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信息稿10篇

时间:2022-11-17 15:35:04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信息稿10篇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信息稿 南陵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信息稿10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信息稿10篇

篇一: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信息稿

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 暂行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皖财乡〔2021〕1478 号)和《芜湖市委组织部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分账管理的指导意见》(市农政改〔2021〕3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 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纳入村级“两计划两提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

 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 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成果应优先用于村级公益事业。

 第 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主体和职责

 第六条 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实行事务分离、账务分开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村民自治管

 理、公共服务及协助政府行政事务工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资产的责任主体。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资产资源及财务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培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配合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资产资源及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应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为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支规范管理,会计核算由各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一名报账员,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社账镇管”。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并报镇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

 第八条 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四)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条 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四)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 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

 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做好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 一条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会计工作,审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负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和审计调查工作。

 (三)村股份合作社报账员承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出纳工作职责,并协助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做好各项财务工作。报账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能,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 二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准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严禁开设多头账户或者出租转借账户。

 第十 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和监督制度,财务审批实行理事长审批制,监事长审核。

 第十 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努力增加当年收入,确保正常运转经费。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年收入与支出。集体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入账,报账员必须将现金收入于当天缴存合作社账户,确因工作需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必须在二天内及时与报账员结清。不得白条收款、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和私借,不得漏报、瞒报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集体资金。

 第十 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包括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租赁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耕地、林地、水面、果园、荒地、荒滩、沟塘等集体资源对外发包收到的承包金及产品物资销售收入、村办企业(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上交利润、租赁收入、劳务收入等;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等;财政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补助

 收入;各级财政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资金;以及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条 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收取,不得截留、侵占和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严格执行非现金结算制度,合作社各类资金支出应当采用先审批后支付的方式,实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审批流程,通过基本存款账户进行银行转账支付。合作社支出需由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签字说明事由,经证明人签字,交监事会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监事会监事长签字盖章,合作社理事长审批。其中,单项 1000 元以上的支出需经理事会会议集体研究,单项 5000 元以上的支出须经镇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报销票据的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加强支出定额控制,注重审核支出手续的完整性、合规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报账人员要及时收集整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当月已审批的各类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当月发生的收支须当月报账,特殊情况应于次月 10 日前报账。

 第十八条 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严格控制经营费用和其它非生产性开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生产性开支实行限额管理制度。确因发展经济需要对外发生的费用,应

 坚持节约、必需、真实的原则,具体开支限额由各镇制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经营费用管理,从事直接经营的项目,项目启动前项目方案必须经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同意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政府审核。未能履行程序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经手人个人承担;项目投资达 100 万元(含)以上,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第十九条 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出包括因销售、提供劳务以及资产、资源租赁等而发生的经营支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服务支出;村集体经济壮大后划转给村民委员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支出;上级财政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 二十条 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零招待”制度,财务报销中不得出现经营性餐饮票据。因招商引资、业务交流等确需接待的,应事前报镇政府批准,由镇政府负责统一安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违规发放补贴补助,不得为个人办理商业保险。

 第 二十 一条

 资金支付通过“南陵县银村直联平台”支付。单笔支出超过 1000 元以上的支出或符合转账条件的支出,须直接转账支付到应收款单位或个人。支付小额劳务费等不宜转账支付的实行备用金制度,合作社备用金额度

 由各镇根据合作社规模和具体情况确定,一般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5000 元,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备用金的,需报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镇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备用金由村报账员(财务经办员)负责管理。月未,村报账员要与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做好资金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款相符。

 第 二十 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资金出借和投资管理。为确保村级集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村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必须经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同意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并到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合作社对外投资时,必须经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报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意见及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结果必须有书面记录,并存档保存。

 严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或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 二十 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凡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的必须全额纳入账内,并建立明细账核算,定期核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对

 本社应收款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欠缴时间长、金额大、收缴困难的应通过司法程序催缴。任何个人不得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对时间较长确实无法收回需核销的债权,必须经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报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票证管理

 第 二十 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和使用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必须开具收款收据全额入账,收款统一使用“南陵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或税务局领取的税票收取,不得使用“三联单”等其他票据收款。“专用收款收据”或税票实行“专人领用、专人保管、专人使用、验旧领新”制度,不得将票据涂改、挖补、撕毁、隔号、拆本使用。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收款收据。

 第 二十 五条

 各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严格执行票据领用、缴、销手续,设立票据使用登记台账。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保管、填制和使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票据与村民委员会的票据严格分开,不能共用一本。

 第 二十六条 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加强支出凭证的审核把关,除支付给成员的收益分配、征地补偿款、误工补贴、劳务费等款项外,都必须取得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对购买农副产品等零星支出且确实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200 元以下),可由收款单位出具经济业务内容齐全、手续完备的自制凭证代替发票或收据。

 对支出原始凭证不规范、手续不齐全或开支不合理的项目,理事长不予审批,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监事会跟踪监督。

 第五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 二十七条 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严格管理各类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林木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进行严格管理。

 第 二十八条 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根据资产资源类别和使用状态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 号),每年度 3 月底前完成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清理核实,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对失实资产依据相关程序进行核销,对账外资产进行补充登记,形成统一台账后报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 二十九条 条

 集体资产资源对外发包租赁,经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同意后,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和芜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陵分公司等平台公开发布信息,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并报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集体资产资源对外发包租赁原则上不得超过 5 年,实施“三变”改革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若因水环境保护等需设立管护专项资金的,不得包含在租金中,需由承包方另行缴纳,单独入账。

 村集体固定资产报废的,必须经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 三十条 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工程立项、预决算、公...

篇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信息稿

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推动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在集团落地生根,将企业发展融入到新时代新使命中,党建工作深深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与流程中,为实现集团高质量发展强根铸魂、保驾护航。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彰显责任央企的政治担当

 党建引领,凝心聚力。**以高质量党建为引领,在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坚持学思践悟推动改革成果向纵深发展,实现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与深化改革、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企业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不断迸发。

 始终牢记“央企姓党”,强化政治建设引领。集团党委始终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企业发展融入到新时代新使命中,坚定不移推动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在集团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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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终牢记“国之大者”,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集团立足“12435”改革发展总体思路,切实把新发展理念贯穿集团经营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努力实现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按照地勘行业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 要求,积极践行“三军”责任担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不移推进集团高质量发展,全力确保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始终牢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彰显责任央企政治担当。20**年先后参与了**、**等煤(金)矿事故救援。**荣获应急管理部集体**等功,获评**先进集体。

 始终牢记“两山”理论,助力生态文明建设。集团在生态环境整治、地灾治理、矿山修复等领域大展作为,**生态治理项目成果显著,主体工程顺利通过省级检查验收,取得了良好成效,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山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到实处。

 始终牢记“双碳”任务,加快推进绿色发 展。设立碳中和研究中心,参股投资华东林权交易所,成为总局系统首家“双碳”生态交易平台。成功举办**高峰论坛,开创“产融结合、央地联动”的发展模式。

 始终牢记“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激发高质量发展新动能。集团统筹谋划,精准发力,企业治理结构更趋于完善,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权责边界更加清晰。年度综合考核与党建考核结合,为企业改革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始终牢记“科技创新”使命,勇当原创技术“策源地”。专利工作推进取得重大突破,全年共完成发明受理**项,实用新型授权**项。集团主持的多个技术攻关课题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参与的“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开发潜力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注重实效学党史,巩固党史学习教育的成果

 党史润心,实事暖心。**持续从百年党史中汲取奋进力量,以高起点、高标准开展相关工作,以办实事、办好事为检验标准,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

 聚焦学党史、悟思想,重温红色记忆。强化“顶层设计”系统学。集团党委第一时间成立领导小组、巡回指导组,制定工作方案,印发《党史学习教育重点任务安排表》,做到“规定动作做到位、自选动作有创新”,使党史学习教育更有实效、更具特色。

