立法目的。
同时,《条例》的文本和实施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对《条例》宣传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还不够。二是乱扔槟榔渣、烟蒂等破坏市容市貌行为和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难以彻底杜绝。三是条例的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条例的有效实施。四是条例个别条款规则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和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建议督促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条例》学习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将《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全市“七五”普法重要内容,按照“谁
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严格落实执法部门的普法责任,通过增印发放《条例》,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营造《条例》贯彻实施的浓厚氛围。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建议督促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实际,确定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增强执法的精准度和针对性。督促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督促市、县两级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监督机制。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督促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工作监督机制,扎实开展好对相关部门和县(市、区)落实《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和工作落实,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条例》在各县(市、区)和基层落地落实、发挥作用。
四是进一步加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采取执法检查、调研、视察、听取工作汇报、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在市本级开展贯彻实施《条例》情况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同时,指导督促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适时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推动《条例》落到实处。
五是建议将立法后评估有关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并印送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
作为承担立法任务的具体工作机构,法工委将充分运用本次立法评估成果,与相关委室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研究,适时启动《条例》修改工作。同时建立立法后评估的长效机制,将立法后评估工作作为立法的一个重要环节予以规范,努力将我市的立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篇五: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市养老服务立法 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 XX 年度工作要点及立法计划的安排,10 月底,市人大常委会 XX 副主任带队开展了 XX 市养老服务立法调研。市人大法制委、社会建设委、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老龄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经金办等相关部门以及老年协会、市养老服务协会、政府养老机构和社会养老机构代表参加了立法调研座谈会。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养老服务的现状 近年来,XX 市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医养结合”、居家社区养老服
务改革、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等五项全国养老改革试点工作,养老服务业呈现出发展加速、健康良好的态势,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连续两年获省政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通报激励,整体工作处于全省第一方阵。截止 XX 年底,全市总人口 X 万,其中 60 岁以上老年人 X 万,占全市总人口的 X%;65 岁以上老年人 X 万元,占全市总人口的 X%。按照国际通行的衡量人口老龄化的两个指标,我市已经进度中度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率排全省第三。
1. 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根据老年群体的不同养老需求,构建分层分类服务保障供给体系。基础服务设施网络初步建成。全市共有养老床位 X 万余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 X张。建有综合性福利中心X所,敬老院X所,实现所有县(市)区均建有福利中心,所有乡镇均建有农村特困供养机构,90%的村(社区)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特困供养保障有力。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实现应收尽收。开展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质量大提升活动,重点推动护理能力建设,对敬老院空调、厨房、消防设施集中改造。对散居对象签订“四方照料”协议,推动日常照料全覆盖。在全省率先为 X 余户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老年福利稳步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 100%,城区根据老人失能等级和经济状况,补贴标准为 200-400 元/月不等;XX 市为 100 元/月;XX 县、湘乡
