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9篇

时间:2022-09-02 17:05:04 来源:网友投稿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9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 为了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获得慰藉,更好地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以人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9篇,供大家参考。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9篇

篇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

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

 为了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获得慰藉,更好地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五美五好”AA 这一主题,以政府为主导,整合部门资源和社会资源,构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平台,通过提供经济、养老、医疗、住房、再生育、就业、教育和关怀等扶助,多方位特别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长效机制,切实改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状况,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 49 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又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四级以上)。

 具体的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确认程序和注销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桂人口发〔2009〕3 号)的规定执行。

 三、扶助内容 (一)经济扶助 除国家、自治区按照规定给予的扶助外,给予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 5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给予符合独生

 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 45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

 (二)医疗扶助 1. 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负担,报销实行费用总额控制,总额控制内费用全额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2. 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年购买 200 元的人身意外伤害及住院补贴保险。

 3. 卫生部门安排定点医疗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中患有慢性病(糖尿病 2型和高血压)或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每年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4. 民政部门将生活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因重病长期住院或卧床的)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扶助。

 (三)养老扶助 1.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夫妻双方个人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最低档次标准给予补贴代缴。

 2. 在评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为低保对象时,在收入条件项目上,不计入国家、自治区、市给予的扶助金。被列入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提高百分之十。

 3. 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进入老年(65 周岁)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参照农村“五保”或城市孤寡老人待遇提供供养。遵循自愿原则,优先安排对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且享受免交政府向养老服务机构收取的各项费用的优惠政策。

 (四)住房扶助 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直接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无房户,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直接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五)再生育扶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愿意再生育,并符合申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条件的,为扶助对象支付一次在广西范围内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育的技术服务费用。

 (六)就业扶助 未就业但有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实施创业就业扶持,免费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实施创业就业培训,并积极促进其就业。

 (七)教育扶助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伤病残子女接受教育提供帮扶,除享受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已规定的各种资助政策之外,对于考取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本专科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元,并给予在校学习期间每月 200 元的生活费补助,直至毕业。

 (八)关怀扶助 1.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病重或病危时,由所在县(区)组织人口计生等部门进行探望和慰问;死亡时,由所在县(区)组织民政等部门协助处理后事。

 2. 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医务人员、共青团员、部队官兵、大学生等成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广泛开展 “手牵手·心暖心”结对帮扶活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排忧解难,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3. 各县(区)要重视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精神慰藉服务,组织有资质心理咨询师成立服务团队,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辅导。并根据服务对象需要,创造条件,提供固定或临时的场所给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文娱、精神互慰等活动。

 四、扶助办法 (一)本方案所规定的各项扶助内容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单位的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协调,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指导各县(区)相关部门按本《方案》做好扶助工作。

 (二)经济扶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负担 50%,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形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桂人口发〔2009〕3 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扶助涉及资金的,由各县(区)财政负责,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形式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三)各县(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再生育扶助”、“教育扶助”、“就业扶助”、“关怀扶助”等四项扶助时,可适当放宽到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而女方尚未达到 49 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 AA 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教育局、住建委、团市委、市总工会、残联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创建信息库、完善档案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扶助领导机构,确保扶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出台配套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照扶助内容出台贯彻落实配套方案,进一步明确每项扶助的工作程序,完善各项扶助措施,确保各项扶助项目和扶助资金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大扶助方案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惠及所有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同时要确保反映渠道的畅通,及时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督查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该项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内容和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同时加大工作实施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扶助工作落实到位。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篇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

局 2021 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总结

 现将我局 xxxx 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专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对计生特殊家庭实施低保救助和临时救助

 xxxx 年以来,我局严格按照《x 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严格落实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规定。截止 xxxx 年 xx 月,我局已按规定将 xxx 名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了最困难的计生特殊家庭的基本生活。同时,按规定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实施了临时救助。

  二、为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实施医疗救助

  xxxx 年,认真贯彻落实《x 省医疗救助工作规程》和《x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工作规程》,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治疗时,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对其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全部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截止 xxxx 年 xx 月,纳入低保的 xxx 名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均按规定享受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三、对符合收养条件,且有收养意愿的失独家庭

  优先安排为失独家庭办理收养手续,在办理手续时热情

 做好服务,截止 xx 月,未办理失独家庭收养子女。

  四、对年满 xx 周岁以上失独夫妻纳入政府养老机构

  xxxx 年将符合条件的 xx 名计生特殊家庭老人纳入供困人员供养,将符合的条件 xx 名计生特殊家庭老人纳入敬老院集中养老。xxxx 年为 xxx 名计生特殊家庭老人每人提供xxx 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五、对因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

  对因地质、水毁等自然灾害及火灾造成房屋损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视其实际困难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并优先纳入灾后农房重建项目。

