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对照检查材料9篇

时间:2022-11-06 18:45:06 来源:网友投稿

房屋征收与补偿对照检查材料9篇房屋征收与补偿对照检查材料 常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常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对照检查材料9篇,供大家参考。

房屋征收与补偿对照检查材料9篇

篇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对照检查材料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常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暂行办法》, 保证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规范有序进行, 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如下处理意见:

 一、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有货币 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由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 补偿的, 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数, 房屋征收部门按货币 形式进行一次性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并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数, 计算、 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有关规定,委托由住建( 房管)

 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当年度公布并经被征收人协商或抽签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评估, 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经房屋征收部门履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程序后,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并公布各类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数, 由经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每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

 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

 ( 二)

 搬迁费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 征收人向 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定期公布。

  ( 三)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时, 被征收人自 行过渡的, 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定期公布。

 临时安置费补偿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并按下列情形予以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 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现房的, 一次性补偿 6 个月 。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 按实际搬迁过渡期限另 增 3 个月 装修期补偿。

 因非被征收人的责任而致使搬迁过渡期限延长的增加补偿:

 实际搬迁过渡期限在 18 个月 内( 含 18 个月 )

 的, 按标准基数计算; 超过 18 个月 至 30 个月 内( 含 30 个月 )

 的, 按标准基数增补一倍计算; 超过 30 个月 的, 按标准基数增补二倍计算。

 首期补偿时间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 四)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征收人对被征收

 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补偿标准按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 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后确定, 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1)

 被征收房屋为出租型房地产的, 按被征收房屋平均租赁净收益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一般为租赁收入( 应与客观市场租金收入接近)扣除维修费、 管理费、 保险费和税金等。( 2)

 被征收房屋为自 行经营( 实际经营者)

 的, 参照类似出租型房地产平均租赁净收益标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经协商达不成一致的, 可委托发改( 物价)

 部门价格认证中心通过评估确定。

 2. 征收非住宅( 商业、 非商业)

 房屋的, 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用途及其出租型房地产净收益标准予以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或住宅改作非商业用 房的, 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

 2010 年 7 月 1 日 ( 《江苏省城乡 规划条例》 实施日 期)前将住宅改作商业用房或非商业改作商业用房的, 停产停业损失按商业用 途及其出 租型房地产净收益标准的 80%予以补偿; 2010 年 7 月 1 日 后将房屋改作商业用房的, 一次性补偿 400 元/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

 3.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 补偿的, 一次性补偿 6 个月 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按实际搬迁过渡期限

 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人使用征收人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 停产停业损失原则上不予补偿; 使用的周转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确有明显差异的, 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

 若被征收人不属实际经营者, 租赁双方有书面协议约定的,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从其约定; 无约定的, 由双方协商处理。

 ( 五)

 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 附着物、 花卉树木等价值, 由经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 关于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 ( 一)

 移装固定设施补贴 被征收房屋涉及太阳能热水器补贴、 空调移机、 电话移机、 水电增容和网络宽带、 有线电视、 管道液化气( 天然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等费用, 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凭证进行按实补贴。

 ( 二)

 特殊特困补助 对在征收项目 范围内常住户 籍且为实际居住的大病、 残疾、 贫困、 高龄等特殊的被征收对象, 以计户 规则确定的户为单位, 给予一定的补助, 补助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另 行公布。

 补助对象及金额需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举报或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 三)

 购房契税优惠补贴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契税减免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 补偿的, 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或补贴。

 ( 四)

 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 按规定的奖励期限提前签约并交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定期公布; 未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交房的,不予奖励。

 四、 关于产权调换安置标准 ( 一)

 安置房源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按照“就地、 就近地段或区位相近” 原则予以安置。

 征收住宅类房屋的, 安置公寓式住宅; 征收商业性房屋的, 安置商业用房。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适当套型、 数量及面积的安置房源, 并明确现房或期房安置情况, 供被安置对象自 行选择。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审核, 并确定被安置对象, 原则上被安置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

 ( 二)

 安置面积 产权调换安置实行“征一补一” 的政策,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予以安置。

 征收住宅房屋的, 每户 可增加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 15%, 增加安置面

 积不足 20 平方米的, 以 20 平方米计算, 并可就近靠档且最高一档安置。

 房屋面积小于 60 平方米的, 按 60 平方米或最小套型进行安置。

 征收商业用房的, 原则上不增加安置面积,安置与被征收房屋套型和面积相近的房屋。

 安置房套型面积以住建( 房管)

 部门测定为准。

 ( 三)

 安置价格 房屋征收部门 委托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在同一评估时点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安置房价格可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实行政府优惠定价结算, 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对产权调换面积和增加安置面积部分, 分别以政府优惠定价为基数进行分段计算,分段计算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另 行明确。

 多层公寓式住宅设楼层差价, 其浮动系数、 价格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按相关技术规范评估确定, 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高层( 含中高层)

 公寓式住宅不设楼层差价。安置房车库、 阁楼( 2.2 米以上)、 汽车车位价格, 按政府确定的优惠定价进行结算, 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非机动车位无偿提供。

 ( 四)

 安置优惠 公寓式住宅安置时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物业管理服务。

 安置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三年, 期内物业服务费用由安置房建设主体列入安置房建设成本。

 物业服务由属地政

 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选聘前期物业服务单位, 并优先考虑公益性或集体经济物业服务企业。

 2.电梯首次更新。

 高层( 含中高层)

 安置房电梯首次更新费用由安置房建设主体列入安置房建设成本, 并由住建( 房管)

 部门专项管理, 到期实施更新。

 3.公共维修基金。

 高层( 含中高层)

 安置房公共维修基金: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多层标准, 超面积部分按高层标准由被征收人自 行缴纳; 高层与多层的差额部分由安置房建设主体列入安置房建设成本。

 ( 五)

 安置选房 安置实行“先搬迁、 先选房” 原则, 其操作办法:

 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及相关权证后, 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验房( 以房屋腾空交钥匙为准), 并开具选房顺序号; 待安置房符合选房条件后组织选房, 具体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 行通知。

 五、 关于相关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 一)

 房屋分类 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 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规划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

 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 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非住宅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两类, 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商业用房按用途分为批零销售、 金融保险、 娱乐、 餐饮、 服务等五类; 非商业用房可分

 为综合和工业仓储两类, 其中综合按用途分为学校、 医院、办公和其他等四类, 工业仓储按用 途分为 工业和仓储等两类。

 ( 二)

 计户 规则 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卡( 证)

 为计户依据, 并执行“以一证按一户 进行补偿安置” 的政策。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独有的, 则作为单独所有, 按一户 进行补偿安置; 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 因其属一个产权的组成部分, 故对全体共有人按一户 进行补偿安置, 共有人的内部分配问题由其自 行协商处理。

 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以土地使用证为计户 依据; 两证全无的,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批复为计户 依据。

 ( 三)

 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面积、 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1. 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卡( 证)

