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巡警民事法律问题的判断与处理4篇交巡警民事法律问题的判断与处理 交大法学SJTU Law ReviewNo.1(2016)交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之“一事&r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巡警民事法律问题的判断与处理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交巡警民事法律问题的判断与处理
法学 SJTU Law ReviewNo.1 ( 2016 )交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之“一事”问题探析田勇军 *目次一、引言二、一事不再罚基本理论 (一)一事不再罚的形成过程 (二)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理论基础及价值三、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之“一事”判断基准———相对人违法构成要件 (一)自然事件之“一事”构成要件 (二)行政相对人违法“一事”之构成要件四、交通违法中“一事”分析———以超速行为为例 (一)超速情状分析 (二)交通违法一事不再罚之处断规则———切割法五、其他类型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中一事不再罚之“一事”认定 (一)连续闯红灯行为 (二)违法停车 (三)无证驾驶、车辆超载与违规改装车辆 (四)无证驾驶、车辆超载与违规改装之状态分析六、交通违法处罚中“切割法”适用情况分析七、结束语摘要 行政处罚领域采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促进依法行政,其以“过罚相当”为理论基础。行政处罚之一事不再罚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该理论的特点。此特点也决定了其“一事”的构成要件的不同:在行政相对人违法事项构成中,包含三个要件,即客观·7 6·*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博士后、贵州省委党校副教授。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五十四批项目《交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之“一事”认定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503000 - X93103 。在本文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有幸得到台北大学法学院张文郁院长提供机会到贵院飞鸢讲堂讲授该论文初稿,并由此得到张文郁教授、张惠东博士、高仁川博士和黄铭辉博士的点评,使本人受益匪浅,尤其是高仁川博士随后帮助搜集相关资料。更承蒙张文郁教授拨冗亲自审核最终稿,在此一并深表谢意!当然,文责自负。
方面(行为或状态)、主体、主观方面。在具体的交通行政处罚中,对于一事的认定应区别不同情况,考虑到其借助于车辆而对人处罚及对交通违法检测方式的特性,采用(以时间或距离为标准的)切割法划分处断中的一事。对于闯红灯、违法停车、无证驾驶、超载或车辆改装事项,也采用切割法。其中,在合理的矫正期间终结后不改变违法状态的行为,应作为新的“一事”论断,而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限制。超速和违法停车行为属于继续犯,无证驾驶、超载和违法改装车辆属于状态犯,对状态犯的处罚不宜适用切割法划分事数。关键词 处断的一事 违法构成要件 切割法 继续行为 持续行为一、引 言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交通技术飞速发展,愈来愈多的国家进入“汽车社会”。〔 1 〕交通工具的快速发展已经并将继续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 2 〕在政府对公共交通秩序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行政处罚措施无疑是一项重要手段,但同时,行政处罚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公共交通安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驾车人员的权益进行了限制和剥夺。如何做到“过罚相当”、不枉不纵,在最大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同时,又使司乘人员的权益受到最小损害,这是一项考验我们智慧的难题。当前,在交通行政处罚中,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一个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一个部门的数次罚款或多个部门的反复处罚,例如,在“四川广元王孝生告交警案”中,尚未上牌照的新摩托车先后受到交警四次处罚;〔 3 〕 “周志刚诉镇江某交巡警大队行政处罚案” 〔 4 〕 中,车辆超载先后受到三次罚款;在“杜宝良百余次重复交通违法处罚案”〔 5 〕 中,同一地点同种违法受到105次处罚却没有被及时告知。因此,有学者所担心的“马路中间卖猪肉的老太太受到多方处罚”〔 6 〕 的现象在现实中不乏其例。在交通处罚中如何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及对于“一事”如何认定,理论上尚未有定分止争的统治学说,执法实践中情况也各异,所以,对交通处罚中一事不再罚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很有必要。同时,在理论上,对于法定一事与处断的一事的认定及处罚结果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机械地依据法定一事做出一项处罚可能会得到迥异的结果,导致过罚严重失衡。因此,针对交通违法行为之特点如何进行适当的处罚,需要我们对“法定一事”和“处断一事”进行庖丁解牛式的分析、梳理、归纳,这正是本文的立足点。·8 6·交大法学 2016 年第1期〔 1 〕〔 2 〕〔 3 〕〔 4 〕〔 5 〕〔 6 〕汽车社会( Auto Society )是工业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轿车大规模进入家庭后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自 2009 年,中国汽车产销双双超过 1 300 万辆,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最大的新车消费市场。有人把 2009 年称之为“中国汽车元年”。近年来,汽车的议题已经成为社会整体性对话的议题,全社会所有利益攸关者都参与到对话议程中来,这也是汽车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许文义:《从宪法观点论交通基本权及其限制》,载《八十九年道路交通安全与执法研讨会论文集》,中央警察大学交通警察系主办, 2000 年,第 91~93 页。参见黄晓红:《驾驶员告交警》,载《道路交通管理》 1999 年第 10 期,第 18 页。参见朱吉余:《周志刚诉镇江某交巡警大队行政处罚案———以交通行政案件为例析如何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载《经济与法》 2009 年总第 195 期,第 19~21 页。齐建然:《“杜宝良万元罚单案”案例分析》,兰州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第2页。朱新力:《论一事不再罚原则》,载《法学》 2001年第11期,第23页。
二、一事不再罚基本理论(一)一事不再罚的形成过程一事不再罚理论源于一事不再理理论并被后者所涵盖。在人类的法制发展史中,一事不再罚理论很早就存在了,通常的说法是产生于古罗马法的“诉权消耗”论,甚至有学者认为在更为久远的古巴比伦王国时就有“已决案”效力或“一案不二讼”理念的法律条文规定。〔 7 〕诉权消耗论强调原告在诉讼程序上消费“诉权”的一次性,经过“证讼”(litis contestatio )之后诉讼系属于法院,此后诉权即行消灭。当时,该理论确切地应被称为“一案不二讼”,但是,考虑到被告仍然享有诉权,仍会就同一事项另行起诉,为维护判决的稳定,公元2世纪,该理论演化为“既决案件”制度。〔 8 〕这是罗马人奉行神示证据规则的应有之义。〔 9 〕一事不再理理论首先在民事诉讼中确定下来。其得到广泛应用则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例如,在大陆法系,16世纪德国有些邦的法律,对一事不再理有明确规定。英美法系中没有直接的一事不再理之表述,但是,其“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或称为“重复处罚之禁止”)与一事不再理具有同质性。
17世纪后半叶,英国普通法中确定了该原则。同期,尚属于英国殖民地的美国有些州(如马萨诸塞、康涅狄格、纽黑文、纽约、宾夕法尼亚、新泽西等)〔 10 〕法律均有对双重危险之禁止规定。
1789年,该原则又明确规定于美国宪法中。
18世纪法国宪法也对一事不再理理论予以规定。此后,很多国家先后在宪法中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甚至在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明确规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11 〕可以看出,一事不再理理论发展的过程是:形成于民事诉讼,发达于刑事诉讼,直至被提升为宪法中基本权利内容,包括近年来又引入到行政法领域,呈现一种不断扩张之趋势。但是,对于该理论在行政处罚领域适用至何种程度,即是否仅仅适用于罚款领域,以及在适用该理论时如何界定“一事”,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二)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理论基础及价值所有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都应该是服务于人民,保障人权。但不同层级的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理论支撑。如果说公共利益本位论 〔12 〕 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处罚作为实现行政法·9 6·田勇军:交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之“一事”问题探析〔 7 〕〔 8 〕〔 9 〕〔 10 〕〔 11 〕〔 12 〕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其中谈到,公元前18世纪《汉谟拉比法典》第5条规定:“倘法官审理讼案,做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的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评审会议中撤销,不得再置身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会议。”