市为 50 元/月,共有 X 名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受益。X 人享受高龄老人津贴,标准为 50 元-100 元/月不等,X 名百岁老人享受长寿保健补贴,补贴标准为 600 元/月。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和机构责任保险制度。机构养老快速发展。登记备案养老机构达 X 家,机构养老床位 X 张,入住老人 X人。居家社区养老重点突破。大力实施“三边六老”民生实事工程,城区“15 分钟”养老服务圈基本形成。医养结合和农村养老服务品牌初步树立。市六医院连续三年入选“中国医养结合机构 X 强”。XX 医院、江南医院、省建三公司职工医院等 XX 多家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纷纷开设养老中心,医养结合开始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服务质量向 2.0 版升级。XX 县“党建+莲湘颐老”、XX 市“映山红志愿服务+60 驿站”、湘乡市“社会力量+龙城颐养”的“一县一模式一品牌”体系建设稳步探索,破解农村养老难问题。
2. 产业体系协同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合资源,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总量、结构和质量。推动公建专营。以发展“嵌入式、专业化、连锁化、市场化”服务模式为重点,鼓励公建民营,引导民办公助,62 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 X 个乡镇敬老院实现社会化运营。鼓励业态融合发展。对机关单位、社区公共养老设施共建共享,鼓励养老企业为活力老人提供各类服务,老年教育、培训蓬勃发展。大力发展养老联合体,支持家政、物业、餐饮、医疗、互联网、
房产等业态与养老服务紧密联结,提供专业化、便捷化服务,晨辉建工集团、省建三公司职工医院、XX 医院等 23 家企事业单位转型开展养老服务。培育引进龙头企业。积极推进XX 养老康复中心事改企,培育国有龙头示范企业,引进安康通、普亲等一批知名企业,推动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优化营商环境。降低进入门槛,落实扶植政策,增强社会资本投入动力,注册登记养老企业 120 家。
3. 工作体系保障有力。制定《XX 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计划起草 XX 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近年来,陆续出台了《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XX-2023 年)》《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实施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XX 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关于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公建民营改革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的试行意见》等 30 余项文件,建构市县乡村四级养老议事协调机构,基层老年协会普遍建立。各级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福彩公益金的 60%用于养老事业发展。出台专项扶持政策,大力加强养老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养老培训体系逐步完善,每年培训 3000 人次以上。强化服务监管,出台了《养老服务业综合监管实施办法》及《防范和处置养老非法集资问题十三条措施》。组织开展“护老行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实现涉老非法集资案件“存量
减少、增量为零”的目标。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重点排查和整改了一批消防、食品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适老化改造、邻里托养、亲子房陪护、困难老人综合特惠保、安宁照护、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在全省率先实施,较好完成了先行先试的任务。
二、当前我市养老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养老服务发展虽然有好的基础和条件,但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还十分突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思想观念还有待转变。就个人而言,“老而无用”、“老不如幼”、“养老是私事”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就政府部门而言,有多头管理的情况,民政在养老服务牵头作用不明显,议事协调机制运行不畅,现实中只要有“养老”字样的工作都是民政一家的事。
2.。
服务质量还有待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正从“有没有”、“够不够”到“好不好”、“优不优”转变,供给侧结构性矛盾已经出现。从供给总量看,供需不平衡,可及性服务供给短缺状况仍然是主要矛盾,社会老人的获得感不强;从供给主体看,政府兜底养老有保障,家庭养老功能总体衰退,多元化市场供给不充裕;从供给体系看,机构养老重建轻管、护理能力普遍不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残缺;从服务
要素看,从业人员缺乏职业荣誉感,人才与技术需求有较大差距;从服务对象看,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留守老人等特殊群体老人赡养缺失现象一定程度存在,刚性服务需求强烈。
3. 养老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养老服务业链条不健全,受养老观念、老人消费习惯、消费能力、养老准备等诸多因素影响,养老市场发育不充分,消费潜力空间释放不够。护理型床位占比不高。服务要素聚集不够,跨界整合资源乏力,对占老年群体 90%的居家老人提供高、中、低端分类分层的养老服务产品的任务十分艰巨和紧迫。
4. 损害老人权益事件有所发生。老年人赡养缺失的现象依然存在,涉老非法集资防控任务艰巨。
5. 共建共享机制有待加强。养老服务涉及诸多政府部门和行业领域,有效调动方方面面资源参与养老、推动养老不够,大量可用于养老的资源资产闲置。部门之间政策衔接不够紧密,配套性、协调性较差。特别是对养老行业的监管,合力还需进一步形成,常态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待提升,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红线底线要扎得更牢更密。