 创新“学 习形式”深入学。赴湖南等地举办党史学习教育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轮训班、专题读书(扩大)读书班等,采用情景教学、实地参观等授课形式,激励党员干部更好发挥“学史增信、学史明理”作用。

 赋能“红色资源”融入学。组织全体党员到多个历史展览馆开展实地教学,集团红色教育基地在山东鱼台周堂地道战遗址展览馆揭牌,不断深化企地合作,融入地方建设。

 策划“主题活动”特色学。集团党政工团齐发力,策划“央企百年跟党走”主题党日、开展党史研读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活动。

 强化“宣传声势”生动学。集团党委推出党史学习教育专栏,开展党史微党课、学习日历、红歌颂党等专题宣传,集团党史学习教育经验稿件分别刊播于“学习强国”全国学习平台、党史学习教育官网、中国文明网等重要媒体。

 聚焦促发展、添光彩,增强红色动力。集团党委坚持做到“学史力行”,提高政治站位,服务国家战略。积极对接国家**区域发展需求,加快推进集团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积极助力稳就业工作,集团与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加大了对勘查工程、地质钻探相关领域专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为落实“六稳六保”做出贡献;积极参与扶贫帮困、区域发展,成立集团乡村振兴工作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开展志愿服务,集团青年志愿服务队承担了**庆祝建党百年城市志愿服务、**会志愿服务。各级党组织、团组织深入街道社区、下沉项目一线、走进公园场馆,围绕助力疫情防控、宣传环境保护、创建文明城区等主题开展志愿服务。**志愿服务队获评 2021 年度全国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中的全国最佳志愿服务组织称号。

 聚焦办实事、惠民生,践行红色初心。集团党委制定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通过走访调研了解基层关于企业发展和职工“急难愁盼”问题,分两批次梳理形成重点民生项目清单**项,明确完成时限、责任领导和部门,建立工作台账,一件一件抓落实。为着力解决职工住房、户口等问题,建立人才公寓,推进大兴区集租房建设;在总局系统第一批推行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积极对接石景山区有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解决户口,提升了集团职工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三、多措并举夯基础,注入做强做优的强劲动能

 党旗所指,行动所向。**把抓党建、强党建作为第一责任,秉承“一个党员一盏灯,聚灯成塔强堡垒”的理念,大力实施“灯塔”工程,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将企业打造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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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夯实党建基础,激发组织战斗活力。集团党委高质量完成“两委”换届,配齐配强党委班子,为更好地发挥领导作用奠定坚实组织基础。集团党委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建立完善党建制度**个,从制度层面明确党委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从组织制度上确保党委的领导作用,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新并购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完成党建进公司章程,集团及所属公司修订章程,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全面领导在制度上有规定、程序上有保障、实践中有落实。集团党委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机制,印发了《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等文件,先后召开党委会**次,研究通过议题**项,前置研究**个议题,切实将党委领导作用更加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与**家党(总)支部书记签订了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全面推进党建工作质量提升。完成总部党务部门优化整合,党务工作人员配备略高于工作人员总数的 1%。各所属公司均配齐配强党务工作力量。集团党委印发《旗帜领航 初心引路——基层党建工作创新实践典型案例集

 (20**-20**)》,宣传展示集团近五年党建工作取得的成绩。编制集团《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手册》,党建基础工作更加规范。

 全力打造党员先锋队伍,激发攻坚克难斗志。集团党委全面打造“支部建在项目上,党旗飘在工地上,党员冲锋在一线”党建品牌,在重大任务、重要节点中,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笏山救援现场、在木里项目一线、在疫情防控期间,成立党员突击队、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田)等,深入开展“党旗在基层一线高高飘扬”活动,切实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集团实现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全心推进党建业务融合,激发高质量发展动能。集团党委始终保持战略定位和定力,贯彻落实“三新一高”(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战略,“突出战略引领、突出深化改革、突出产业优化、突出党建领航”,实现了集团“稳战略、稳增长、稳福祉”的目标,让集团发展成果真正惠及广大干部职工,增强职工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集团党委发挥业绩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党建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把年度综合考核与党建考核结合起来,与公司年度工资总额结合起来,通过经营业绩考核兑现薪酬,突出了经营业绩导向,为企业改革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

 四、优化结构强队伍,全力提升人才梯队的培养储备

 爱才用才,容才聚才。**坚持人才选育管用齐发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市场化选人用人有机统一,以人才工作新成效积蓄振兴发展新优势,为集团实现高质量发展夯实了基础。

 严格程序,完善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原则,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交流工作,拓宽晋升通道,为企业发展提供保障。制定《集团市场化选人用人和薪酬分配管理指导意见》等**余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管理体系。

 引进人才,严肃考核。20**年共招收毕业生**人,引进成熟型人才**人,与高校建立合作协议,开展多种形式培训,优化干事创业环境。扎实开展所属公司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总部任期制、契约化负责人考核,提拔人员试用期考核,严格结果运用,调整干部**人。

 聚焦重点,强化监督。建立并完善集团所属公司外部董事配备,完成集团领导人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持续优化集团“三项制度”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实现全员绩效考核和劳动合同管理。开展集团 20**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报,领导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及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梳理,领导人员档案审核。加强因私出国(境)的管理。集团党委对**名所属公司“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

 五、严肃执纪塑正气,坚决筑牢清正廉洁的自律防线

 从严治党,扛起责任。**坚持把廉洁自律放在干事创业的首位,坚持实事求是,以“廉”为要,以“洁”为重,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

 种形态”,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坚决惩治腐败和不正之风,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

 聚焦“两个维护”,强化意识,明确责任。制定集团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党委和纪委会商机制,全年听取研究纪委各项汇报**次,统筹推动领导人员经商办企业、违规挂靠、民企挂靠国资、影子股东影子公司等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以“精准监督”为抓手,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推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开展规范**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探索项目廉洁风险防控,制定《关于 20**年贯彻落实施工项目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工作方案》《施工项目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手册》《施工项目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监督事项清单》,围绕“三重一大”决策、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个方面查摆**条风险,制定**条防范措施“蹲点式”派驻监督**人,推动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走深走实。

 深化一体推进“三不”以案促改“治未病”。以“学党史、强三力、倡廉洁、开新局”为主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编制案例汇编**份,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次,发布时政新闻**篇,警示案例**篇,引导和激励干部职工知廉守廉,进一步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防线。

 坚守政治定位,深化政治巡察落实整改工作。督促推动总局混合所有制改革专项巡视和违规挂靠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对三级单位及兄弟单位开展常规巡察及交叉巡察工作,对**家三级单位开展违规挂靠专项巡察,共发现问题**个。持续加强制度建设、考核体系建设、队伍建设,巡察工作水平持续提升。

 六、多元谋划创突破,全面提振“ ** ”品牌实效

 以德育企、文化育人。**坚持文化成果赋能经济发展,把具有地勘行业特色的行业精神和文化建设底蕴内化为全员共同的理念认知和行为自觉,内强素质、外塑形象,逐步完善品牌体系建设,夯实集团品牌实力。

 打造多元媒体矩阵,扩大“ ** ”品牌影响力。“网(网站)、报(简报)、微(企业微信、公众号)、视(视频号)、墙(宣传展板墙)”齐发力,放大融媒体优势,以长篇通讯、主题报道、深度报道、微视频等多种传播模式为抓手,扩大“**”品牌知名度。

 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实现以德育企、以德育人。集团深入挖掘“身边榜样”,宣传先进事迹鼓舞士气,凝聚力量。20**年以来,**名党员获“中央企业优秀党务工作者”,**名职工获“2021 北京榜样”年榜人物,**获中**协会“优秀党委书记”称号。

 突出强化文化赋能,讲好 **。

 品牌故事。持续弘扬有地勘特色的“工匠精神”“企业家精神”“劳模精神”,积极践行新时代“三光荣”“四特别”地质精神,把企业文化建设与品牌建设有机融合起来,不

 断开创企业文化建设的新局面。编制完成集团《企业文化手册》,从理念识别系统、视觉识别系统、行为识别系统三方面对集团企业文化予以提炼和规范。集团连续三年荣膺“全国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全面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出的系列重要论述,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党委具体工作部署,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跨越式新局面,在新时代的宏伟蓝图下不惧风险、不畏挑战,用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彰显央企担当,以新风貌、新业绩奋进向未来,以优异成绩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自 20**年组建以来,**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的决策部署,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围绕四大定位,紧紧扭住发展第一要务,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但同时,集团仍存在基础体系、体制机制、管理专业团队、市场化...