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64~902页。神示证据是指根据神明的启示来判断证据并进而认定案件事实,解决诉讼的一种证据判断。神示证据制度之所以在当时被世人所采信,在于人们对神的追崇,进而认为神的意思表示具有与法律相当,甚至高于法律的效力。这一点在古希腊人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他们曾认为,“司法裁判的职责不能掌握在人的手中,而只能掌握在神的手中,法官之所以能就案件做出裁决,也是因为有神的帮助”,所以,神的意志支配下的判断不能被推翻。黄伯清:《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0页。《公约》第 14 条第 7 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之学说有很多,如为人民服务论、人民政府论、平衡论、公共权力论、服务论、政府法治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本文比较赞同公共利益本位论,对于这些理论的详细论述,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原论》(第二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81~105页。沈岿:《行政法理论基础回眸———一个整体观的变迁》,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第6期,第65页。
目的之工具,则具有与刑事处罚的同质性,其正当性之理论基础同样呈现出类似刑法中的“报应论”“预防论”和“一体论”理论鼎足之势。〔 13 〕一事不再罚作为规范行政处罚以实现行政法目的之规则,其理论基础通常被认为是借鉴于刑事审判中的“罪罚相当”(在刑事法律规定中体现为“罪刑相适应”),表现为“过罚相当”。其与民法中的“损赔相行”及行政赔偿中的“填补原则”也具有相似之处。行政处罚中的过罚相当,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之情况。〔 14 〕通常,对于一项具体违法行为,每个有权管辖的主体在设置处罚措施时,就已按照“罚当其过”的内在精神设置。一次处罚基本上对应于一次“过错”事项,如果由不同的主体,或者同一主体对同一个“事”多次处罚,则是一“过”多罚,每一个“罚”都与“过”相当,那么,多个“罚”叠加适用于一个“过”则必然违背罚当其过的均衡性,让当事人承担过多的损失,背离了行政处罚的精神和目的,过犹不及。在行政处罚中,对于“一事”适用“不再罚”具有一定的意义。首先,其符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人是一切社会制度之目的,行政法亦毫无例外地以保障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因此,行政处罚只能是手段,不是目的。基于此,行政处罚应遵循“行政比例原则”(德语 Der Grundsatz der Verhltnismβigkeit ;英文 The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即选择既对当事人损害最小又能达到行政处罚目的的处罚手段。如果一事二罚甚至多罚,则不确定之再罚随时出现的或然性,对当事人稳定的生活来说也是一种骚扰。这本身也算是一种处罚方式,但是,这种处罚方式既不属于法定,也无法从法律上予以规范,所以,一事多罚让当事人承担了法外义务,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其次,它满足了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所谓秩序,是指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 15 〕社会的发展是动态的,很多事项互为因果,纵横交错,今天的事项是建立在昨天事项的基础上的,所以,如果一项违法事项不能得到确定的、一次性的处理,而是处于随时面临无法预知的再次处罚之境地,则必然会使得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社会关系处于变动不居的状况,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再者,其可以有效降低行政执法成本。行政系统的运转是通过耗费一定的公共资源以实现人们所追求的秩序、安定、公正等价值,每一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都是有经济成本的。对于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的多次处罚,必然会浪费行政执法资源,增大产生正义的成本,并且降低行政处罚的效率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最后,一事不再罚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威信和尊严。法治政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相对人违法受到处罚的可预测性和行政处罚程序的严肃性。如果当事人对于处罚的终结无法预测,则这种处罚只会给相对人留下神秘、不可捉摸、可憎等印象,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就会大打折扣,当事人对其信任度和尊重感也必然大大下降。与私法及刑法中的一事不再理理论相比,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理论具有一些自身特征。首先,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属实体法中的禁止性原则,裁断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法院。其次,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实施难度大,对法治环境要求高。行政立法、执法主体多元,整体来说人员法律素质低于法院系统,且不同执法领域、不同位阶的执法之相互协调更为困难。再者,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因为,在有些国家,行政处罚决定权(部分)划归司法领域。最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程序简于诉讼程序。·0 7·交大法学 2016 年第1期〔 13 〕〔 14 〕〔 15 〕陈伟:《一事不再罚重述》,山东大学 2008 年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论文,第 4~10 页。罗豪才:《行政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袁知州、张燕:《论民事诉讼程序安定与和谐社会构建》,载《法制与社会》 2007年第1期,第677页。
三、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之“一事”判断基准———相对人违法构成要件 判断事数,首先需要明确何为一事,而对于一事的认定,又建立在一事的构成要件基础上。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相对人违法之“事”,行政相对人违法构成要件是判断何为“一事”的标准和前提。对于“一事不再罚”中“一事”之认定具有工具性意义。(一)自然事件之“一事”构成要件我们通常所谓的“事”,即事情,指自然界和社会中的一切现象和活动。〔 16 〕...
篇二:交巡警民事法律问题的判断与处理
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中法[2010] 104 号 为了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更好地统一 全市法院的裁判尺度,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 结 合审判实践,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 特制定本意见, 供审理 相关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 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限额范 围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保险公司。
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的 赔偿责任主体,应根据当事人与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之间是否 存在运行支配或运行利益的归属关系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1、 两辆以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他人受伤, 且 车辆驾驶员均负事故责任, 如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总 额之内的, 以多个交强险的总额为限, 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 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不足以赔偿的, 其他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 任; 如受害人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总和的, 各保险公司以 保险限额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
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 款、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赔 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的, 该机动车投保的保 险公司可按照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 责任。
2、 两辆以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车上人员受伤,