  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纳入惠民丧葬服务对象范畴

  x 县惠民殡葬享受范围:x 县户籍居民,非 x 市户籍的在 x 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驻邑部队现役军人、非 x 市户籍驻邑军队离退休干部,在 x 县居住并取得《x 县居住证》的人员,因自然灾害在 x 县域内死亡人员,x 县公安局确认的未知名遗体。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纳入惠民丧葬服务对象范畴。

篇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

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

 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О О 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及省委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 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 号和《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鄂人口政[2008]9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 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

 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 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制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扶助对象。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 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 视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安排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 49 周岁再婚家庭的男方、女方都须年满 49 周岁。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8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扶助对象如发生生育子女、收养子女、对象死亡、对象户口迁移到外省、对

 象的伤病残子女康复等情况要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病残或者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 49 周岁的家庭 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二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三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救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扶助对象的确认和信息录入上报

  一确认条件。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伤病残等次由县级中国残联组织鉴定市州残联审核。伤残军人、工伤致残等残疾人员的认定也须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

 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参见 《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鄂人口政[2008]9 号)。

  二确认程序。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确认程序和办法按照《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办[2008]7 号执行。具体程序是

  1、对象个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进行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5、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信息录入上报。严格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要求执行加强信息管理和质量监督。

  五、资金来源、发放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经费中列支。

  二资金分担比例。

  类别 合计% 中央% 省级% 市(州)、 区% 县级% 备注 武汉市 100 50

  50

  市、区分担比例由市定 其他市属区 100 50 20 30

  含新洲区、黄陂区、蔡甸区、江夏区市、区分担比例由市定 一般县市区 100 50 30

  20 省直管县市含荆州区、夷陵区、襄阳区、东宝区、孝南区、黄州区、咸安区、曾都区 贫困县

  50 40

  10 阳新、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丹江口、远安、

 兴山、秭归、长阳、五峰、当阳、南漳、保康、孝昌、大悟、监利、洪湖、团风、红安、罗田、英山、浠水、蕲春、麻城、崇阳、通山、神农架林区 恩施州所辖 县市 100 80 10 5 5 恩施市、宣恩、利川、来凤、建始、鹤峰、咸丰、巴东

 三资金发放形式。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将扶助资金由金融代理机构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四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拨付、核算、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内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分别核算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金融机构 监督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将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各级财政安排的地方配套资金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一并逐级全额下拨到下一级财政。县级财政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一并将本级配套资金按科目全额拨付到县级委托发放金融机构 委托发放金融机构收到财政特别扶助资金后及时拨付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年专项资金下拨后及时将本地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 的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提供给同级委托发放金融机构 委托发放金融机构按服务协议的要求及时将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每年 9 月中旬前向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县级上报的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和该专项资金负担比例编制下年度特别扶助项目资金预算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省人口计生委于每年 9 月底前 向国家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汇总数据和项目资金预算数。

  5、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年度报表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后于当年 12 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6、 县级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数据等相关个案信息资料反馈到同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于下年元月上旬前将资金发放数据、个案信息资料汇总上报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于下年 1 月中旬前将相关资料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

  7、在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8、 办理扶助资金决算。

 每年年终财政部门要逐级办理扶助资金决算汇审 详见附表通过年度报表反映上级扶助资金到位、本级扶助资金配套、扶助资金发放和结存情况以及享受人员的数据和变化情况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人口计生委报送扶助资金财务分析说明书。

  9、结存扶助资金处理。年度专项资金结存的扶助资金分级次核算滚存下年度使用属本级结余的扶助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纳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六、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每年负责筹集扶助资金和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

 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设立扶助经费专账分别核算各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资金拨付到代理机构 监督代理机构将特别扶助资金及时划拨转到个人账户上。

  2、建立扶助人员信息及金额数据库提供给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折由各级财政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分发到扶助对象手中。

 二计生部门职责。

  1、按照扶助对象的有关条件组织实施各项审核工作负责资格确认规范各项资料档案。

  2、按规定的时间编报每年度的扶助对象人数配合财政部门完成每年度的决算。

  3、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及其资金到位情况掌握并监督代理金融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三代理发放金融机构的职责。

  代理发放金融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 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 并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

 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要把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严禁用扶助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委托代理发放金融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

 抵扣奖励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要注意人性化服务 避免对扶助对象造成感情上的伤害。

 各级参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教育确定严格的责任规范健全预防监督机制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明确政策界限、严把质量关做到全面、及时、准确逐一登记、变更、上报符合扶助条件对象的有关信息保证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财政部门要做到预算到位、拨付及时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代理发放金融机构要做到发放无误、及时到人。

  四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 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五要认真做好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地方已出台的相关制度的衔接。

 六严格执行《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要求。

篇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是指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和特别扶助,包括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的申领、资格确认和发放管理。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政策工作。市卫生健康发展和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