篇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信息稿

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7 年度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封卷稿)融资人: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币 备案金额:人民币 20 亿元币 本期挂牌金额:人民币 10 亿元本期产品期限:3 年 年担保情况:无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融资人主体长期信用评级:AA债权融资计划信用评级:无主承销商兼挂牌管理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说明书签署日:2017 年 年 月 日

 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1重要提示本企业挂牌本期债权融资计划已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备案,备案不代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对本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债权融资计划,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本企业投资者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或相关授权人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本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企业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本企业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近 本企业承诺最近 12 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2目 录章 第一章 释 义 义....................................................................................................1一、常用术语...............................................................................................1二、技术用语...............................................................................................2章 第二章 风险提示及说明.....................................................................................3一、与本期债权融资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3二、与融资人相关的风险...........................................................................4章 第三章 挂牌条款...............................................................................................13一、融资人基本情况.................................................................................13二、主要挂牌条款.....................................................................................14三、挂牌安排.............................................................................................16四、本次债权融资计划核准与备案情况.................................................16章 第四章 募集资金运用.......................................................................................18一、募集资金主要用途.............................................................................18二、融资人承诺.........................................................................................18三、产品存续期变更资金用途程序.........................................................19四、偿债来源.............................................................................................20五、偿债保障措施.....................................................................................21章 第五章 融资人基本情况...................................................................................24一、融资人基本信息.................................................................................24二、融资人概况.........................................................................................24三、融资人历史沿革及股权变动.............................................................25四、融资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27五、融资人治理情况.................................................................................27六、融资人下属子公司情况.....................................................................38七、融资人高管介绍.................................................................................44八、融资人的业务状况.............................................................................47九、融资人主营业务经营模式.................................................................52

 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3十、融资人的发展战略.............................................................................66十一、融资人所在行业状况.....................................................................67十二、融资人在建工程情况.....................................................................74十三、融资人所在地域情况分析.............................................................74章 第六章 融资人财务情况...................................................................................78一、融资人财务报告及审计意见.............................................................78二、融资人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分析.............................78三、 融资人受限资产情况分析...............................................................96四、融资人有息负债情况.........................................................................97五、融资人关联交易情况.........................................................................98六、融资人承诺及或有事项.....................................................................98七、金融衍生品、大宗商品期货、理财产品、海外投资等.................99章 第七章 融资人资信情况.................................................................................101一、融资人信用评级情况.......................................................................101二、融资人银行授信情况.......................................................................102三、融资人债务违约记录.......................................................................102四、融资人直接融资工具偿还情况.......................................................103章 第八章 本期债权融资计划担保情况.............................................................104章 第九章 信息披露.............................................................................................105一、信息披露机制...................................................................................105二、信息披露安排...................................................................................105章 第十章 投资者保护机制.................................................................................108一、违约事项...........................................................................................108二、违约责任...........................................................................................108三、投资者保护机制...............................................................................109四、不可抗力...........................................................................................118五、弃权...................................................................................................119章 第十一章 挂牌有关机构.................................................................................120一、融资人...............................................................................................120

 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4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120三、律师事务所.......................................................................................120四、会计师事务所...................................................................................121章 第十二章 备查文件.........................................................................................122一、备查文件...........................................................................................122二、查询地址...........................................................................................122三、主承销商...........................................................................................122章 第十三章 附 录 录.............................................................................................124一、融资人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及处理情况的说明...........................................................................................124二、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124

 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1章 第一章 释 义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一、常用术语我国/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本公司/融资人 指 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债权融资计划 指 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本次债权融资计划 指 备案金额为 20 亿元的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债权融资计划本期债权融资计划 指 本期实际发行并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的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债权融资计划北金所 指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备案 指 融资人向北金所提交本次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完备性核对通过并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挂牌 指 融资人进行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的工作,最终在北京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的过程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主承销商 指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管理人 指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2副主承销商 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普天健/审计机构 指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同方/律所 指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中诚信国际/评级机构 指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承销协议 指 融资人与主承销方签订的《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 指 本公司为发行本次债权融资计划而制作的《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挂牌文件 指 在本期债权融资计划挂牌过程中必须的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及其所有修改和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募集说明书)二、技术用语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特殊说明,所有财务数据均引自公司 2016 年审计报告和 2017 年半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为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3章 第二章 风险提示及说明本期债权融资计划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购买本期债权融资计划,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本期债权融资计划依法挂牌后,因融资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如融资人未能兑付或者未能及时、足...

篇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信息稿

文 机 关 :

 中国人民银行 发 布 日 期 :

 2022.08.30 时 效 性 :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其稳健经营,人民银行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 登 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部 中 国 政 府 法 制 信 息 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inkong@pb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 32 号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控关联交易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4.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272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

 中国人民银行 2022 年 8 月 30 日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 号)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 4 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是指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理范围的所有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虑实质控制和风险相关性,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审慎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企业财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遵循诚实信用、穿透识别、合理公允、公开透明和治理独立的原则,强化金融控股集团不同法人主体之间的风险隔离。

 第四条

  【总体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强化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提升集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准确、全面、及时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推动整个金融控股集团规范开展关联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的管理、报告和披露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附属机构是金融机构的,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的管理、报告和披露还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依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 第六条

  【关联方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是指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主体等。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附属机构。

 第七条

  【股东类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股东类关联方包括:

 (一)【控股股东】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受益所有人; (二)【主要股东】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受益所有人;

 (三)【关联自然人延伸】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及所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延伸】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

  【内部人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内部人关联方包括:

 (一)【管理层】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投融资决策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二)【关联自然人延伸】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三)【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延伸】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金控穿透认定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本办法第七条(一)(二)项以及第八条(一)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以及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附属机构的重要关联方; (五)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影响,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合理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监管穿透认定关联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

 第三章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穿透认定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并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和规模。

 第十二条

  【按交易主体分】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本级的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二)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

  【按管理目标分】按照管理目标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的关联交易至少包括:

 (一)集团内部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与附属机构之间以及各附属机构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或者联合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与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除附属机构外)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按交易类型分】按照交易类型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投融资类: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融资租赁、融资融券、买入返售、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存单、债券投资、金融衍生品交易、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投资金融产品、证券回购、拆借、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投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等; (二)资产转移类:包括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其他出售资产交易等; (三)提供服务类:包括征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法律、审计、精算、咨询顾问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

 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金融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共享、金融交易风险控制、金融决策分析;信息展示、销售推介、委托或受托销售;有价证券交易经纪服务和承销服务;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租赁、其他租赁资产交易等; (四)其他类型关联交易,包括存款、保险业务以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金额计算】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以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一)投融资类关联交易以投融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管理费或服务费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三)提供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第十六条

  【重大与一般关联交易】按照交易金额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本级的重大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 10 亿元,或对单个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达到金融控

 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 5%以上或超过 50 亿元的交易。

 一个年度内金融控股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 1%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二)本级的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由附属机构依据或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

  【管理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关联交易的复杂程度,提升集团整体关联交易管理水平,确保集团各层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架构和相应职责分工; (二)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流程、定价指引、限额管理、禁止行为、内部审计和责任追究等; (三)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的识别、报告、核验、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的发起、定价、审查、回避、报告和披露等; (五)指导和督促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完善关联交易管理; (六)集团内部交易及其风险敞口的识别、评估和报告; (七)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的识别、评估和报告; (八)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附属机构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传染性以及对整个集团经营稳健性影响的评估检查。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在经由董事会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治理架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架构,包括:

 (一)董事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二)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关联交易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管理制度,统筹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审议、批准和风险控制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确保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三)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日常关联交易管理的协调工作,审查关联方清单、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交易相关

 报告。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包括合规、业务、风控、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四)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明确关联交易管理的牵头部门,并设置专岗,负责维护关联方清单、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关联交易管理等工作。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管理责任,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承担指导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关联方信息档案】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本级的关联方信息档案,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关联方信息档案的更新、维护、分类和汇总等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验证,并及时在集团内进行信息共享,确保附属机构能够及时识别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具有投融资决策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控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 5%以上股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控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并提交不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相关报告人应如实报告,不得瞒报、漏报、错报。

 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负责建立本机构的关联方信息档案,并及时向金融控股公司报送,配合做好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系统】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按照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时间等因素对关联方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定价】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合理原则,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条件合理、定价公允,明确交易对价的确定原则及定价方法。关联交易定价应当以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无法获取市场价格的,可以...