 为依据, 认定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 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认定房屋所有权人。

 2. 以土地使用 证记载面积或其他相关有效依据, 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 若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 由国土部门负责确认。

 3.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1)

 个人所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或其他相关有效依据, 认定被征收

 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已依法征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住宅房屋, 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确认:

 有房屋所有权证的, 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批复的,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批复记载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房批复, 或建房批复中未记载建筑面积的, 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使用面积× 70%× 2 折算建筑面积, 但折算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 280 平方米。

 建房批复记载的内容由属地政府负责确认。( 2)

 直管公房。

 租用直管公房的, 以公有住房租赁卡( 证)

 或住建( 房管)

 部门证明为依据, 认定承租房屋用途及使用面积( 合法建筑面积)。

 租用成套住宅的, 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住建( 房管)

 部门产权证明的记载建筑面积认定; 租用非成套住宅的, 按公有住房租赁卡( 证)

 上记载的房屋使用面积× 1.35 折算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在被征收房屋有效土地使用范围( 经认定的合法土地使用面积部分)

 内按上述方式认定合法建筑及其面积。

 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上述认定合法建筑面积的, 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4. 土地使用 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处理。

 经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 对超过合法建筑面积部分( 土地使用面积扣除合法建筑面积)

 的土地,

 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 80%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主动交房的, 征收人可按超过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 50%作为增加面积对被征收人予以安置, 价格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 四)

 征收直管公房的处理 1. 征收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

 ( 1)

 住宅类直管公房。

 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 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以住宅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 不含装饰装修评估值)

 的一定比例进行货币 补偿; 并对承租人参照个人所有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对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

 住宅类直管公房改作商业用房。

 经认定为“住宅类直管公房改作商业用 房”,并经产权人认可的:

 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 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以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 不含装饰装修评估值)

 的一定比例进行货币 补偿; 对承租人不安置商业用房, 按住宅类直管公房征收政策予以安置。

 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对产权人按住宅类直管公房征收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住宅类房屋租赁合同。( 3)

 未被认定为“住宅类直管公房改作商业用房” 的, 按住宅类直管公房征收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2. 征收以市场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

 征收以市场租金租赁直管公房的, 对产权人按住宅类直管公房征收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与产权人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产权人负责配合清租。

 3.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金应对实际出 资人予以补偿; 协议另 有约定的, 按协议约定处理。

 ( 五)

 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和处理 1. 住宅改作商业用房。

 住宅改作商业用房的认定条件:经营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内, 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纳税凭证( 免税的需提供税务部门证明), 且实际经营已满一年以上。

 ( 1)

 对符合认定条件, 且在 2010 年 7 月 1 日 ( 《江苏省城乡 规划条例》 实施日 期)

 前住宅改作商业用房的, 可参照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基数的 80%给予补偿( 2010 年 7月 1 日 后补偿 70%), 但原则上不安置商业用房。

 若征收项目 配有商业类安置房源的, 被征收人按征收商业用房政府优惠定价的 110%标准购买, 政府优惠定...

篇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对照检查材料

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情况自检自查的报告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情况自检自查的报告 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情况自检自查的报告发表时间:2012-9-10 21:02:03

 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情况自检自查的报告

 市房管局

 上饶征收办:

 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赣建房[2012]5 号)要求,现将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规定落实情况工作报告如下: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一)《条例》宣传学习情况。自国务院 2011 年 1 月 21 日颁布的《条例》实施和下发以来,我市为顺利推进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的有效

  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收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收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我市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一步公布。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二、房屋征收责任落实情况

  市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管理工作负总责,明确了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房屋征收的指导监督,加强对征收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严格按照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健全征收工作责任制,建立上下贯通的信息通道,积极探索征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因房屋征收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加强形势分析与判断,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三、房屋征收项目实施情况。

  自《条例》实施和下发以来我市按程序启动了德兴市银鹿森林公园项目。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在作出征收决定前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征收人的意见.

篇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对照检查材料

建设( ( 专题) ) 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根据 xx 办《关于印发 xxxxx 作风建设工程方案》的精神,我局组织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县作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对照作风建设中存在的“怕、慢、假、庸、散”五个方面突出问题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以此基础上进行了深刻查摆分析,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确立了今后的努力方向。现对照检查如下,不当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宣传动员 。

 一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并印发了《xxxxxxx 局作风建设工作方案》,成立了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作风建设工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是召开动员大会,*月**日召开干部职工大会,传达学习了全省作风建设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县委李书记讲话精神,组织学习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对在全局开展的作风建设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使全局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开展作风建设集中整治的

 重要性,了解掌握活动的任务和要求,增强参与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广泛征求意见。

 为更好的查找班子、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纠“四风”,以及作风建设“怕、慢、假、庸、散”五个方面突出问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宣传栏、征求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对房管工作和我局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便民、利民、惠民服务,召开部分职工会,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班子成员带领部分股室负责人分别深入xxxxxx 和服务对象中征求党支部班子的意见,共征求到反映单位在工作作风方面的意见 7 条,对进一步加强作风的建议 3 条。

 三、开展谈心谈话。

 *月初,我局党支部书记分别与支部委员、支部委员与普通党员深入开展谈心谈话活动,谈心谈话敞开心扉、坦诚相见,既交流思想、沟通工作生活情况,又相互听取意见、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提高认识、正视问题,特别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坦诚接受并相互提醒。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类归档,建立健全谈心谈话记录台账资料。

 四、查摆出来的主要问题

 经认真查找和梳理归纳征求的意见建议,当前 xxxx 领导班子在作风建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怕”方面。

 1.怕负责、怕追责,做事瞻前顾后,习惯于按部就班,坐等上级文件指示,缺乏主见,怕决策、怕拍板。比如,xxxx 改造工作破解难题、化解矛盾的韧劲不足,造成 xxx 工作推进不力,达不到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工作进度要求。

 2.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不够,怕麻烦,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全力以赴攻坚克难。比如,在 xxxx 管理方面,面对 xxxxxx在清退、整改工作中办法不多,整改力度不够,工作进展缓慢。

 (二)在“慢”方面。

 1.工作拖拉,办事效率低下,抓工作不痛不痒,工作缺乏激情,干事劲头不足。比如,在 xxxx 改造各子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制定方面一拖再拖,迟迟无法出台。

 2.工作中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有时喜欢当甩手掌柜,对分管的工作不用心、办事效率低下。比如,对新分配入住的 xxxxx因门窗破损、卫生间漏水、水电不通等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引起 xxxx 多次上访。

 (三)在“假”方面。

 1.工作作风不够实,知行不一,有时候干工作浮于表面,没有认真沉下心去解剖麻雀、解决问题。比如,在知道某项工作的重要,认识上也到位,但行动上执行上有偏差。工作执行力不够强。对县委、县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有理解不深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缺乏开拓创新精神,破解难题的办法、手段不多。