  —2—

 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并将辖区内配套资金按照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及时开展资金发放、清算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资金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养老金渠道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代发。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范围

  第五条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3—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双方均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第六条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符合生育政策且自愿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可以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 49 周岁(以下简称到龄);

  (三)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子女均死亡或现存活唯一子女且该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亲生子女死亡或

  —4—

 伤残后未再生育(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且该继子女已死亡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满 49 周岁。

 第七条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纯生二女且未再生育或婚后未生育子女的本市原农业户籍居民,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55 周岁(以下简称到龄),可以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前款所述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第八条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本市原农业户籍居民中的已婚夫妻,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至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止,可以申领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前款所述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人员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第三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金资金来源和发放 第 九 条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其他人员独生子

 —3— 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在剔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后,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市分担财政资金年初下达,区分担财政资金按月拨付。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各区财政承担。

 各区提高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需按规定报备后实施,提高资金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

 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标准。

 第 十 条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 150 元的标准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按每人每月 1100 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家庭,按每人每月 780元的标准发放。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按每人每月 120 元的标准发放。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 50 元的标准发放。

  —6—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2009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符合条件的,自 2009 年 1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且在 1980 年 2 月 2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人员,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发。200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金不抵扣,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且在 2015 年 2 月 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 2015 年 2 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且在 2015 年 5 月 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 2015 年 5 月开始计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中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55 周岁,可同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奖励金自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发。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自扶助对象到龄当月开始计发。扶助对象到龄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的,以独生子女死亡或定残当月开始计发。2008 年 10 月 1 日之前已符合条件的,自 2008 年 10 月份开始计发。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当

 —3— 月开始计发。2004 年 3 月 8 日之前已符合条件的,自 2004 年 3月份开始计发。

 第十四条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自已婚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计发至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止。2010年 10 月 23 日之前已符合条件的,自 2010 年 10 月份开始计发。

 第十五条 符合本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条件且在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迁入本市后可申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已享受按月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接续计发。

 2017年1月1日前已经迁入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发。

 第四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申请和资格确认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审核确认。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确认;所在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本市财政供养人员统一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

  —8—

 (镇)审核确认。

 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统称审核单位。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由本人依申请办理。奖励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在到龄前 2 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也可以在“粤省事”“穗好办”等平台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扶助对象应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居民提出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奖励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本人免冠证件照 1 张; (三)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本人退休证或者经档案管理机构确认的《退休审核表》复印件。

 —3— 市外迁入人员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婚育情况说明承诺书及迁出地街(镇、乡)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或退休单位出具的奖励待遇享受情况材料。

 第十九条

 居民提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死亡子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残疾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本人免冠证件照 1 张。

 第二十条 居民提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奖励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第二十一条 居民提出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奖励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实施绝育措施材料; (三)本人免冠证件照 1 张。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婚姻状况有变动,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奖励扶助对象补充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验:

  —10—

 (一)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司法裁判书; (二)丧偶的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司法裁判书或者前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相关证件可通过内部信息或信息共享获得的,可免予提交。

 第二十三条 初审单位收到申请,对于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或信息系统核验无误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告知书。

 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审核单位既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又无法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证实的,可依据申请人签署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申请承诺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初审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送审核确认单位审核;审核确认单位收到初审通过的申请,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

 初审或者审核确认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符合奖励条件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五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渠道分为以

 —3— 下三类:

 (一)市社保经办机构随其养老金渠道代发。

 (二)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部门通过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三)市、区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部门按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也可通过财政部门“一卡通”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每月发放一次。

 第二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月核实确认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市卫生健康发展和服务管理中心将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信息系统生成社保代发台账导出,报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发放。

 第二十七条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要变更姓名、证件号码、社保编号、户籍地址、奖励金发放渠道或者发放账号等信息的,由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需变更内容的相关材料。

 审核单位依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发放渠道不能正常发放的,审核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对象,并协助变更发放渠道。奖

  —12—

 励扶助对象消除发放失败原因或成功变更发放渠道后,延误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予以补发。

 随社保养老金渠道代发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对社保已接收代发台账但因对象基本信息有误,或者银行账户问题造成当月无法到账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指引协助处理,在当年度内落实补发。

 第二十九条 非本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以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迁入地办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发放关系的转入登记,纳入迁入地发放。转入登记生效前迁出地因户籍迁出暂停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在转入登记生效后由迁入地接续发放。

 第六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金退出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迁出市外的凭迁出地的计生奖励扶助金发放关系转移通知,依迁入地的政策接续奖励...