四、关于我市养老服务地方立法的建议 我市开展养老服务地方立法,建议要突出以下重点:
1. 理顺管理机制体制。针对养老服务多头管理难题,要进一步明确养老服务工作牵头部门,健全协同推进机制,推动部门联席会议常态化,统筹协调解决养老服务领域涉及全局性、跨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合力。
2. 合理统筹资源要素。明确养老服务供给优惠政策,将国有闲置资源、场地用于养老服务,推动培疗机构、国有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养老服务场地低租金、租金减免、税费、金融、服务补贴、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政策优惠措施列入法律层面。
3. 强化经费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龄事业、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养老服务业考核评估体系和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标准,利用考核评估结果合理引导个人消费选择和公共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整合各方资金,撬动民间资本参与,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形成民间资本、慈善基金、彩票公益金等多元投入机制。
4. . 健全配套服务设施。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有关规定,落实好新建住宅小区配建、老旧小区配置养老服务用房政策。将养老用房纳入社区公共服务配套用
房计划统一配置,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也要通过新建、改造、置换、租赁等多种途径,因地制宜补足配套服务设施。
5. 优化养老服务质量。提升机构服务效能,提升养老机构专业能力,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专营。完善双评估体系,建立以评估体系为导向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助、项目支持挂钩。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
6.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建立老年人受虐待强制报告制度。建立由各级老龄办牵头,乡村为发现和报告主体,相关部门协同处理的工作机制;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援助制度。整合民政、住建、消防、公安、市监、经金等部门监管手段,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加强涉老资金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
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篇六: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2013.07RENMIN
ZHISHENG人大委托“第三方” 参与立法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魏桃清本栏责编/曾雪敏■
立法时空
■受托方和委托类型相对集中根据立法的不同阶段,人大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工作分为委托“第三方”开展立法调研或立法前评估、法规文本的起草和立法后评估三个阶段。据初步调查和网络资料反映,从2000年以来,省级人大委托开展立法调研或立法前评估的有4个,分别是北京、上海、重庆和山东;委托起草法规的省市有8个,分别是重庆、天津、甘肃、山东、安徽、辽宁、湖北和云南;委托开展立法后评估的有3个,分别是北京、湖北、辽宁。具体情况详见右表。从上述各省市的实践来看,受托的“第三方”主要是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地方立法研究会或研究院、高校或科研单位、公司和专家学者个人等。重庆、天津、山东、安徽等受托方为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云南、辽宁等受托方为地方立法研究会或研究院;湖北、重庆、山东等受托方为高校或科研单位,如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制研究中心和山东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北京则委托天尊卓越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北京市社区安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新形势下人大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近年来各地人大纷纷探索以委托的方式,让“第三方”即专业的机构、协会组织或专家学者参与立法调研或立法前评估、法规起草和立法后评估等工作。这种人大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的作法,是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提高人大立法质量的创新举措。省级人大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工作情况表省份
时间
法规名称北京 2005.12 《北京市社区安宁条例》
《2008—2012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
《重庆市中介组织管理条例》上海 2011年初 《上海市预付式消费卡管理》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
治条例》 2001.2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3.7 《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天津 2005.7 《立法听证办法》甘肃 2005.11 《黄河流域甘肃段水污染防治法》山东 2006.5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 2008.3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辽宁 2010年初 《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湖北 2011.9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云南 2012.6 《云南省桥头堡建设促进条例》北京 2010.7 《北京市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