 2.工作态度不够严,对有些工作不会抓落实,执行文件决策,

 满足于“知道了”“安排了”,虽然干的很辛苦,但效果却不理想。比如,省市 xxxx 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 xxxx 机构整治等工作,总是停留在转发文件,要求 xxx 机构和 xxxxx 企业填写相关表格,在执行与上级文件存在一定的偏差,存在落实不到位的现象。

 (四)在“庸”方面。

 1.学习上级精神不及时,创新创特不够,干工作还存在靠经验、吃老本的情况,没有及时学习新方法、新理念,对工作有时理不清头绪。比如,新形势下如何 xxx 管理创新,以及 xxxx 小区改造,xx 公司与业主之间因小区管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产生的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与省市主管部门和县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2.不愿意学习,满足于一知半解,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学而不思、学而不用,学做脱节。比如,对 xxx 改造政策、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面对群众的咨询时讲不清、道不明,不懂装懂、夸夸其谈。

 (五)在“散”方面。

 1.对单位干部职工管理松驰,人浮于事,比如,总是认为 xxx局是 xxxx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难度大,平时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有放松现象,只求不出事,存在干部职工脱岗、迟到、早退等现象。

 2.存在工作无所谓,缺乏敬业精神,强调客观原因多,寻求主观原因少,艰苦奋斗思想时有放松,吃苦精神有所减弱,存在

 应付以求过关的想法等问题。

 五、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县作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虽然这些问题的存在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还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想信念有所松懈。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能够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但还存在和缺少更加坚定的理论自信,与中央要求的差距,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放松了理论学习,不能把理论学习当成一种需要,一种对领导干部政治素质的基本要求,抓实抓细抓经常,导致理想信念松懈的问题出现,在比较和计较中淡化了理想信念、公仆情怀、群众观念。

 (二)宗旨意识有所淡化。宗旨意识的关键是看心中是否装着人民群众,是否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我们所做的一切工作,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人民执政、为人民谋利、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在基层工作年限的增加,或在某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后,随着大环境小环境的影响,就难免滋生出官本位思想,与基层群众的密切联系有所弱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所淡化,下基层听汇报的多,真正沉在基层,与群众交朋友的少,有些还出现怕见群众,特别是上访的群

 众,绕着走,心中少了群众,造成服务群众的能力有所下降。

 (三)党性锻炼存在不足。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班子在抓自身建设中还存在教育管理和学习上的短板,集体组织多,个人自我加压少,有些班子成员以种种理由放松自我改造和锻炼,没有持续不断地加强政治理论、道德情操、思想文化和专业知识等学习充电;放松了对党性锻炼的要求,放松了对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追求,自满思想泛滥,自我感觉良好,听不进批评,不能通过自我学习、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达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高层次追求和提升,直接影响了班子的整体进步和工作的整体推进。

 ( ( 四) ) 管理监督上的缺位。近年来,通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等活动,出台了许多规章制度和工作守则。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原来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守则,逐步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有的没有及时删减、修订和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不够严,对干部的管理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没有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等规定,没有严格执行省市县有关工作作风的管理规定。监督管理手段较落后,在监督管理上还存在漏洞、缺口。

 (五)纪律观念有所弱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繁荣稳定,在成绩面前班子对班子成员组织纪律抓得不够紧,加之,有些同志随着工作年限和基层岗位的经验积累,放松了自我要求,在纪律面前找借口,思想境界有了滑坡,自律性下降了。在执行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上不够坚定不够到位,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够严格,没有严格执行从严治党的要求,没有严格按照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影响,还自以为是。

 六、今后的努力方向及整改措施

 领导班子将努力从思想根源入手,从建章立制入手,切实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从四个方面认真整改,狠抓落实。

 (一)强化信念教育,不断提升班子成员的整体素质。要以作风建设整改活动为契机,继续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县作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党性锻炼,提升“四个意识”把学习作为提升素养和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强自身理论修养,提高对党的党章、党规、党纪、党性认识。要以“四讲四有”合格共产党员为标准,自觉做到信念坚定、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

 ( ( 二) ) 加强学习,不断提升工作能力。

 一是把学习作为永恒的主题,始终把学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为目标,通过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尤其要把学习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不断适应新时期的工作环境,在思想上根除“怕、慢、假、庸、散”问题。

 二是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确保各项政令绝对畅通,绝对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必须听从指挥,坚决执行,按照规定动作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工作。

 (三)履职尽职,不断提升担当作风。一是敢于担当。牢固树立“不作为也是腐败”的观念,在平常工作、关键时刻、危难时刻都敢于担当、勇于担当,发现问题要主动想办法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放开手脚,大胆开展工作,该拍板的果断拍板。

 二是勇于突破。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不断开阔眼界,提高能力水平,特别是改革创新方面,要敢想敢试,敢于突破。

 三是动真动硬。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多工作落实不力,完不成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追责问责。

 四是以马上就办的作。

 风落实工作。对上级出台的政策、部署的任务,一定要雷厉风行、争分夺秒抓落实、定了就干、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不拖拖拉拉、推诿扯皮。

 五是以背水一战的作风全力打好 x xxxx 改造攻坚战。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要深入各 xxxx 现场,在一线发现问题、协调问题、解决问题。实行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加快进度,争取全面完成今年 xxxxxx 任务。

 六是以精细务实的作风做好工作。精准对标对表,把上级政策吃透,把要求搞清楚,做到目标明确、方向不偏。比如 xxx 管理、xxx 管理、xxxx 等工作,要精细周全,抓好每个领域、管住每个环节、盯紧每个部位,确保万无一失。

 (四)严于律己, , 做到讲规矩、守纪律、做表率。一是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时刻把纪律挺在前面,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进一步增强,自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抵制“四风”,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知行合一,勤勉敬业,切实发挥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切实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和精力集中到干事创业上来,汇聚发展的强大合力。

篇四:房屋征收与补偿对照检查材料

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

 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国务院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称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一、 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和品质提升,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空间结构,改造提升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和城中村等存量片区功能,推进老旧楼宇改造,使更多人民群众享有更高品质的城市生活。二、征收管理(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2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二)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征收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发改、公安、民政、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五)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六)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房屋征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根据征收计划提前统筹规划安置房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的房屋征收计划,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 2 月底前将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报

 3市房屋征收部门(市级部门房屋征收计划通过项目所在地政府报送),经市发改和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三、征收决定(一)符合国务院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拟征收房屋范围(规划红线图);2.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的说明;3.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房落实情况;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发改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材料及征收范围属于国有土地的情况证明;专项规划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二)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报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

 4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四)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建立由房屋征收、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认定机构,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依据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用途记载不一致、改变房屋用途等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六)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