篇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

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 号)及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5〕8 号)以及株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株洲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株卫发〔2016〕43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我县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助关怀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扶助关怀内容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加大经济扶助。对于纳入国家卫生和计生委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管理系统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在国家、省、市三个扶助标准中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落实扶助标准,按财政部、卫生和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 号)文件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实行动态调整。对计划生

 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时实施紧急救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

 2.推进保险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 号)文件要求,“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加强计生系列保险的宣传与推广,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的基础上,设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津贴保险”,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每人每年 60 天、每天 100 元的住院护理津贴。投保资金由县计生协会向财政部门申请,由县财政局按实拨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住院护理津贴保险资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计局)

 (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1.实施医疗优先。各级医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享受优先咨询、挂号、检查、住院、治疗、转诊等医疗服务。享受免费挂号、免费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血糖、胸透、心电图)服务;在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 10 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优先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 50%。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属于“五保”、“低保”、“重度残疾”对象的优

 先享受大病医疗救助,重度残疾的对象可以享受县残联的帮扶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是库区移民的,每年可以从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享受“关爱计生特殊家庭关怀扶助金”1000 元、全年不高于 4000 元的大病医疗救助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残联、县移民局)

 2.实施签约服务。各基层医疗机构应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健康管理重点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对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落实签约服务全覆盖,根据每户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3.提供再生育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公立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再生育咨询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确实需要借助医学手段辅助生育技术受孕的,用人单位应给予检查和治疗的时间及其他便利。(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1.优先集中供养。按照《关于落实“失独”家庭优先供养工作的通知》(株人口通〔2012〕31 号)要求,对 60 岁以上的失独对象,属于农村户口,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通过自愿申请,由民政部门按照“五保”人员标准优先予以供养;属于城镇居民户口,符合“三无”(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条件的,通过自愿申请,由民政部门按照“三无”人员标准优先予以供养。推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帮扶项目工作,实行养老关怀。

 不愿集中供养的,按有关规定落实好分散供养经费。(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2.提供养老扶助。将低收入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4 号),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根据困难程度分别购买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四)开展帮扶关怀活动 1.建立“二对一”联系人制度。由各镇和村(社区)及计生协会为每一个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确定 2 名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

 2.建立定期走访慰问制度。县、镇、村(社区)三级建立逢年过节、生日、重大疾病等定期走访慰问制度,实现慰问全覆盖,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

 3.完善亲情关怀服务机制。依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服务组织、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社会慈善机构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融入社会。(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志愿者服务组织)

  4.扶持创业就业。相关部门在实施扶贫搬迁、扶贫小额信贷、产业扶贫等扶贫政策或项目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在发展特色产业、完善基础设施、贴息贷款等政策或项目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惠;在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产业时,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倾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安排创业就业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行优先扶持和安置。(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各镇人民政府)

 5.改善住房条件。根据《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株房〔2014〕67 号),对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无房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在年度内优先纳入实物配租,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设收入限制。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进行危房改造。(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房产局)

 6.加大残疾帮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残疾独生子女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残联)

 7.开展临终关怀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临终前,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组织志愿者、社会组织和计划

 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所在单位开展临终关怀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去世后,所在村(社区)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所在单位要积极组织和承担殡丧服务。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丧葬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8.配套收养服务。对具备收养人法定条件、有收养意愿并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子女申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提供便捷优质免费服务。低收入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收养孤儿的,参照孤儿抚养标准给予经济扶助至 18 周岁。其收养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享受最高标准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阶段的享受贫困生国家助学金。(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配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是一项难度大、综合性强的系统性工程。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落实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形成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卫生计生工作的新局面。

 (三)加强目标考核。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是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相关部门贯彻落实计划生基本国策的具体体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纳入年度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全面的目标考核督查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15 日印发

篇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

财政与财务 2010 年第 9 期政策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特别扶助金  管理 确保特别扶助金安全运行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人口发 〔2007〕 78 号  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别扶助金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特别扶助的专项资金。第三条特别扶助金实行“国库统管、 分账核算、 直接补助、 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 单位不得截留、 挤占和挪用。第四条特别扶助金建立“资格确认、 资金管理、 资金发放、 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 人口计生、 监察、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 管理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特别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10〕 244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人口计生委为规范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制定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 请及时反馈。附件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项目规划、评估评审和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是要把好预算审核关 通过严格审核 认真筛选 避免将不成熟项目列入预算 提高项目预算的可执行性。四是要及时将财政部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列入本级预算同时省级财政部门也要及时告知下级财政部门的转移支付数 提高各级财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二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预算执行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把预算执行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抓紧抓好预算执行工作。一是要及时批复和下达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 30日内  及时批复本级教科文部门预算本级教科文部门要在本级财政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 15 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二是要及时细化年初代编预算 并及时下达预算指标。

 三是要严格控制预算调整尽量减少预算追加事项但对于确实难以执行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调减手续。四是要督促本级教科文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五是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分析和交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情况的收集、 汇总和分析工作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发现和总结预算执行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 并上报财政部。三、 切实加强中央财政教科文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工作中央财政教科文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类型、 管理要求各异 地方财政部门一定要区分转移支付资金的特点 采取相应的措施 做好相关预算执行工作。对于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省级财政原则上应在中央下达预算 30 日内分解下达。