本车人员向本车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
对方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 责任后, 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 由本车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 与对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按照各自 过错的比例 及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分担责任, 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本车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对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实 际控制人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 可向对方追偿。
3、 使用以盗窃、 抢劫、 抢夺等手段非法占有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由盗窃人、 抢劫人、 抢夺人承担赔偿责 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必须提供盗窃、 抢劫、 抢夺 机动车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4、 盗用、 冒用他人身份证、 营业执照等证件办理登记 入户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盗用人、 冒用人或机动车 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5、 挪用他人车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挪用人 或机动车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挪用车牌的人有过错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未经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许可,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 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 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与其 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7、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 在驾驶机动车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8、 雇员在驾驶机动车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应当与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雇 员追偿。
9、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给他人使用期间, 承租 人使用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 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10、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给他人使用期间, 借用 人使用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第三人损害的, 应由借 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借用人本人损害的, 由借用人自行承担责任。
但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用人不 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或者明知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出 借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对借用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发包给他人承包期间, 承包 人使用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二者之间约定发包人对交通事故的损害 赔偿免责的, 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12、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挂靠在他人名下, 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二者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免责 的, 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就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 向挂靠人进行追偿。
车辆是否属于挂靠关系, 应根据双方的约定、 车辆的投 保人、 相关费用的支付人、 车辆的实际受益人、 以被挂靠人 名
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
借用他人身份证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牌照登记的机动 车、 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按挂靠关系处理。
13、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 出卖人在保留机动 车所有权期间, 购买人使用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由 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14、 机动车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 但机动 车已实际交付,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 应由机动车受让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15、 机动车送交修理或交付保管期间, 修理人或保管人 使用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由修理人或保管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 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16、 机动车被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由机动车控 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出质人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17、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应由该机动车的转让人和受让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 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邀请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人身损害的, 车辆所有人或 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可以减轻车辆所 有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赔偿责任。
19、 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没有投保交强险, 将机动车以 出卖、出租、 出借、 发包等方式转移给他人, 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 由机动车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最高 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定问题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结合受害人住所地、 经 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 按照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 来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 (人均消费性支出)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人 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的标准。
常州市已实行户籍制度改革,
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都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外来务工人员, 一般以户籍登记作为标准, 将登记为非农业户 口的人确定为城镇居民, 将登记为农业户口的人确定为农村
居民。
但是登记为农业户口的人有下列情形的, 可按城镇居 民标准计算:
(1)
因实行户籍制度改革而无法确定是否为农 业户口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是农村居民的;
(2)
虽是农业户口, 但其承包土地已被国家征用, 不再依靠种地等农业收入生活 的;
(3)
虽是农业户口, 但有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工作、 学习、
生活、 经商居住, 且以长期生活为目的的, 并不要求必须满 一定(一年)
的期限。