 5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联合认定机构进行确认;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延续使用的证明材料。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 2010 年 10 月 1 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经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用途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途确认单)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文件的,按认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未经批准的,仍按原房屋用途予以补偿;其中,个人住宅改变房屋用途用于商业用房经营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经营面积、经营年限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补交标准及按本条第三款未能变更为商业用房的经济补偿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七)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的同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取得征收范围内标准房屋比准价格,同时测算征收成本。前款所称标准房屋比准价格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基本状况选定或设定标准房屋,经评估得出在评估时点的标准房屋市场价值。

 6(八)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3.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5.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7.补助和奖励标准;8.签约期限;9.其他事项。(九)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活动的实际情况,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房屋征收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经过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30 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条例、省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证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为 10 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通过推举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确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 10 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不足 10 人的,均作为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

 7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 7 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十)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十一)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征求意见、听证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等情况,在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 100 人以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的安置房源(含期房)根据实际安置情况,可以折价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折价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征收补偿费用的 70%,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十二)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 7 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区人民政府及所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8(十三)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四、征收评估(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 、 鉴 定 意 见 负 责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采用标准价调整法评估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标准房屋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最终确定的标准房屋比准价格应

 9由评估专家委员会评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专家委员会要求,就标准房屋比准价格确定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四)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等情况,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资质等级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揽评估业务。(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推荐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 10 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取不少于 3 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通过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且需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通过随机方式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 3 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进行摇号或抽签等的时间、地点及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通过投票或者随机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备案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

 10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共同签字或者...

篇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对照检查材料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 9 0 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经2 0 1 1 年1 月1 9 日国务院第1 4 1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 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解读:

  立法背景 2007 年 3 月, 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 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 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 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 与《物权法》 冲突

  1. 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

  《物权法》 第 42 条的规定:“征收单位、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 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 整个拆迁过程中, 主要是开发商主导, 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 将开发商推向前台, 自己淡入幕后, 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 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 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 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 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 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 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 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 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 在拆迁上较有效率, 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 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 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 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 应当根据《物权法》 的精神进行修改, 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 这是因为:首先, 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 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 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 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 政府主导型拆迁, 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 之所以倍受争议, 其原因就在于, 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 只追求拆迁的效率, 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 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如果由政府来主导, 基于政府的公信力、 权威性和合法程序, 可以减少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最后, 政府主导型拆迁也有利于保持政府权力义务的一致性。

 既然政府从房屋征收中取得了大量的财政收入, 政府不能不承担责任, 更何况既然政府的征收权是一种公共权力, 其本质上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增进人民的福祉, 所以, 政府主导拆迁行为, 也能够关注被拆迁人的利益, 通过征收最大限度地服务民生、 改善民生、 保障民生。

 2、 公开, 公正, 平等协商的原则

  在拆迁过程中, 补偿价格的确定不应当是由单方面决定的。

 任何强迫交易都不符合我国民法中有关平等、 自愿和协商的基本原则。

 除了政府方面提出的"一般由所在地房屋管理局或专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外, 应当准许被拆迁人另行聘请其他中立的专业评估机构提出不同的评估报告, 并在此基础上使当事人有足够的机会进行平等协商。

 政府在制定土地开发规划时, 应当重视百姓的知情权和基本利益, 避免不征求民意的暗箱操作, 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进行公开的社会听证和必要的的专家论证, 这样, 才能充分体现拆迁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3.

 关于补偿和安置规则

  《拆迁条例》 第 23 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究竟应当如何进行补偿和安置其具体标准尚不明确, 导致执行过程中被拆迁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物权法》 第 42 条规定:“征收单位、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其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应作为《拆迁条例》 应当遵循和体现的补偿标准。

 具体执行中需要明确:

 第一,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应当于动迁前解决。

 虽然拆迁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但政府不能因拆迁而导致被拆迁人无房可住, 甚至流离失所, 其结果是牺牲了另外一种“公共利益” 。

 因此, 在拆迁具体执行之前, 政府应当提前解决好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 保证被拆迁人过上安定有序的生活。第二, 不能因为拆迁而导致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降低。

 尽管法律上无法保证被拆迁人因拆迁而获得额外利益, 但是法律应当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至少不能比原来降低。

 因为征收行为本来已经使得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发生移转, 如果拆迁补偿使得其居住水平降低, 就使得被拆迁人遭受了重大损失, 从而违背了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三, 保障被拆迁人所必需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 第 42条规定, 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该条规定还可以理解为, 即使被拆迁人以前的居住条件较差(如棚户房、 破旧危房)

 , 在征收过程中, 也不能因为其以前的居住条件, 而提供类似的居住条件, 或者给予极少的补偿。

 保障居住条件, 应当是保障必需的居住需求, 至少能够保障被拆迁人正常居住。

 说到底, 政府拆迁仍然是为了增进人民的福祉, 通过拆迁能够提高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这也是政府改善民生的举措。

 4.

 完善被征收人的救济程序

  现有《拆迁条例》 对行政权利过分依赖, 忽略了司法程序的作用。

 该条例的第 16 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经当事人申请,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 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不难看出, 依照这一规定, 行政仲裁成为当事人无法绕开的一个法定程序。

 拆迁作为一种征收行为, 政府理应是实施者, 而这里又是仲裁者, 这一条的规定就使被拆迁人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 即使选择了行政诉讼也无法改变被强制拆迁的命运。

 这就造成一些被拆迁人宁愿选择非理性的行为, 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这种表面公平但实质上隐含着巨大不公平的条款, 有可能就是导致纠纷久拖不决并引发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

 公共利益实际是一个抽象且开放的概念。

 实践中, 一些拆迁行为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 实质上出于商业目的, 从而侵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 这就需要讨论纠纷发生后,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由谁来进行裁判, 这一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而《拆迁条例》 规定由政府来进行界定。

 既然《物权法》 已经界定拆迁行为属于征收行为, 那么就应当按照征收的程序来界定公共利益, 就是说在就有关公共利益发生争议之后, 应当允许被征收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人民法院来处理这种纠纷。

 主要理由在于, 一方面, 征收权

 力的行使主体就是政府机关, 如果只能由政府来界定何为公共利益, 而公共利益纠纷又涉及到政府自身, 这就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法官” 的正当程序规则, 所以, 公民对征收权的行使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本身提出异议, 通过诉讼由司法程序来解决才是正当的途径。

 另一方面, 人民法院是最终解决纠纷的机关, 理所当然, 应当对征收案件享有最终裁判的权力, 通过由法院来界定公共利益, 可以实现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2007 年 8 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增加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立法授权作出后, 2007 年 12 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但未获通过。

 此后, 针对拆迁条例违反物权法的质疑以及修改拆迁条例的呼声越来越多。

 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拆迁条例合法性的建议, 此举推动了拆迁变法的进程。

 在 2010 年 1 月 29 日和 12 月 15 日, 国务院法制办两次就征收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开了行政立法两次征求意见的先例。

 2011 年 1 月 19 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征收条例。

 1 月 21日, 温家宝签署第 590 号国务院令, 正式公布征收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 9 0 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经2 0 1 1 年1 月1 9 日国务院第1 4 1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 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条例》 中, 一个显著的变化, 就是删去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 代之以“征收”。“拆迁” 二字, 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存在了 20 年之久。