 对于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要提前做好相关数据分析和测算等准备工作对于中央按照项目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制定工作方案 抓紧落实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对于中央下达的按科研课题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积极探讨研究提出既符合科研规律又符合部门预算要求的预算执行机制 促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为使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现将财政部近两年制定的有关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方面的文件随本通知印发供各地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中参考。二○一○年七月七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8

 农村财政与财务 2010 年第 9 期政策法规映专项资金到位、 发放和结存情况。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特别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 推行社会公示制度 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第二章特别扶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二  女方年满 49 周岁三 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 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伤、 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 结合本地相关法规、 规章和政策制定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第七条扶助金标准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 元的扶助金 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 元的扶助金 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以时间先到为准  。扶助金自女方年满 49 周岁开始发放。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 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 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 中止发放扶助金。第八条特别扶助金按基本标准西部地区中央财政负担 80 地方财政负担 20 中部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50 东部地区的扶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第三章特别扶助金申报拨付和发放第九条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 月 31 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 6 月 30 日前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每年 4 月 30 日前联合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告报财政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和上年专项资金发放情况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对分配建议审核后会同国家人口计生委于每年6 月 30 日前下达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地方财政负担的专项资金应于每年7 月 31 日下达预算。第十一条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特别扶助金。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特别扶助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要为特别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 并对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第十三条地方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8 月 31 日前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第十四条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五条发放给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特别扶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扶助金。第十六条上年专项资金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分别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资金额度。第四章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特别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支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加强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出现截留、 拖欠、 抵扣专项资金行为的 应当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部门、 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擅自改变特别扶助范围和特别扶助标准的二 贪污、 挪用、 扣压、 拖欠特别扶助金的三 玩忽职守 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四  弄虚作假 虚报瞒报 出具不实证明的。第二十条对骗取、冒领特别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9

篇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

单位:

  请查证本单位退休职工家庭情况, 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 进行统计。

 并填写《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附件1)

 一式两份。

 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 口 簿等证明材料, 于 4 月 22日 前一同上报开发区教育办。

 联系人:

 项金杰

 东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东

  营

  市

  财

  政

  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县区、 开发区、 示范区人口 计生局( 计生办), 财政局, 人社局:

 经市政府同意,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对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

 现将《东营市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营市人口 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 年 3 月 26 日

  东营市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促进全市人口 长期均衡发展, 现就实施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定如下方案。

 一、 目的意义 对独生子女、 双女户 等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 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促进群众婚育观念转变, 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目 前, 我市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普遍实行了 奖励扶助制度; 对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 事业组织职工的, 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 对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 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属破产、 困难企业的, 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而对城镇无业、 失业和自 由职业者计划生育家庭, 没有相应的奖励扶助政策。

 实施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目 的是实现政策的公平、 公正, 弥补部分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上的缺失, 实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城乡 全覆盖, 鼓励和引 导广大城镇居民自 觉实行计划生育, 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 环境。

 二、 目标人群

  奖励扶助目 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本人常住地在东营, 户 籍性质为东营市城镇居民户 口 ;

 2、 1933 年 1 月 1 日 以后出生、 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按政策法规规定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养老补助( 按政策法规规定应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养老补助、 因特殊原因未能享受的, 可以纳入奖扶范围, 但现运营企业退休职工除外);

 5、 年满 60 周岁。

 三、 奖扶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 , 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和办法, 每半年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

 所需资金由市、 县财政按照 2: 8 的比例统筹解决( 济军生产基地、 石油大学、 自 然保护区孤岛林场、 渤海社区居委会所需资金全部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市财政将奖扶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每年 6 月 底前通过转移支付将市级负担部分拨付各县区。

 四、 组织实施 ( 一)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 单位或村( 居)

 委会审议公示、 乡 镇( 街道)

 初审公示、 县区审查确认四个步骤。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人员 , 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1、 本人申请。

 符合目 标人群条件的, 在每年 1 月 31 日 前, 通过向所在单位或村( 居)

 民委员 会提出享受奖励扶助的书面申请, 填写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附件 1)

 一式两份。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 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 要重新申报。

 2、 资格审核。

 各单位或村( 居)

 民委员 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人填写的《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内容进行审查, 并将申请人名 单张榜公示 10 日 。

 对申报内容无异议的, 在《申报表》 上签注意见, 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 口 簿等证明材料,于每年 2 月 28 日 前一同上报乡 镇( 街道)

 计生办。

 乡 镇( 街道)

 计生办对申请人申报资料逐人进行认真的审核把关,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 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 10 日 。