篇五: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信息稿

”以案明纪”警示教育大会宣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公司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安排,今天,我们召开”以案明纪”警示教育大会。主要目的是通过剖析典型案件,以案说法、以案明纪,教育全体党员干部和员工警钟长鸣、防腐拒变、扎实工作,努力实现干部清正、企务清爽、企风清朗的良好局面,以实干实绩实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xx 公司是 xxxx 进入新发展阶段,为支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是 xxxx 资本运作和产融结合实施平台。为实现集团公司战略目标,xx 公司任重道远,需要全体员工上下一心,驰而不息,勇创辉煌。下面通过几个发生在国企系统、金融产业的案例,和大家一同照一照镜子、正一正衣冠、敲一敲警钟、拧一拧发条,掸去”思想尘”,破除”心中贼”,心无旁骛担当作为,共筑 xx 公司美好未来。

 一、案例介绍 (一)83 吨”假黄金”骗贷案 武汉金凰珠宝成立于 2002 年 8 月,于 2007 年 10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0 年 8 月 18 日成功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是国内较大的黄金首饰制造商之一。

 从 2015 年开始,武汉金凰实际控制人贾志宏以”黄金质押+保单”的模式融资。向银行、信托机构提供 Au999.9 足金的质押物,进而实现在

 金融机构的融资,并由中国人保财险 xx 分公司对黄金进行鉴定,同时出具企业财产险保单增信,共涉及保单 70 余笔,保额达 300 亿。以”双保险”形式,武汉金凰共获得融资额达 200 亿元。

 2018 年,借国企 xx 三环集团”混改”之机,依据 xx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三环集团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出具评估报告,靠着融资来的巨额资金,贾志宏用近 70 亿元取得三环集团的控制权,并且成为了三环集团旗下上市公司襄阳轴承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一系列资本运作,贾志宏顺利地掌控了襄阳轴承、金凰珠宝,还是 xx 能源间接的十大股东之一。

 2019 年 4 月,三环集团纪委书记彭建军,党委书记、董事长舒建先后被查。反贪风暴限制了贾志宏对于三环集团重要资产的处置权限,包括襄阳轴承的全部股权也被冻结。由于后续经营不善,襄阳轴承出了大问题,贾志宏的债务漏洞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加上 2019 年底疫情爆发,给了金凰珠宝最后一击,贾志宏的所有社会关系都派不上用场,加之出贷的恒丰银行因此前的贪腐案开始清理问题贷款,资金链彻底断裂,武汉金凰开始拖欠贷款利息。

 2020 年 5 月 16 日,武汉金凰在民生信托的 6 亿信托计划即将到期,按照实现的约定,信托公司要求要对融资方武汉金凰所质押的黄金开箱检测。2020 年 5 月 22 日,民生信托收到武汉金凰质押黄金检测结果,送检金条”表面镀金,内部成分为铜合金,不是 Au999.9 足金”,武汉金凰 83吨”假黄金”案爆发,10 余家信托金融机构 200 亿贷款产品陷入兑付危机。

 之后,在复盘整个事件发现:贾志宏用”假黄金”诈骗银行,不是为了骗钱,而是看中了国资三环集团在武汉大量工业用地(可以变性成住宅、

 商业用地,价值巨大)。买下三环集团后,便可以用三环集团的土地资产,来转移资金和偿还贷款,融资合同履行了,抵押的假黄金被取出,一切都瞒天过海。但事与愿违,随着 83 吨”假黄金”暴雷,武汉金凰的美梦旋即烟消云散,被上海黄金交易所除名,贾志宏也深陷囹圄。出具关键评估报告的 xx 中联公司张军祥、吴艳、吴学勇三人,被认定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皆被判处有期徒刑。人保财险 xx 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刘方明被免职接受调查......徒留涉事保险、信托机构扯皮。

 (二)国家”大基金”贪腐 2022 年 8 月 9 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监杜洋、投资三部副总经理杨征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北京市监委监察调查;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二部原总经理刘洋(非中共党员)涉嫌严重违法,经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北京市监委监察调查。据官方通报,加上之前落马的大基金管理公司原总裁路军、大基金原总裁丁文武、大基金深圳子基金合伙人王文忠,已有六位”大基金”相关高管相继被查。

 (三)东风汽车系统贪腐 2022 年 7 月 26 日,据十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消息,原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部长熊毅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向国家监委驻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监察专员办公室主动投案。经 xx 省监察委员会、十堰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目前正接受十堰市郧阳区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这是在反腐风暴中倒下的又一个高管,近年来,东风汽车

 的反腐工作持续深入。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东风公司纪委共立案 551件、处分 629 人、留置 75 人。

 二、主要特点 (一)反腐败斗争形势依旧严峻 2022 年 6 月 17 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时指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国有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紧盯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着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同时也要看到,国企这片”森林”还潜藏着不少风险和问题,”靠企吃企”等问题易发多发且隐蔽性更强,罔顾发展定位、国资安全存在隐患、”一把手”严重违纪违法、”四风”反弹回潮等情况依旧存在,面对系统庞杂、业态多元、人数众多等企业实际,日常监督工作往往面临精力不够、人手不足等困境,特别是基层企业更容易成为薄弱环节,监督效力存在层层衰减的现象。

 国家”大基金”和东风汽车作为各自行业的头部企业,在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是走在前列的,但依旧发生塌方式、连片式贪腐,说明企业存在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没有跟上生产经营的步伐,一条腿走路最终难免要”跌倒”。武汉金凰珠宝 83 吨”假黄金”骗贷案更是让人瞠目结舌,层层监管之下,私人老板以玩魔术的手法左挪右腾,一步一步达成侵吞国有

 资产的目的。这些都无不昭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二)国企滋生腐败的危害较大 纵观整个”假黄金”骗贷事件,是一场有组织、有预谋的侵吞国有资产案例。贾志宏目的明确,以假黄金作抵押换取银行巨额融资,收购国资xx 三环集团后,用三环集团的资产来转移资金、偿还贷款和再融资,誓将国资当做私人牟利的工具。而要完成贾志宏的一系列魔幻操作,各级监管部门集体”失聪失明”,甚至是内外勾结,放任其”偷天换日”,完成了堪称不可能的诈骗。银行、信托和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是贪污腐化是直接导致骗贷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毫无疑问,贾志宏已将三环集团,涉事银行、信托、评估机构、鉴定机构全部打通,连成一张腐败的网络。其中,xx 三环集团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长姚某指挥及误导 xx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漏评约 2.4 亿元的土地,将该项目的评估值从 20.80 亿元反复压低调整至 17.29 亿元。正是根据 xx 中联公司的评估报告,武汉金凰成功控股三环集团。