主张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的 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 对城镇居民的界定 标准可以从宽, 但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应当从严把握, 可根据 受害人提供的暂住证、 租房合同(或所在社区证明)
、 购房 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 劳动合同、 工作单位证明、 营业执照、
纳税凭证、 子女就学证明等证据予以确认。
三、 医疗费的确定问题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住院费等收款凭 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病情与医药费数 额过于悬殊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 以及非因该损害引起的医 药费用, 可通过司法鉴定或要求受害人提供用药清单, 以证明其合理性。
医疗费的数额, 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 生的数额为限。
后续治疗费等, 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金额不超过 8000 元, 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主张后续治疗期间发生的 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的,经赔偿义务人同意, 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 赔偿。
四、 误工费的确定问题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
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 断休息证明书等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如果医疗机构建议休息 的时间与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中的期限过于悬殊的,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通过对误工 期限进行司法鉴定予以确认。
(2)
收入状况受害人有固定职 业的, 应当根据其提供的劳动合同、 所在单位出具的误工证 明、 工资单和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等予以确定。
如受害人所 在单位未扣发其工资、 奖金等, 其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
如 受害人主张的误工损失月平均工资超过法定个人所得
税纳 税标准的, 则应提供完税证明。
受害人是具有劳动能力的无 业人员的, 可按目前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 用; 受害人是有劳动能力的农民的, 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 受害人不能 提供收入减少情况的相应证据, 但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具体从事的行业的, 可按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用; 受害人是无劳 动能力的人员, 原则上不考虑误工损失。年满 60 周岁的男性、 年满 55 周岁的女性, 因已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 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人。
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受害 人在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仍受聘于其他单位从事一定劳务, 有固定收入的,或者无子女赡养, 需要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其因实际收入减少而主张误 工费用的,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误工费用作适当赔偿。
五、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问题
被扶养人的范围:
1、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 未成年人。
包括:
①未成年子女;
②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 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 外孙子女;③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 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 妹;
2、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包括:
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
②丧失劳动能力 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 继父母;
③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 子女, 包括尚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成年子女;
④子女已经死亡 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
⑤受害人由兄、 姐抚 养成人, 其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对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界定, 一般可参照职工退休年 龄加以确定, 即男性年满 60 周岁, 女性年满 55 周岁。
对于低于该年龄段的人员, 则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医院病历、 劳 动能力鉴定结论、 伤残鉴定报告等, 以证明其无劳动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 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为 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 残疾的,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 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法发 [2010] 23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 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 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因此,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 判决主文中不应再出现被扶养人生活 费一项, 应当将该笔费用计算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六、 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 公安交巡警部门根据各方当事人共同 申请,依法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过程中, 可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给各方当事人选择, 司法鉴定 机构对受害人的伤情作出鉴定后, 当事人如无足以反驳的证 据, 一般应认定鉴定结论的效力。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委托, 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后 所作出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 新鉴定的,
应予以准许;
如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供反驳的证据,
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 而申请重新鉴定的, 应不予准许,但需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或以书面方式答复当 事人的质询。
七、 护理期限的确定问题
护理期限一般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 具体 护理期限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意见加以确定, 另一方当事人 有异议的, 可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受害人因伤残不能恢 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 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 合理的护理期限, 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可一次性判决不超过三至五年, 告知受害人, 之后仍确需护理的, 可另行起诉。
定残后的护理级别,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 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进行确定, 应考虑定残后的护理费与 残疾辅助器具费之间的关联和平衡。
一般情况下分为:
(1)
完全护理依赖 护理费×100%;
(2)
大部分护理依赖 护理费×(60%—80%);
(3)
部分护理依赖 护理费×(20%—40%)
。
八、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问题
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应按照普通适用型标准计算, 有特 殊需要的, 可参照配制机构的...