 同时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如无异议, 在《申报表》 上签注意见, 据实填写《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明细表》( 附件 2), 于每年 3月 31 日 前上报县区人口 计生局。

 每年 4 月 30 日 前, 县区人口 计生局依据乡 镇 ( 街道)上报的材料,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 并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员 是否应享受退休时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养老补助进行审核。

 每年 6 月 10 日 前, 县区人口 计生局根据审核通过的奖扶对象人数, 向同级财政部门 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 年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和汇总信息, 即《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明细表》 和《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人数( 预测)

 汇总表》 ( 附件 3)。

 6 月 30 日前, 市、 县财政负担的配套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每年 1 月 15 日 前, 市、 县人口 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 即《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附件 4)。

 市、 县人口 计生部门结合工作调研和责任目 标考核, 对奖励扶助

  对象进行抽查。

 将举报信箱、 举报电话通过报纸、 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取消资格, 参照国家人口 计生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 二)

 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 奖励扶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资金发放采取“直通车” 的办法,在金融机构设立奖励扶助金专用帐户 , 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帐户 。

 每年 7 月 31 日 前和次年 1 月 31 日 前, 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明细表》, 将奖励扶助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 , 同时填写《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明细表》 ( 附件 5)

 , 反馈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奖励扶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和存折, 直接在当地代理机构经营网点提取。

 奖励扶助对象本人身份发生变化或死亡等, 村( 居)、 乡 镇( 街道)应在次月 10 日 前报县区人口 计生局, 自 变化或死亡等情形发生的下一个半年度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 三)

 奖励扶助金的监督落实 各县区人口 计生局、 各乡 镇( 街道)

 要严格执行资格确认程序,对奖励扶助对象严格审核把关, 做到“个个上户 , 人人见面”, 确保 “一个不漏、 一个不错”。

 要对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对在执行中弄虚作假、 以权谋私和虚报、 冒领、 克扣、 贪污、 挪用、 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一经发现, 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按照法规政纪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领奖励扶助金的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取消其享受奖励扶助资格, 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扶助金, 并上缴奖励扶助资

  金专户 。

 对审核把关过程实行严格的签名 负责制度, 对实施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附:

 1、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2、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明细表;

 3、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人数 ( 预测)汇总表;

 4、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5、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明细表。

 附件 1 东营市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县(区)

 乡 (镇、 街道)

 村(居) 委会

  照片

 项目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

 性质

 婚姻

 状况

 婚姻变 动年月 本人信息

  配偶信息

 夫妇曾经生

 育子女数

  男孩

 女孩

  夫妇现有存活子

 女数(含收养等)

 男孩

  女孩

 夫妇曾经生 育子女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死亡年月

 是否亲生

 1

  2

  3

  4

  5

  6

  家庭地址(门牌号)

 联系电话

  村(居)

 委会 审议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乡(镇、 街道)

 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8附件2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明细表

 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现存 子女情况公民 身份号码 家庭 详细地住 应发放金额( 元)

  填表时间:

 填表人: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负责人:

  附件3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人数(预测)

 汇总表

 填表单位:

 ( 盖章)

 单位:

 人

 地区别

 合计

 现无子女一个男 孩一个女孩两个女孩 其他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负责人:

 附件4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发放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 盖章)

 单位:

 人、 元

 地区别 奖励扶助 对象人数 应发放 金额 实发放 金额 实际拨 付金额 节余金额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负责人:

 9附件5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发放情况明细表

 填表单位( 盖章)

 :

  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公民身 份号码 家庭详细地址应发放金额( 元)实发放金 额( 元)

 个人 账户

 账户 建立日 期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负责人:

篇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

XX 市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失独家庭 长效扶助关怀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原国家卫生健康委等 5 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 号)安排部署,为建立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指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长效扶助关怀机制,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进一步做好失独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扶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1980 年,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我市广大育龄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作出了贡献。但同时,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给予特殊的关怀关爱,动员全社会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从根本上解决好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特殊困难,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内在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各区、各部门必须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努

  2 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重点任务 聚焦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特殊性,通过 2 至 3 年的时间,逐步建立健全面向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群体、涵盖“医、养、扶、慰”的“四位一体”扶助体系,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扶、难有所帮、痛有所慰。

 (一)经济扶助制度 1.一次性救助金制度。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由各区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救助金。救助金标准为每人不低于 5000 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2.特别扶助金制度。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由各区人民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按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国家基础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

 3.综合保障保险制度。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指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购买综合保障保险,按照最高每人每年 300 元标准缴纳保费,保障范围包括住院护理、重大疾病、意外伤残、“120”救护、丧葬服务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保险方案设计,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中标保险公司,各区分别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4.家庭收入核算特殊政策。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民政部