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 2012.5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委托阶段
立法调研
或立法前
评估
起草法规立法后评估湖北 2012年初重庆山东 2012.4重庆 2008.5现 状宁条例》的立法调研,甘肃委托专家俞树毅草拟《黄河流域甘肃段水污染防治法》。委托法规的类型绝大部分集中在民生社会领域和环保领域。辽宁、山东、湖北、重庆等委托的法规主要涉及民生社会领域,山东、甘肃、湖北等委托法规也涉及环保领域。少部分涉及行政领域、经济领域,如《云南省桥头堡建设
172013.07
RENMIN
ZHISHENG本栏责编/曾雪敏■
立法时空
■促进条例》、《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和《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等。标准缺失
利益追逐
效果不显上述各地探索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工作的实践,取得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受托方资质要求太抽象。各地人大在选择“第三方”谁作为受托方时,往往有一些总的原则性要求,如要求受托方的法学研究力量强,且在当地具有较强影响力,或要求受托方在学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等。但这些要求比较抽象,没有细化的规定和严格统一的标准,使得受托方资质要求缺乏可操作性,加上对其没有专门或权威的认证和评估,使得选择受托方时或多或少存在不客观、不规范和不科学的问题。受托方参与立法过程中难以摆脱利益的追逐。当今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利益的诱惑和对利益的追逐无处不在。有些部门或垄断行业、大型企业,为了追求本部门和本企业利益最大化,往往会给受托方施加影响。由于这些部门往往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而权力在很多情况下就意味着好处、方便、优惠甚至是特权等利益。受托方往往很难摆脱这种利益的追逐,在立法过程中对部门利益给予照顾,部门就会用权力给受托方回报,出现“投之以桃,报之以李”的丑恶现象。这不仅与委托立法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初衷背道而驰,还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委托工作效果不明显。尽管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工作具有很多优势,但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仍然存在着实施效果与预期有差距,效果不明显的问题。“第三方”逻辑思维能力较强,起草的法规稿理论性强,但因立法实践经验少,对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不够全面、不够深入,对实施难度估计不足,法规往往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法规稿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要大篇幅地修改,原稿保留部分少之又少,有些甚至是推倒重来,从某种程度上说,增加了立法成本。“第三方”对立法前和立法后的评估结果也往往很难被采纳,导致评估处于一种没有实际价值的状态。从理念、法制、实践三方入手要从理念上注重发挥“第三方”参与立法工作的三个优势。首先是发挥中立优势,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由于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方性法规草案采取“谁执法,谁起草”的模式,使得有的政府部门在起草法规时,把自身权力最大化、自身义务最小化,甚至把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力和不正当的利益作为“私货”夹带进法律草案中,侵害了老百姓的权益。而且对即将要制定的法规和已通过的法规进行评估,属于内部评估,难免有“王婆卖瓜”之嫌,其立法评估公信力往往会受到质疑。法规起草者和评估者站在不偏不倚的中间立场,合理平衡协调各方利益,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这是“第三方”参与立法模式的最大优势之一。人大要充分发挥“第三方”中立优势,使其对法规的起草和评估更具客观公正性、更令人信服,使切蛋糕的人不能选蛋糕,运动员不能当裁判员,既可有效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又能维护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增强人大立法工作的公信力。其次是发挥专业优势,弥补立法机关资源不足的缺陷。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人大作为立法机关,掌握的立法资源有限,不可能对所有法规立法的所有过程都亲力亲为,也不可能对社会每一个层面的问题都了如指掌,特别是一些专业性问题更不可能掌握得精准,而委托政府立法又难免会有夹带“私货”之嫌,这个时候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不仅可以弥补立法机关资源不足的缺陷,还能够很好地发挥“第三方”参与立法工作的优势。如,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的优势在于其知识渊博,逻辑思维能力强,对专业理论驾驭能力强,能够使立法工作更具前瞻性和科学性。律师参与立法的优势在于其经常与法律打交道,对法律漏洞之类的立法缺陷更具洞察力,更能敏感地发现现行法律的漏洞,从而有效地提高立法质量等。再次是发挥民间智库优势,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相对于国家机关立法来说,“第三方”参与立法路径选择不 足目前人大委托“第三方”立法的法规主要涉及民生社会领域,北京市在2005年就社区安宁条例委托立法
(资料图片)
182013.07
RENMIN
ZHISHENG属于民间参与立法的范畴。从各地的实践来看,“第三方”参与立法过程中,十分注意联系群众,纷纷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如问卷调查、座谈、调研、专家研讨和论证等,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使更多人为立法工作献言献策,并直接参与到立法工作之中,这加强了对立法工作的宣传,提高了公众对法规的关注度,同时也扩大了公众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可见,发挥来自民间“第三方”参与立法的优势,能够很好地整合民间资源,听取和综合民间意见,发挥民间智库作用,在调动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积极性的同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要从制度上规范和保障“第三方”参与立法工作的专业性、中立性和群众性。“第三方”因其游离于政府与人大之外,中立性、专业性和群众性是其最大的优势。但“第三方”并不天然就是客观中立的代名词,面对当今社会的各种诱惑和腐蚀,需要从制度上规范和保障第三方的专业性、中立性和群众性。一是要建立对受托人的资格认证、审查备案、准入和评估等制度。对拟委托的专业人士的专业水准尤其是职业道德操守进行认证、审查和评估,建立可能参与委托立法的专业人士档案,以保障机构、人员的专业性。二是要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受托方不能摆脱利益追逐而独善其身,丧失委托立法的中立性,就要将其打入黑名单,清除出委托立法市场,并在一定期间乃至永久禁止其参与立法工作。