篇三:交巡警民事法律问题的判断与处理
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纠纷解决中的公安姓名:范正元申请学位级别:
硕士专业:
法律硕士指导教师:
周永坤2010-09论
文论
文
纠纷解决中的公安
中文摘要
I 中文摘要
我们在研究当前纠纷解决的现状时, 发现一个很普遍而又被广大法学研究者所忽略的现实存在:
许多纠纷特别是相当数量的民间纠纷, 是在基层派出所消化解决掉的。
如果这些纠纷不经公安机关的“过滤” 而直接涌向基层法院, 则目 前的基层法院将不堪重负。
可见, 在实然层面上, 公安机关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基层派出所在民间纠纷的解决和基层司法的系统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却很少引起法学界的重视”。①笔者在一城市基层派出所工作, 工作中面对由民警出面解决各类纠纷的现状本来已习以为常, 即认为此种状况“本来就是如此”。
但随着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深入, 发现公安机关解决纠纷的状况并非“本来就是如此” 这么简单。
有许多问题在实际参与纠纷解决的当事人和学界当中都存在疑惑与争论。
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介入纠纷解决, 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公权力与私权利、 强制与自治之间的紧张关系。
公安机关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介入纠纷的限度、 公安纠纷解决与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间的关系以及对公安行政权力的控制等等, 都是可在法学理论基础上作深入探讨的社会现实问题。
在对以派出所为代表的公安解决纠纷的现状、 原因进行客观描述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 笔者想就公安机关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及其评价, 公安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过程、 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 进而对公安纠纷解决中存在的问题与制度的完善等问题进行理论论证和制度分析。
关键词:
公安机关
纠纷解决
作用
作
者:
范正元 指导老师:
周永坤
① 范愉:
《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版, 第 389 页。
论
文论
文
Abstract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Dispute Resolution
II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Dispute Resolution Abstract When studying the current status of dispute resolution, I found a very common real existence but ignored by the general law of researcher: Many disputes in particular, a considerable number of civil disputes, are digested in the local police stations. If these disputes rush directly to the primary courts without "filtering" by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he current primary courts will be overwhelmed. It can be seen in the substantial level that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role in dispute resolution is obvious. However, the "in the settlement of civil disputes and primary justice system local police station plays a critical role, but little attention caused by legal circles." I work in an urban primary station. It would have been so used that I face of the status of various types of disputes resolved by police. I think that this situation "was so." But with researching the various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in depth, I found the situ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settle disputes is not "was so" simple. There are many issues with confusion and controversy among the actual parties involved in dispute resolution and the academic.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volved in dispute resolution as administrative organ, which will inevitably lead to tensions between public power and private rights, compulsory and autonomy.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role in dispute resolution, the limits involved in disputes, the relation between polic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litigation and other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as well as the control of police administrative power, etc., these are social reality which can be discussed in depth based on the theory of law. Based on an objective description on status and empirical analysis of causes of police station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police to settle disputes, I will discuss on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role in dispute resolution and evaluation, police dispute resolution methods and processes, relationship with other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etc., and then theoretical argument against problems in polic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analysis of improving its system. Key words:
Public Security Organs
Dispute Resolution
Role Written by :Fan Zhengyuan Supervised by :Zhou Yongkun论
文论
文
纠纷解决中的公安
导
论
1 导
论
(一)