  3 门在审核其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资格时,应将其家庭收入按扣除城乡低保标准后计算人均收入。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依法依规获得的一次性救助金、特别扶助金、综合保障保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5.依托 XX 市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参与,扩大基金规模和救助范围,用于解决失独家庭再生育以及突发特殊困难救助等。

 (二)医疗扶助制度

 1.家庭医生。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不再收取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个人签约服务费。

 2.健康管理。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免费体检,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提供健康指导和慢性病防治咨询,对有医疗护理需求但行动不便的失独老年人(指年满 60周岁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

 3.就医绿色通道。增加市级医院实行就医绿色通道定点医院的数量。各区至少有 1 家定点医院为失独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优先交费、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服务。

 4.明确施行手术等医疗服务的签字程序。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又无法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时,经

  4 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5.为失独家庭提供再生育服务。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有生育意愿的,鼓励其再生育,为其免费提供优生指导、孕期保健和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咨询;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给予必要帮助。

 (三)养老保障制度 1.市级公办养老机构要将 70 周岁以上的失独老年人纳入优先入住保障范围,其中特困、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年龄可降低至 60 周岁。

 2.加强失独老年人居家养老照护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与失独老年人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为失独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服务、家政服务、助浴助洁、心理慰藉、康复护理、健康指导、生活帮助等服务。购买方对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评估和考核 3.殡葬服务。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去世的善后事宜,由其生前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未委托代理人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办理;其殡葬服务由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指定有资质的殡葬单位承办,殡葬服务费由承担综合保障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

 (四)社会关怀制度

  5 1.落实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联系人制度,开展“多对一”精准帮扶。在传统节日期间,走访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给予生活关怀和精神慰藉。积极发动专业社工、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社会志愿者、家庭医生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纳入成年人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2.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优先给予安排。

 3.开展“暖心之家”项目和“邻里守望”行动。建立“暖心之家”帮扶阵地,加强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组织社工、志愿者、心理咨询师了解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心理状况、内心诉求,有的放矢地持续进行心理疏导。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把开展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帮扶作为重点工作,每年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4.鼓励公益组织、慈善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扶助,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给予慈善救助。鼓励企业通过捐款、捐赠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提供帮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建立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帮扶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定期研究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帮扶救助工作。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帮扶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

  6 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承担日常工作。各部门在出台民生政策前,充分考虑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特殊性,尽可能给予政策倾斜。压实工作责任,加大督促力度,对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健全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完善全市统一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信息收集制度,与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三)严格落实经费保障。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帮扶所需必要资金保障工作。

 (四)动员全社会力量,营造关心关爱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浓厚社会氛围。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广泛参与到关怀扶助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活动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社会环境。

  7

篇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

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辽人口发[2008]25 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 财政局、 监察局、 公安局、 民政局、 卫生局、 审计局、 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 (辽委发〔2007〕 11 号)

 , 继续稳定我省的低生育水平, 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 78 号)

 要求, 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 从 2008 年开始, 在我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特制定本方案。

  一、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自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来, 我省少出生了 2200 多万人口, 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 环境等方面的压力, 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做出了巨大贡献。

  建设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的理念。

 有利于缓解这些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 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抚慰, 生活上得到帮助; 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 优质服务和利益导向转变, 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二、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重点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因子女伤残死亡造成的特殊困难, 有效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建立和实施的一项特别扶助制度。

  (一)

 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是:

 户籍为我省的城镇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2. 女方年满 49 周岁;

 3. 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基本条件的具体解释以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和开展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辽人口办发〔2008〕 15 号)

 以及有关问题答复为准。

 如有冲突, 以本方案为准。

  5. 特别扶助金实行年度发放制, 对已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 从 2008 年起由政府按年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当年因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伤残级别被鉴定为三级以上的新增人员, 从下一年度纳入目标人群, 由政府按年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 伤残子女医治康复、 因婚姻变动不再符合政策条件以及扶助对象亡故的, 从下一年度起停止领取扶助金。

  6. 对于独生子女伤、 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 49 周岁的家庭, 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 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 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

 扶助标准

 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或者伤残且伤残等级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 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政策条件, 由政府发给每人每年 1200 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离婚、 丧偶后未再婚的, 从本人年满 49 周岁起, 由政府发给每人每年 1200 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三)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资格确认本着“谁审核, 谁负责; 谁签字, 谁负责” 的原则, 要求严格执行确认程序, 保证审核内容真实无误, 目标是做到“一个不多, 一个不漏, 一个不错” 。

  1. 政策宣传与本人申请。

 要对政策条件进行充分宣传, 使其家喻户晓。

 截止当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政策条件的扶助对象按规定内容填写《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 (附件 1)

 或《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 (附件 2)

 (以下简称《申请表》 )

 , 并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户口簿、 结婚证(离婚证)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或其户口所在地村(居)

 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实事证明、 子女死亡证明或依法鉴定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交至户口所在的村(居)