 1991 年, 国务院发布上述条例, 2001 年对其做出修改。

 2007 年 12 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 中, “拆迁” 依然在列。

 而在 2010 年 1 月、 12 月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 其表述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直到 21 日公布的新条例, “拆迁” 二字彻底摒弃。

 专家解读:

 有“征收”, 就应该有相应的“补偿”。

 多位专家认为, 透过这一字面改动, 可以看到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 公平、 合理; 而且, 在新条例的修改过程中, 规范公权

 和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强化, 更注重工业化、 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统筹兼顾, 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条例。

  适用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本条例。

 目前的现实是城市中心区房屋已基本拆完, 现在发生的征收和拆迁主要是在城市边缘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 谁来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不过, 已有消息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也要修改。

 没有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这个条例里。“现在城市拆迁的矛盾不是主要的, 城市土地的开发已经趋于完成。

 现在的主要矛盾在农村。

 如果集体土地没有纳入到这个条例管辖的范围, 那拆迁的主要矛盾实际上就没有解决。”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 程序正当、 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 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市、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 国土资源、 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 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 由市、 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 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 教育、 文化、 卫生、 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 防灾减灾、 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 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 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历程:

 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立法难点, 征收条例采取了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 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 都规定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 但不少人对此有不同意见。

 目前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 并增加了“外交需要” 为公共利益。

  解读:

 沈岿表示,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性质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如果说这不是公共利益, 将难以从理论上讨论, “如果这都不是公共利益, 政府怎么办...

篇六:房屋征收与补偿对照检查材料

里 情 况 第 8 期 仁里镇 党政 办公 室编(798147459@qq.com)

  2014 年7 月 9 日

 杨波深入仁里偏远村民组走访调研

  5 月 13 日 上午, 县长杨波深入仁里镇七里坑、 平顶山、岩岭等高山偏远村民组走访调研, 倾听群众声音, 征求意见建议。

 县政协副主席黄家齐陪同。

 在七里坑村民组, 杨波认真听取鑫佳生态度假村项目 情况介绍, 并深入农户 家中, 与当地村民亲切交谈, 详细了 解村民生产生活情况。

 杨波强调, 七里坑要充分发挥城郊的资

 源及地理优势, 发展生态观光农业、 乡 村旅游, 实现旅游产业系列化、 多样化, 带动农民致富。

 随后, 杨波来到杜村村平顶山村民组, 听取并察看了 通组公路建设情况, 并深入农户 家中走访交谈。

 在农户 舒友平家中, 了 解到他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发展果树种植、 特色土鸡养殖时, 杨波鼓励他在做大做强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同时, 要积极拓展市场, 并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

 贡溪村岩岭组坐落在海拔 500 余米的偏远高山上, 杨波在入户 走访的同时, 叮嘱随行的镇、 村负责同志, 一是要加强偏远村民组基础设施建设, 努力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二是要充分调动和发挥村民的主动性, 因地制宜, 发展优势产业, 切实增加群众收入; 三是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深入基层听民声, 脚踏实地办实事, 切实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最后, 杨波还深入仁里镇庆丰水库实地察看防汛准备工作。

 杨波现场要求, 仁里镇要加强对堤坝、 水闸的巡查, 发现隐患要及时组织抢修整改, 切实把防汛各项工作做细、 做实、 做到位,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何明)

  杨波“六一”前夕深入仁里慰问困难女童

 5 月 29 日 上午, 县长杨波率县政府办、 卫生局、 科协、教体局负责同志深入仁里镇慰问困难女童。

 仁里镇镇长曹文

 华、 副镇长周蓓蓓陪同。

  杨波一行先后来到七里红军小学、 贡溪中心学校看望慰问困难女童。

 每到一处, 杨波都亲切询问孩子们的学习及生活情况, 并分别为孩子们送上慰问金, 祝她们六一儿童节快乐。

 在七里红军小学, 当查文静小朋友说到父亲病故, 靠母亲打零工维持生计而哽咽时, 杨波深情地拉着她的小手, 夸她是一个懂事的好孩子, 并告诉她困难只 是暂时的, 只要努力学习, 一切都会慢慢好起来的。

 在贡溪中心学校, 杨波走进教师办公室、 学生寝室、 教室与老师、 学生促膝谈心, 了 解学校的办学条件, 鼓励寄宿学校的小朋友要学会自 立、 自 理、 自 强。

 当了 解薛程鹏小朋

 友母亲体弱智残, 家里家外全靠父亲一人操劳, 家庭条件特别困难时。

 杨波要求, 社会、 学校要给予贫困儿童多一些关爱, 为他们的茁壮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让孩子们有一个健康快乐的童年( 何明)

  仁里镇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慰问活动

 5 月 30 日 , 在端午节来临之际, 仁里镇党委书记施国华、镇长曹文华带领计生分管同志及计生办、 所人员 一行分别深入城南社区、 贡溪、 杜村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走访和慰问。

 每到一户 都与他们亲切交谈, 了 解家庭状况、 健康状况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需求, 并送去了 慰问金和大米、 糕点等慰问品, 带去了 节日 的问候和党委政府的关心。

 ( 吴娟)

 仁里镇:

 召开城东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项目 指挥部 调度会

 5 月 19 日 , 城东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项目 指挥部在仁里镇召开调度会, 就动员 回迁工作开展调度, 副县长潘红卫出席会议并讲话。

 镇党委副书记、 镇长曹文华主持会议, 指挥部成员 、 各拆迁户 包保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对回迁有关程序作了 详细介绍, 并就全面动员 回迁作了 具体安排部署。

 潘红卫指出, 一是善始善终, 抓好拆迁。

 要加大工作力度, 做好征迁扫尾工作; 二是善做善成, 做好回迁。

 包保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 一包到底, 全程服务, 做好回迁工作。

 ( 张坤)

 仁里镇:

 召开醉山野项目 启动动员会

  5 月 16 日 , 仁里镇召开“醉山野”原生态文化休闲旅游度假景区项目 启动动员 会。

 镇党委副书记、 镇长曹文华作动员讲话, 县旅游局局长彭作生、 “醉山水”公司程利平总经理出席会议并发言。

 会议由镇分管领导胡良胜主持。

 会上, 县旅游局彭作生局长就我县目 前旅游资源特色及发展态势做了 简要说明。

 醉山水公司程利平总经理对公司 主要经营内容、 发展现状和醉山水项目 主要建设内容、 发展规

 划作了 概括介绍。

 会上, 曹文华指出, 醉山野旅游项目 开发是我县目 前最大的旅游招商引 资项目 , 项目 来之不易, 事关全镇旅游经济发展和群众的切身利益, 意义重大, 我们要倍加珍惜。