问题的缘起 “据报道, 2006 年, 全国法院调解民事案件 133.3 万件, 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 137.8 万件”。①“2003 年以来(至 2008 年), 公安机关充分运用治安调解,及时调处各类纠纷 1020 万余起”。②深入到一线公安工作中, 我们可以看到, 公安机关不仅在治安纠纷方面, 在解决非治安纠纷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是 2010 年 1 月 30 日, 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河埒口派出所的部分接处警记录。
1 月 30 日 07 时 26 分, 滨湖区溪北新村 35-503 室和 603 室有纠纷, 民警至现场, 系朱某某(女, 77 岁, 溪北新村 35-503 室, 85887790)
称早上有人敲她家的门, 现在人已经走了。
1 月 30 日 07 时 30 分, 称有纠纷, 要打起来了, 滨湖区梁溪路 45 号太湖大厦门口, 民警至现场, 系荀某某(男, 51 岁, 公益新村 23 号 701 室)
与李某(男,24 岁)
因琐事发生争吵, 后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1 月 30 日 07 时 49 分, 称家中电脑被人偷, 没有发现撬门痕迹。
滨湖区太康新村 76 号 302 室。
案犯窜至太康新村 76-302 室, 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法, 窃走事主张某(男, 22 岁)
现金 67 元、 薛某(男,25 岁,均为沈阳人)
笔记本电脑一台(品牌:神舟,型号不详,颜色:黑色,电子串号不详)
2893 元,现金 40 元, 共价值 3000 元。
1 月 30 日 09 时 17 分, 称其妻子要自杀了, 滨湖区孙蒋新村 223 号 303, 民警至现场, 系张某某(男, 75 岁)
与季某某(女, 69 岁)
夫妻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 后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1 月 30 日 10 时 49 分, 称自来水漏水, 苏 BQK690 轿车停在阀门前, 无法关水阀。
滨湖区孙蒋新村 137 号门口, 通知车主(孙蒋新村 149-503 室)
将车移走。
…… 在这天的 24 小时中, 值班民警接处警共 16 起, 其中案件类警情 4 起, 其余
① 裴兆斌、 张淑平:
《治安调解:
适用条件的解读与重构》, 《理论与现代化》 2009 年第 1 期。
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适用治安调解, 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http://www.mps.gov.cn/n16/n1252/n1657/n2062/1712936.html。
论
文论
文
导
论
纠纷解决中的公安
2均为纠纷求助类警情, 而其中治安纠纷一起都没有。
目前, 公安机关解决纠纷的主要职能单位是基层派出所和交巡警大(中)
队,解决纠纷的时间是 24 小时全天候的。
公安机关参与解决的大多数纠纷是以 110 接处警形式受理的, 还有许多是民警在工作中及时发现并解决的,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的纠纷是民警接受指派要求去解决的。
仅从 110 接处警一块来看, 纠纷类警情数量占了 很高的比例, 而从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 公安解决纠纷的类型更是几乎涵盖了 各种社会矛盾。
民警出面解决各类纠纷, 在大部分的市民眼中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
然而, 在我国存在的一个奇怪现象就是, 民众一方面在社会生活中遇到不满第一时间是寻求警察的帮助而不是寻求“正式法律”(这里指能提供正规法律帮助的律师或自行行使诉讼权利)
的帮助①; 另一方面, 又质疑警察插手民间纠纷, 投诉参与解决纠纷的警察处置不公, 甚至与警察发生冲突。
警察在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中, 经常受到群众投诉, 在群体性纠纷事件中, 又频繁与民众发生激烈冲突, 这已成社会焦点问题而屡见于报端。
警察权力在我国相对缺乏监督是不争的事实。
目前, 公安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②二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③这两条都是对治安调解的法律授权, 而公安纠纷解决涉及更多的是无法律明确授权处置的大量民事纠纷、 政策性纠纷。
警察参与解决社会各种矛盾纠纷本已有权力扩张的嫌疑, 再加上解决纠纷的规范并不健全, 导致纠纷最后解决的尺度完全由解决纠纷警察的个人经验、 好恶甚至私利自由决定。
这在当今法制环境下势必引发社会争议和质疑甚至警民冲突。
而因此受损的不仅有当事的群众, 还有当事的民警(处置过程存在瑕疵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将被问责)、公安、 政府的行政形象与威信及国家的法治建设。
① 我前不久在中央四套看到评论留美学生翟田田被捕事件节目, 节目中的嘉宾告诫在美留学的中国学生(包括台湾的学生, 嘉宾本人即是台湾人)
在遇到纠纷时要运用法律的武器, 不要行使粗暴的动作或语言来发泄不满, 并举例一留美学生通过寻求律师帮助获得免费律师函帮助自己在一起因商品瑕疵引起的退款纠纷中获得退款和赔偿的案例。
而在我国, 此类纠纷并不是通过这种“正式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的。
我们更多的是看到双方“粗暴的动作或语言”, 而后是民警介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较轻的,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 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 故意伤害、 侮辱、诽谤、 诬告陷害、 故意损毁财物、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
亲友、 邻里、 同事、 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
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 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论
文论
文
纠纷解决中的公安
导
论
3(二)
研究的意义 身穿警察制服、 佩带警械装备的警察或许在我国普通民众的眼内即代表法律①, 警察在工作中解决纠纷就是在民众面前诠释法律。
如此看来, 纠纷解决中的公安恰恰能填补“正式法律” 的供给与普通民众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的实际需求之间的空白。
至少在当前, 警察在国家法治进程中所起的作用和意义绝不亚于法官, 其重要体现之一就是警察在实际工作中有意无意地在培养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 因为民众最直接和最频繁的法律互动就是与警察发生的, 公安成了 法律与社会直接接触的最大临界面。
我们暂不讨论民众遇到纠纷时对法律的应然需求, 而是觉得在实然层面上, 对公安纠纷解决的研究是社会的现实需要。
我们在思考当下中国的整个纠纷解决机制时, 公安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是无法绕开和无视的。
因此, 虽然公安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存在诸多问题, 但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参与到各类纠纷(包括非治安纠纷)
的解决中去, 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在社会纠纷解决中公安的作用有哪些? 效果怎样? 我们如何使公安机关在法律的规范下更好地履行解决纠纷的角色? 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试图对纠纷解决中公安介入的原因和作用进行研究, 进而对公安机关解决纠纷的方式、 过程、 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并指出公安纠纷解决中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 想在大的方面实证考察一下公安纠纷解决的生发机制与运作机制, 在小的方面想让参与解决纠纷的公安民警(包括参与复杂纠纷解决的公安领导和参与普通纠纷的一般民警)
能在法治思维的指引下解决纠纷,以期更有效地保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警的自身权益也能得到保障 (不被恶意投诉和控告)。
(三)
研究方法 正如前文所述, 目前, 公安机关解决纠纷的主要职能单位是基层所、 队, 且大多数纠纷是以 110 接处警...