 委会。

 此项工作要在当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

  2. 村(居)

 委会初审。

 村(居)

 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

 请人的出生时间、 户口地址、 生育或收养子女状况、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证明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核。

 对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的, 要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 并经第三方证明, 调查情况属实后, 出具申请人子女死亡证明。经审核无误后, 由村(居)

 委会审核人和村(居)

 委会主任在《申请表》 签署意见,加盖村(居)

 委会公章, 连同申请人申报原件和复印件上报所在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此项工作要在当年 2 月 15 日前完成。

  3. 乡(镇)

 街道复审。

 乡(镇)

 街道计生办对村(居)

 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申请表》 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 对有异议的, 要进一步取证核实, 待无异议后,由计生办复核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 上签署意见, 加盖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 连同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留存归档)

 上报所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此项工作要在 3 月 15 日前完成。

  4.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定。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

 街上报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进一步审核, 并对申报人的真实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人数不得低于申报人数的 50%。

 此项工作要在当年 4 月 5 日前完成。

  5. 村(居)

 委会进行公示。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抽查并对照政策条件无异议后, 通知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所辖的村(居)

 委会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 7 天。

 有异议的, 应进一步核实。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填制《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确认表》 (附件 3)

 和《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确认表》 (附件 4)

 (以下简称《确认表》 )

 , 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并建立扶助对象信息档案。此项工作要在 4 月 25 日前完成。

  6. 市级质量抽查和上报。

 市人口计生委要对辖区内的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进行抽查, 抽查面不得低于目标人群的 10%。

 抽查工作完成后, 将《确认表》 报同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审核, 审核同意后, 分县(市、 区)

 进行填报《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汇总表》 (附件 5)

 , 经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加盖公章后于 5 月 10 日前分别报送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7. 下一年度特别扶助人数与资金测算。

 各县(市、 区)

 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 9月 10 日前, 根据下一年度新增(截止下一年度 12 月 31 日前满 49 周岁和当年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增加)

 和退出人员情况, 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经审核确认的下一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

 市人口计生委、 财政局

 在 9 月 20 日前将审核汇总的 《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和资金测算表》 (附件 6)

 共同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报送省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

  三、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原则

 1. 统一政策, 严格把握。

 按照统一规定的政策条件, 严格审核把关, 不得擅自扩大政策范围。

  2. 公开透明, 公平公正。

 通过政策宣传, 使政策条件, 办事程序, 扶助对象确认结果和资金发放结果公开透明, 并使符合政策条件的人群全部纳入扶助范围, 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

  3. 直接扶助, 到户到人。

 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4. 健全机制, 逐步完善。

 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 服务和监督机制。

  5.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实施“幸福工程” 、 “生育关怀” 等活动结合起来, 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来源与资金管理

 (一)

 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全部由政府负担, 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对22 个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省以上财政负担 90%, 市级财政负担 10%; 其余县(市、 区)

 省以上财政负担 80%, 市级财政负担 20%。

  各地财政部门必须足额安排本级应负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

 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

 1. 资金管理

 (1)

 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

 设立专账, 分别核算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及时足额将特别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特别扶助金及时划转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2)

 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

  在实行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得计算在家

 庭收入范围内。

  2. 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由省财政厅、 人口计生委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对象凭 《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 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 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 并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

 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五、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一)

 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 具体组织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

 职责分工

 1. 人口计生委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条件和实施方案, 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 负责总体协调和定期总结等工作。

  2.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和资金管理, 负责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

  3. 各级公安、 民政、 卫生等部门负责配合人口和计生部门查验扶助对象及其子女的出生证明、 户籍、 户口、 婚姻状况、 死亡证明等信息资料。

  4. 各级残联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残疾级别鉴定和残疾级别证书管理, 负责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证书查验等工作。

  5. 各级监察、 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资金管理、 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 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 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六、 工作考核与监督检查

 1. 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 造成社会影响的, 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因审核确认

 错误致使多报、 漏报奖扶对象, 要查明原因,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 融资活动, 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

 对虚报、 冒领、 克扣、 贪污、 挪用、 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 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 截留、 拖欠、 抵扣扶助资金的, 取消代理发放资格,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 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 工作要求

 (一)

 要加强领导, 强化责任, 切实把这项利国惠民的民生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 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切实做好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

 要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 资金管理、 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三)

 要继续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政策。

 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少生快富” 工程、 “关爱女孩” 行动、 计划生育“三结合” 、 “生育关怀” 、“幸福工程” 等项工作紧密结合, 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四)

 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对年满 60 周岁, 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 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对象, 按照本方案执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 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五)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要求, 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实施的一项专门制度, 其建立实施不影响《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有关奖励与社会保障规定的执行与落实。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 及时总结经验, 不断完善各项措施。

 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定期将制度实施工作报告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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