 曹文华强调, 为有序推进项目 建设, 营造思发展、 谋发促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要准确定位缘溪村的区位优势乃至醉山野项目 在全县旅游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要深刻认识醉山野项目 建设与缘溪村民唇齿相依、 荣辱与共的关系; 三是要准确把握项目 建设带来的利好; 四是要妥善处理好项目 建设与当地村民的关系, 努力实现双赢、 利益共享。

 曹文华要求, 希望公司加快项目 运作, 规范运营, 秉承让利于民的理念, 勇于担当社会责任。

 希望村民按政策办事、按规律办事、 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事, 以开明、 开放、包容的心态积极支持项目 建设和企业发展, 识大体、 顾大局、心往一处想, 劲往一处使,努力把醉山野生态文化休闲旅游度假景区打造成安徽省、 乃至于华东地区最好的旅游目 的地。

 动员 会在热烈和谐的氛围中结束。

 缘溪村两委干部, 徐村、 渔塘、 土塘 3 个村民组的户 代表及沈村、 程村部分户 代表计 80 余人参加会议。

 ( 何明

  张坤)

  仁里镇:

 举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专题培训

 为更好地学懂、 学通 2011 年 1 月 19 日 国务院第 141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 5 月16 日 , 仁里镇举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专题培训, 县法院党组成员 、 副院长陈乐生和行政审判庭庭长李伟应邀授课。

 镇党委副书记苏能玉主持会议, 全体镇干、 各社区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培训会。

 首先, 李庭长重点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的背景、 适用范围、 征收主体以及如何根据条例进行开展工作进行了 深入浅出的阐述和解读。

 随后, 陈副院长与参会人员 进行了 一场别开生面的交流会, 当场解疑释惑。

 通过此次培训, 提高了 全体镇干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的理解能力。

 参训人员 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认真研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 以至在正常合法的轨道上开展国有土地上

 房屋的征收工作。

 ( 张坤)

  仁里镇:

 征求党政班子对照检查材料意见

 5 月 17 日 , 仁里镇党委书记施国华主持召开会议, 征求对党政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的意见。

 会议首先介绍了 对照材料的撰写背景, 阐述了 撰写对照材料的重要性, 与会同志认真审阅了 镇党政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并对党政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提出了 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

 会上, 施国华指出, 起草好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 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关键环节, 对提高思想

 认识、 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性, 也是今后整改提高的重要依据。

 施国华强调, 党政班子成员 要严格按照县委、 督导组要求, 深化认识, 查找不足, 深刻剖析, 深入查摆“四风”突出问题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问题, 提高对照检查材料的质量。

 同时,要进一步认真抓好回头看、 查摆问题、 谈心交心等工作, 确保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 金龙)

  仁里镇:

 召开保洁员工作会议

 为更好的提高保洁员 的工作责任心, 加强对保洁员 的培训教育, 5 月 19 日 , 仁里镇召开保洁员 工作会议, 各村( 居)

 保洁员 参加会议。

 首先, 高义民通报了 全镇环境卫生前期运行情况。

 随后,高义民认真听取了 各保洁员 反馈的问题, 并表示会认真梳理这些意见建议, 能够解决的及时解决, 不能够立马解决的会做好汇报工作。

 最后, 高义民强调, 环境卫生整治是一项长期性、 艰巨性的工作, 各保洁员 一定要绷紧打好环境卫生持久战这根弦, 在思想和行动上保持高度重视, 加强责任心,确保仁里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再创佳绩。

 据悉, 今年以来, 该镇党委、 政府创新思路, 大胆探索,采取“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 定额承包、 分级考核” 的环境政治模式, 环境卫生得到明显改善, 为打好“两线三边” 攻坚战提供了 制度支撑。

 ( 张坤)

  仁里镇:

 喜报送到军属家 5 月 21 日 , 仁里镇为两名 优秀士兵家庭送去了 喜报和慰问金, 表达党委、 政府对军属的敬意和关怀。

 仁里镇武装部、 双拥办和社区工作人员 一行, 先后为城东社区优秀士兵邹意民、 新街社区优秀士兵钱立龙的军属送去了 喜报和慰问金, 对在部队立功受奖、 为家乡 争光的功臣表达了 由衷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并详细询问了 军属家庭生活情况, 感谢他们为党和国家培养了 一个好子弟兵, 为家乡赢得了 荣誉, 希望他们继续鼓励子女在部队多做贡献, 再立

 新功。

  多年来, 仁里镇坚持把送达立功喜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每收到部队转来的立功喜报, 均及时送到军属手中,努力营造了 “一人立功, 全家光荣”的良好氛围, 进一步增强拥军优属军属的荣誉感, 对来年的征兵工作起到了 积极的推动作用 。( 倪晨钢)

  仁里镇:

 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5 月 21 日 , 仁里镇联合县安监局、 经信委、 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消防大队前往辖区内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组一行前往安徽天方茶苑有限公司、 石台县中奥制衣有限公司、 成龙木业有限公司等企业, 查看厂房建设、 企业生产设备运行、 警示标志、 火灾隐患和消防设施配备等情况, 了 解企业生产运作流程, 对企业的日 常管理工作进行了仔细询问, 并认真排查了 火灾隐患点。

 检查组要求,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增强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防范体系, 改进安全管理方式, 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 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确保企业健康安全生产。

  检查中, 对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 检查组还责令

 其 6 月 20 日 前整改完毕。

 ( 丁四根 张坤)

  仁里镇“两线三边“整治走向常态化

 为进一步推进“两线三边”环境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大力改善该镇面貌和人居环境, 仁里镇多措并举, 全面推进“两线三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常态化。

 宣传到位。

 该镇通过不定期召开保洁员 会议, 并为每一位保洁员 购买意外伤害险, 切实提高保洁员 的归属感和责任意识。

 工作人员 通过深入各村( 居)、 景区广泛宣传 “两线三边”整治工作意义和作用, 并结合实际向大家讲解环境卫生与自 身的关系, 营造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清理到位。

 针对各村( 居)

 主要道路杂草丛生、 乱堆乱放等现象, 仁里镇在制订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基础上, 及时建立常态化管理, 目 前该镇在各主要道路摆放垃圾桶 100 余个, 中转箱 17 个, 并聘请 9 位保洁员 每天对辖区道路上的垃圾杂物进行清理。

 督查到位。

 该镇工作人员 每周不定时对道路清扫、 垃圾清运情况进行督查, 对发现的问题, 立即与相关保洁员 联系,督促其及时更好地完成既定工作, 确保该镇“两线三边”整治

 工作取得实效。

 ( 张坤)

  编辑:

 张坤

  审核:

 高义民

  网站:

 http://www.strl.gov.cn 报:

 县委、 县人大、 县政府、 县政协、 县纪委、 县人武部, 县委政法 委、 县委组织部、 县委宣传部 抄:

 县直各相关单位

 发:

 各村( 居), 镇直各单位

篇七:房屋征收与补偿对照检查材料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马鹏程马鹏程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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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5-82226696