篇四:交巡警民事法律问题的判断与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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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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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0.
理想在现实中产生, 与未来奋斗目 标没有联系。
错误 11.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理想信念的理论基础。
正确
12.
人生目 的决定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 决定持什么样的人生态度, 决定选择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标准。
正确
13.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相互依存、 相互促进。
正确 14.
生活理想是指对自 身物质生活条件的向往和追求。
错误
15.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由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正确
16.
信念是信仰最集中、 最高的表现形式。
错误
17.
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男女双方在结婚前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正确
18.
有着众多 的专家学者是大学的重要特征。
正确
19.
在代理法律关系中, 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代理人承受。
错误 20.
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 为人民服务是指导人们行为选择的主导性原则。
错误 21.
在现代社会, 维护公共秩序最重要的是靠道德, 其次是靠法律。
错误 22.
在追求理想的过程中, 没有永远的顺境, 也没有永远的逆境。
正确
23.
中国传统道德从整体上来说在今天已经失去了 价值和意义, 不能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必须从整体上予以全盘否定。
错误 24.
“保护母亲河” 活动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公德建设实践活动。
正确
25.
“法制” 是一种治理社会理论、 原则、 理念和方法, 是一种社会意识; 而“法治” 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是一种社会制度。
错误 26.
“言论自 由” 就是除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的每个人可以随意发表个人的见解和意见。
错误 27.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中的社会公德既涵盖了 人与人、 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也涵盖了 人与自 然之间的关系。
正确
28.
爱岗 敬业、 互相帮助也是为人民服务精神的体现。
正确
29.
爱国主义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 也不是大国沙文主义。
正确
30.
爱国主义是历史的、 具体的, 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文化背景下所产生的爱国主义, 总是具有不同的内涵。
正确 31.
爱国主义体现了 人民群众对自 己祖国的深厚感情, 反映了 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 是人们对自 己故土家园、 种族和文化的归属感、 认同感的统一, 是纯粹的情感和道德要求。
错误 32.
爱情是人类特有的现象, 是人的高度文明的体现。
爱情最本质的属性是满足人的生理需求的自 然属性。
错误 33.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是律师, 也可以是被告人的监护人。
正确
34.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法登记。
正确
35.
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错误 36.
倡导集体主义会束缚人的个性自 由和发展。
错误 37.
从法律产生后, 一共有过原始社会法律、 奴隶制法律、 封建制法律、 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历史类型。
38.
从基本内 容来看, 法律义务就是指不作为义务。
错误 39.
从理想的时序上分, 理想可分为崇高理想和一般理想。
错误 40.
大学的学习要求与中学相比有着显著的变化。
正确
41.
大学阶段学习 的重要特点是依照老师的要求按部就班地进行。
错误 42.
大学就是规模很大的学校。
错误 43.
当代大学生是未来促进民族团结、 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栋梁之材, 要自 觉做推动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模范。
正确 44.
当代社会的公共生活不但显示出了 前所未有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而且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影响也是前所未有的。
正确
45.
当今是知识经济时代, 大学生只要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 就能成才。
错误
“志当存高远” 这句名言是由孟子提出来的。
错误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法登记。
正确
倡导集体主义会束缚人的个性自 由和发展。
错误 大学生所确立的成才目 标中, 智是人才素质的灵魂。
错误 凡是理想, 都对社会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错误
国家制定的法律是指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 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
错误 坚定的信念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错误
理想信念是人的心灵世界的核心。
正确
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与冲突属于“应然” 和“实然” 的矛盾。
正确
46.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才饱和时期, 大学生的社会地位越来越低了 。
错误 47.
道德和信仰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 协调人际关系、 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社会规范。
错误 48.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 都构成共同犯罪。
错误 49.
二审的判决、 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是终审的判决、 裁定。
正确
50.
法律的评价客体是人们的行为。
正确
5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
错误 52.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正确
53.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
正确
54.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
正确
55.
法律素质是指人们知法、 守法、 用 法的素养和能力 56.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 同时消灭。
57.
凡是理想, 都对社会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错 58.
反对个人主义, 就是任何时候都把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错误 59.
分散经营、 彼此独立的小农经济没有也不可能产生紧密的社会联系, 社会交往受到很大限制。
正确
60.
服务祖国人民与实现自 身价值是难以统一起来的。
错误 61.
个人是目 的, 集体是手段。
错误 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规定, 男女结婚的法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 20 周岁, 女不得早于 18 周岁。
63.
公共生活秩序与社会成员 生活质量提升没有必然的联系。
正确
64.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所追求的根本目 标是一致的。
正确
65.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种不同情况, 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一律相同。
错误 66.