 彼时,武汉金凰珠宝通过增资和收购股权控股三环集团进而间接持有襄阳轴承股份,被称为”xx 国企改革新样本”,现在看来实在讽刺。

 国家大基金成立 8 年,两期规模超过 3000 亿,可以说举国之力支持造”芯”!但从结果来看,这么多年,半导体卡脖子的问题依然严重。今年上半年我国集成电路进口 1.35 万亿,超过原油成为第一进口商品。在中美科技撕裂的大背景下,要钱给钱,要政策给政策,关键时候掉链子。针对半导体的中美博弈,一轮接一轮,美国越是疯狂压制,我们越是要加

 大反击,前线都打起来了,结果是国产替代无法实现,整个国家战略处于被动地位。

 车企内部的腐败问题,在采购部门和品控部门最为常见,东风压不例外。涉嫌贪污腐败的人员和生产劣质零部件的供应商沆瀣一气,同流合污。在采购部件的质量检测上大开绿灯,帮助供应商销售劣质零部件然后赚取回扣甚至是直接分成。而品控方面的人员也在收受贿赂后对质量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产品质量未达标准的问题成品下线,导致企业声誉受损,产品卖不出去,最终自食恶果。今年上半年,销量主力军东风本田的累计销量同比下降 13.11%,东风日产累计销量同比下滑 21%。东风旗下的神龙汽车如今濒临倒闭,沦落到卖厂房、地皮来续命。东风雷诺早已经停产退市。东风标致雪铁龙在市场挣扎,今年上半年在国内乘用车市场的份额仅为 0.6%,如果不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的话,那么市场份额可能就”归零”了。东风新能源被各路”新势力”排挤,高端新能源品牌岚图发展过程远未达预期,不仅与理想的差距越拉越大,而且后来者问界的强势增长,今年的销量目标,目前也仅完成了 14.95%......腐败的危害正以肉眼可见的速度蔓延。

 (三)国企贪腐趋于窝案串案化 从大基金管理公司原总裁路军被查,到紫光集团前董事长兼总经理赵伟国被带走,以及大基金总裁丁文武、大基金深圳子基金合伙人王文忠被查.....接连的芯片高官落马的消息引发业界何市场震动。早在去年,芯片行业就已经显露反腐端倪,2021 年 11 月,大基金管理人”华芯投资”原副总裁高松涛被查。这两轮芯片行业反腐的暴风眼,都是大基金管理公

 司。以上几人,都是围绕大基金的行业管理层,沆瀣一气形成了整体塌方式腐败大案。

 在东风系统贪腐中,仅东风模冲公司腐败窝案涉案人员就上至企业高管、中层,下至普通职员,均存在与企业合作方进行权钱交易以及受贿行为。作为供应链企业的驻场代表这一小小的岗位,也成为了内外勾结、腐败的温床。东风模冲公司原监审部副部长利用审批支付采购货款权力收受供应商好处,为供应商在银行骗贷过程中提供担保,金额高达 4500 万元。东风旗下一家合资公司不少员工亲属担任供应商驻厂代表,造成腐败问题,更给产品品质管理带来风险。有的员工亲属甚至同时担任几家供应商驻厂代表,部分基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利用手中的考核权、扣分权,要求供应商安排自己的亲属担任驻厂代表。由于驻厂代表为员工亲属,当供应商产品品质出现问题时,有些员工出于人情关系未给予供应商相应考核评价,产品质量可想而知。

 三、原因分析 (一)政治站位不高是形成贪污腐败的主要前提。

 芯片是我国最被”卡脖子”的领域,国家成立大基金的最终目的,是希望投入巨资研发攻关由西方国家控制的芯片技术。2014 年正式成立和启动的大基金,被政府、业内等寄予解决中国芯片产业投入不足,刺激芯片产业创新,并赶超全球芯片产业领先水平的厚望。而这些肩负着历史使命的高管,却将其视为唐僧肉,将上级的叮嘱,国家的重托抛诸脑后,政治信仰缺失,政治立场动摇。

 国家砸了数千亿的国家产业基金,在实际运营中,部分产业基金却被私相授受、乃至中饱私囊。国家以举国之力,政策能量所汇聚的大量资源、资金,并没有用到真正的芯片行业,而是用去房地产。大基金重点投资的清华紫光,有国家平台,国家资本,政策倾斜的支持,没有造出一片芯片,而是在房地产生意上,赚得盆满钵满。

 背负着国家对芯片技术突破的期待和嘱托,不干正事,只知道借国家资金和政策便利,大赚没有技术含量的快钱,事实上,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党纪国法,而且,更延误了中国半导体产业的全面崛起,后者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二)监管体系缺位是纵容腐败频发的客观因素。

 大基金自建立起便设置了从股东会、投委会、到项目组的规范化机制。但如今来看,中国芯片产业在资金层面形成了从上到下的贪腐”一条龙”,而这种”一条龙”的贪腐模式由于几乎屏蔽掉了所有可能的泄露和监管环节,实现了近乎”完美”的相互包庇,制度规矩和监管体系的失能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腐败的发生。大基金在治理机制方面还有待探索与完善,包括人员管理机制、人员绩效机制和监督机制。

 东风汽车作为在 xx 省最大的老牌央企,在版图扩张过程中引入多重资本,产业链长、规模大,监督体系和机制建设难以面面俱到,拒腐防变的堤坝一旦出现细微裂缝,不法分子便有可乘之机。

 在假黄金骗贷案中,贷款”三查”形同虚设。贷款三查制度本来是银行业多年行业实践总结出的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是贷款管理最行之有效

 的制度和流程。在骗贷案中,银行经营存在”重规模扩张,轻风险管理”的倾向,重贷轻管趋势显著。贷前调查流于形式,所获取的信息失真、失准;贷中审查存在走过场,风险准入的”第一道防火墙”失效;贷后管理缺位,虽有制度、流程要求,但是执行不到位,没有真正起到监督作用。押品管理严重失效。抵质押品和保证作为银行业信用风险缓释的重要内容,对防范信息不对称、转移与降低信用风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骗贷案中,信托机构对押品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能力不足;押品准入不审慎,估值虚高,甚至是”以假代真”。层层关卡失守,腐败顺势而生。

 四、案例启示 (一)转变思想,适应新时代。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党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不断巩固深化拓展全面从严治党成果,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各级党组织、单位都持续开展以案示警、以案明纪活动,这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高质量党建的有力途径,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必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意识,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将廉洁自律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思想认识,保持头脑清醒,破除”怕”的心态。我们在从事投融资、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金融业务活动中,要找准廉洁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预警和防范,更好地担负起新时期 xx 公司的职责使命。

 (二)心存敬畏,对...

篇六: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信息稿

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资产化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为突破口,明晰人防工程产权,明确人防工程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人防工程平时服务经济社会,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双重效能,推动我区人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以明晰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称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为核心,大力推进人防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到2023年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

 改革总体框架基本形成,制度体系、保障体系、监督体系等改革事项基本建立。到2024年底,全面建成规划科学、权属清晰、运营高效、维护落实、转换可靠、监督有力的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工程产权归属。自发文之日起,椒江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划拔、租赁)时,经土地出让(划拔、租赁)方案规定和合同约定明确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产权为国有。国有人防工程产权统一登记至区政府指定的国有全资企业(以下简称国资企业)。国资企业享有使用收益权,并承担维护管理等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按方案规定和合同约定无偿向国资企业办理移交手续。由财政出资建设的党政 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结建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在政府指定的国资企业名下,建设单位 享有使用收益权,并承担维护管理等责任。具体登记办法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区财政局﹝国资委﹞、区税务局)

 (二)强化人防规划引领。将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和指标体系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实行“一张图”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将人防设施配置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人防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

 加强部门联动,压实监管责任,确保建设项目严格落实人防要求。(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人防办﹞)