 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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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5-82226696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答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符合《条例》 第八条规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对违法建筑先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市、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政府依法作出房 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 同 时收回 国 有土地使用权。协商补补偿安置事宜补偿方式( 货 币 补偿、 产权调换)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达成一致意见, 订立补偿协议。房屋评估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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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5-82226696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修改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公告暂停办理新建、 扩建、 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市、 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不 履 行 协 议约定义务的返回主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的特点(一)

 原拆迁行政案件的特点1、 构成复杂, 案件数量多2、 问题突出, 纠纷化解难3、 矛盾激烈, 社会影响大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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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引发拆迁行政纠纷的主要原因1、 立法规定不协调, “公共利益” 界定不明晰2、 补偿范围不合理, 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3、 行政程序不规范, 强制拆除制度不健全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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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拆迁行政案件被告败诉的主要原因1、 拆迁行政许可缺少前置批准文件、 超越职权发放拆迁许可;2、 拆迁行政裁决确定评估机构违法;3、 拆迁安置补偿不到位或违反法律规定;4、 评估程序违法;5、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但未依法进行鉴定或鉴定程序违法;6裁决程序违法6、 裁决程序违法;7、 裁决侵犯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8、 拆迁裁决前置程序违法;9、 作为强制拆除前置条件的拆迁裁决被撤销或确认违法;10、 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11、 申请强拆的资料不完备;12、 强拆实施程序违法。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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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征收与补偿条例》 对司法审查的影响1、 公共利益的界定相对明晰2、 征收职责更加明确3、 补偿范围更加明确、 补偿标准相对统一4、 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5、 征收与补偿程序更加规范6、 征收与补偿程序上更加公开、 透明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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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指导思想(一)

 妥善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二)

 妥善处理司法公正与行政效率的关系(三)

 妥善处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三)

 妥善处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四)

 妥善处理充分协调与依法裁判的关系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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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一)

 应当纳入受案范围的情形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2、 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3、 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和依据上述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4、 作出征收决定前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的行为;5、 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实行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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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与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方案进行论证的情况、所征求的意见以及根据意见对补偿方案修改的情况(第10条、 第11条)

 ;(2)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 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第15条)

 ;位、 用途、 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第15条)

 ;(3)

 补偿决定(第26条第1款)

 ;(4)

 分户补偿情况(第29条第1款)

 ;(5)

 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第29条第2款)(6)

 一些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 监督情况等等。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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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房屋补偿协议;8、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地产估价师所作的行政处罚行为;9、 市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征收与补偿条例》 规定的行为不部门对违反《征收与补偿条例》 规定的行为不予及时核实、 处理的行政不作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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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1、 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 财政、 国土、 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的指导行为;2、 对举报的查处行为, 但举报人为利害关系人的除外的除外;3、 征收补偿方案;4、 征收决定公告;5、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 房屋价值评估行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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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一)

 原告1、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2、 征收补偿案件中的私房承租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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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5-82226696(二)

 被告( 略 )(三)

 第三人( 略 )

 五、 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司法审查(一)

 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1、 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为具有征收职权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2、 所涉及的房屋是否系国有土地上的房屋;3、 征收项目是否系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4、 被征收房屋是否系确需征收的房屋(第八条规定)

 ;4、 被征收房屋是否系确需征收的房屋(第八条规定)

 ;5、 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 规划和专项规划;6、 征收方案是否合法、 合理;7、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8、 征收决定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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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征收补偿程序是否合法(1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是否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是否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3)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

 征收决定是否依法进行公告。收与补偿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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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裁判方式1、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 判决撤销征收决定3、 判决变更征收补偿方案3、 判决变更征收补偿方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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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判决责令限期补正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补正情况, 分别做出如下的处理:(1)

 补正后, 当事人认为诉求得到满足申请撤诉的,可以同意准予撤诉申请;(2)

 补正后, 法院审查认为已经符合法律要求, 而当事人坚持诉讼的可以在说明理由部分指出其存在程事人坚持诉讼的, 可以在说明理由部分指出其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由于其已经履行了 法院的责令补正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

 行政机关拒绝补正, 或补正后依然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如果补正事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 可以判决撤销征收决定; 如果补正事项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 可以判决确认违法。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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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司法审查(一)

 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1、 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为具有法定职权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2是否具有合法生效的征收决定;2、 是否具有合法生效的征收决定;3、 涉案房屋是否在征收决定所确定的征收范围;4、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是否达不成补偿协议, 或者存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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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是否合法、 合理;(1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否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是否通过多数决定、 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2)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否独立、 客观、 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

 ;(3)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并申请复核评估的, 是否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并申请鉴定的, 是否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6、 是否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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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补偿是否完整、 合理(1 )

 补偿决定是否包括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 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

 征收个人住宅,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3)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是否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4)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是否明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及被征收(4)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是否明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及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5)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 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是否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6)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 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 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7)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是否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

 ;(8)

 补偿决定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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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裁判方式1、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 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025-82226685 传真:

 025-822266963、 判决变更补偿决定变更的事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二是对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 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4、 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做出补偿决定这种情况主要有:一是被征收人以侵犯其选择权为由, 要求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二是产权调换房屋的确定不合理的二是产权调换房屋的确定不合理的。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025-82226685 传真:

 025-822266965、 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七、 对房屋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申请的司法审查(一)

 审查事项1、 被征房屋是否系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 征收项目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需求;3、 征收补偿已经到位或已备有足额的补偿金和安置用房;4、 是否已经超过自行搬迁期限且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025-82226685 传真:

 025-82226696

 (二)

 裁定方式1、 裁定准予执行;2、 裁定不予执行。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 77号7楼联系方式:

 025-82226685 传真:

 025-82226696

 八、 新旧条例的衔接1、 《征收与补偿条例》 施行前法院已经受理、 但尚未审结的拆迁类行政案件的审理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 在适用法律上应当按照“实体从旧、 执行程序从新” 的原则进行审理;2、 《征收与补偿条例》 施行后, 依据《拆迁条例》 已作出的拆迁行政许可、 强拆决定等行政行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审理中仍适用原《拆迁条例》 及相关的法律规范, 需要强制执行的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3、 《征收与补偿条例》 施行时已超过起诉期限...

篇八:房屋征收与补偿对照检查材料

27 号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已于 2016 年 11月 11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7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王东峰

  2017 年 2 月 20 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后,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后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和前款所列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进行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7 日。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核实申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四)补助和奖励标准;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房方法; (六)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八)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因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

  关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于 3 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八条 因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用征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

  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区人民政府应当于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 3 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前款规定的签约比例由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中予以确定,但不得低于 80%。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九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其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分别评估,并按照较高的评估结果确定。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房屋的,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

 第二十三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使用周转用房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房屋征收部门延长过渡期限,对支付临时安置费的,应当自延期之日起增加 1 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自延期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周转用房。

 第二十四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10%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实际经营效益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但在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房屋被征收前实际经营效益情况证明材料的,按照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5%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95%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非住

  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20%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80%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应当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比例计算、结清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征收公有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按

  照补偿决定确定的方式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区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和台账,确保征收补偿费用专款专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评估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及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但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期限等评估信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报名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评估作业申请。

 房屋征收部门核实提出申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符合规定的列入候选范围。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事项。

 在协商期限内,全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就房地产价格...