三是要坚持开门征求意见制度。对于受托方在起草和评估法规时,要规定其必须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不同阶层的意见,特别是行政相对人、利益相关人和弱势群体的意见。此外,防止强势利益集团借提供经费等方式,对立法施加不当影响,需要将委托立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经费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要在实践中发挥人大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人大既要探索委托立法,调动“第三方”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又不能当甩手掌柜,一托了之,而应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一是在确定委托项目上,要坚持宜精不宜多的原则。由于各地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有很多经验教训需要总结。而且,委托立法的项目过多会冲击人大主导立法的地位。所以,在确定委托项目时应坚持宜精不宜多的原则,每年可以选择一两个技术性强、社会关系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规,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后,委托给“第三方”起草或评估。二是在选择委托对象上,要引入竞争机制。目前各地普遍采取“相马”的方式来委托立法,也就是由人大按照一定的标准直接选定受托方,这样往往会导致一些热情很高、条件很好、优势很多的组织或个人,因没有“赛马”的竞争机会,而无法进入立法视野。所以,人大在选择委托对象上,应变“相马”为“赛马”,引入公开招标等竞争机制,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或专家学者都能提出申请,在调动其立法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使人大在获得不同竞争者“作品”之后,综合出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最佳方案,从而为提高立法质量打下基础。三是在立法过程中,要加强指导协调。人大要与受托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受托事项的时间进度、工作安排和起草技术、文本体例、结构设置等方面情况,并相互达成一致,特别是涉及重大制度安排、立法调研方向等方面要达成一致。要积极支持受托方开展立法工作,及时提供受托方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学习、参考的文件资料;支持受托方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开展有关立法活动的各种调研;正确对待委托起草稿和评估稿,最大限度地吸收其合理成果。要公开受托方参与立法的全过程,通过向社会公开,使受托方立法中是否站在中立的立场,是否科学合理地调整和规范法律相对人的行为等,接受社会公众的评价和监督。■(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本栏责编/曾雪敏■
立法时空
■立好、善用、用足民族立法权,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对于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意义重大。过去5年,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了5项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力地促进了连南瑶族、连山壮族瑶族、乳源瑶族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科学规划立良法科学编制立法规划是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基础。省人大常委会帮助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计划,推行立项论证制度,研究立法的必要性,分析立法是否急需,条件是否成熟,研判法规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论证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在把有利于民族地区的政策转化为地方法规的过程中,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炼经验、规范行为,依法制约行政权利,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紧密结合。在自治县立法规划中,省人大常委会主动“走下去”,县人大常委会积极“走上来”,就法规核心内容或变通部分,提前调研,沟通互动,开展“上下左右”式的交换意见,争取立法宗旨取得社会各界的认知和理解,营造法规发挥作用的环境。省人大常委会建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从解决现实问题,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关系,发挥主要法规引导作用出发,将修订民族自治条例列入三个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修订工作由探索起步,逐渐变为贴近实际,程序比较规范,条文趋于严密。三个自治条例于2009年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顺利通过。条例的修订促进了自治县的经济社会发展。至2012年底,连南自治县国内生产总值26.2亿元,增长5.3%,农民人均纯收入550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59元;连山自治县经济总量同比增长5.8%,农民人均纯收入6426元,增长16%,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4894元,增长11.2%;乳源自治县国内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