公民在行使自 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 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 由和权利。
正确
67.
共产主义是一种理想、 一种学说, 而不是一种制度、 实践。
错误
68.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
错误 69.
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正确
70.
国防观念是指是国家为抵御外来侵略与颠覆, 捍卫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 维护国家安全、 统一和发展而存在的。
错误 71.
国家招聘公务员 , 必须遵循公开、 平等、 竞争、 择扰和法治原则。
正确
72.
国家制定的法律是指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 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
错误 73.
衡量一个人的人生价值, 首先看他在物质方面对社会的贡献, 其次看他在精神方面对社会的贡献。
错误 74.
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举办婚宴。
错误 75.
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正确
76.
集体主义会扼杀人的个性追求。
错误 77.
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这句话是孟子说的。
错误 78.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个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
正确
79.
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是知、 情、 意、 行辩证统一的过程。
正确
80.
假借订立合同, 进行恶意磋商,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正确
81.
坚定的信念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错误 82.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正确
83.
建设生态文明, 是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错误 84.
健康就是指身体健康, 即没有疾病或生理没有缺陷。
错误 85.
交友和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是大学生的主要任务, 是大学生活的中心内 容。
错误 86.
经济全球化、 信息社会化条件下, 国家之间的综合国力竞争将趋缓
错误 87.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
正确
88.
理想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 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并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错误 89.
理想信念是人的心灵世界的核心。
正确
90.
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与冲突属于“应然” 和“实然” 的矛盾。
正确
91.
理想在现实中产生, 与未来奋斗目 标没有联系。
错
92.
历史使命是不能超越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而存在的。
正确
93.
立法程序包括四个环节:
法律案的提出、 通过、 审议、 公布。
错误
律师的职业活动法律要求, 适用于《劳动法》。
错误 94.
马克思主义认为, 道德起源于劳动。
错误 95.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理想信念的理论基础。
正确
96.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错误 97.
某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某个公民实施了 拘留 2 天的处罚, 该行为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
错误 98.
某监狱长在法定选举日 , 组织全狱在押成年犯人投票选举本区人民代表。
错误 99.
某教师在从教十年后, 担任县教育局的副局长, 适用 于他的职业法律, 由《教师法》 变为《公务员 法》。
正确
100. 某一对男女青年完全达到了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并举办了 隆重的婚礼, 因此他们就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了 。
错误 101. 某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 可以比照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
102. 男女双方只要相爱, 就应该“有情人终成眷属”
错误 103.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出离婚。
错误 104. 排他性是现代公共生活的一大特性。
错误 105. 培养民族自 尊心和自 豪感, 首先要自 觉维护祖国的荣誉和尊严。
正确
106.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具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性上, 它是生产关系的总和。
错误 107. 人类道德发展的历史过程与人类生产方式的发展进程大体一致。
正确
108. 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公共生活领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扩大。
正确
109. 人生价值评价的客观标准是对知识的掌握, 也就是说谁掌握的知识多 , 谁的人生价值就大。
错误 110. 人生目 的决定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 决定持什么样的人生态度, 决定选择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标准。
正确
111. 人与自 然的关系以生产劳动为中介。
正确
112. 任何个人的个体性都打上了 深深的“社会性” 的烙印。
正确
113. 任何公民非经公安机关批准, 不得受到逮捕或拘禁。
错误 114. 任何社会都有自 己的核心价值体系。
正确
115. 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它的公共生活规范和要求。
正确
116. 荣辱观是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的重要内 容。
正确
117. 上大学不仅要学习 专业知识, 重要的是学会学习 。
118. 社会公德的“基础性” 特征意味着社会公德就是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
错误 119. 社会公德是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高级层次。
错误 120. 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
错误 121. 社会需要是脱离个人需要独立存在的。
错误 122.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全社会的事, 日 常生活中个人品德修养要否加强不是很重要的事情。
错误 123. 社会主义道德为社会主义法律提供了 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道德提供了 思想基础和价值目 标。
12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回答了 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根本问题, 体现了 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正确
125.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
正确
126.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内 容, 也是国家软实力的核心内容。
正确
127.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的至高无上性, 因此, 集体利益高于一切, 任何情况下, 个人利益都要为其让路。
错
误 128.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法治。
正确
129. 生活理想是指对自 身物质生活条件的向往和追求。
130. 师范学院的毕业生将来到企业就业, 适用于《教师法》。
错误 131. 世界观是人生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人们对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
错误 132. 思想道德素质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 道德素质和人文素质。
错误 133. 所有超出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均为无效。
错误 134. 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是公德规范在网络空间的运用 和扩展。
正确
135. 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就是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
错误 136.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
错误 137. 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错误 138.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由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正确
139. 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 多 党派合作, 共产党执政、 多 党派参政。
正确
140. 我国现行宪法是 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及其 1988 年、 1993 年、 1999 年和 2004 年修正案。
正确 141. 我国刑罚的主刑分拘留、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
错误 142. 我国制定和实施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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