篇九:房屋征收与补偿对照检查材料

于 印 发 《 苏 州 市 城 区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若 干 问 题 处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索引号: EA220-B0402-2012-009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 的通知 索引号:

 EA220-B0402-2012-009 主题词:

  分类:

 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文 件 编号:

 苏住建规〔2012〕 8 号 生成日期:

 2012-5-23 发 布 日期:

 2012-5-23 内容概述: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保证我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现将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若干问题处理规定 全文标识:

  公 开 内 容

 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保证我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现将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若干问题处理规定如下:

 一、 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 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 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 平方米) 定销商品房总价的, 房屋征收部门按该总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二、 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1. 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 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 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 平方米) 定销商品房总价, 房屋征

 收部门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的, 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如果放弃优先住房保障的, 可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2. 以产权户为单位, 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 2 人以下的, 按 45 平方米套型安置; 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 3 人的, 按 55 平方米套型安置; 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 3 人以上的, 视实际情况安置; 超过 55 平方米部分的购房费用由被征收人按销售价支付。安置面积不包括配送面积。

 配送面积及结算按照《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3. 享受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对象的情况, 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7 天, 无举报或异议的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三、 关于私房落实政策房屋的补偿 征收因国家对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有关政策而形成的有租赁关系的(不包括原租户性质)

 房屋, 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实行 180%货币补偿。

 其中, 100%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屋安置政策; 80%补偿房屋承租人。

 四、 关于宗教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1. 宗教团体选择产权调换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并互相结清差价。

 2. 征收宗教团体因国家包经租、 代管期间形成租赁的住宅房屋, 一般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决定之日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100%的房屋补偿款, 同时还应当向合法承租人支付 80%的房屋补偿款。

 3. 征收宗教团体因国家包经租、 代管期间形成租赁的非住宅房屋, 一般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决定之日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 100%的房屋补偿款, 同时还应当向合法承租人支付 70%的房屋补偿款。

 五、 关于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一) 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以 2010 年 7 月 1 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实施为分界点。

 2010 年 7 月 1 日以后改变用途的, 认定与补偿按照《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2010 年 7 月 1 日之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面积内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并持续合法经营至房屋征收时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持续纳税凭证, 免税的需提供税务部门证明) , 参照相应用途评估。

 (二)

 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面积认定 1. 被征收人或者其家属经营的, 按相关登记或者备案面积认定。

 没有登记或者备案面积的, 以实际开业部位丈量后确定。

 2. 租赁经营的, 以租赁合同上的租赁面积确定。

 3. 登记、 备案面积与租赁面积大于实际经营面积的, 以实际经营面积确定。

 (三)

 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1. 2010 年 7 月 1 日以后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按《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条规定办理改变用途手续的, 按改变相应用途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

 2. 2010 年 7 月 1 日以前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住宅改变为非住宅的, 按改变的相应用途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值的 90%予以补偿。

 (四)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使用的, 应当报请规划部门批准; 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 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的, 仍按原用途认定。

 原用途为厂房及仓储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的, 按商业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值的 70%予以补偿; 原用途为综合用房改为商业用途的, 按商业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值的 80%予以补偿。

 六、 关于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补偿 大于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该房屋的平均重置单价)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七、 关于城中村(无地队)

 房屋的处理 征收城中村(无地队)

 房屋, 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1. 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2. 已依法征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所建的房屋, 以原所在地政府建房批复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3. 以房屋所在地政府确定并出具的房屋和土地清理表认定;

 4. 在无其他批准手续等情况下, 按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宅基地面积的 70%的两层楼房屋计算, 但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合法宅基地面积乘 1. 4 系数的, 按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5. 对主房有批复而附房没有批复或房屋和土地清理表中仅明确主房未明确附房(含附房面积不足)

 的, 按一间主房可带一间附房的原则认定, 附房面积每间最大不超过 15 平方米, 且总附房面积最多不得超过 45 平方米; 但实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可认定建筑面积的, 按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补偿。

 八、 关于成套商品住宅中的阁楼、 车库的补偿 1. 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阁楼面积的, 可按 50%给予补偿安置。

 房屋所有权证上没有记载阁楼面积, 但实际存在与主体建筑一起建造的阁楼的,以净高超过 2. 2 米以上部分计算面积, 并按上述方法补偿安置。

 2. 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车库面积的, 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没有载明但与主体建筑一体的车库, 按车库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值给予补偿。

 车库面积不计入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

 九、 关于违法建筑的残值补偿 (一) 各类房屋的残值补偿标准 1. 居住用房按每平方米 150 元补偿。

 2. 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 650 元补偿(含残值和停产停业补偿) 。

 3. 厂房和仓库用房按每平方米 550 元补偿(含残值和停产停业补偿) 。

 4. 被征收房屋结构较好的, 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扣减每平方米 80 元(办证等有关费用)

 后再以 9 折确定房屋补偿价, 若价格低于每平方米 250 元的, 按每平方米 250元补偿。

 停产停业补偿另计。

 5. 停产停业补偿均需提供合法经营的相关手续证明。

 6. 对于规划部门提供的 2010 年版航拍地形图中没有体现的房屋, 又未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的, 不得予以任何补偿, 并责成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十、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房屋征收过程中除住宅房、 商业用房以外, 按以下方法给予补偿:

 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按房地产市场价格扣除房屋重置价部分后的 60%给予补偿。

 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未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 征收补偿按房地产市场价格扣除房屋重置价部分后的 60%给予补偿; 已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手续的, 征收补偿按房地产市场价格扣除房屋重置价部分后的 70%给予补偿; 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 征收补偿按房地产市场价格扣除房屋重置价部分后的 50%给予补偿。

 十一、 关于改制企业的补偿 根据改制企业在改制时土地处置的不同方式,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改制企业的补偿, 按以下四种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1. 土地资产已进入改制企业且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 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

 偿;

 2. 土地资产按土地出让价格评估并已进入改制企业, 但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对企业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后扣除房屋重置价格部分后的 90%进行补偿;

 3. 土地资产按土地划拨价格评估并已进入改制企业, 对企业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后扣除房屋重置价格部分后的 60%进行补偿;

 4. 已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但土地资产未进入改制企业的, 对企业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后扣除房屋重置价格部分后的 18%进行补偿。

 十二、 关于补偿安置协议订立 1. 被征收人或者受被征收人委托的代理人(需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被征收房屋为共有产权的, 全体共有人可以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3.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已死亡的, 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的代表出具具结书后, 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4. 被征收房屋为代管房的, 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

 十三、 凡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住房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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