 (三)明确项目审批要求。人防主管部门在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审批时,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国资企业。防空地下室战时人员掩蔽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60%;平时用途为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各类公共停车位不得设置在人防区域。人防主管部门应核实人防独立区域及独享的口部建筑面积与位置。依法结建人防工程验收时,国资企业应派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协助国资企业做好项目移交、登记等有关工作。(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人防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四)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发挥人防易地工程建设费使用效能,加大自建人防工程建设力度,重点推进指挥、医疗救护、人防专业队等高等级人防工程建设,不断优化人防工程结构布局。加强人防综合体、地下连通道等节点型人防工程建设,促进地下空间互联互通、连片成网,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深化人防质量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完善人防领域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人防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国有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演习演练等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确保战备功能。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可自行成立专业队伍组织对人防专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维修,也可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化市场服务开展维护、维修工作。对改革前已竣工的既有人防工程,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注销的,应当事先落实符合条件的维护管理责任承接单位,移交维护管理档案资料,并协助维护管理责任承接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后的维护管理信息。(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人防办﹞、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六)规范资产经营管理。建立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制度,由负责运营的单位开展市场化经营运作,依法灵活采用租赁经营等模式,盘活人防工程资产。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应当根据规定首先满足地下室所在小区业主的停车需要。国资企业要对人防工程经营收益实行专项管理,统筹用于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体系、平战转换、演习演练和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不得用于抵押、转让,在确保战备功能前提下,可依法探索以使用收益权开展融资等运作,做到保值增值。(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国资委﹞、区住建局﹝人防办﹞)

 (七)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国有人防资产协同监管的领导,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行业监管职责,并会同国资、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产权登记、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开发利用、平战转换及资金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资企业实行双重管理、单独核算、单项考核,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人防办﹞、区财政局﹝国资委﹞、区审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区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椒江区人防产权制度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人防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听取人防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人防产权制度综合改革中的重大事项。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统筹协调落实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运行机制。对推进改革的创新做法、取得成效及时提炼总结,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会商、合理解决,全面推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三)广泛宣传引导。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事关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各级媒体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引导企业与

 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政策,逐步形成广泛支持、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信息稿

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 2022 年 年 6 6 月 月 7 17 日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批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接受本级人大监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承担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全口径、全级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八条

 各部门承担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管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或批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事项;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预算、购置、使用、处置、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管理,推进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组织实施具体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优先选择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设备类资产的配置标准应当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公共服务保障要求、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和更新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及组建

 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其中,自治区本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三章

 基础管理与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存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

 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损失的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

 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审批手续前应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须经集体研究决策。

 各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购置已用于出租、出借的同类资产,国家规定的特殊目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以及临时配置资产调剂使用。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信息系统,推进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

 资产处置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与资产配置和使用相结合、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和反对浪费原则,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置换、报废、报损。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和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 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

 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在规定限额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处置国有资产在规定限额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涉及重大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需要协调解决的,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区本级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房屋、土地)500 万元以上以及流动资产处置事项 300 万元以上,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资产评估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国有资产的; (二)事业单位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依照成本收益原则,应当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评估价值原则上 5 年内不得变更。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

 变化的; (六)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七)因特殊事项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章

 资产报告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五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整改要求,并报告整改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

篇八: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信息稿

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2022 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期)

 )

 信用评级报告

  项目负责人:

 吕卓林

 zhllv@ccxi.com.cn 项目组成员:

 霍

 飞

 fhuo@ccxi.com.cn 评级总监:

  电话:(010)66428877 传真:(010)66426100 2022 年 3 月 17 日 CCXI-20220823D-01

 www.ccxi.com.cn 2

 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

 China Chengxin International Credit Rating Co.,Ltd.

 声 声

 明 ◼ 本次评级为发行人委托评级。除因本次评级事项使中诚信国际与发行人构成委托关系外,中诚信国际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影响本次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本次评级项目组成员及信用评审委员会人员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任何其他影响本次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

 ◼ 本次评级依据发行人提供或已经正式对外公布的信息,相关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发行人负责。中诚信国际按照相关性、及时性、可靠性的原则对评级信息进行审慎分析,但对于发行人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不作任何保证。

 ◼ 本次评级中,中诚信国际及项目人员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按照中诚信国际的评级流程及评级标准,充分履行了勤勉尽责和诚信义务,有充分理由保证本次评级遵循了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 评级报告的评级结论是中诚信国际依据合理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方法,遵循内部评级程序做出的独立判断,未受发行人和其他第三方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 本信用评级报告对评级对象信用状况的任何表述和判断仅作为相关决策参考之用,并不意味着中诚信国际实质性建议任何使用人据此报告采取投资、借贷等交易行为,也不能作为使用人购买、出售或持有相关金融产品的依据。

 ◼ 中诚信国际不对任何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使用本报告所表述的中诚信国际的分析结果而出现的任何损失负责,亦不对发行人使用本报告或将本报告提供给第三方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

 ◼ 本次信用评级结果自本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受评债券的存续期。

 China Chengxin International Credit Rating Co.,Ltd.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南竹杆胡同 2 号银河 SOHO5 号楼 邮编:100010

 电话:(8610)6642 8877

  传真:(8610)6642 6100 Building 5, Galaxy SOHO, No.2 Nanzhuganhutong,ChaoyangmenneiAvenue , 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 100010

 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委托,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公司拟发行的“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委员会最后审定,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特此通告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2022]082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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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

  China Chengxin International Credit Rating Co.,Ltd. 发行要素

 发行人 人 本 期 规模 发行期限 偿还方式 发行目的 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1

 过 不超过 11 亿元含 (含 11 亿元)

 )

 3 年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偿还公司有息债务

 评级观点:

 中诚信国际评定“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的信用等级为 AAA。中诚信国际肯定了下属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较强的运营和盈利能力对公司投资收益及备用流动性方面的积极影响以及可获得一定的政府支持等方面的优势对公司整体信用实力提供的有力支撑。同时中诚信国际也关注到公司各项运作对紫金矿业的依赖程度高、其他主体经营能力较弱、存在连带风险、向地方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及资金拆借导致负担增加等因素对其经营和整体信用状况造成的影响。

 概况数据

  闽西兴杭(合并口径)

 2018 2019 2020 2021.9 总资产(亿元)

 1,209.66 1,321.00 1,923.08 2,173.40 所有者权益合计(亿元)

 473.91 567.75 737.64 923.49 总债务(亿元)

 540.57 547.92 840.95 880.45 营业总收入(亿元)

 1,061.88 1,363.29 1,716.83 1,690.95 净利润(亿元)

 44.04 48.40 84.98 157.15 EBITDA(亿元)

 122.58 149.55 208.92 -- 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亿元)

 108.42 102.34 154.07 175.95 资产负债率(%) 60.82 57.02 61.64 57.51 总资本化比率(%) 53.29 49.11 53.27 48.81 闽西兴杭(本部口径)

 2018 2019 2020 2021.9 总资产(亿元)

 71.52 78.26 102.19 105.03 所有者权益合计(亿元)

 12.84 13.02 16.11 16.31 总债务(亿元)

 46.11 55.69 72.04 75.44 净利润(亿元)

 3.20 3.79 12.84 7.78 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亿元)

 8.88 -5.20 4.38 -4.62 资产负债率(%) 82.04 83.37 84.23 84.47 注:1、本报告列示、分析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为中诚信国际基于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2018~2020 年财务报告以及未经审计的 2021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各期财务数据均为财务报告期末数。2、公司提供的 2021 年三季报未经审计且未提供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故相关指标失效。

 正 正

 面 ◼ 下属矿产资源开发板块经营业绩逐年提升,盈利能力强,公司可从现金分红中获得较高收益 。公司子公司紫金矿业是有色金属行业龙头企业,该公司近年来通过内生及外延式发展,形成了较强的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公司近年来每年通过紫金矿业获得分红近 5 亿元,可为公司经营活动及偿还利息提供稳定流动性支持。2021 年以来,紫金矿业仍保持较高的业绩增速。

 ◼ 可获得一定的政府支持。

 。上杭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杭县国资委”)授权公司统一经营上杭县国有资产,作为上杭县的支柱企业,公司在当地具有重要的地位,可获得一定的政府支持。

 ◼ 公司持有紫金矿业股权价值较高,备用流动性强。紫金矿业为 A+H 股上市公司,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公司直接持有紫金矿业股权比例为 23.11%,所持股权价值较高,可为公司提供较好的备用流动性。

 关 关

 注 ◼ 公司各项运作对紫金矿业的依赖程度高。紫金矿业资产及收入在公司合并范围内占比极高,来源于紫金矿业的投资收益对公司本部业绩影响大。近年来随着紫金矿业快速扩张,公司面临的整体收益与风险均有所增加。

 ◼ 其他主体的经营状况及连带风险。除紫金矿业外,公司其他主业经营规模小,盈利能力弱。公司本部还为部分经营主体提供了流动性及担保,如长期未能实现盈利,或将产生潜在资产减值风险,并对公司业绩形成一定拖累。

 ◼ 公司承担较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角色,形成一定负担。作为上杭县优质国有企业,在上杭县国资委的委托下,公司承担了部分对当地国有企业在筹资方面提供担保以及为部分地方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拆借的职能,将对公司资产安全及流动性产生一定影响,增加公司的财务负担和或有风险。此外,公司利润上缴比例维持较高水平。

  注 1 :以下简称“闽西兴杭”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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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

  China Chengxin International Credit Rating Co.,Ltd. 发行人 概况 公司前身为成立于 2000 年的闽西兴杭实业有限公司,由上杭县财政局出资设立,注册资本 1.38亿元,2001 年更名为现名。2002 年上杭县财政局以闽西变压器厂、木材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40 万元对公司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1.39 亿元。2011 年公司进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至3.68 亿元。

 产权结构:截至 2021 年 9 月末,上杭县财政局持有公司 100%股权,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杭县人民政府授权上杭县财政局对公司出资,授权上杭县国资委对公司进行实际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杭县国资委。

 表 表 1:

 :至 截至 2021 年 年 9 月末 公司主要子公司 情况 全称 简称 持股比例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矿业 23.11% 上杭县汀江水电有限公司 汀江水电 100% 上杭县鑫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鑫源公司 70.78% 上杭蛟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蛟城高速 83.18% 福建省上杭县兴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兴诚担保 76.50% 上杭县兴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兴杭创投 100% 资料来源:公司提供,中诚信国际整理 本期债券概况 本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 11 亿元(含 11亿元),期限为 3 年,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有息债务本金及利息。

 行业及区域经济环境 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黄金供需两端均有所收紧;需求结构变化较为明显,投资及避险需求比在 重大幅增加,从而推动黄金价格在 2020 年达到近年高点,但随着疫情逐步缓解,黄金需求逐步恢复,于 价格于 2021 年震荡回落 全球黄金供应主要来源于金矿产金、再生金、生产商套保以及官方售金,但自 2010 年以各国央行已从净抛售转为净购买。黄金属不可再生资源,矿产金是全球黄金供应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全球黄金储量 2016 年末增至 57,000 吨后开始进入下降通道,2019 年末已降至 50,000 吨,增产空间有限。2020 年受疫情影响各国纷纷停工,全年黄金总供应量下降 4%至 4,633 吨,是自 2013 年以来的最大降幅。2021 年前三季度黄金总供应量为 3,028.9 吨,同比下降 5.01%,主要原因是金价走低导致黄金回收量下降所致。

 需求方面,近年来全球黄金总需求变化不大,2020 年受疫情影响,黄金年度需求同比下降 14%至3,760 吨,但需求结构不断变化。2020 年黄金价格大幅上涨,叠加疫情的影响,黄金消费端受到了极大的抑制,制造端用金需求亦有所下降,央行对于黄金资源的储备也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但黄金ETFs持仓量需求在高涨的价格刺激下剧增。2021年以来,受金价下行带来的金饰需求增加,全球黄金需求总量同比增长 7%至 4,021 吨,基本恢复至疫情前水平;同时黄金 ETFs 净流出 173 吨,需求结构再次发生变化。

 图 图 1:

 :

 黄金供需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世界黄金协会,中诚信国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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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

  China Chengxin International Credit Rating Co.,Ltd. 图 图 2:

 :

 黄金需求结构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世界黄金协会,中诚信国际整理 国内方面,2020 年全国黄金产量为 365.34 吨,其中矿产金 301.69 吨,副产金 63.65 吨;同比减产14.88 吨。2020 年一季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黄金产量同比大幅下降 10.93%。自二季度以来,黄金产量逐步回升。重点黄金生产企业继续优化产业布局,通过“走出去”的方式增加黄金资源储备。全年中国黄金、山东黄金、紫金矿业、山东招金等重点黄金生产企业黄金产量同比持平。2020年黄金消费量同比也有大幅下降;一季度黄金消费量受到重挫,同比下降 48.20%。二季度之后随着疫情的恢复,加之黄金价格上升带来的民间消费刺激,使得此后各季度黄金消费量环比有所提升,全年黄金消费量同比下降 18.13%。国内黄金交易方面,上海黄金交易所 2020 年全年所有黄金品种累计成交量为 10.95 万吨,同比增长 18.39%;成交额41.47 万亿元,同比增长 38.26%。国内黄金 ETF 基金由 4 支增加至 11 支,年末持仓量同比增加 36%至 60.9 万吨。2021 年前三季度国内原料黄金产量为 236.75 吨,同比减产 26.18 吨,主要系山东省非煤矿山整改影响所致。2021 年前三季度国内黄金消费量 813 吨,同比增长 48.44%,较 2019 年亦增长5.89%,需求端实现恢复。

 黄金的价格属性包含大宗商品属性与金融属性,其中需求因素对商品属性形成一定影响,但其金融属性影响更大。2019 年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增加,同时中美贸易摩擦带来不确定性,叠加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对世界经济造成的重大冲击,不仅从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方面增加黄金的避险需求,而且其衍生的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会从更大程度上推升黄金的避险和保值需求。因此 2019 年以来黄金价格大幅上升,2020 年年初有所回调,之后再度大幅上升并于 2020 年 8 月突破 2,000 美元。2021 年以来随着全球宽松后的预期收紧,黄金价格震荡下行;但叠加疫情反复及经济恢复不明朗,黄金价格在下行趋势中仍有所反弹。

 图 图 3:

 :

 黄金价格走势情况

 资料来源:Wind,中诚信国际整理 中诚信国际认为,黄金价格在经历近年高点后回调,后续受通胀预期的压力,仍将保持较为坚挺的走势,并维持高位震荡。对于行业内企业来说,黄金价格显著高于开采成本的窗口期将有效延长,有益于其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的修复,黄金行业企业整体信用水平将保持稳定。

 2020 年初铜价受疫情影响大幅下降,4 月以来需求复苏、流动性宽松叠加弱美元带动铜价持续攀升,于 并于 2021 年 年 5 月 月 升至历史高位 ,此后铜价重心略有下移,三季度以来呈宽幅震荡态势 据统计,2020 年末全球铜矿产资源储量约为8.71 亿吨(金属量,下同),主要分布在智利、澳大利亚、秘鲁、俄罗斯等国家。铜精矿的供应方面,2020 年受疫情影响,主要产区秘鲁和智利等产出下降,9 月以来虽然有所回升,但产量恢复缓慢,导致全年铜精矿...

篇九: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信息稿

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 专职监事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外派监事会专职监事管理,促进市属企业外派监事会建设,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国资委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监事,是指临海市财政局(市国资办)通过市场化等方式选聘,委派到市属企业,专职从事监事工作的专业人员。专职监事明确为国有企业身份。

 第三条

 专职监事是市属企业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组成部分,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专职监事的人事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和其指定企业根据职责做好专职监事的聘任解聘、评级定岗、培训培养、考核奖惩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专职监事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指定临海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集团)管理。专职监事的工资、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薪酬费用在市国投集团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专职监事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章管理原则; (二)契约化管理原则; (三)专业性与普适性相结合原则; (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专职监事依法履职时,享有监事的各项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专职监事的依法履职行为,各市属企业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七条

 专职监事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承担监事会与派驻企业的日常联系;

 (二)跟踪了解派驻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情况,研究分析企业财务信息,对派驻企业董事会决策、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情况,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三)负责实施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记录监督检查工作事项,反映工作成果; (四)草拟监事会各项工作报告,对相关审核事项提出独立意见; (五)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六)承办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职监事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与其履职有关的各种重要会议;

  (二)查阅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审阅企业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生产经营相关资料; (三)实时了解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跟踪企业重大招投标和产权转让的全过程; (四)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五)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

 专职监事履行职责时,应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公正廉洁。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二)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三)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本人、亲友及其他人谋取或者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 (六)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七)未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同意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十条

 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企业中任职。如有上述情形或其他不适宜任职的,专职监事本人应当提出回避。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工作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备独立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第十二条

 专职监事还应当符合以下任职资格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会计师或中级审计师职称,从事财会专业工作 5 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任职时的年龄为 40(含)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职称,年龄为 45(含)周岁以下; (三)具有 3 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经历。

 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严格专职监事任职禁入制度。按照《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监事的人员,不得聘用为专职监事。

 第四章

 人员聘任 第十四条

 专职监事一般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从市属企业和有关单位选拔产生。

 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组织考察,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聘用建议意见; (五)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党委讨论决定; (六)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从市属企业和有关单位选拔,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市属企业和有关单位推荐专职监事人选; (二)资格审核; (三)组织考察,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聘用建议意见; (四)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党委讨论决定; (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专职监事正式聘用时,应当与市国投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专职监事身份管理的根本依据,应当载明专职监事的权利义务以及经商定的其他相关事宜。合同期限一般为3 年,期满后如需要续签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初次任职的专职监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 6 个月。

 第十九条

 专职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原则上在同一企业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专职监事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或辞退、岗位等级调整、绩效薪酬确定、奖励与处罚以及推荐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职监事的试用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岗位适应与工作胜任情况,通过谈话了解、民主测评、定性评价等方式进行。

 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计入任职期限;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专职监事的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专职监事在一个自然年中的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年度考核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根据综合得分情况,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专职监事总人数的 20%。

 第二十三条

 专职监事的任期考核,是对专职监事在一届任期内个人素质和履职情况的全面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履职情况、工作成效以及廉洁自律等。

 任期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平均

  形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专职监事总人数的 20%。

 任期考核结合任期最后一次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专职监事的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工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五条

 专职监事工作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特殊贡献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专职监事从业时间较长、个人能力素质全面、且历年工作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推荐到市属企业任职。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满,专职监事任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根据专职监事本人意愿,可续签劳动合同;任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或降级聘用;任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内,专职监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专职监事行为规范和有关廉政纪律,并被查处的; (二)对企业发生的严重危及国有资产安全或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重要情况,隐瞒不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事件的; (三)监事会认为其履职情况不称职的; (四)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认为其行为严重影响出资人权

  益的。

 第二十九条

 专职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 (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十条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且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条

 专职监事一般不得在任期届中提出离职要求。确因个人特殊原因要求离职的,须报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同意。经同意提前离职的,当年按照实际工作月数发放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擅自离职的,从离职当月起停发基本薪酬,当年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三十一条

 专职监事任期届满或经同意离职的,除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推荐外,2 年内不得在原监管的市属企业及其子公司任职;未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同意而自行离职的,不得在市属企业及其子公司任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信息稿

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2022 年度 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之 之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申报稿仅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使用)

  二〇二二年六月

  中国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 1628 号平安金融中心 27 层 430010

 27/F, Pingan Finance Centre, No.1628 Zhongshan Avenue, Jiang"an District, Wuhan 43001, China 电话

 Tel: +86 27 8288 3835

  传真

 Fax: +86 27 8288 7122

 电邮

 Email: wuhants@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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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 5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

 .............................

 8 8 三、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有关机构

 ....................

 9 9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 和潜在法律风险

 .........

 12 五、对投资人保护相关内容

 ..............................

 22 六、总体结论性意见

 ................................ ....

 22

  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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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 1628 号平安金融中心 27 层 430010

 27/F, Pingan Finance Centre, No.1628 Zhongshan Avenue, Jiang"an District, Wuhan 430010, China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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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2022 年度 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 :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发行人 2022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注册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3 / 24 版)》(以下简称“《表格体系》”)、《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以下简称“《业务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的规定,对发行人的法律资格及其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本所律师查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和/或有关中介机构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发行人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陈述及书面证言均完整、真实、有效;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其内容、签字和印章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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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4 均真实、有效;提供的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与发行人提供的法律文件或陈述相反的事实及其法律文件并不存在。

 (2)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分析、资产评估、盈利预测、债券信用评级、内部控制评价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用。本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并同意按信息披露要求公开披露,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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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24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3 月 8 日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327274327),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170,0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因此,发行人具备完全的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业务规程》第三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系非金融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产(股)权交易服务、融资与投资、资产租赁、信息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发行人并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等任何与金融有关的资质、资格或批准文件,亦未从事与金融相关的经营活动,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发行人会员名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符合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性规则的要求。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发行人是黄石市人民政府为深化黄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企和政府分开,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而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

 2002年1月14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向湖北省人民政府上报《黄石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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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24 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请示》(黄政文[2002]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2年3月21日作出《关于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批复》(鄂政办函[2002]27号),同意设立发行人,公司为国有独资性质;黄石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1月9日发布《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通知》(黄政发[2002]29号),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函[2002]27号文件精神,决定成立发行人,明确发行人是在黄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对市直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

 2002年12月,黄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向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了发行人设立登记,经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发行人名称为“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经黄石正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2月23日出具的黄正师验字(2002)第363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行人于设立登记前已经收到黄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投入的注册资本30,000万元。

 2008年6月25日,发行人向黄石市工商行政局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将公司实收资本变更为30,000万元,并将公司注册号由4202021000941变更为420200010009415。经黄石市工商局的核准,发行人于2008年6月30日完成了实收资本和注册号的变更登记。

 根据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10日发布的《黄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政办发[2004]120号),文件决定设立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发行人的出资人由黄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变更为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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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24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黄石国资委”),发行人于2011年10月18日在黄石市工商局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

 2014年11月26日,发行人向湖北省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向阳变更为黄大寒,并将公司经营场所由黄石市颐阳路161号变更为黄石市下陆区杭州东路2号2楼。经湖北省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发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完成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

 2017年8月4日,黄石国资委出具《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将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由3名增加到5名、注册资本由30,000万元增加到150,000万元。2017年8月30日,发行人在黄石市工商局办理了董事备案和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2018年11月22日,中共黄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变更市国资公司董事及董事长人选的批复》,经研究决定由潘宪章任发行人的董事长、董事,免去黄大寒在发行人的董事长、董事职务,发行人于2018年11月23日在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登记。

 2021年2月18日,发行人将法定代表人由潘宪章变更为程珊珊、住所地址由黄石市下陆区杭州东路2号2楼变更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金山大道185号14-18号楼201、301、401,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更换和备案,并于2021年2月26日取得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 · 铁 山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914202007327274327的《营业执照》。

 2022年2月28日,根据发行人唯一股东黄石国资委出具的《股东决议》,发行人注册资本由150,000万元增加到170,000万元,增资部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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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24 分由黄石国资委出资。2022年3月8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70,000万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170,000万元,黄石国资委为发行人唯一股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五)发行人依法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其历史沿革合法合规,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且发行人是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依法具备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 (一)内部批准程序

 1、董事会决议 2021 年 1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发行人在交易商协会申报发行 20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不超过 270 天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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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24 (含 270 天);发行利率为固定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到期债务、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等用途;发行期次为可以采取一次或分期发行的方式。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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